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菏泽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第20号令)、《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鲁安监发[2006]8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一、培训原则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坚持“以培训促安全,先培训后上岗,统一管理,考培分离”的原则。市安监局统一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受省安监局委托,组织中央、省属、外地驻菏泽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各县区安监局指导辖区内取得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接受市安监局委托,开展相应的培训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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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训机构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标准、要求,取得相应的培训资质,方可从事安全培训工作。具备相应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向市安监局一科提出书面申请,市安监局审查后向省局推荐,省安监局按标准对培训机构进行评审,三级培训机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见附件1.培训资质申请条件)。

取得特种作业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按照资质证书批准的范围开展培训工作。取得三级培训资质的机构可以承担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除外)。

市安监局根据省安监局统一部署,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年度考核标准,对全市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培训质量、教学管理和培训服务等各方面实行年度考核,对条件优越、质量优秀、管理到位的培训机构进行通报表彰,对条件差、质量不高、管理不到位的建议上级撤销其资质。

各培训机构在培训工作实施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考核大纲要求,保证培训课时,保证培训内容充实,改进培训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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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保证培训效果。要主动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严格落实培训办班呈报制,在每期培训班(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班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开班前三天,向市安监局和所属县区安监局呈报《菏泽市安全生产培训/复训开班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批复后方可开班培训;各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考核结束后,要将《菏泽市安全生产培训/复审班学员汇总表》(附件4)存档管理。

三、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实行计划管理。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完成规定的教学学时和教学内容;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培训规章制度、教学及学员档案,每期培训报名结束后,将参加人员的数据《菏泽市安全生产培训/复审学员报名登记表》(见附表3)存档。各培训机构应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附件

5)报市安监局一科;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安监局报告上年度的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工作业绩记录汇总表》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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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一)、培训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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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典型事故案例。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依据相关专业《大纲》所确定的内容。

(二)培训课时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的资格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实效安全培训时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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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学时,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培训教材

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及配套习题集由市安监局根据国家局审定教材统一提供。

(四)培训形式

安全生产培训原则上采取全日制脱产培训形式;特殊情况,经安监部门同意,亦可采取半脱产或业余学习形式进行。

(五)培训教师

市安监局在全市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师资库,专职教师必须取得山东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培训教师资格证。选拔安全专家、优秀安监干部、一线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骨干担任教师,逐步实行安全生产专业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培训单位也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考核管理

根据省安监局的要求,为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安监局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中心,负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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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培分离”的制度。按照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培训考核信息报送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115号)的要求,安全生产培训应逐步实行计算机考试。各培训机构应在考试前一天,向市安监局一科上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有关情况,经核实后由市安监局考务中心统一编排考场,办理准考证。培训单位负责组织学员,按时到达指定考试地点参加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考试。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

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由市安监局统一组织进行。

1、考核内容和形式。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考核实行闭卷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满分均为100分,理论考试76分为合格,实际操作60分为合格。其中,复审只进行安全技术知识闭卷笔试。

2、考核程序。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含复审考试),逐步实行全市集中统考,一般每星期组织1次考试。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中专)、高职、技术学院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中,所学专业属于特种作业工种范围的,可在补足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课程后,由所在学校集体组织参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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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统考。

3、考核试题。统一使用省试题库中的试题,每次考核前随机从试题库中抽取。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在市安监局管理下,统一组织进行。

1、考核内容和形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以及年度再培训考核)包括: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与技术;所在单位安全隐患与预测预防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实例;考核时对上述内容分别进行闭卷笔试。

2、考核程序。安全资格考核,由培训单位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由市安监局考务中心,统一编排考场,办理准考证,原则上在10日内组织进行考核。

3、考核试题。闭卷笔试题根据统编教材内容,统一建立试题库。

(三)监考、阅卷及补考

1、监考。由市、县、区安监局统一安排理论和操作考试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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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人员。按照考培分离原则,培训单位的教师与所培训学员在考试时实行回避制度。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考守则。

2、阅卷与公布考试成绩。理论阅卷实行集中封闭阅卷;操作考试由评委现场评判。考试结束10日内向培训单位公布考试成绩,考试成绩逐步实行语音查询。

县区安全资格考核成绩,由县区安监局汇总,在考试结束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集中上报市安监局。

3、补考。考核不合格,允许对不及格项目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相邻的下一次考试。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五、证书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颁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相关人员从业和上岗的重要证明,上述证书均由市安监局按规定签发。

(一)发证程序。培训单位将考试合格人员登记造册,输入微机软盘,填写发证花名册,监考、阅卷人员签字,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办证有关手续。

(二)复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每年进行复审,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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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安全资格再培训工作进行。不参加再培训或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复审,证书作废。《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培训单位进行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六、培训管理

安全培训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抓好 安全发展和“双基”的重要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安全培训的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为保证安全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安监部门要对培训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培训考核行为,对培训机构呈报的培训办班方案要认真审核,并采取抽查、暗访、召开学员座谈会等形式对培训班的理论和操作课时设置、学员到课率、课堂秩序、教师授课质量、教学保障及相关资料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培训机构规范培训教学管理行为,保证培训质量。市安监局将不定期对各培训机构办班情况进行现场督查指导,对培训机构未能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和报告制度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扣资质证书。市安监局每年组织一次全市安全培训教师集中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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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评教评学、技能比武等竞赛活动,提高培训师资队伍教学水平。各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工作档案,安全培训机构跨县区组织安全培训的,应向当地县区安监局报送培训档案。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培训资质申请条件

2、菏泽市安全生产培训/复审开班审核备案表 3、菏泽市安全生产培训/复审/学员报名登记表

4、菏泽市安全生产培训/复审班学员汇总表

5、三级特种作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

二○○九年四月二日

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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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菏泽市安全生产培训/复审/学员报名登记表

序号: □ 初领 □复审 年 月 日

菏泽市安全生产培训/复审/报名学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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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菏泽市安全生产培训/复审开班审核备案表

培训单位(盖章)

附件4:

菏泽市安全生产培训/复审班学员汇总表

培训单位(盖章): 本期人数: 期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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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三级特种作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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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培 训 资 质 申 请 条 件

(一)申请培训资质的条件

1、申请特种作业培训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七项基本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2)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根据培训规模,每个作业至少各有2名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安全技术培训教师上岗证》的专兼职理论、实习教师;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5)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6)每个作业必须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实习操作需要的教学设备及场地,其中至少有一个产权隶属自己,设备齐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实习场地;

(7)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2、申请安全三级培训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六项基

本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2)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安全技术培训教师上岗证》的专职教师;

(5)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6)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3、申请四级培训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五项基本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2)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安全技术培训教师上岗证》的专职教师;

(5)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

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二)申请培训资质的程序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三、四级培训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前述(一)申请培训资质的条件规定的材料报市安监局科技培训处。

2、市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省安监局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市安监局办理延期申请。

菏泽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第20号令)、《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鲁安监发[2006]8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一、培训原则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坚持“以培训促安全,先培训后上岗,统一管理,考培分离”的原则。市安监局统一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受省安监局委托,组织中央、省属、外地驻菏泽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各县区安监局指导辖区内取得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接受市安监局委托,开展相应的培训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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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训机构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标准、要求,取得相应的培训资质,方可从事安全培训工作。具备相应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向市安监局一科提出书面申请,市安监局审查后向省局推荐,省安监局按标准对培训机构进行评审,三级培训机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见附件1.培训资质申请条件)。

取得特种作业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按照资质证书批准的范围开展培训工作。取得三级培训资质的机构可以承担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除外)。

市安监局根据省安监局统一部署,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年度考核标准,对全市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培训质量、教学管理和培训服务等各方面实行年度考核,对条件优越、质量优秀、管理到位的培训机构进行通报表彰,对条件差、质量不高、管理不到位的建议上级撤销其资质。

各培训机构在培训工作实施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考核大纲要求,保证培训课时,保证培训内容充实,改进培训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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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保证培训效果。要主动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严格落实培训办班呈报制,在每期培训班(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班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开班前三天,向市安监局和所属县区安监局呈报《菏泽市安全生产培训/复训开班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批复后方可开班培训;各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考核结束后,要将《菏泽市安全生产培训/复审班学员汇总表》(附件4)存档管理。

三、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实行计划管理。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完成规定的教学学时和教学内容;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培训规章制度、教学及学员档案,每期培训报名结束后,将参加人员的数据《菏泽市安全生产培训/复审学员报名登记表》(见附表3)存档。各培训机构应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附件

5)报市安监局一科;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安监局报告上年度的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工作业绩记录汇总表》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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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一)、培训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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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典型事故案例。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依据相关专业《大纲》所确定的内容。

(二)培训课时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的资格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实效安全培训时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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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学时,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培训教材

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及配套习题集由市安监局根据国家局审定教材统一提供。

(四)培训形式

安全生产培训原则上采取全日制脱产培训形式;特殊情况,经安监部门同意,亦可采取半脱产或业余学习形式进行。

(五)培训教师

市安监局在全市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师资库,专职教师必须取得山东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培训教师资格证。选拔安全专家、优秀安监干部、一线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骨干担任教师,逐步实行安全生产专业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培训单位也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考核管理

根据省安监局的要求,为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安监局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中心,负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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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培分离”的制度。按照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培训考核信息报送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115号)的要求,安全生产培训应逐步实行计算机考试。各培训机构应在考试前一天,向市安监局一科上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有关情况,经核实后由市安监局考务中心统一编排考场,办理准考证。培训单位负责组织学员,按时到达指定考试地点参加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考试。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

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由市安监局统一组织进行。

1、考核内容和形式。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考核实行闭卷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满分均为100分,理论考试76分为合格,实际操作60分为合格。其中,复审只进行安全技术知识闭卷笔试。

2、考核程序。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含复审考试),逐步实行全市集中统考,一般每星期组织1次考试。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中专)、高职、技术学院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中,所学专业属于特种作业工种范围的,可在补足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课程后,由所在学校集体组织参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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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统考。

3、考核试题。统一使用省试题库中的试题,每次考核前随机从试题库中抽取。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在市安监局管理下,统一组织进行。

1、考核内容和形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以及年度再培训考核)包括: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与技术;所在单位安全隐患与预测预防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实例;考核时对上述内容分别进行闭卷笔试。

2、考核程序。安全资格考核,由培训单位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由市安监局考务中心,统一编排考场,办理准考证,原则上在10日内组织进行考核。

3、考核试题。闭卷笔试题根据统编教材内容,统一建立试题库。

(三)监考、阅卷及补考

1、监考。由市、县、区安监局统一安排理论和操作考试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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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人员。按照考培分离原则,培训单位的教师与所培训学员在考试时实行回避制度。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考守则。

2、阅卷与公布考试成绩。理论阅卷实行集中封闭阅卷;操作考试由评委现场评判。考试结束10日内向培训单位公布考试成绩,考试成绩逐步实行语音查询。

县区安全资格考核成绩,由县区安监局汇总,在考试结束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集中上报市安监局。

3、补考。考核不合格,允许对不及格项目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相邻的下一次考试。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五、证书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颁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相关人员从业和上岗的重要证明,上述证书均由市安监局按规定签发。

(一)发证程序。培训单位将考试合格人员登记造册,输入微机软盘,填写发证花名册,监考、阅卷人员签字,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办证有关手续。

(二)复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每年进行复审,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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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安全资格再培训工作进行。不参加再培训或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复审,证书作废。《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培训单位进行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六、培训管理

安全培训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抓好 安全发展和“双基”的重要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安全培训的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为保证安全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安监部门要对培训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培训考核行为,对培训机构呈报的培训办班方案要认真审核,并采取抽查、暗访、召开学员座谈会等形式对培训班的理论和操作课时设置、学员到课率、课堂秩序、教师授课质量、教学保障及相关资料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培训机构规范培训教学管理行为,保证培训质量。市安监局将不定期对各培训机构办班情况进行现场督查指导,对培训机构未能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和报告制度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扣资质证书。市安监局每年组织一次全市安全培训教师集中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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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评教评学、技能比武等竞赛活动,提高培训师资队伍教学水平。各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工作档案,安全培训机构跨县区组织安全培训的,应向当地县区安监局报送培训档案。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培训资质申请条件

2、菏泽市安全生产培训/复审开班审核备案表 3、菏泽市安全生产培训/复审/学员报名登记表

4、菏泽市安全生产培训/复审班学员汇总表

5、三级特种作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

二○○九年四月二日

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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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菏泽市安全生产培训/复审/学员报名登记表

序号: □ 初领 □复审 年 月 日

菏泽市安全生产培训/复审/报名学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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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菏泽市安全生产培训/复审开班审核备案表

培训单位(盖章)

附件4:

菏泽市安全生产培训/复审班学员汇总表

培训单位(盖章): 本期人数: 期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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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三级特种作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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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培 训 资 质 申 请 条 件

(一)申请培训资质的条件

1、申请特种作业培训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七项基本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2)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根据培训规模,每个作业至少各有2名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安全技术培训教师上岗证》的专兼职理论、实习教师;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5)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6)每个作业必须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实习操作需要的教学设备及场地,其中至少有一个产权隶属自己,设备齐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实习场地;

(7)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2、申请安全三级培训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六项基

本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2)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安全技术培训教师上岗证》的专职教师;

(5)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6)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3、申请四级培训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五项基本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2)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安全技术培训教师上岗证》的专职教师;

(5)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

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二)申请培训资质的程序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三、四级培训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前述(一)申请培训资质的条件规定的材料报市安监局科技培训处。

2、市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省安监局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市安监局办理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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