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森普实业有限公司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

装标识作业指导书

(ISO13485:2003)

生效日期: 2011年01月01日

1.0 目的

明确医疗器械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要求,使之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满足顾客需求。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医疗器械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标识的规定。 3.0 职责

3.1研发部负责制定客户对医疗器械产品标签、说明书、包装标识等规定

的相关文件;

3.2品质部负责监督各生产环节标签、说明书、包装标识等的规范使用;

3.3 生产部负责实施公司对医疗器械产品标签、说明书、包装标识等规

定的实施;

4.0 具体内容

4.1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

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4.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

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

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的,依照其规定。

4.3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4.4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

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

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4.5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

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4.6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

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4.7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4.8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4.9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

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4.10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

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4.11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4.12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三)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四)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五)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六)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4.1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

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

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

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14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15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

显著位置。

4.16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可以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同时标

注商品名称,同时标注产品名称与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

连写,并且医疗器械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文字的两

倍。

4.17医疗器械商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

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4.18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二)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

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三)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

(四)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五)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明配合使

用的要求;

(六)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

危险性;

(七)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八)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4.19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安装的内容应当能够保证操作者、使用者正

确安装使用,应当包括:

(一)产品安装说明及技术图、线路图;

(二)产品正确安装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及鉴别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信息;

(三)其他特殊安装要求。

4.20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生产企业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时,按照《医

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

查,提交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申请材料相符合。

4.21生产企业应当对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22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

得擅自改动。

4.23说明书变更的内容涉及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办

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的情形的,不得按说明书变更处理。

4.24生产企业变更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涉及产品技

术性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原

审批部门书面告知。相关文件至少包括:

(一)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复本;

(二)更改备案的说明书;

(三)说明书更改情况说明(含更改情况对比表);

(四)注册产品标准修改文件(仅限于说明书更改内容涉及标准的文字

性修改时);

(五)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4.25原注册审批部门自收到生产企业更改医疗器械说明书的书面告知

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不同意见的书面通知的,说明

书更改生效,并由原注册审批部门予以备案;原注册审批部门在

20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办理。

4.26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一)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内容的;

(二)上市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内容相

违背,或者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的;

(三)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违反本规定的;

(四)上市产品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简单易用的产

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0相关记录

5.1符合要求的各种标签、包装标识与说明书;

5.2客户要求或医疗器械产品特意要求的标签、包装标识与说明书;

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森普实业有限公司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

装标识作业指导书

(ISO13485:2003)

生效日期: 2011年01月01日

1.0 目的

明确医疗器械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要求,使之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满足顾客需求。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医疗器械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标识的规定。 3.0 职责

3.1研发部负责制定客户对医疗器械产品标签、说明书、包装标识等规定

的相关文件;

3.2品质部负责监督各生产环节标签、说明书、包装标识等的规范使用;

3.3 生产部负责实施公司对医疗器械产品标签、说明书、包装标识等规

定的实施;

4.0 具体内容

4.1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

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4.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

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

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的,依照其规定。

4.3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4.4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

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

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4.5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

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4.6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

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4.7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4.8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4.9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

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4.10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

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4.11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4.12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三)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四)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五)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六)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4.1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

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

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

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14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15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

显著位置。

4.16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可以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同时标

注商品名称,同时标注产品名称与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

连写,并且医疗器械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文字的两

倍。

4.17医疗器械商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

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4.18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二)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

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三)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

(四)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五)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明配合使

用的要求;

(六)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

危险性;

(七)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八)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4.19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安装的内容应当能够保证操作者、使用者正

确安装使用,应当包括:

(一)产品安装说明及技术图、线路图;

(二)产品正确安装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及鉴别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信息;

(三)其他特殊安装要求。

4.20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生产企业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时,按照《医

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

查,提交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申请材料相符合。

4.21生产企业应当对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22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

得擅自改动。

4.23说明书变更的内容涉及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办

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的情形的,不得按说明书变更处理。

4.24生产企业变更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涉及产品技

术性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原

审批部门书面告知。相关文件至少包括:

(一)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复本;

(二)更改备案的说明书;

(三)说明书更改情况说明(含更改情况对比表);

(四)注册产品标准修改文件(仅限于说明书更改内容涉及标准的文字

性修改时);

(五)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4.25原注册审批部门自收到生产企业更改医疗器械说明书的书面告知

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不同意见的书面通知的,说明

书更改生效,并由原注册审批部门予以备案;原注册审批部门在

20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办理。

4.26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一)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内容的;

(二)上市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内容相

违背,或者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的;

(三)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违反本规定的;

(四)上市产品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简单易用的产

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0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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