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皇位继承制度的历史脉络

日本皇位继承制度的历史脉络

作者:李卓《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5日 11版)

日本皇室今年夏天爆出了震惊世界的新闻:8月8日,明仁天皇通过视频向日本国民委婉表达了“生前退位”的愿望。此消息一出,立即在日本国内引发轩然大波。要想理解日本天皇为何不能自己决定让出皇位,还需梳理一番日本皇位继承的历史脉络。

号称“万世一系”的日本天皇,实际上亲政的历史并不长。从公元7世纪起,日本在以倭王为中心、由诸豪族组成的大和王权基础上,学习中国唐代政治经济制度,建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在随后的奈良时代,天皇制进入鼎盛时期。然而,从平安时代开始,天皇的地位随着中央集权制的衰落渐趋下降。在武家秉政的幕府时代,更是被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以至于“天下之人心只知有武人而不知有王室,只知有关东而不知有京师”(福泽谕吉语,“关东”指幕府)。

由于皇室在历史上的弱势,加上受到不同时期政治势力的干预,皇权被架空,至关重要的皇位继承也长期处于无序状态,主要表现为:第一,“父死”未必“子继”。日本古代早期,由于母系制残余的影响,在王位继承方面长期以兄终弟及为主,大王(天皇)不同后妃所生子之间围绕王位往往拼死争夺,阴谋弑杀屡屡发生。7世纪中期以后,受古代中国影响,直系的父子继承开始增多,并实行立太子制。被立为皇太子的人,可能是皇子、皇孙,也可能是皇兄弟,甚至还有皇叔、皇女。这种乱象一直持续到江户时代,在15代天皇中,属于父子继承的有8例,其中长子继承的更少。第二,出现多位女帝。6世纪末到8世纪的日本,有八代、六位女性(其中二人重祚)继承皇位,故这段历史有“女帝的世纪”之称。她们多是在没有合适的男性皇位继承人的情况下,以皇后或准皇后身份继承皇位,为年幼的继承人成年后继承皇位作铺垫,因此女帝也被称作“中天皇”。江户时代也有两位女性天皇,但实际权力与奈良时代的女天皇已无法相比。第三,发生皇位继承的原因未必是“父死”。在日本皇室史上,天皇生前退位是常态,因天皇去世发生皇位继承的反倒是少数。从645年皇极女帝让位于轻皇子(孝德天皇)首开让位之始,到明治天皇为止的88代天皇(北朝天皇除外)中,有57代天皇属于受禅继位,退位的天皇被称为“太上天皇”(简称“上皇”)。从平安时代中期开始,贵族藤原氏把持朝政,不满于此的天皇先把皇位让给年幼的继承人,再在自己居住的宫殿内建立院厅,通过“院政”继续操纵朝廷事务,以此与藤原氏抗衡。进入幕府时代,皇室颓势难改,退位逐渐失去实际意义。1817年,光格天皇退位,是历史上最后一位退位的天皇。如此混乱的皇位继承,使本已衰落的皇室更加权威扫地。

在幕末维新过程中,长期受到武家压制、远离民众视线的天皇被倒幕派重新推向历史的舞台。进入明治时代,出于树立天皇绝对权威的需要,尤其是面对日益高涨的自由民权运动,制定以保全皇位为中心的皇室法典提上明治政府的日程。1881年,明治天皇发布“开设国会之敕谕”,承诺将在1890年开设国会。这就使明治政权领导人越发感到在开设国会之前必须建立基础牢固的皇室制度,于是在伊藤博文等人的领导下开始紧锣密鼓地制定皇室法规。经过多年的起草与反复修改,《皇室典范》最终于1889年2月11日与《大日本帝国宪法》同日公布。

明治《皇室典范》由12章62条组成,涉及皇室事务的方方面面,它沿袭了许多“皇祖”的惯例,并参考了欧洲国家的皇室制度。《皇室典范》开宗明义指出:“我日本帝国之宝祚,万世一系历代继承,以致朕躬。惟祖宗肇国之初制定大宪昭如日星。当今之时,宜明征遗训,制立皇家之成典,以使丕基永远巩固”。这是与《大日本帝国宪法》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相呼应的,体现了明治政府建立天皇专制主义政权的意图。《皇室典范》的核心是维护以天皇为核心的皇位。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大日本国皇位以祖宗皇统之

男系男子继承之”。有关皇位继承,明确了以下原则:一是规定了继承顺序,即“皇位传于皇长子”“皇长子不在则传于皇长孙,皇长子及其子孙皆不在则传于皇次子及其子孙”“皇子孙继承皇位以嫡出为先”,这样的规定使皇位继承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可以避免不确定因素的介入紊乱皇位继承;二是规定“天皇驾崩之时皇嗣立即践祚”,即发生皇位继承的原因仅限于天皇去世,从而否定了长期以来的天皇生前退位传统;三是男系男子继承制的确立,意味着关闭了女性继承皇位的大门。这些原则的制定使日本皇室摆脱了皇位继承方面的随意状态,从此实现了皇位有序过渡,保证了作为所谓“大日本帝国”最高核心的稳定。值得注意的是,明治《皇室典范》虽然号称是“皇室之家法”,实际上是与《大日本帝国宪法》同级的国家基本法。不过,如若修改《皇室典范》无须经过国会讨论,即所谓“皇室自律主义”,由此确立了天皇至高无上的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天皇制保留。1946年11月3日公布的新宪法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合的象征”,从此天皇由《大日本帝国宪法》下的“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变为在象征天皇制下只履行若干礼仪性的国事职责,不能过问国政。与此同时,战前的“皇室自律主义”也被废除,新宪法规定《皇室典范》要由国会决定。1947年1月16日,以“昭和22年法律第3号”公布了新《皇室典范》,结束了《皇室典范》与宪法同级的历史,只作为宪法约束下的法律而存在。在皇位继承制度方面,美国主导下的占领当局并未多加干涉,故仍然沿袭了明治《皇室典范》的基本原则,这也是战后改革不彻底的表现之一。

由于宪法及经过议会通过的《皇室典范》的约束,任何人(包括天皇在内)都不能做出超越法律界限的事情。比如,《皇室典范》中“天皇驾崩之际皇嗣立即即位”的规定,实际上是禁止天皇生前退位。再比如,尽管从1965年天皇次子文仁出生到2006年文仁的儿子悠仁出生,41年间没有其他皇族男性诞生,“人丁不旺”的问题长期困扰皇室,允许女性继承皇位是解决皇统延续危机的重要手段,而“皇位由属于皇统的男系男子继承”这条法律却是女性继承皇位不可逾越的障碍。如今,明仁天皇虽然有“生前退位”的愿望,但却不能直接表达,是因为有过问国政的“违宪”之嫌,只能拐弯抹角说出自己的想法。作为皇室的大家长,明仁天皇不可能不为皇室的未来担心。但是涉及皇位继承制度的任何变化,都要在对《皇室典范》进行相应修改后才能决定,而修改《皇室典范》必须经过国会讨论决议。也就是说,明仁天皇提出退位实际上是以此呼吁政府对皇室制度进行改革,以解决皇室的继承危机。事实上,小泉纯一郎执政时期和民主党野田佳彦内阁时期都曾试图修改《皇室典范》,最终半途而废。如今已表态“将认真研究天皇生前退位的事情”的安倍政权将如何行事,人们拭目以待。这也意味着天皇即使有了退位的愿望,但是到付诸实施还有距离,这个距离有多远,取决于日本政府的决心与办事效率。

(李卓,作者单位:南开大学世界近现代史研究中心)

日本皇位继承制度的历史脉络

作者:李卓《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5日 11版)

日本皇室今年夏天爆出了震惊世界的新闻:8月8日,明仁天皇通过视频向日本国民委婉表达了“生前退位”的愿望。此消息一出,立即在日本国内引发轩然大波。要想理解日本天皇为何不能自己决定让出皇位,还需梳理一番日本皇位继承的历史脉络。

号称“万世一系”的日本天皇,实际上亲政的历史并不长。从公元7世纪起,日本在以倭王为中心、由诸豪族组成的大和王权基础上,学习中国唐代政治经济制度,建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在随后的奈良时代,天皇制进入鼎盛时期。然而,从平安时代开始,天皇的地位随着中央集权制的衰落渐趋下降。在武家秉政的幕府时代,更是被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以至于“天下之人心只知有武人而不知有王室,只知有关东而不知有京师”(福泽谕吉语,“关东”指幕府)。

由于皇室在历史上的弱势,加上受到不同时期政治势力的干预,皇权被架空,至关重要的皇位继承也长期处于无序状态,主要表现为:第一,“父死”未必“子继”。日本古代早期,由于母系制残余的影响,在王位继承方面长期以兄终弟及为主,大王(天皇)不同后妃所生子之间围绕王位往往拼死争夺,阴谋弑杀屡屡发生。7世纪中期以后,受古代中国影响,直系的父子继承开始增多,并实行立太子制。被立为皇太子的人,可能是皇子、皇孙,也可能是皇兄弟,甚至还有皇叔、皇女。这种乱象一直持续到江户时代,在15代天皇中,属于父子继承的有8例,其中长子继承的更少。第二,出现多位女帝。6世纪末到8世纪的日本,有八代、六位女性(其中二人重祚)继承皇位,故这段历史有“女帝的世纪”之称。她们多是在没有合适的男性皇位继承人的情况下,以皇后或准皇后身份继承皇位,为年幼的继承人成年后继承皇位作铺垫,因此女帝也被称作“中天皇”。江户时代也有两位女性天皇,但实际权力与奈良时代的女天皇已无法相比。第三,发生皇位继承的原因未必是“父死”。在日本皇室史上,天皇生前退位是常态,因天皇去世发生皇位继承的反倒是少数。从645年皇极女帝让位于轻皇子(孝德天皇)首开让位之始,到明治天皇为止的88代天皇(北朝天皇除外)中,有57代天皇属于受禅继位,退位的天皇被称为“太上天皇”(简称“上皇”)。从平安时代中期开始,贵族藤原氏把持朝政,不满于此的天皇先把皇位让给年幼的继承人,再在自己居住的宫殿内建立院厅,通过“院政”继续操纵朝廷事务,以此与藤原氏抗衡。进入幕府时代,皇室颓势难改,退位逐渐失去实际意义。1817年,光格天皇退位,是历史上最后一位退位的天皇。如此混乱的皇位继承,使本已衰落的皇室更加权威扫地。

在幕末维新过程中,长期受到武家压制、远离民众视线的天皇被倒幕派重新推向历史的舞台。进入明治时代,出于树立天皇绝对权威的需要,尤其是面对日益高涨的自由民权运动,制定以保全皇位为中心的皇室法典提上明治政府的日程。1881年,明治天皇发布“开设国会之敕谕”,承诺将在1890年开设国会。这就使明治政权领导人越发感到在开设国会之前必须建立基础牢固的皇室制度,于是在伊藤博文等人的领导下开始紧锣密鼓地制定皇室法规。经过多年的起草与反复修改,《皇室典范》最终于1889年2月11日与《大日本帝国宪法》同日公布。

明治《皇室典范》由12章62条组成,涉及皇室事务的方方面面,它沿袭了许多“皇祖”的惯例,并参考了欧洲国家的皇室制度。《皇室典范》开宗明义指出:“我日本帝国之宝祚,万世一系历代继承,以致朕躬。惟祖宗肇国之初制定大宪昭如日星。当今之时,宜明征遗训,制立皇家之成典,以使丕基永远巩固”。这是与《大日本帝国宪法》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相呼应的,体现了明治政府建立天皇专制主义政权的意图。《皇室典范》的核心是维护以天皇为核心的皇位。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大日本国皇位以祖宗皇统之

男系男子继承之”。有关皇位继承,明确了以下原则:一是规定了继承顺序,即“皇位传于皇长子”“皇长子不在则传于皇长孙,皇长子及其子孙皆不在则传于皇次子及其子孙”“皇子孙继承皇位以嫡出为先”,这样的规定使皇位继承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可以避免不确定因素的介入紊乱皇位继承;二是规定“天皇驾崩之时皇嗣立即践祚”,即发生皇位继承的原因仅限于天皇去世,从而否定了长期以来的天皇生前退位传统;三是男系男子继承制的确立,意味着关闭了女性继承皇位的大门。这些原则的制定使日本皇室摆脱了皇位继承方面的随意状态,从此实现了皇位有序过渡,保证了作为所谓“大日本帝国”最高核心的稳定。值得注意的是,明治《皇室典范》虽然号称是“皇室之家法”,实际上是与《大日本帝国宪法》同级的国家基本法。不过,如若修改《皇室典范》无须经过国会讨论,即所谓“皇室自律主义”,由此确立了天皇至高无上的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天皇制保留。1946年11月3日公布的新宪法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合的象征”,从此天皇由《大日本帝国宪法》下的“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变为在象征天皇制下只履行若干礼仪性的国事职责,不能过问国政。与此同时,战前的“皇室自律主义”也被废除,新宪法规定《皇室典范》要由国会决定。1947年1月16日,以“昭和22年法律第3号”公布了新《皇室典范》,结束了《皇室典范》与宪法同级的历史,只作为宪法约束下的法律而存在。在皇位继承制度方面,美国主导下的占领当局并未多加干涉,故仍然沿袭了明治《皇室典范》的基本原则,这也是战后改革不彻底的表现之一。

由于宪法及经过议会通过的《皇室典范》的约束,任何人(包括天皇在内)都不能做出超越法律界限的事情。比如,《皇室典范》中“天皇驾崩之际皇嗣立即即位”的规定,实际上是禁止天皇生前退位。再比如,尽管从1965年天皇次子文仁出生到2006年文仁的儿子悠仁出生,41年间没有其他皇族男性诞生,“人丁不旺”的问题长期困扰皇室,允许女性继承皇位是解决皇统延续危机的重要手段,而“皇位由属于皇统的男系男子继承”这条法律却是女性继承皇位不可逾越的障碍。如今,明仁天皇虽然有“生前退位”的愿望,但却不能直接表达,是因为有过问国政的“违宪”之嫌,只能拐弯抹角说出自己的想法。作为皇室的大家长,明仁天皇不可能不为皇室的未来担心。但是涉及皇位继承制度的任何变化,都要在对《皇室典范》进行相应修改后才能决定,而修改《皇室典范》必须经过国会讨论决议。也就是说,明仁天皇提出退位实际上是以此呼吁政府对皇室制度进行改革,以解决皇室的继承危机。事实上,小泉纯一郎执政时期和民主党野田佳彦内阁时期都曾试图修改《皇室典范》,最终半途而废。如今已表态“将认真研究天皇生前退位的事情”的安倍政权将如何行事,人们拭目以待。这也意味着天皇即使有了退位的愿望,但是到付诸实施还有距离,这个距离有多远,取决于日本政府的决心与办事效率。

(李卓,作者单位:南开大学世界近现代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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