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0718

SHSH-GSG-安环-31-208-11

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 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区域。

三、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2~~5m,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m,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30m,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m以上为特级高处作业。

四、进行15米以上高处作业时,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件);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架子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常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时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五、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六、高处作业危害识别

(一)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二)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七、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二)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三)特级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每天作业前作业人员应进行身体检查。

(四)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八、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基层单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二)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监护人)进行确认后,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

(三)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四)高处作业三级由施工作业负责人及基层单位安全人员确认,由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特级高处作业由直属单位安全部门确认,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领导签发。

(五)高处作业完工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基层单位现场安全人员签名。

九、作业安全措施

(一)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二)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三)特级高处作业前要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态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

灭火器材等。

(四)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五)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

(六)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七)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高处休息。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拦、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八)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应有可靠安全措施。

(九)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十)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条件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十、作业人员的职责

(一) 三级及以上高处作业必须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

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二)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施工方案、危害因素和“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三)对“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四)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五)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十一、作业监护人员的职责: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高处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制止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高处作业人数,并收取作业人员的“施工作业证”,在地面处保持与高处作业人员的联系。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四)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高处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五)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十二、许可证的管理:

(一)“高处作业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高处作业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二)“高处作业许可证”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分别由施工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及基层单位安全员保存。

(三)“高处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姓名应与“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四)“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七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十三、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流程图

附件2: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处作业许可证

附件1:

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流程

文件编号

SHSH-GSG-安环

-31-208-11

版/次A/0

附件2: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高处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SHSH-GSG-安环-31-208-11

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 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区域。

三、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2~~5m,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m,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30m,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m以上为特级高处作业。

四、进行15米以上高处作业时,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件);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架子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常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时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五、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六、高处作业危害识别

(一)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二)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七、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二)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三)特级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每天作业前作业人员应进行身体检查。

(四)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八、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基层单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二)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监护人)进行确认后,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

(三)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四)高处作业三级由施工作业负责人及基层单位安全人员确认,由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特级高处作业由直属单位安全部门确认,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领导签发。

(五)高处作业完工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基层单位现场安全人员签名。

九、作业安全措施

(一)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二)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三)特级高处作业前要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态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

灭火器材等。

(四)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五)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

(六)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七)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高处休息。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拦、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八)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应有可靠安全措施。

(九)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十)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条件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十、作业人员的职责

(一) 三级及以上高处作业必须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

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二)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施工方案、危害因素和“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三)对“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四)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五)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十一、作业监护人员的职责: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高处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制止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高处作业人数,并收取作业人员的“施工作业证”,在地面处保持与高处作业人员的联系。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四)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高处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五)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十二、许可证的管理:

(一)“高处作业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高处作业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二)“高处作业许可证”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分别由施工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及基层单位安全员保存。

(三)“高处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姓名应与“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四)“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七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十三、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流程图

附件2: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处作业许可证

附件1:

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流程

文件编号

SHSH-GSG-安环

-31-208-11

版/次A/0

附件2: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高处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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