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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思考 作者:韩乔亚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5期
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之一,有利于保护股东正当利益,促进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其存在缺陷有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存在法律漏洞、相关界定标准比较迷糊、股权回购程序可操作性不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适当扩大股权回购的适用范围、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相关的程序、确定具有普适性的股权价格确定方法及标准。
关键词 异议股东 股权回购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简介:韩乔亚,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80-02
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缺陷
尽管我国的经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得到飞速的发展,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在关于公司规制方面的制度相对还是比较“简陋”。同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因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相对于我国企业实际运行还是存在一定的“不适”。
(一)回购制度适用范围方面的问题
1.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的经济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发展较落后,小股东的正当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很多占优势地位的公司大股东“欺压”中小股东的,致使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而且,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使得在无法自由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无特殊情况公司股东很难退出公司。重要的是我国《公司法》仅以简单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允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三种情形。与实际需要相比,这样的范围确实过于狭窄。与此同时,从我国新《公司法》的条款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国公司法仅赋予了那些对公司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才有权利申请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而其他的股东则不享有该项权利,这样规定相对而言过于狭窄,市场具有千变万化的特性,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的具体形态也将得到多元化的发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经营过程中也将会出现无法预期的侵害“弱势”股东权益的情形出现。
2.存在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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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思考 作者:韩乔亚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5期
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之一,有利于保护股东正当利益,促进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其存在缺陷有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存在法律漏洞、相关界定标准比较迷糊、股权回购程序可操作性不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适当扩大股权回购的适用范围、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相关的程序、确定具有普适性的股权价格确定方法及标准。
关键词 异议股东 股权回购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简介:韩乔亚,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80-02
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缺陷
尽管我国的经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得到飞速的发展,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在关于公司规制方面的制度相对还是比较“简陋”。同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因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相对于我国企业实际运行还是存在一定的“不适”。
(一)回购制度适用范围方面的问题
1.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的经济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发展较落后,小股东的正当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很多占优势地位的公司大股东“欺压”中小股东的,致使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而且,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使得在无法自由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无特殊情况公司股东很难退出公司。重要的是我国《公司法》仅以简单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允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三种情形。与实际需要相比,这样的范围确实过于狭窄。与此同时,从我国新《公司法》的条款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国公司法仅赋予了那些对公司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才有权利申请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而其他的股东则不享有该项权利,这样规定相对而言过于狭窄,市场具有千变万化的特性,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的具体形态也将得到多元化的发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经营过程中也将会出现无法预期的侵害“弱势”股东权益的情形出现。
2.存在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