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农业和农村经济基础理论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农业、农村经济政策法规;了解国内外现代农业经济科学理论、管理方法和发展趋势;能主持或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较大课题的研究,并组织实施农村经营管理;能独立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农业、农村经济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有丰富的农业、农村经济专业工作经验以及显著的研究成果或工作业绩;发表、出版或撰写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专项报告;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农业经济师工作的能力;能较熟练地运甩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农业、农村经济理论研究和经营管理等实际工作者,包括从事农村改革、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法规研究、农业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农业市场化、农业信息化、农业计划与规划、农业资源调查与区划、土地承包管理、农村资产管理、农村财务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农业执法、农村经济统计、经济咨询和农经教学培训等农业、农村经济工作以及农业、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获省(部)级社科类或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市场经济知识;了解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研究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参加起草国家、地方、行业法规、条例的主要参加人。
(三)主持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或本区域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制度规定4项以上者。
(四)市(厅)级以上农业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农业信息化、农业市场化等试验示范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五)市(厅)级以上农村经济综合调查或专业调查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六)较大规模的农业企业经营管理者。
(七)从事农经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政策研究咨询、农经教学培训、农业法制管理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社科类或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对农村经营管理指导思想的确立、工作重点的把握、管理体系的建设、方法制度的改革或完善作出明显成绩,并具有较广泛推广价值,已在省、市范围得到推广或被省、市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三)在农村改革发展中,提出或提供过具有重要决策价值的建议、意见或资料依据,被县以上党委、政府所采纳;或在农业、农村立法中,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起草的立法草案及其修改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
(四)主持调查研究并制定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采纳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转发、推广,取得良好的效益或效果。
(五)主持研究并制定农业现代化试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信息化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等调查方案与发展规划,被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所采纳,并通过实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资产管理的办法和制度,促进集体资金、资产保值增值,防止集体资金、资产流失,取得直接效益30万元以上。
(七)在创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加强规范管理中取得好的经验(包括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章程等),被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转发、交流推广。
(八)在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承包与土地流转、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方面有所改进和提高,并提出新办法、新举措,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应用于指导实际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九)搞好农村经济统计分析、调查分析和经济咨询服务,提出或提供过具有重要决策价值的建议、意见或资料依据,被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所采纳,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十)在负责农经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对稳定发展农经队伍,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实体,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等方面创新创业有突出成绩,获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或认可、推广。
(十一)在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中,从组织创新、机制创新、经营管理等各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企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明显提高,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认可、推广。
(十二)在农业法制管理中严格执法,依法护农,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安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市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和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人撰写的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培训班使用的由本人主要撰写的专业水平较高的5万字以上的培训教材或讲义(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农村经济工作实际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专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按江苏省人事厅“苏人发〔2004〕24号”和“苏人通〔2007〕76号”文件规定,对农业技术各专业人员不作外语要求。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农业技术、林业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三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专业文章。论文、著作、专业文章或实例材料原则上要提交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13.对照第十二条,提交个人破格申请报告及单位的审核意见、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优秀和获单位表彰的有关证明材料。
14.对照第十三条,参照上述第9、10条要求提交规定的材料。
15.凡已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管理的专业,申报时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提交材料必须按高(中)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新品种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0.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任现职期间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任现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1.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10万字以上。
1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3.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或CN刊号。
14.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或在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凡宣读或交流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通知及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需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5.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6.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刊物,并已取得ISSN或CN刊号。
17.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刊物,并已取得ISSN或CN刊号。
18.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19.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0.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1.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3万字以上。
22.主要编(译)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1万字以上。
23.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部丰收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等奖励项目。
24.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5.项目(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26.主要完成(参加)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逐一写出评估意见。
27.课题负责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技术分析报告、技术培训教材讲义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的推广面积、增产效益、土壤改良提高等级、预报准确率等均须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4.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5.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6.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之日(以批准公布时间为准)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7.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8.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高评委专家评定。
9.本条件所指推广新技术、新项目,须经市(当地)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通过的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鉴定表”。
(4)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并填入“鉴定表”。
江苏省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农业和农村经济基础理论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农业、农村经济政策法规;了解国内外现代农业经济科学理论、管理方法和发展趋势;能主持或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较大课题的研究,并组织实施农村经营管理;能独立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农业、农村经济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有丰富的农业、农村经济专业工作经验以及显著的研究成果或工作业绩;发表、出版或撰写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专项报告;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农业经济师工作的能力;能较熟练地运甩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农业、农村经济理论研究和经营管理等实际工作者,包括从事农村改革、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法规研究、农业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农业市场化、农业信息化、农业计划与规划、农业资源调查与区划、土地承包管理、农村资产管理、农村财务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农业执法、农村经济统计、经济咨询和农经教学培训等农业、农村经济工作以及农业、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获省(部)级社科类或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市场经济知识;了解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研究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参加起草国家、地方、行业法规、条例的主要参加人。
(三)主持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或本区域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制度规定4项以上者。
(四)市(厅)级以上农业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农业信息化、农业市场化等试验示范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五)市(厅)级以上农村经济综合调查或专业调查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六)较大规模的农业企业经营管理者。
(七)从事农经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政策研究咨询、农经教学培训、农业法制管理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社科类或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对农村经营管理指导思想的确立、工作重点的把握、管理体系的建设、方法制度的改革或完善作出明显成绩,并具有较广泛推广价值,已在省、市范围得到推广或被省、市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三)在农村改革发展中,提出或提供过具有重要决策价值的建议、意见或资料依据,被县以上党委、政府所采纳;或在农业、农村立法中,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起草的立法草案及其修改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
(四)主持调查研究并制定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采纳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转发、推广,取得良好的效益或效果。
(五)主持研究并制定农业现代化试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信息化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等调查方案与发展规划,被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所采纳,并通过实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资产管理的办法和制度,促进集体资金、资产保值增值,防止集体资金、资产流失,取得直接效益30万元以上。
(七)在创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加强规范管理中取得好的经验(包括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章程等),被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转发、交流推广。
(八)在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承包与土地流转、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方面有所改进和提高,并提出新办法、新举措,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应用于指导实际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九)搞好农村经济统计分析、调查分析和经济咨询服务,提出或提供过具有重要决策价值的建议、意见或资料依据,被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所采纳,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十)在负责农经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对稳定发展农经队伍,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实体,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等方面创新创业有突出成绩,获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或认可、推广。
(十一)在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中,从组织创新、机制创新、经营管理等各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企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明显提高,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认可、推广。
(十二)在农业法制管理中严格执法,依法护农,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安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市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和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人撰写的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培训班使用的由本人主要撰写的专业水平较高的5万字以上的培训教材或讲义(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农村经济工作实际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专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按江苏省人事厅“苏人发〔2004〕24号”和“苏人通〔2007〕76号”文件规定,对农业技术各专业人员不作外语要求。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农业技术、林业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三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专业文章。论文、著作、专业文章或实例材料原则上要提交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13.对照第十二条,提交个人破格申请报告及单位的审核意见、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优秀和获单位表彰的有关证明材料。
14.对照第十三条,参照上述第9、10条要求提交规定的材料。
15.凡已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管理的专业,申报时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提交材料必须按高(中)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新品种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0.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任现职期间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任现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1.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10万字以上。
1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3.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或CN刊号。
14.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或在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凡宣读或交流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通知及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需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5.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6.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刊物,并已取得ISSN或CN刊号。
17.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刊物,并已取得ISSN或CN刊号。
18.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19.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0.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1.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3万字以上。
22.主要编(译)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1万字以上。
23.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部丰收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等奖励项目。
24.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5.项目(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26.主要完成(参加)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逐一写出评估意见。
27.课题负责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技术分析报告、技术培训教材讲义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的推广面积、增产效益、土壤改良提高等级、预报准确率等均须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4.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5.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6.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之日(以批准公布时间为准)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7.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8.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高评委专家评定。
9.本条件所指推广新技术、新项目,须经市(当地)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通过的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鉴定表”。
(4)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并填入“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