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为规范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改善执法环境,构建和谐有序的城市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石家庄市城管系统执法人员十二条禁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范是本市城管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全体城管执法人员。

第二条 本市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必须按照市城管委提出的“化解执法矛盾、构建和谐城管”的总体要求,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纪律严、形象好、业务强”的城管执法队伍。

第二章 语言规范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四条 杜绝服务忌语,严禁使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

第五条 执法时应当使用普通话,与当事人交流困难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或方式。

第六条 要善用语言技巧,注意对语气、语态的把握,争取管理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

第七条 在执法过程中遭到侮辱漫骂时,执法人员要保持克制,耐心劝导,严禁与管理相对人发生口角或肢体冲突。

第三章 举止规范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十条 不得在执法时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穿制式服装时,不得嬉笑打闹、勾肩搭臂。

第十一条 徒步巡查时,应当保持正确的站姿、走姿,威严有序;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应当穿制式服装。

第十二条 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时,按照规定时间、顺序,着制式服装入场,并在指定位置就座。会议进行中要遵守会场秩序,不随意走动。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十三条 进入会议室后应脱帽,帽子置于桌(台)前沿,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四章 仪容规范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蓄胡。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不得纹身、化浓妆、戴花式墨镜,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佩戴与工作无关的饰品

第五章 着装规范

第十七条 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着城管制服。非工作时间一律着便服。

第十八条 协管人员着装时必须具有明显的、能够区分其身份特征的标识。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牌、胸徽等标志标牌。

第二十条 着春秋装、冬装时佩戴硬肩章;着夏装时佩戴软肩章。胸牌号佩戴于制服左胸处。

第二十一条 戴大檐帽时,男城管执法人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城管执法人员帽稍向后倾。大檐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第二十二条 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扣好衣扣。着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第二十三条 女城管执法人员怀孕期间,可酌情着便装。

第二十四条 辞职、退休,以及调离城管执法队伍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制服肩章标识、标志标牌等一律上交。

第二十五条 未经市城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不得随意变更制服样试。

第六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恰当、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二十七条 上岗前,根据执法任务做好准备,集合整队,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和执法装备、文书,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上街执法时,应配备移动影像监控设备,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录像,作为证据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九条 执法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遇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或报告。

第三十条 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在先”的原则,严禁执法方式方法简单,以罚代管。

第三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要立即制止,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违法的事实和理由,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由市法制办、市城管委规定的制式法律文书。

第三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被处罚人有其他利害关系时,执法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四条 执法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规定的额度内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含听证程序)。严禁将案件金额进行分解,规避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得与被处罚人私下接触。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向被处罚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罚没票据。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结束后,负责该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有关证据和相关执法文书进行整理,在规定时间内交本单位法制机构存档。

第三十八条 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禁帮助违法相对人开脱责任,隐瞒案件事实,制造伪证。

第三十九条 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管理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执法中遇有个别人员粗暴抗法时,要头脑冷静,不急不躁,及时将情况向所在大队(中队)负责人反映。情况严重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一条 执法人员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不得酒后值班、执勤。

第四十二条 爱护执法装备,熟练掌握操作方法,防止丢失和损坏。严禁私自动用执法装备。

第七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城管委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各县(区)城管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四十四条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要按照层级管理原则,搞好内部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执法风纪纠察登记制度。市城管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行为规范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做出评价。

第四十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经查实后,在考核中对所在单位进行扣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为规范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改善执法环境,构建和谐有序的城市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石家庄市城管系统执法人员十二条禁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范是本市城管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全体城管执法人员。

第二条 本市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必须按照市城管委提出的“化解执法矛盾、构建和谐城管”的总体要求,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纪律严、形象好、业务强”的城管执法队伍。

第二章 语言规范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四条 杜绝服务忌语,严禁使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

第五条 执法时应当使用普通话,与当事人交流困难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或方式。

第六条 要善用语言技巧,注意对语气、语态的把握,争取管理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

第七条 在执法过程中遭到侮辱漫骂时,执法人员要保持克制,耐心劝导,严禁与管理相对人发生口角或肢体冲突。

第三章 举止规范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十条 不得在执法时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穿制式服装时,不得嬉笑打闹、勾肩搭臂。

第十一条 徒步巡查时,应当保持正确的站姿、走姿,威严有序;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应当穿制式服装。

第十二条 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时,按照规定时间、顺序,着制式服装入场,并在指定位置就座。会议进行中要遵守会场秩序,不随意走动。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十三条 进入会议室后应脱帽,帽子置于桌(台)前沿,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四章 仪容规范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蓄胡。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不得纹身、化浓妆、戴花式墨镜,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佩戴与工作无关的饰品

第五章 着装规范

第十七条 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着城管制服。非工作时间一律着便服。

第十八条 协管人员着装时必须具有明显的、能够区分其身份特征的标识。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牌、胸徽等标志标牌。

第二十条 着春秋装、冬装时佩戴硬肩章;着夏装时佩戴软肩章。胸牌号佩戴于制服左胸处。

第二十一条 戴大檐帽时,男城管执法人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城管执法人员帽稍向后倾。大檐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第二十二条 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扣好衣扣。着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第二十三条 女城管执法人员怀孕期间,可酌情着便装。

第二十四条 辞职、退休,以及调离城管执法队伍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制服肩章标识、标志标牌等一律上交。

第二十五条 未经市城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不得随意变更制服样试。

第六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恰当、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二十七条 上岗前,根据执法任务做好准备,集合整队,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和执法装备、文书,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上街执法时,应配备移动影像监控设备,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录像,作为证据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九条 执法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遇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或报告。

第三十条 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在先”的原则,严禁执法方式方法简单,以罚代管。

第三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要立即制止,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违法的事实和理由,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由市法制办、市城管委规定的制式法律文书。

第三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被处罚人有其他利害关系时,执法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四条 执法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规定的额度内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含听证程序)。严禁将案件金额进行分解,规避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得与被处罚人私下接触。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向被处罚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罚没票据。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结束后,负责该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有关证据和相关执法文书进行整理,在规定时间内交本单位法制机构存档。

第三十八条 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禁帮助违法相对人开脱责任,隐瞒案件事实,制造伪证。

第三十九条 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管理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执法中遇有个别人员粗暴抗法时,要头脑冷静,不急不躁,及时将情况向所在大队(中队)负责人反映。情况严重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一条 执法人员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不得酒后值班、执勤。

第四十二条 爱护执法装备,熟练掌握操作方法,防止丢失和损坏。严禁私自动用执法装备。

第七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城管委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各县(区)城管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四十四条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要按照层级管理原则,搞好内部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执法风纪纠察登记制度。市城管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行为规范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做出评价。

第四十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经查实后,在考核中对所在单位进行扣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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