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企业章程

企 业 章

某某建筑工程公司

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组建于 年 月,企业的主管部门是 。

第二条,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建筑业施工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权和依法处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和市场的需求,发展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以优良的工程、优质的服务,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资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的住所为 。企业有直属项目经理部和分公司。

第五条,企业的宗旨是: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优势,实行生产、流通、科技、信息、服务相结合,依托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开展综合经营。依法积极参加公开、公平、公证的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企业以重质量求生存,高效益求发展,对用户负责为己任,社会满意为标准的企业生产经营思想。

第六条,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为 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七条,企业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标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

方式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主营建筑业二级、仿古建筑施工。承担28层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工程和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的建筑施工,和建筑面积12万㎡及以下住宅小区及建筑群体。兼营:铝门窗制作和安装。

第九条,企业经营方式主要是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和安装工程。

第三章 总经理

第十条,总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总经理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政府主管部门经考核委任的总经理或免除总经理职务,均需征求职工代表意见。 第十二条,总经理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1、依照法律、法规,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2、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3、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4、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5、根据有关工资政策的规定,提出企业职工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代会审查同意;提出福

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并提请职代会审议决定;

6、依法奖励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7、为企业的发展提出重大设备的购置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议案,并征得职代会同意和决定;

8、提出对企业的废旧物资和报废设备的处理意见并征得职代会的同意。

第十三条,总经理必须依靠广大职工群众,严于律己、勤奋工作,支持职代会、工会和其它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代会依法做出的决定。

第十四条,企业设立民主议事制度,协助总经理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议事会由企业各方面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总经理在领导企业完成计划,创优质工程,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在双文明建筑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权利,对企业领导干部批评和控告的权利。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第十七条,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机构。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总经理关于企业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企业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对上述审议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大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班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总经理,并报主管部门批任。

第二十条,职代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有效。遇重大问题,由总经理、工会和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做出决定,必须有代表总数的过半通过方有效。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会应当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二条,企业坚持“厂务公开、民主监督”机制。由企业工会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企业合同

第二十三条,企业所承揽的各个工程项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的意见诸各签定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十四条,企业内部同各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经理按照工期要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济效益等,可签定单项经营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依照《劳动法》职工均同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实行合同制,确立新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签订或续订本企业集体劳动合同。

第六章 争议与终解

第二十七条,对承揽的工程合同在执行中,如遇违约、违规或有争议者,一是采取协商;二是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裁决;三是依法诉讼。

第二十八条,企业内部如遇劳动争议案件,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同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无效者可提请劳动主管机关进行仲裁。

第七章 企业改制、合并与破产

第二十九条,企业的改制、合并、破产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条,企业改制、合并或破产,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企业资产,评估资产价值。

第三十一条,企业界定后的资产,评估资产价值及债权、债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改制、合并、破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企业改制、合并、破产实施方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能实施。

第八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三条,企业财务会计按照《会计法》、《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上级的规定办理和进行正常业务,并自觉接受上级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按照国家的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和年度决算表。

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及时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归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企 业 章

某某建筑工程公司

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组建于 年 月,企业的主管部门是 。

第二条,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建筑业施工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权和依法处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和市场的需求,发展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以优良的工程、优质的服务,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资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的住所为 。企业有直属项目经理部和分公司。

第五条,企业的宗旨是: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优势,实行生产、流通、科技、信息、服务相结合,依托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开展综合经营。依法积极参加公开、公平、公证的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企业以重质量求生存,高效益求发展,对用户负责为己任,社会满意为标准的企业生产经营思想。

第六条,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为 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七条,企业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标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

方式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主营建筑业二级、仿古建筑施工。承担28层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工程和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的建筑施工,和建筑面积12万㎡及以下住宅小区及建筑群体。兼营:铝门窗制作和安装。

第九条,企业经营方式主要是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和安装工程。

第三章 总经理

第十条,总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总经理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政府主管部门经考核委任的总经理或免除总经理职务,均需征求职工代表意见。 第十二条,总经理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1、依照法律、法规,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2、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3、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4、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5、根据有关工资政策的规定,提出企业职工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代会审查同意;提出福

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并提请职代会审议决定;

6、依法奖励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7、为企业的发展提出重大设备的购置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议案,并征得职代会同意和决定;

8、提出对企业的废旧物资和报废设备的处理意见并征得职代会的同意。

第十三条,总经理必须依靠广大职工群众,严于律己、勤奋工作,支持职代会、工会和其它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代会依法做出的决定。

第十四条,企业设立民主议事制度,协助总经理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议事会由企业各方面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总经理在领导企业完成计划,创优质工程,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在双文明建筑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权利,对企业领导干部批评和控告的权利。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第十七条,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机构。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总经理关于企业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企业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对上述审议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大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班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总经理,并报主管部门批任。

第二十条,职代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有效。遇重大问题,由总经理、工会和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做出决定,必须有代表总数的过半通过方有效。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会应当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二条,企业坚持“厂务公开、民主监督”机制。由企业工会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企业合同

第二十三条,企业所承揽的各个工程项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的意见诸各签定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十四条,企业内部同各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经理按照工期要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济效益等,可签定单项经营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依照《劳动法》职工均同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实行合同制,确立新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签订或续订本企业集体劳动合同。

第六章 争议与终解

第二十七条,对承揽的工程合同在执行中,如遇违约、违规或有争议者,一是采取协商;二是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裁决;三是依法诉讼。

第二十八条,企业内部如遇劳动争议案件,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同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无效者可提请劳动主管机关进行仲裁。

第七章 企业改制、合并与破产

第二十九条,企业的改制、合并、破产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条,企业改制、合并或破产,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企业资产,评估资产价值。

第三十一条,企业界定后的资产,评估资产价值及债权、债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改制、合并、破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企业改制、合并、破产实施方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能实施。

第八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三条,企业财务会计按照《会计法》、《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上级的规定办理和进行正常业务,并自觉接受上级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按照国家的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和年度决算表。

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及时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归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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