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章以为,合伙人制度作为一种经营组织模式,房地产企业运用它,稳固了公司与员工的关系,防止优秀人才的过度流失。作为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合伙人制度的机制优点是什么?推行合伙人制度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如何推进适合自己企业文化的合伙人制度,是房地产企业不得不思考的事情。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合伙人制度 机制优点 探索实践 中图分类号:F29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3-097-02 从2014年4月万科召开合伙人创始大会起,到目前全国已有万科、绿地、碧桂园、龙湖、保利、越秀、新城、天朗、阳光城等9家房产开发企业推出或即将推出合伙人制度,从此,合伙人制度在中国大地如火如荼的展开。 一、什么是合伙人制度及如何全面理解 合伙人制度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合伙人制度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职业合伙人,属于合伙创业的个人,与企业是合伙关系,企业提供全新的创业平台、资源及股份。合伙人与客户是协作关系,合伙人的事业就是协作企业事业成功,创造价值、分享利益。职业合伙人以收益、个人发展和回馈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商圈,创新,专业服务,与企业、客户协力合作,共创和共享财富。 另一种是有限合伙人,这种形式的合作人制度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对于合伙人制度的全面理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关于合伙人法学概念。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实际立法中,各国对于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合伙经营方面的要求,是大体相同的,而对于合伙人的自然身份,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定,则由于法系的不同和习惯上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2.关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合伙企业区别于法人类企业的基本特征。对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责任,有的规定合伙人可承担有限责任,有的允许部分合伙人在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承担有限责任,有的还要求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关于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在企业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权利为经营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享受企业的收益分配;义务为遵守合伙协议,承担企业经营亏损,根据需要增加对企业的投入等。 二、房地产合伙人制度的实质和机制优点 就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操作看,房地产合伙人制主要是通过成立合伙公司、移植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公司的“小股操盘”的模式来实现,也有房地产企业在项目上实行“跟投制度”。所谓“跟投制度”是指管理层跟公司一起投资,其他员工也可自愿参与,并实现股权到项目收益两个层面的价值分配与捆绑。 房地产合伙人制度的出台,实质是在楼市面临瓶颈的背景下,房地产开发商谋求持续发展的管理“革命”,这项制度就是要邀请投资者一起做老板,提升员工对利润的期待,大大改善管理层、投资者和员工间形成背靠背的信任,进一步激发公司内部的创业热情,为了解决房地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团队建设的瓶颈,消除障碍,提高对人才的吸引力。 房地产合伙人制因具有独特的较为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被认为是房地产企业最理想的体制。在实践中,合伙人制度的机制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房地产合伙人制度具有分配的优势。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物质利益,都得到了合理配置,有了制度保障。在合伙制房地产开发中,合伙人提供大约99%的资金,分享约80%的收益;而普通合伙人,则享有管理费、利润分配等经济利益。 2.房地�a合伙人制度拥有激励优势。房地产合伙人不仅拥有物质激励,合伙制对合伙人还有很强的精神激励,即权力与地位激励。 3.房地产合伙人制度具备安全优势。合伙人既是经营者同时也是企业所有者,并且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自我约束控制风险,并容易获得客户的信任;同时,由于出色的业务骨干具有被吸收为新合伙人的机会,合伙制可以激励员工进取和对公司保持忠诚,并推动企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4.房地产合伙人制度是具有激励和约束统一的优点。房地产合伙人制度充分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既是激励,也是约束,两者统一,不可分割。 三、房地产合伙人制度存在的不足 1.企业合伙人内部分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合伙人制度并非只有优势,事实上,企业的合伙人更多是建立在个人对于企业管理层信任感之上,对于个人也更像是一种新的激励机制。这种机制能在企业顺风时期起到极好的凝聚力,但在当下的房地产行业来说,正处于动荡调整时期,换言之,必然有部分的企业会被市场淘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面临逆风,那么“合伙人”制度将有可能成为加速企业失败的因素。首个引入“合伙人”制度的万科,其目的是抵挡“野蛮人”。但当参股到企业的管理者数量的增加,如果业绩无法如预期跟上,或者股价无法达到预期,就极有可能出现“合伙人”分化的局面,“野蛮人”将会更容易收购“合伙者”的股权。即便没有“野蛮人”光顾,内部分化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2.房地产企业中基层员工受益有限。现在,虽然越来越多的房企都已推出各自的合伙人计划,但由于大多数企业是股份制公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企业,因此在执行层面将面临许多障碍。 房地产企业万科采用的是类合伙人的办法即员工持股,通过事业合伙人的名义集合内部员工资金增持股权,以此增加在董事会的话语权。但除非万科的管理层能获得绝对控股,否则无法保证对董事会拥有绝对的话语权。 在类似万科的合伙人制度下,高管层受益程度更高,因为他们能通过捆绑员工利益的方式增强对董事会的话语权,保持自己对公司经营的决策权,但对于大量中层人员而言,他们对公司经营并没有决策权,买卖股票的决定权也不在自己手上,买入的价格与自己通过投资账户购买并无差异,加上公司股价有可能与业绩出现长期背离,因此想从中获益难有太大的保障。 对于中层人员而言,其通过员工持股获利的唯一办法是股价上涨,但由于房地产高速增长期已过,行业将面临分化,资本市场很难像以往那样给予房地产公司高估值,这个时候推出员工持股意味着他们将同时面临有限的收益与不小的风险,甚至有可能引发员工反感。 除了员工持股,项目跟投是万科合伙人制度的另一个重点。然而,房地产作为资金密集行业,注定了员工跟投的入股比例有限,以万科为例,虽然它也鼓励员工入股项目,但设定了最高不超过5%的股权限制,这决定了员工只能以小股东的身份分享项目利润,但对项目的运营同样没有决策权。 四、房地产合伙人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随着房地产行业整体发展放缓,企业高利润时代结束,人才流失日趋严重。在这个转型的关键点上只有创新和变革才能生存与发展,项目跟投激励机制的出台,正是希望通过共担风险,共享利润,有效解决人才流失问题,同时激发房地产组织活力,提升运营效率,房地产合伙人制度的探索如下: 1.万科合伙人制度。在中国地产界,万科合伙人制度引领风气之先。万科的合伙人制度采用传统的股东治理路线,通过增加公司股份加强经营层控制力。 具体包括两个制度:一是跟投制度,对于所有新增项目,除了旧城改造和部分特殊项目之外,原则上要求项目所在一线公司管理层和项目管理人员必须跟随公司一起投资,员工初始跟投份额占企业投资峰值一定比例;二是股票机制,建立一个合伙人持股计划,也就是200多人的EP(经济利润)奖金获得者成为企业集团的合伙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票,经济利润奖金可以转化为股票。 万科的“合伙人制度”是一股“变身合伙人”的类似创业的气氛,在万科内部蔓延开来。30年的万科,践行了一部职业经理人的发展史,管理层力量强大;与此同时,这家股权高度分散的公众公司又不断面临外部夺权的威胁。 万科的进化,核心在制度。万科总裁郁亮曾提到万科在探讨事业合伙人制度的可能性。“我们能不能把现在管理层和股东的打工与老板的关系,转变为合伙人的关系?双方能不能更加信任与被信任?”郁亮说。 万科所说的合伙人到底是什么样一种制度?接近万科的观察人士称,万科可能借鉴阿里的经验,赋予合伙人更多的公司事务决策权和董事会席位,而非目前单纯的股权激励。 万科拟推行合伙人制度,有非常重要的担忧:害怕公司控制权的旁落。万科2013年年报显示,万科第一大股东为华润股份公司,持股仅14.7%,而包括王石、郁亮等高管在内的管理层持股总数,但也不及万科最大个人股东刘元生。华润入股万科以来,一直以纯财务投资者的身份出现,对万科内部具体业务从未干涉过。但作为一家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万科管理层也需时时面对外部夺权的威胁,股权高度分散导致公司极易被举牌或被恶意收购。 近期有宝能、安邦保险、华润、恒大纷纷重仓持股万科,宝能要举牌万科,根据《金融投资报》最新资料整理,其股权结构大致如下:宝能系持股25.40%,华润集团持股15.24%,安邦保险持股6.18%以上,中国恒大持股5%,持股5%以上的股东合计持股已经在51.82%,大有四强争霸格局。宝能爆仓危局之际,半路杀出恒大,不仅令宝能获得喘息之机,更是获利颇丰,市场对恒大加入混战的意图也是各种猜测。 万科提出的事业合伙人制也是出于这种考虑,从创始人王石引入华润,自己变为专业的职业经理人开始,万科就是一家没有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管理层对公司运营和决策享有绝对的话语权。其弱点则是,管理层持股极少,在董事会席位亦不多,与公司并无生死共存亡的关系,无法与举牌者拼死到底,一旦公司控制权旁落,职业经理人和公司前景堪忧。 2.碧桂园推出升级版“合伙人计划”的实践。继2012年推出“成就共享”的激励计划之后,2014年加速冲刺业绩的碧桂园推出了名为“同心共享”的升级版合伙人计划。据悉,从2014年10月起,碧桂园所有新获取的项目均采取跟投机制,即项目经过内部审批定案后,集团投资占比85%以上,员工可跟投不高于15%的股权比例,共同组成项目合资公司。 “这将是碧桂园未来一年内最重要的管理创新与变革,核心管理班子成了项目公司股东,有利于强化买地、设计、成本控制、销售及间接费用控制的全过程管理力度。”碧桂园方面人士表示,该项制度已经在近期落地执行。 在推出升级版“合伙人计划”之前,碧桂园曾在2012年年底推出过名为“成就共享”的激励计划:区域和项目公司在获取地块时候,要根据目标利润率、销售额等数据倒推意向地块的投资金额,能做到才竞拍,否则放弃;项目经营管理人员将最终根据项目资金回笼速度和所创造的净利润获得奖励,净利润越高,资金回笼越快,能分到的奖励就越高,除现金奖励部分外,获奖项目还可以获得股权激励,这部分奖励将直接作为碧桂园集团购股权计划下员工行使购股权需支付的行权对价。但“成就共享”的合伙人制并不彻底,主要是员工的利益和责任没有很好地和公司业务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 2014年9月份�_始,碧桂园集团成立了新的“合伙人制”设计工作小组,经过调研推出了新版的“同心共享”计划:从2014年10月起,获得的新项目均采取此跟投机制,即项目经过内部审批定案后,集团投资占比85%以上,员工可跟投不高于15%的股权比例,共同组成项目合资公司。 比较可以发现,碧桂园版的“同心共享”计划与万科的“跟投制度”还是存在相当大的差别,在参与项目、信息公示、参投人员、跟投方式及限额、回购机制、分红及本金返还条件及退出机制方面均存在差异。在跟投人员方面,万科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能参与项目跟投,而碧桂园是全员可以参与;在跟投金额上,万科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城市公司均存在差异性,而碧桂园实行高管定额跟投,普通员工跟投则规定不高于20万元,另外在分红方面万科累计经营净现金流回正后即可分批次进行分红,而碧桂园只要项目公司实现盈利才能分红。 总之,“合伙人制度”至少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正在试错中前行。既然“合伙人”是一个团队,就必然面临着团队内部的治理问题。合伙人的权责体系怎样建立?合伙人的评价体系怎样建立?合伙人的退出机制怎样建立?笔者期待“合伙人制度”能够在中国率先成熟起来,成为房地产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龚曙光.合伙制与事业部制:改制后出版社企业化运作路径[J].求索,2012(11) [2] 陈洁,黄辉.团队性激励与知识共享――基于期望理论的理论分析[J].图书情报工作,2011(16) [3] 杨爱元.我国企业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不足与完善[J].经济纵横,2006(12) [4] 赵光辉.人才激励的理论依据与应用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6(01) (作者单位:宁波兴普房产有限公司 浙江宁波 315000) (责编:赵毅)
摘 要:文章以为,合伙人制度作为一种经营组织模式,房地产企业运用它,稳固了公司与员工的关系,防止优秀人才的过度流失。作为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合伙人制度的机制优点是什么?推行合伙人制度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如何推进适合自己企业文化的合伙人制度,是房地产企业不得不思考的事情。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合伙人制度 机制优点 探索实践 中图分类号:F29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3-097-02 从2014年4月万科召开合伙人创始大会起,到目前全国已有万科、绿地、碧桂园、龙湖、保利、越秀、新城、天朗、阳光城等9家房产开发企业推出或即将推出合伙人制度,从此,合伙人制度在中国大地如火如荼的展开。 一、什么是合伙人制度及如何全面理解 合伙人制度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合伙人制度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职业合伙人,属于合伙创业的个人,与企业是合伙关系,企业提供全新的创业平台、资源及股份。合伙人与客户是协作关系,合伙人的事业就是协作企业事业成功,创造价值、分享利益。职业合伙人以收益、个人发展和回馈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商圈,创新,专业服务,与企业、客户协力合作,共创和共享财富。 另一种是有限合伙人,这种形式的合作人制度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对于合伙人制度的全面理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关于合伙人法学概念。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实际立法中,各国对于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合伙经营方面的要求,是大体相同的,而对于合伙人的自然身份,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定,则由于法系的不同和习惯上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2.关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合伙企业区别于法人类企业的基本特征。对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责任,有的规定合伙人可承担有限责任,有的允许部分合伙人在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承担有限责任,有的还要求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关于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在企业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权利为经营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享受企业的收益分配;义务为遵守合伙协议,承担企业经营亏损,根据需要增加对企业的投入等。 二、房地产合伙人制度的实质和机制优点 就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操作看,房地产合伙人制主要是通过成立合伙公司、移植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公司的“小股操盘”的模式来实现,也有房地产企业在项目上实行“跟投制度”。所谓“跟投制度”是指管理层跟公司一起投资,其他员工也可自愿参与,并实现股权到项目收益两个层面的价值分配与捆绑。 房地产合伙人制度的出台,实质是在楼市面临瓶颈的背景下,房地产开发商谋求持续发展的管理“革命”,这项制度就是要邀请投资者一起做老板,提升员工对利润的期待,大大改善管理层、投资者和员工间形成背靠背的信任,进一步激发公司内部的创业热情,为了解决房地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团队建设的瓶颈,消除障碍,提高对人才的吸引力。 房地产合伙人制因具有独特的较为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被认为是房地产企业最理想的体制。在实践中,合伙人制度的机制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房地产合伙人制度具有分配的优势。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物质利益,都得到了合理配置,有了制度保障。在合伙制房地产开发中,合伙人提供大约99%的资金,分享约80%的收益;而普通合伙人,则享有管理费、利润分配等经济利益。 2.房地�a合伙人制度拥有激励优势。房地产合伙人不仅拥有物质激励,合伙制对合伙人还有很强的精神激励,即权力与地位激励。 3.房地产合伙人制度具备安全优势。合伙人既是经营者同时也是企业所有者,并且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自我约束控制风险,并容易获得客户的信任;同时,由于出色的业务骨干具有被吸收为新合伙人的机会,合伙制可以激励员工进取和对公司保持忠诚,并推动企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4.房地产合伙人制度是具有激励和约束统一的优点。房地产合伙人制度充分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既是激励,也是约束,两者统一,不可分割。 三、房地产合伙人制度存在的不足 1.企业合伙人内部分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合伙人制度并非只有优势,事实上,企业的合伙人更多是建立在个人对于企业管理层信任感之上,对于个人也更像是一种新的激励机制。这种机制能在企业顺风时期起到极好的凝聚力,但在当下的房地产行业来说,正处于动荡调整时期,换言之,必然有部分的企业会被市场淘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面临逆风,那么“合伙人”制度将有可能成为加速企业失败的因素。首个引入“合伙人”制度的万科,其目的是抵挡“野蛮人”。但当参股到企业的管理者数量的增加,如果业绩无法如预期跟上,或者股价无法达到预期,就极有可能出现“合伙人”分化的局面,“野蛮人”将会更容易收购“合伙者”的股权。即便没有“野蛮人”光顾,内部分化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2.房地产企业中基层员工受益有限。现在,虽然越来越多的房企都已推出各自的合伙人计划,但由于大多数企业是股份制公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企业,因此在执行层面将面临许多障碍。 房地产企业万科采用的是类合伙人的办法即员工持股,通过事业合伙人的名义集合内部员工资金增持股权,以此增加在董事会的话语权。但除非万科的管理层能获得绝对控股,否则无法保证对董事会拥有绝对的话语权。 在类似万科的合伙人制度下,高管层受益程度更高,因为他们能通过捆绑员工利益的方式增强对董事会的话语权,保持自己对公司经营的决策权,但对于大量中层人员而言,他们对公司经营并没有决策权,买卖股票的决定权也不在自己手上,买入的价格与自己通过投资账户购买并无差异,加上公司股价有可能与业绩出现长期背离,因此想从中获益难有太大的保障。 对于中层人员而言,其通过员工持股获利的唯一办法是股价上涨,但由于房地产高速增长期已过,行业将面临分化,资本市场很难像以往那样给予房地产公司高估值,这个时候推出员工持股意味着他们将同时面临有限的收益与不小的风险,甚至有可能引发员工反感。 除了员工持股,项目跟投是万科合伙人制度的另一个重点。然而,房地产作为资金密集行业,注定了员工跟投的入股比例有限,以万科为例,虽然它也鼓励员工入股项目,但设定了最高不超过5%的股权限制,这决定了员工只能以小股东的身份分享项目利润,但对项目的运营同样没有决策权。 四、房地产合伙人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随着房地产行业整体发展放缓,企业高利润时代结束,人才流失日趋严重。在这个转型的关键点上只有创新和变革才能生存与发展,项目跟投激励机制的出台,正是希望通过共担风险,共享利润,有效解决人才流失问题,同时激发房地产组织活力,提升运营效率,房地产合伙人制度的探索如下: 1.万科合伙人制度。在中国地产界,万科合伙人制度引领风气之先。万科的合伙人制度采用传统的股东治理路线,通过增加公司股份加强经营层控制力。 具体包括两个制度:一是跟投制度,对于所有新增项目,除了旧城改造和部分特殊项目之外,原则上要求项目所在一线公司管理层和项目管理人员必须跟随公司一起投资,员工初始跟投份额占企业投资峰值一定比例;二是股票机制,建立一个合伙人持股计划,也就是200多人的EP(经济利润)奖金获得者成为企业集团的合伙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票,经济利润奖金可以转化为股票。 万科的“合伙人制度”是一股“变身合伙人”的类似创业的气氛,在万科内部蔓延开来。30年的万科,践行了一部职业经理人的发展史,管理层力量强大;与此同时,这家股权高度分散的公众公司又不断面临外部夺权的威胁。 万科的进化,核心在制度。万科总裁郁亮曾提到万科在探讨事业合伙人制度的可能性。“我们能不能把现在管理层和股东的打工与老板的关系,转变为合伙人的关系?双方能不能更加信任与被信任?”郁亮说。 万科所说的合伙人到底是什么样一种制度?接近万科的观察人士称,万科可能借鉴阿里的经验,赋予合伙人更多的公司事务决策权和董事会席位,而非目前单纯的股权激励。 万科拟推行合伙人制度,有非常重要的担忧:害怕公司控制权的旁落。万科2013年年报显示,万科第一大股东为华润股份公司,持股仅14.7%,而包括王石、郁亮等高管在内的管理层持股总数,但也不及万科最大个人股东刘元生。华润入股万科以来,一直以纯财务投资者的身份出现,对万科内部具体业务从未干涉过。但作为一家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万科管理层也需时时面对外部夺权的威胁,股权高度分散导致公司极易被举牌或被恶意收购。 近期有宝能、安邦保险、华润、恒大纷纷重仓持股万科,宝能要举牌万科,根据《金融投资报》最新资料整理,其股权结构大致如下:宝能系持股25.40%,华润集团持股15.24%,安邦保险持股6.18%以上,中国恒大持股5%,持股5%以上的股东合计持股已经在51.82%,大有四强争霸格局。宝能爆仓危局之际,半路杀出恒大,不仅令宝能获得喘息之机,更是获利颇丰,市场对恒大加入混战的意图也是各种猜测。 万科提出的事业合伙人制也是出于这种考虑,从创始人王石引入华润,自己变为专业的职业经理人开始,万科就是一家没有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管理层对公司运营和决策享有绝对的话语权。其弱点则是,管理层持股极少,在董事会席位亦不多,与公司并无生死共存亡的关系,无法与举牌者拼死到底,一旦公司控制权旁落,职业经理人和公司前景堪忧。 2.碧桂园推出升级版“合伙人计划”的实践。继2012年推出“成就共享”的激励计划之后,2014年加速冲刺业绩的碧桂园推出了名为“同心共享”的升级版合伙人计划。据悉,从2014年10月起,碧桂园所有新获取的项目均采取跟投机制,即项目经过内部审批定案后,集团投资占比85%以上,员工可跟投不高于15%的股权比例,共同组成项目合资公司。 “这将是碧桂园未来一年内最重要的管理创新与变革,核心管理班子成了项目公司股东,有利于强化买地、设计、成本控制、销售及间接费用控制的全过程管理力度。”碧桂园方面人士表示,该项制度已经在近期落地执行。 在推出升级版“合伙人计划”之前,碧桂园曾在2012年年底推出过名为“成就共享”的激励计划:区域和项目公司在获取地块时候,要根据目标利润率、销售额等数据倒推意向地块的投资金额,能做到才竞拍,否则放弃;项目经营管理人员将最终根据项目资金回笼速度和所创造的净利润获得奖励,净利润越高,资金回笼越快,能分到的奖励就越高,除现金奖励部分外,获奖项目还可以获得股权激励,这部分奖励将直接作为碧桂园集团购股权计划下员工行使购股权需支付的行权对价。但“成就共享”的合伙人制并不彻底,主要是员工的利益和责任没有很好地和公司业务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 2014年9月份�_始,碧桂园集团成立了新的“合伙人制”设计工作小组,经过调研推出了新版的“同心共享”计划:从2014年10月起,获得的新项目均采取此跟投机制,即项目经过内部审批定案后,集团投资占比85%以上,员工可跟投不高于15%的股权比例,共同组成项目合资公司。 比较可以发现,碧桂园版的“同心共享”计划与万科的“跟投制度”还是存在相当大的差别,在参与项目、信息公示、参投人员、跟投方式及限额、回购机制、分红及本金返还条件及退出机制方面均存在差异。在跟投人员方面,万科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能参与项目跟投,而碧桂园是全员可以参与;在跟投金额上,万科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城市公司均存在差异性,而碧桂园实行高管定额跟投,普通员工跟投则规定不高于20万元,另外在分红方面万科累计经营净现金流回正后即可分批次进行分红,而碧桂园只要项目公司实现盈利才能分红。 总之,“合伙人制度”至少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正在试错中前行。既然“合伙人”是一个团队,就必然面临着团队内部的治理问题。合伙人的权责体系怎样建立?合伙人的评价体系怎样建立?合伙人的退出机制怎样建立?笔者期待“合伙人制度”能够在中国率先成熟起来,成为房地产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龚曙光.合伙制与事业部制:改制后出版社企业化运作路径[J].求索,2012(11) [2] 陈洁,黄辉.团队性激励与知识共享――基于期望理论的理论分析[J].图书情报工作,2011(16) [3] 杨爱元.我国企业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不足与完善[J].经济纵横,2006(12) [4] 赵光辉.人才激励的理论依据与应用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6(01) (作者单位:宁波兴普房产有限公司 浙江宁波 315000) (责编:赵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