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规则
CQC61‐448104‐2009
家用电冰箱 节能环保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Environmentally-friendl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Household Refrigerators
2009年9月1日发布 2009年9月15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发布,版权归CQC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CQC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JY204-2008,主要变化为认证依据标准由GB 12021.2-2003《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换版为GB 12021.2-2008,环保指标依据GB 19606-200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广州威凯检测技术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袁雅青 杨超 李云美
CQC61-448104-2009
家用电冰箱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机驱动压缩式、供家用的电冰箱(含500L以上的电冰箱)的节能环保认证。 本规则不适用于嵌入式、透明门展示用或其他特殊的电冰箱产品。 2. 认证模式
家用电冰箱节能环保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检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产品用途(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冷冻箱、无霜冷藏箱、无霜冷藏冷冻箱、无霜冷冻食品储藏箱和无霜食品冷冻箱)、冷却方式(直冷、风冷)、间室总有效容积等参数划分单元,所有参数相同的型号同一单元。
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不同,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 家用电冰箱产品描述(CQC61-448104.01-2009)
d. 家用电冰箱环保认证符合性声明(CQC61-448104.02-2009,申请环保认证时提交) e. 品牌使用声明 3.2.2证明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3C证书(如有)。
c.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d.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e.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f. 其他需要的文件 4.产品检验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补充差异试验。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1台/单元。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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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冰箱
4.2产品检验 4.2.1依据标准
GB 12021.2-2008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19606-200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 4.2.2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及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24小时 耗电量
指标要求
检验方法
GB 12021.2-2008 GB/T 8059.1~8059.4 GB19606-2004
稳定运行24小时的耗电量应不大于GB 12021.2中“节
1 能评价值”,同时应不大于额定耗电量115%,冷冻箱应
不大于额定耗电量110%。
2 总有效容积 总有效容积应不小于额定总有效容积的97%。
冰箱运行时,其噪声的声功率级不大于GB19606-2004噪
3 噪声
声限值
注:1)申请节能认证,检验项目为“24小时耗电量”和“总有效容积”。
2)申请环保认证、同时申请节能认证和环保认证,检验项目均为“24小时耗电量”、“总有效容积”和“噪声”。
4.2.3检验方法
依据4.2.2表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2.4检验时限
一般为30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算起。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4.2.5判定
样品检验符合表1的要求,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检验合格,若任何1项不符合表1要求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检验不合格。 4.2.6 检验报告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CQC61-448104.51-2009)。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4.3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要求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CQC61-448104.01-2009《家用电冰箱产品描述》。
初次申请认证时,产品如选配多个型号的压缩机时,由CQC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各匹配压缩机进行检验;产品如选配多种型号/规格的制冷剂和发泡剂时,由CQC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确认或检验。 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设计研发—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效的关键部件、原材料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1《家用电冰箱节能环保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检查。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CQC61-448104-2009
家用电冰箱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至少抽取一个型号/规格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中一致;
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详见表2。
表2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人以下人以上
人日数
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组织对产品检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3认证终止
当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时,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认证,需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抽样。 7.1监督检查时间 7.1.1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监督检查人日数
监督检查人·日数根据获证产品的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详见表3。
表3 监督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人以下人以上
人日数
7.2监督检查的内容
CQC61-448104-2009
家用电冰箱
CQC根据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3、4、5、6、9及1中2)、3)标志的使用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CQC/F 002-2009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同时按照附件1《家用电冰箱节能环保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核查。 7.3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监督抽样
CQC在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每个生产厂(场地)抽取同批次、同型号样品3台,其中一台送检,2台留样封存。工厂检查时如不能抽到样品,相关产品的抽样应在工厂检查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抽样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同4.2。证书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一台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20日内重新抽样,如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
如果抽样检验不合格,将两台留样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2台样品检验结果均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监督检验合格;若有1台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证书持有者所有获证型号不符合产品认证要求,监督检验不合格。 7.5结果评价
CQC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9.3规定执行。 8. 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交复审申请,按新申请并进行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CQC以企业第一次有效的工厂检查的日期为准安排监督,以三次监督为一个循环周期,每个循环周期的最后一次监督的工厂检查为复审工厂检查(全要素工厂检查)。监督检查人·日数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详见表4。
表4 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人以下人以上
人日数
9. 认证证书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9.1.2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或产品铭牌中技术参数或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发生变更及CQC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CQC提出变更申请。 9.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则检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检验和工厂检查按CQC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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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冰箱
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9.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第4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进行差异试验。
9.3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QC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证书持有者可以向CQC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CQC提出恢复申请,CQC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QC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0. 认证标志的使用
持证人应按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申请备案或购买认证标志。使用标志应符合《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10.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认证标志,根据选择的认证种类确定标志:
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10.2认证标志的加施
证书持有者应向CQC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或者申请并按《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适方式来加施认证标志。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铭牌或说明书、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11.收费
认证费用按CQC有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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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冰箱
附件1
家用电冰箱节能环保认证 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产品 名称 家用电冰箱
依据标准
耗电量
GB/T8059.1~8059.4
总有效容积 GB19606-2004
GB 12021.2-2008
噪声(仅适用环保认证)
试验项目
确认检验 (标准条款号) GB 12021.2-2008 GB/T8059.1~8059.4 GB19606-2004
例行检验 (标准条款号)
/ / /
注: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试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频次每
半年不少于一次;
CQC61-448104.01-2009
家用电冰箱产品描述
按产品型号填写
申请人:
申请编号: 产品型号:
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
名称 压缩机
型号规格
技术参数
制冷量W
输入功率W
COP值
制造商(全称)
制冷剂 (主要成分)
发泡剂 (主要成分)
注:1.制冷剂和发泡剂在申请环保认证时填写。
二、样品描述
电源性质 气候类型 冷藏箱 冷藏冷冻箱 冷冻箱 冰箱门数 冷凝器形式 温控器形式 温控器安装位置 照明灯安装位置 间室总有效容积 外形尺寸
三、提交材料
产品铭牌(可贴于背面) 产品说明书 四、申请人声明
□AC □DC
□SN □N □ST □T □直冷 □风冷 □直冷 □风冷 □直冷 □风冷 □门 □抽屉式
□外挂式 □平背式 □其他 □机械 □电子 □冷藏室 □冷冻室 □冷藏室 □冷冻室
长×宽×高 (mm)= × ×
2. 如果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属多个制造商,均应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写。
本组织保证该产品描述中产品设计参数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等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 获证后,本组织保证获证产品只配用经CQC确认的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如果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需进行变更(增加、替换),本组织将向CQC提出变更申请,未经CQC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格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产品认证要求。
申请人: (公章)
日期:
CQC61-448104.02-2009
家用电冰箱环保认证符合性声明
家用电冰箱环保认证符合性声明
(公司)申请 等( )个型号的电冰箱环保认证,现对使用的制冷剂和发泡剂符合情况做如下声明:
技术要求
产品不使用CFCS类物质作制冷剂 产品不使用CFCS类物质作发泡剂
填写说明:
1) 申请认证产品如符合认证主要指标的要求则在符合项目中画“√”,如果和认证要求有差异或不能确认
请在差异项目栏中画“√”,并附说明;
2) 如果提交了相应的证明材料,则在备注中填写证明材料的名称,如没有证明材料则做出符合要求的解释
性说明。
本组织郑重承诺:以上填写内容符合申请认证产品的实际情况,如有不符,本组织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申请人: (公章)
日期:
符合
差异
备注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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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冰箱 节能环保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Environmentally-friendl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Household Refrigerators
2009年9月1日发布 2009年9月15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发布,版权归CQC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CQC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JY204-2008,主要变化为认证依据标准由GB 12021.2-2003《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换版为GB 12021.2-2008,环保指标依据GB 19606-200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广州威凯检测技术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袁雅青 杨超 李云美
CQC61-448104-2009
家用电冰箱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机驱动压缩式、供家用的电冰箱(含500L以上的电冰箱)的节能环保认证。 本规则不适用于嵌入式、透明门展示用或其他特殊的电冰箱产品。 2. 认证模式
家用电冰箱节能环保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检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产品用途(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冷冻箱、无霜冷藏箱、无霜冷藏冷冻箱、无霜冷冻食品储藏箱和无霜食品冷冻箱)、冷却方式(直冷、风冷)、间室总有效容积等参数划分单元,所有参数相同的型号同一单元。
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不同,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 家用电冰箱产品描述(CQC61-448104.01-2009)
d. 家用电冰箱环保认证符合性声明(CQC61-448104.02-2009,申请环保认证时提交) e. 品牌使用声明 3.2.2证明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3C证书(如有)。
c.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d.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e.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f. 其他需要的文件 4.产品检验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补充差异试验。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1台/单元。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CQC61-448104-2009
家用电冰箱
4.2产品检验 4.2.1依据标准
GB 12021.2-2008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19606-200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 4.2.2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及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24小时 耗电量
指标要求
检验方法
GB 12021.2-2008 GB/T 8059.1~8059.4 GB19606-2004
稳定运行24小时的耗电量应不大于GB 12021.2中“节
1 能评价值”,同时应不大于额定耗电量115%,冷冻箱应
不大于额定耗电量110%。
2 总有效容积 总有效容积应不小于额定总有效容积的97%。
冰箱运行时,其噪声的声功率级不大于GB19606-2004噪
3 噪声
声限值
注:1)申请节能认证,检验项目为“24小时耗电量”和“总有效容积”。
2)申请环保认证、同时申请节能认证和环保认证,检验项目均为“24小时耗电量”、“总有效容积”和“噪声”。
4.2.3检验方法
依据4.2.2表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2.4检验时限
一般为30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算起。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4.2.5判定
样品检验符合表1的要求,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检验合格,若任何1项不符合表1要求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检验不合格。 4.2.6 检验报告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CQC61-448104.51-2009)。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4.3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要求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CQC61-448104.01-2009《家用电冰箱产品描述》。
初次申请认证时,产品如选配多个型号的压缩机时,由CQC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各匹配压缩机进行检验;产品如选配多种型号/规格的制冷剂和发泡剂时,由CQC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确认或检验。 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设计研发—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效的关键部件、原材料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1《家用电冰箱节能环保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检查。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CQC61-448104-2009
家用电冰箱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至少抽取一个型号/规格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中一致;
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详见表2。
表2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人以下人以上
人日数
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组织对产品检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3认证终止
当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时,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认证,需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抽样。 7.1监督检查时间 7.1.1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监督检查人日数
监督检查人·日数根据获证产品的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详见表3。
表3 监督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人以下人以上
人日数
7.2监督检查的内容
CQC61-448104-2009
家用电冰箱
CQC根据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3、4、5、6、9及1中2)、3)标志的使用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CQC/F 002-2009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同时按照附件1《家用电冰箱节能环保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核查。 7.3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监督抽样
CQC在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每个生产厂(场地)抽取同批次、同型号样品3台,其中一台送检,2台留样封存。工厂检查时如不能抽到样品,相关产品的抽样应在工厂检查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抽样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同4.2。证书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一台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20日内重新抽样,如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
如果抽样检验不合格,将两台留样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2台样品检验结果均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监督检验合格;若有1台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证书持有者所有获证型号不符合产品认证要求,监督检验不合格。 7.5结果评价
CQC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9.3规定执行。 8. 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交复审申请,按新申请并进行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CQC以企业第一次有效的工厂检查的日期为准安排监督,以三次监督为一个循环周期,每个循环周期的最后一次监督的工厂检查为复审工厂检查(全要素工厂检查)。监督检查人·日数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详见表4。
表4 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人以下人以上
人日数
9. 认证证书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9.1.2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或产品铭牌中技术参数或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发生变更及CQC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CQC提出变更申请。 9.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则检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检验和工厂检查按CQC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CQC61-448104-2009
家用电冰箱
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9.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第4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进行差异试验。
9.3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QC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证书持有者可以向CQC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CQC提出恢复申请,CQC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QC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0. 认证标志的使用
持证人应按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申请备案或购买认证标志。使用标志应符合《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10.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认证标志,根据选择的认证种类确定标志:
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10.2认证标志的加施
证书持有者应向CQC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或者申请并按《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适方式来加施认证标志。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铭牌或说明书、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11.收费
认证费用按CQC有关规定收取。
CQC61-448104-2009
家用电冰箱
附件1
家用电冰箱节能环保认证 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产品 名称 家用电冰箱
依据标准
耗电量
GB/T8059.1~8059.4
总有效容积 GB19606-2004
GB 12021.2-2008
噪声(仅适用环保认证)
试验项目
确认检验 (标准条款号) GB 12021.2-2008 GB/T8059.1~8059.4 GB19606-2004
例行检验 (标准条款号)
/ / /
注: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试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频次每
半年不少于一次;
CQC61-448104.01-2009
家用电冰箱产品描述
按产品型号填写
申请人:
申请编号: 产品型号:
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
名称 压缩机
型号规格
技术参数
制冷量W
输入功率W
COP值
制造商(全称)
制冷剂 (主要成分)
发泡剂 (主要成分)
注:1.制冷剂和发泡剂在申请环保认证时填写。
二、样品描述
电源性质 气候类型 冷藏箱 冷藏冷冻箱 冷冻箱 冰箱门数 冷凝器形式 温控器形式 温控器安装位置 照明灯安装位置 间室总有效容积 外形尺寸
三、提交材料
产品铭牌(可贴于背面) 产品说明书 四、申请人声明
□AC □DC
□SN □N □ST □T □直冷 □风冷 □直冷 □风冷 □直冷 □风冷 □门 □抽屉式
□外挂式 □平背式 □其他 □机械 □电子 □冷藏室 □冷冻室 □冷藏室 □冷冻室
长×宽×高 (mm)= × ×
2. 如果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属多个制造商,均应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写。
本组织保证该产品描述中产品设计参数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等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 获证后,本组织保证获证产品只配用经CQC确认的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如果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需进行变更(增加、替换),本组织将向CQC提出变更申请,未经CQC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格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产品认证要求。
申请人: (公章)
日期:
CQC61-448104.02-2009
家用电冰箱环保认证符合性声明
家用电冰箱环保认证符合性声明
(公司)申请 等( )个型号的电冰箱环保认证,现对使用的制冷剂和发泡剂符合情况做如下声明:
技术要求
产品不使用CFCS类物质作制冷剂 产品不使用CFCS类物质作发泡剂
填写说明:
1) 申请认证产品如符合认证主要指标的要求则在符合项目中画“√”,如果和认证要求有差异或不能确认
请在差异项目栏中画“√”,并附说明;
2) 如果提交了相应的证明材料,则在备注中填写证明材料的名称,如没有证明材料则做出符合要求的解释
性说明。
本组织郑重承诺:以上填写内容符合申请认证产品的实际情况,如有不符,本组织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申请人: (公章)
日期:
符合
差异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