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对公司经营产生的法律影响
Ⅰ、背景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该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呈现诸多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令。
现就侵权责任法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影响出具备忘录如下,供参考。
Ⅱ、分析
一、执行公务侵权, 单位担责
A、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B、分析与建议
为避免法律风险, 故建议如下:
1、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及权限;
2、劳务派遣用工应具体约定双方的责任处理。
二、网络侵权首次纳入,强化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A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B、分析与建议
此条主要针对的是因网络而引起的对著作权、肖像权、隐私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侵权行为。
之前对网络侵权的主要法规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本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较之前的规定更为宽泛。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加强监督,一旦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或是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避免影响扩大化。
因此,公司作用户,提供与职员的网络使用,应规范网络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并明确责任,以控制风险。
三、公共场所侵权担责明确
A、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B、分析与建议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组织者做好安全保障义务。为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提出以下建议:
1、对经营管理场所内的公共活动场所应进行防范措施处理,如: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排查,障碍物的清理,对公共场所外漏的电线和需要维修的电线干进行维修,对下水管道缺失的井盖、护栏及时进行报失、添置和维修等等;
2、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明示使用者风险。如设置警告牌等等
四、产品缺陷侵权责任
A、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B、分析与建议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产品缺陷损害他人,生产者与销售者按照其过错承担责任。如果过错在另一方,生产者与销售者在赔付后,可以向对方追偿。此外,该法46条还明确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在此,建议如下:
1、加强对出厂前产品的检验,管控好质量关;
2、对于投入流通的产品发现存在缺陷,要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3、交货时,要注意提醒接货方验货并在接货单上写明货物情况并签名盖章确认;
4、对于需要采取特殊方式运输、储存的产品,应该在交货前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并得到对方的签名盖章确认。
五、环境污染责任
A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B 、分析与建议
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 因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害, 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本条中取消了因“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只要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 污染者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体现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另环境污染侵权中规定的免责事由范围相对较小,如《环境保护法》规定免责事由只限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事由只限于“战争”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由于环境污染侵权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因此在存在第三人过错时,就可能出现第三人和污染者两个向被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主体。因此,此条规定事实上要求污染者和第三人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后污染者可向第三人行使完全的追偿权。
在此,提出以下建议:加强对工厂排污水的检测、治理等措施,作好防范工作
侵权责任法对公司经营产生的法律影响
Ⅰ、背景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该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呈现诸多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令。
现就侵权责任法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影响出具备忘录如下,供参考。
Ⅱ、分析
一、执行公务侵权, 单位担责
A、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B、分析与建议
为避免法律风险, 故建议如下:
1、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及权限;
2、劳务派遣用工应具体约定双方的责任处理。
二、网络侵权首次纳入,强化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A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B、分析与建议
此条主要针对的是因网络而引起的对著作权、肖像权、隐私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侵权行为。
之前对网络侵权的主要法规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本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较之前的规定更为宽泛。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加强监督,一旦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或是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避免影响扩大化。
因此,公司作用户,提供与职员的网络使用,应规范网络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并明确责任,以控制风险。
三、公共场所侵权担责明确
A、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B、分析与建议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组织者做好安全保障义务。为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提出以下建议:
1、对经营管理场所内的公共活动场所应进行防范措施处理,如: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排查,障碍物的清理,对公共场所外漏的电线和需要维修的电线干进行维修,对下水管道缺失的井盖、护栏及时进行报失、添置和维修等等;
2、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明示使用者风险。如设置警告牌等等
四、产品缺陷侵权责任
A、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B、分析与建议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产品缺陷损害他人,生产者与销售者按照其过错承担责任。如果过错在另一方,生产者与销售者在赔付后,可以向对方追偿。此外,该法46条还明确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在此,建议如下:
1、加强对出厂前产品的检验,管控好质量关;
2、对于投入流通的产品发现存在缺陷,要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3、交货时,要注意提醒接货方验货并在接货单上写明货物情况并签名盖章确认;
4、对于需要采取特殊方式运输、储存的产品,应该在交货前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并得到对方的签名盖章确认。
五、环境污染责任
A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B 、分析与建议
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 因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害, 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本条中取消了因“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只要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 污染者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体现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另环境污染侵权中规定的免责事由范围相对较小,如《环境保护法》规定免责事由只限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事由只限于“战争”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由于环境污染侵权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因此在存在第三人过错时,就可能出现第三人和污染者两个向被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主体。因此,此条规定事实上要求污染者和第三人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后污染者可向第三人行使完全的追偿权。
在此,提出以下建议:加强对工厂排污水的检测、治理等措施,作好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