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必读手册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必读手册

目 录

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 2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14 关于2009年度实施《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21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23 关于发布《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执业行为守则(试行)》、《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处分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 26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执业行为守则(试行) 27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处分程序规则(试行) 32

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

(2010年9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Actuaries,缩写为CAA。

第二条 协会是精算师行业的全国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有关规定对精算师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监督会员执业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精算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主管部门委托,拟订精算师执业准则,拟订并执行行业自律制度;

(二)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中国精算师考试,组织实施精算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后续教育工作;

(三)开展会员的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五)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七)宣传精算行业,出版专业刊物;

(八)开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国家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正会员和准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协会;

(三) 愿意为促进中国精算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 个人正会员须具有本协会认可的精算师或其他资格,个人准会员须具有本协会认可的准精算师资格;

(五)单位会员为依法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雇佣精算师、提供精算服务、或者开展精算教育的其他机构。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成为正会员需两名正会员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四)按本章程的规定办理缴纳会费手续;

(五)由协会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正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协会的会费收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完成协会要求的后续教育。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按本章程的规定办理缴纳会费手续;

(四)由协会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

举权和表决权 ;

(二)推荐协会理事人选;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数据信息与研究成果;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五)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传达、执行协会决议;

(二)组织精算人员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如果该会员申请重新入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届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同届。

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提名会长人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但调整期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情况特

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中除

(二)、(四)、(九)款外的其它各项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落实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五)理事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和组织协会的秘书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

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通过。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26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精算师协会理事

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10日发布2011年4月2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自律管理,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制定《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设立会员管理工作部(以下简称会员管理部),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对会员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个人正会员、准会员。

个人和单位申请成为协会的会员,应当具备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入会条件。

第四条 会员应当根据本办法办理退会或重新入会手续。

第五条 会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入 会

第六条 协会在每年的三月和八月接受入会申请,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对会员申请进行审核。

第七条 会员管理部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下对会员入会资格进行审核。

第八条 申请成为协会个人正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国精算师资格;并且从事精算及相关工作累计三年(含三年)以上;

(二) 具有通过考试所取得的国外精算师资格,并且已取得该协会正会员资格,提出申请时应当在中国境内的政府、商业机构或其他相关领域任职;从事精算及相关工作累计三年(含三年)以上;

(三) 协会认可的其他资格。

第九条 申请成为协会个人准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中国准精算师资格;

(二) 通过与中国准精算师资格考试水平相当的境外准精算师资格考试,并且已取得该协会准会员资格;提出申请时应当在中国境内的政府、商业机构或其他相关领域任职。

第十条 申请成为协会单位会员的团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它相关机构;

(二) 开办有精算专业的大专院校;

(三) 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精算咨询或精算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

(四) 协会认可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个人准会员和个人正会员,申请人

应当向会员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精算师协会个人会员注册申请表》;

(二) 身份证明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 申请成为个人正会员须提交协会两名正会员的推荐意见;

(四) 本会员管理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单位会员的团体应当向会员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精算师协会单位会员注册申请表》;

(二) 商业机构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本会员管理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会员管理部对提交的入会申请进行审核,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的条件下,在每年的六月底或十二月底以前做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通过会员管理部审核的申请人,协会予以注册,按规定缴纳会费后,颁发个人会员证书或单位会员证书。

对未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会员管理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办理会员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 无国籍的个人;

(三)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个人;

(四) 在从事精算、财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个人;

(五) 受吊销精算师、准精算师资格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个人;

(六) 受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团体;

(七) 因在执业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及协会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情节严重被撤销会员资格,自会员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个人和团体;

(八) 因未能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或未缴纳会费被撤销会员资格,自会员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个人;

(九) 协会决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正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监督协会的会费收支;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 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 完成协会要求的后续教育。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协会理事人选;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数据信息与研究成果;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五) 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传达、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组织精算人员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会 费

第二十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协会会员应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新会员入会费,应自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缴纳,下半年入会会员免缴当年会费。

(二) 会员年度会费应于每年3月15日之前缴纳。 第二十一条 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遵照创始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标准收取。会费调整,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费豁免

(一)在学校或政府部门任职,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经会员管理部审批,可以申请100%或50%的会费豁免。

(二)申请豁免会费的程序如下:

1. 从协会网站下载并提交会费豁免申请表;

2. 会员管理部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会员予以会费豁免。

第二十三条 延迟缴费

(一) 若个人正会员或单位会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按时缴纳会费,并自应缴纳会费截止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在补缴会费前不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十二个月仍未缴纳会费,视同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再次申请会员资格,需要补缴所欠会费。

第五章 退会与重新入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入会后可以申请退出协会。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退出协会,应提交退会申请书,并交回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第二十六条 申请退会的会员资格自协会接到退会申请书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视情节撤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

(一) 在执业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精算师协会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

(二) 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会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 协会决定的应予撤销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该会员不再享有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权利。

第二十九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如果重新申请入会,照新会员标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2009年度实施《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

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精协发〔2009〕1号

各位会员:

经中国精算师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我协会定于2009年开始实施《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暂行办法》的意义与要求

精算师继续教育是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精算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协会会员必须认真学习继续教育的各项规定,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按时完成年度学习任务,不断补充、更新、拓展业务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

二、继续教育的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从事精算实务工作个人正会员,主要包括供职于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机构的个人正会员。供职于政府部门、院校及已退休的个人正会员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的学分标准

我协会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学分,目前学分核算的参考标准如下: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继续教育学分核算标准参考表

序号

1 继续教育的形式 学分 备注 每天折4学分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年会、培训、8-10学分 研讨会、学术报告会、专业论坛

参加本协会委托其他机构举办

的年会、培训、研讨会、学术报

告会、专业论坛

参加本会认可的其他精算组织

举办的年会、培训、研讨会等

公开发表精算著作、精算论文等

参与本会的相关工作

其他本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6-9学分 2 每天折3学分 3 4 5 6 6-8学分 4-6学分 6-8学分 2-4学分 每天折2学分 3千字以上5千字以下折3分;五千字以上折4分按工作量确定 每天折2学分

四、继续教育的学分确认程序

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员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我协会申报2009年度的继续教育情况,申请确认学分的具体程序我协会将于2009年12月中旬在中国精算师协会网站上()另行通知。

五、继续教育中,会员遇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向协会反馈。

附件: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中国精算师协会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附件: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精算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进一步强化精算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意识,推进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个人会员。

第三条 从事精算实务工作的正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并接受本会考核。

准会员、从事精算教育工作的正会员及本会认可的与精算实务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其他正会员,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本会不进行考核。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和要求

第四条 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形式:

(一)参加本会举办或委托其他机构举办的年会、培训、研讨会、学术报告会、专业论坛等;

(二)参加本会认可的其他精算组织举办的年会、培训、

研讨会等;

(三)参加本会认可的与精算工作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专业论坛、研讨会;

(四)公开发表精算著作、精算论文等;

(五)参与本会的相关工作;

(六)参加本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继续教育考核周期为1年,即从当年度1月1日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止。

会员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参加继续教育累计达到12学分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上一考核周期超出的学分不得滚动至下一考核周期。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可向本会申请豁免当期考核,经本会同意后,不参加当期考核,继续参加下一期考核:

(一)在境外停留6个月以上;

(二)生育休产假;

(三)因病无法正常工作的时间超过6个月;

(四)当年7月1日后入会;

(五)本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会负责制定并完善继续教育的规划及相关制

度。

第八条 本会负责确认和登记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并进行考核。

第九条 每一考核周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会员应向我会申报继续教育情况,属于考核范围的须填写继续教育学分确认表或豁免申请表,提交我会审核。审核中我会可根据情况要求会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属于考核范围且未获得考核豁免的会员,若未向我会申报继续教育情况,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一条 会员继续教育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我会可视情节做出下列处罚:

(一)会内通报;

(二)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强制培训;

(三)撤销其会员资格, 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关于发布《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执业行为 守则(试行)》、《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 处分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位会员: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自律管理,不断提高会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我协会制定了《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执业行为守则(试行)》、《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处分程序规则(试行)》,现予以发布。

在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杨婷

电话:010-66555499

电子邮箱:

附件:

1、《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执业行为守则(试行)》

2、《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处分程序规则(试行)》

中国精算师协会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执业行为守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执业水平,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推动会员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根据《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本协会具有精算师(准精算师)资格的个人会员(以下简称精算师)。

第三条 本守则是精算师对所属单位、服务对象、行业和监管机构应负责任的基本规定和要求,是精算师须遵守的执业标准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 精算师应当热爱精算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精算师应当掌握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精算专业标准。

第五条 精算师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当精算师意识到其所属单位或服务对象已经或者将要使自己违反本守则时,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

第七条 精算师应掌握并履行本守则。

第二章 执业道德

第八条 精算师应当以诚实守信、公平正义和专业负责的

原则提供精算服务。

第九条 精算师所提供的资料和精算意见可能被所属单位或服务对象用于影响第三方行为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提供的资料和精算意见清晰、公正,不被用于误导第三方。

第十条 精算师在了解到其精算服务可能违背法律、可能被用于误导第三方时,应拒绝提供该项精算服务。

第十一条 精算师不得以专业人士的身份参加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和商业活动。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 精算师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精算专业标准,应当了解和掌握精算专业标准的最新变动情况。

精算专业标准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本协会颁布的有关精算实务工作的各项规定、规范性文件。

精算师在对精算专业标准的适用性存有疑问或相应精算专业标准缺失的情况下,应当采用行业通常适用的专业标准。

第十三条 精算师在提供精算服务时,应当确信自己能够胜任并且具有足够的经验。

第十四条 精算师应当确保其工作符合所适用的精算专业标准。

第十五条 精算师在提供精算服务时可以使用其他的资料来源,但在使用该资料时,须说明该资料的来源及其工作结果对该资料的依赖程度和敏感程度。

第十六条 精算师在提供精算服务时,不得使用精算专业

标准限制或禁止使用的信息来源。

第四章 对所属单位和服务对象的责任

第十七条 精算师应当与其服务对象或所属单位的其他员工协调合作。

第十八条 精算师应当就精算专业领域内的内容向所属单位或服务对象负责。

第十九条 精算师不得利用其专业技术为所属单位和服务对象从第三方获取非法的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条 除获得服务对象的授权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精算师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涉及服务对象的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是指未经公开的、精算师在提供精算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服务对象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精算师为所属单位提供的精算意见的标准应当与其为其他服务对象提供的标准相同。

第五章 对行业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精算师应当维护和提高行业声誉。

第二十三条 当精算师提供的服务原由前任精算师提供时,可以就该项服务向前任精算师咨询。

第六章 对监管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精算师在明确知道或发现其他精算师有明显与本守则相违背的行为时,可以提醒督促其他精算师进行改正。

与本守则相违背的行为是指重要的、对结果存在实质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精算师有义务对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作出及时、完整、真实的书面回答,并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协助。

第二十六条 任职于保险公司的精算师,若发现保险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总精算师,以便其向监管机构报告。公司总精算师若未向监管机构报告或未向精算师做出回应的,精算师可直接向监管机构和本协会报告。

第七章 利益关联和冲突

第二十七条 精算师意识到服务对象的利益与其他对象的利益有事实上的关联和冲突时,应向其服务对象说明真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经存在或者潜在存在的利益关联和冲突,精算师应当争取尽早地通知其服务对象。

第二十九条 在有潜在的或实际利益关联和冲突的情况下,精算师不得提供精算服务,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这种利益关联和冲突不影响精算师在提供精算服务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受上述利益关联和冲突影响的所有团体和个人清楚存在该利益关联和冲突,并且都同意该精算师为其提供精算服

务。

第三十条 如果精算师或其所属单位的多个服务对象与以前的服务对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精算师必须适当地注意到各个服务对象的利益,不应向所属单位内其他精算师提供可能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相关信息。

第八章 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于精算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反本执业行为守则的行为,本协会视情节程度给予警告、训诫、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守则中的日期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本守则由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处分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监督会员执业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会员合法权益和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合法权益,促进精算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执业行为守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任何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有权对本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通过书面和口头形式对会员违法、违规、违纪等执业行为进行投诉,要求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三条 本协会执业行为纪律处分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投诉的立案、调查,组织听证,并提出纪律处分决定。

第四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会员违反协会相关规定等情况,对协会会员直接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本协会对违反协会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会员合法权益和本协会合法权益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训诫;

(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六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提出处分决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

(二)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

(四)程序合法。

第二章 调查与处分

第七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按照下列程序予以处理:

(一)认为不存在违反本协会相关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认为有违反本协会相关规定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填写《纪律处分立案审批表》,由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三)认为有违反有关法规事实,但不属于本协会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机构提出。

第八条 对决定立案调查的投诉,纪律处分委员会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听证员。听证员由本协会会员担任。

听证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听证员应当对投诉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收集证据。

第十条 听证员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听证会议,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听证会议由3名或3名以上听证员参加。

第十一条 听证会议应充分听取投诉人证词和当事会员自

辩,审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听证会议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终结,并编制《纪律处分调查报告书》。《纪律处分调查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 调查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

(三) 提出给予纪律处分、不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

(四) 相关依据。

第十三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根据《纪律处分调查报告书》意见,在听证会议结束30日内作出审核认定,出具《纪律处分意见书》并送达当事会员。

第十四条 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纪律处分委员会应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会员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会员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当事会员如对纪律处分委员会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可在收到《纪律处分意见书》15日内,提交申诉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被认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三章 申诉与复查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纪律处分复查委员会,负责会员对《纪律处分意见书》的申诉。纪律处分复查委员会由本协会会员组成。

第十七条 纪律处分复查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应及时组织复查会议。纪律处分复查会议由复查委员会成员参加,本案听证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 纪律处分复查委员会根据当事会员所提供的申诉资料和证据,对纪律处分委员会处分决定进行书面审查,在收到申诉书60日内作出最终审核认定,并出具最终纪律处分意见书,报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送达当事会员。

第四章 处分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协会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纪律处分意见书》对当事会员实施相应的处分措施。

第二十条 本协会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对当事会员的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在协会网站上刊登对当事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其他有关团体(如当事会员所属的国外精算协会)的要求,通报对当事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把当事会员受到的纪律处分决定记入该会员档案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中的日期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本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中国精算师协会纪律处分立案审批表》

中国精算师协会纪律处分立案审批表

___〔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

入会

时间

立案事由: 性别 会员类型 出生日期 服务机构 身份证号 职务

违规事实及初步材料:

惩处违规行为的制度依据:

报告人初步意见:

报告人签字:

年 月 日 纪律处分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附表二:《中国精算师协会纪律处分调查报告书》

中国精算师协会纪律处分调查报告书

___〔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

入会

时间 性别 会员类型 出生日期 服务机构 身份证号 职务

调查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

相关依据:

听证会意见:

纪律处分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常务理事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附表三:《中国精算师协会纪律处分意见书》

中国精算师协会纪律处分意见书

___〔 〕号 受处罚人:姓名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经查,你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依据__________________规定,决定给予你以下纪律处分:

如对中国精算师协会纪律处分委员会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可在收到本处分意见书15日内,提交申诉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被认为放弃申诉权利。

年 月 日 (印章)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被处分个人,第二联存档。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必读手册

目 录

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 2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14 关于2009年度实施《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21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23 关于发布《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执业行为守则(试行)》、《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处分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 26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执业行为守则(试行) 27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处分程序规则(试行) 32

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

(2010年9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Actuaries,缩写为CAA。

第二条 协会是精算师行业的全国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有关规定对精算师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监督会员执业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精算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主管部门委托,拟订精算师执业准则,拟订并执行行业自律制度;

(二)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中国精算师考试,组织实施精算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后续教育工作;

(三)开展会员的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五)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七)宣传精算行业,出版专业刊物;

(八)开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国家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正会员和准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协会;

(三) 愿意为促进中国精算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 个人正会员须具有本协会认可的精算师或其他资格,个人准会员须具有本协会认可的准精算师资格;

(五)单位会员为依法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雇佣精算师、提供精算服务、或者开展精算教育的其他机构。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成为正会员需两名正会员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四)按本章程的规定办理缴纳会费手续;

(五)由协会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正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协会的会费收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完成协会要求的后续教育。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按本章程的规定办理缴纳会费手续;

(四)由协会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

举权和表决权 ;

(二)推荐协会理事人选;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数据信息与研究成果;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五)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传达、执行协会决议;

(二)组织精算人员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如果该会员申请重新入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届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同届。

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提名会长人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但调整期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情况特

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中除

(二)、(四)、(九)款外的其它各项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落实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五)理事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和组织协会的秘书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

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通过。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26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精算师协会理事

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10日发布2011年4月2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自律管理,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制定《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设立会员管理工作部(以下简称会员管理部),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对会员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个人正会员、准会员。

个人和单位申请成为协会的会员,应当具备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入会条件。

第四条 会员应当根据本办法办理退会或重新入会手续。

第五条 会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入 会

第六条 协会在每年的三月和八月接受入会申请,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对会员申请进行审核。

第七条 会员管理部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下对会员入会资格进行审核。

第八条 申请成为协会个人正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国精算师资格;并且从事精算及相关工作累计三年(含三年)以上;

(二) 具有通过考试所取得的国外精算师资格,并且已取得该协会正会员资格,提出申请时应当在中国境内的政府、商业机构或其他相关领域任职;从事精算及相关工作累计三年(含三年)以上;

(三) 协会认可的其他资格。

第九条 申请成为协会个人准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中国准精算师资格;

(二) 通过与中国准精算师资格考试水平相当的境外准精算师资格考试,并且已取得该协会准会员资格;提出申请时应当在中国境内的政府、商业机构或其他相关领域任职。

第十条 申请成为协会单位会员的团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它相关机构;

(二) 开办有精算专业的大专院校;

(三) 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精算咨询或精算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

(四) 协会认可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个人准会员和个人正会员,申请人

应当向会员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精算师协会个人会员注册申请表》;

(二) 身份证明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 申请成为个人正会员须提交协会两名正会员的推荐意见;

(四) 本会员管理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单位会员的团体应当向会员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精算师协会单位会员注册申请表》;

(二) 商业机构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本会员管理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会员管理部对提交的入会申请进行审核,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的条件下,在每年的六月底或十二月底以前做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通过会员管理部审核的申请人,协会予以注册,按规定缴纳会费后,颁发个人会员证书或单位会员证书。

对未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会员管理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办理会员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 无国籍的个人;

(三)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个人;

(四) 在从事精算、财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个人;

(五) 受吊销精算师、准精算师资格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个人;

(六) 受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团体;

(七) 因在执业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及协会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情节严重被撤销会员资格,自会员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个人和团体;

(八) 因未能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或未缴纳会费被撤销会员资格,自会员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个人;

(九) 协会决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正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监督协会的会费收支;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 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 完成协会要求的后续教育。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协会理事人选;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数据信息与研究成果;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五) 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传达、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组织精算人员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会 费

第二十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协会会员应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新会员入会费,应自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缴纳,下半年入会会员免缴当年会费。

(二) 会员年度会费应于每年3月15日之前缴纳。 第二十一条 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遵照创始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标准收取。会费调整,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费豁免

(一)在学校或政府部门任职,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经会员管理部审批,可以申请100%或50%的会费豁免。

(二)申请豁免会费的程序如下:

1. 从协会网站下载并提交会费豁免申请表;

2. 会员管理部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会员予以会费豁免。

第二十三条 延迟缴费

(一) 若个人正会员或单位会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按时缴纳会费,并自应缴纳会费截止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在补缴会费前不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十二个月仍未缴纳会费,视同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再次申请会员资格,需要补缴所欠会费。

第五章 退会与重新入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入会后可以申请退出协会。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退出协会,应提交退会申请书,并交回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第二十六条 申请退会的会员资格自协会接到退会申请书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视情节撤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

(一) 在执业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精算师协会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

(二) 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会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 协会决定的应予撤销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该会员不再享有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权利。

第二十九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如果重新申请入会,照新会员标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2009年度实施《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

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精协发〔2009〕1号

各位会员:

经中国精算师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我协会定于2009年开始实施《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暂行办法》的意义与要求

精算师继续教育是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精算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协会会员必须认真学习继续教育的各项规定,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按时完成年度学习任务,不断补充、更新、拓展业务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

二、继续教育的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从事精算实务工作个人正会员,主要包括供职于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机构的个人正会员。供职于政府部门、院校及已退休的个人正会员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的学分标准

我协会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学分,目前学分核算的参考标准如下: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继续教育学分核算标准参考表

序号

1 继续教育的形式 学分 备注 每天折4学分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年会、培训、8-10学分 研讨会、学术报告会、专业论坛

参加本协会委托其他机构举办

的年会、培训、研讨会、学术报

告会、专业论坛

参加本会认可的其他精算组织

举办的年会、培训、研讨会等

公开发表精算著作、精算论文等

参与本会的相关工作

其他本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6-9学分 2 每天折3学分 3 4 5 6 6-8学分 4-6学分 6-8学分 2-4学分 每天折2学分 3千字以上5千字以下折3分;五千字以上折4分按工作量确定 每天折2学分

四、继续教育的学分确认程序

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员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我协会申报2009年度的继续教育情况,申请确认学分的具体程序我协会将于2009年12月中旬在中国精算师协会网站上()另行通知。

五、继续教育中,会员遇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向协会反馈。

附件: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中国精算师协会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附件: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精算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进一步强化精算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意识,推进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个人会员。

第三条 从事精算实务工作的正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并接受本会考核。

准会员、从事精算教育工作的正会员及本会认可的与精算实务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其他正会员,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本会不进行考核。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和要求

第四条 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形式:

(一)参加本会举办或委托其他机构举办的年会、培训、研讨会、学术报告会、专业论坛等;

(二)参加本会认可的其他精算组织举办的年会、培训、

研讨会等;

(三)参加本会认可的与精算工作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专业论坛、研讨会;

(四)公开发表精算著作、精算论文等;

(五)参与本会的相关工作;

(六)参加本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继续教育考核周期为1年,即从当年度1月1日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止。

会员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参加继续教育累计达到12学分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上一考核周期超出的学分不得滚动至下一考核周期。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可向本会申请豁免当期考核,经本会同意后,不参加当期考核,继续参加下一期考核:

(一)在境外停留6个月以上;

(二)生育休产假;

(三)因病无法正常工作的时间超过6个月;

(四)当年7月1日后入会;

(五)本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会负责制定并完善继续教育的规划及相关制

度。

第八条 本会负责确认和登记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并进行考核。

第九条 每一考核周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会员应向我会申报继续教育情况,属于考核范围的须填写继续教育学分确认表或豁免申请表,提交我会审核。审核中我会可根据情况要求会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属于考核范围且未获得考核豁免的会员,若未向我会申报继续教育情况,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一条 会员继续教育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我会可视情节做出下列处罚:

(一)会内通报;

(二)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强制培训;

(三)撤销其会员资格, 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关于发布《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执业行为 守则(试行)》、《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 处分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位会员: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自律管理,不断提高会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我协会制定了《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执业行为守则(试行)》、《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处分程序规则(试行)》,现予以发布。

在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杨婷

电话:010-66555499

电子邮箱:

附件:

1、《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执业行为守则(试行)》

2、《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处分程序规则(试行)》

中国精算师协会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执业行为守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执业水平,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推动会员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根据《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本协会具有精算师(准精算师)资格的个人会员(以下简称精算师)。

第三条 本守则是精算师对所属单位、服务对象、行业和监管机构应负责任的基本规定和要求,是精算师须遵守的执业标准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 精算师应当热爱精算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精算师应当掌握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精算专业标准。

第五条 精算师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当精算师意识到其所属单位或服务对象已经或者将要使自己违反本守则时,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

第七条 精算师应掌握并履行本守则。

第二章 执业道德

第八条 精算师应当以诚实守信、公平正义和专业负责的

原则提供精算服务。

第九条 精算师所提供的资料和精算意见可能被所属单位或服务对象用于影响第三方行为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提供的资料和精算意见清晰、公正,不被用于误导第三方。

第十条 精算师在了解到其精算服务可能违背法律、可能被用于误导第三方时,应拒绝提供该项精算服务。

第十一条 精算师不得以专业人士的身份参加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和商业活动。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 精算师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精算专业标准,应当了解和掌握精算专业标准的最新变动情况。

精算专业标准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本协会颁布的有关精算实务工作的各项规定、规范性文件。

精算师在对精算专业标准的适用性存有疑问或相应精算专业标准缺失的情况下,应当采用行业通常适用的专业标准。

第十三条 精算师在提供精算服务时,应当确信自己能够胜任并且具有足够的经验。

第十四条 精算师应当确保其工作符合所适用的精算专业标准。

第十五条 精算师在提供精算服务时可以使用其他的资料来源,但在使用该资料时,须说明该资料的来源及其工作结果对该资料的依赖程度和敏感程度。

第十六条 精算师在提供精算服务时,不得使用精算专业

标准限制或禁止使用的信息来源。

第四章 对所属单位和服务对象的责任

第十七条 精算师应当与其服务对象或所属单位的其他员工协调合作。

第十八条 精算师应当就精算专业领域内的内容向所属单位或服务对象负责。

第十九条 精算师不得利用其专业技术为所属单位和服务对象从第三方获取非法的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条 除获得服务对象的授权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精算师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涉及服务对象的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是指未经公开的、精算师在提供精算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服务对象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精算师为所属单位提供的精算意见的标准应当与其为其他服务对象提供的标准相同。

第五章 对行业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精算师应当维护和提高行业声誉。

第二十三条 当精算师提供的服务原由前任精算师提供时,可以就该项服务向前任精算师咨询。

第六章 对监管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精算师在明确知道或发现其他精算师有明显与本守则相违背的行为时,可以提醒督促其他精算师进行改正。

与本守则相违背的行为是指重要的、对结果存在实质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精算师有义务对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作出及时、完整、真实的书面回答,并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协助。

第二十六条 任职于保险公司的精算师,若发现保险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总精算师,以便其向监管机构报告。公司总精算师若未向监管机构报告或未向精算师做出回应的,精算师可直接向监管机构和本协会报告。

第七章 利益关联和冲突

第二十七条 精算师意识到服务对象的利益与其他对象的利益有事实上的关联和冲突时,应向其服务对象说明真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经存在或者潜在存在的利益关联和冲突,精算师应当争取尽早地通知其服务对象。

第二十九条 在有潜在的或实际利益关联和冲突的情况下,精算师不得提供精算服务,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这种利益关联和冲突不影响精算师在提供精算服务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受上述利益关联和冲突影响的所有团体和个人清楚存在该利益关联和冲突,并且都同意该精算师为其提供精算服

务。

第三十条 如果精算师或其所属单位的多个服务对象与以前的服务对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精算师必须适当地注意到各个服务对象的利益,不应向所属单位内其他精算师提供可能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相关信息。

第八章 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于精算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反本执业行为守则的行为,本协会视情节程度给予警告、训诫、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守则中的日期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本守则由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处分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监督会员执业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会员合法权益和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合法权益,促进精算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执业行为守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任何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有权对本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通过书面和口头形式对会员违法、违规、违纪等执业行为进行投诉,要求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三条 本协会执业行为纪律处分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投诉的立案、调查,组织听证,并提出纪律处分决定。

第四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会员违反协会相关规定等情况,对协会会员直接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本协会对违反协会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会员合法权益和本协会合法权益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训诫;

(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六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提出处分决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

(二)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

(四)程序合法。

第二章 调查与处分

第七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按照下列程序予以处理:

(一)认为不存在违反本协会相关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认为有违反本协会相关规定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填写《纪律处分立案审批表》,由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三)认为有违反有关法规事实,但不属于本协会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机构提出。

第八条 对决定立案调查的投诉,纪律处分委员会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听证员。听证员由本协会会员担任。

听证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听证员应当对投诉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收集证据。

第十条 听证员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听证会议,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听证会议由3名或3名以上听证员参加。

第十一条 听证会议应充分听取投诉人证词和当事会员自

辩,审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听证会议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终结,并编制《纪律处分调查报告书》。《纪律处分调查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 调查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

(三) 提出给予纪律处分、不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

(四) 相关依据。

第十三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根据《纪律处分调查报告书》意见,在听证会议结束30日内作出审核认定,出具《纪律处分意见书》并送达当事会员。

第十四条 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纪律处分委员会应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会员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会员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当事会员如对纪律处分委员会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可在收到《纪律处分意见书》15日内,提交申诉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被认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三章 申诉与复查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纪律处分复查委员会,负责会员对《纪律处分意见书》的申诉。纪律处分复查委员会由本协会会员组成。

第十七条 纪律处分复查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应及时组织复查会议。纪律处分复查会议由复查委员会成员参加,本案听证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 纪律处分复查委员会根据当事会员所提供的申诉资料和证据,对纪律处分委员会处分决定进行书面审查,在收到申诉书60日内作出最终审核认定,并出具最终纪律处分意见书,报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送达当事会员。

第四章 处分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协会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纪律处分意见书》对当事会员实施相应的处分措施。

第二十条 本协会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对当事会员的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在协会网站上刊登对当事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其他有关团体(如当事会员所属的国外精算协会)的要求,通报对当事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把当事会员受到的纪律处分决定记入该会员档案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中的日期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本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中国精算师协会纪律处分立案审批表》

中国精算师协会纪律处分立案审批表

___〔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

入会

时间

立案事由: 性别 会员类型 出生日期 服务机构 身份证号 职务

违规事实及初步材料:

惩处违规行为的制度依据:

报告人初步意见:

报告人签字:

年 月 日 纪律处分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附表二:《中国精算师协会纪律处分调查报告书》

中国精算师协会纪律处分调查报告书

___〔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

入会

时间 性别 会员类型 出生日期 服务机构 身份证号 职务

调查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

相关依据:

听证会意见:

纪律处分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常务理事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附表三:《中国精算师协会纪律处分意见书》

中国精算师协会纪律处分意见书

___〔 〕号 受处罚人:姓名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经查,你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依据__________________规定,决定给予你以下纪律处分:

如对中国精算师协会纪律处分委员会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可在收到本处分意见书15日内,提交申诉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被认为放弃申诉权利。

年 月 日 (印章)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被处分个人,第二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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