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土地出让金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从1999年推行经营性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培育和规范土地要素市场改革以来, 虽然在防腐增收上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律观念淡薄,非法占地较多。有些领导干部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认识,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后,虽然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个别地方领导以发展当地经济为由,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于不顾,指挥村组不批就占,有的镇(办事处)甚至以会代批,以权代法,不办理任何土地审批手续,就大量占用土地甚至耕地。如我市某办事处有一个村在没有经过上级土地管理
。
3、财政参与经营城市土地的力度不够,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部分资金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如市开发区去年进行了一宗土地转让,双方商定以50万元成交,可是这笔出让金没有经过财政专户,直接打进了开发区。像这种私自交易现象在其他乡镇也时有发生。据笔者调查,仅本市而言,每年此类事件的发生少则两三起,多则五、六件。最大金额突破数千万元。
针对上述现状,为强化土地管理,提高两个效益,增加财政收入。笔者建议:
1、 强化土地供应集中统一管理,刷新经营土地理念
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鄂综[2007]5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实行集中统一供地,努力实行“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操作模式。凡土地一级市场中的房地产、商业、金融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应由土地储备中心先收购储备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供地;二级市场中的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出让土地、国有划拨土地交易、企业改制土地和法院判决抵偿的土地,要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笼子,一律经土地储备中心优先收购储备后,对同一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使用权自行交易。政府在土地供应中不得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
2、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控制总量的前提是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作为土地供应的重要来源。财政、计划、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行规划定点布局。对土地的供应数量、价格、时间实行控制,做到定量、定性、定时供应,逐步形成土地供应的卖方市场。对集体土地流转要严格控制,提高其进入市场的门槛,防止集体土地冲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3、严格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要严格区分划拨供地和有偿供地界限,防止擅自扩大划拨供地范围。除法律规定和《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减少行政干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让市场配置土地资源。要认真实施(国土资源部2002年11号令),对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供地。严格执行地价评估、集体会审决策制度。
土地出让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土地出让金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从1999年推行经营性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培育和规范土地要素市场改革以来, 虽然在防腐增收上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律观念淡薄,非法占地较多。有些领导干部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认识,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后,虽然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个别地方领导以发展当地经济为由,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于不顾,指挥村组不批就占,有的镇(办事处)甚至以会代批,以权代法,不办理任何土地审批手续,就大量占用土地甚至耕地。如我市某办事处有一个村在没有经过上级土地管理
。
3、财政参与经营城市土地的力度不够,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部分资金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如市开发区去年进行了一宗土地转让,双方商定以50万元成交,可是这笔出让金没有经过财政专户,直接打进了开发区。像这种私自交易现象在其他乡镇也时有发生。据笔者调查,仅本市而言,每年此类事件的发生少则两三起,多则五、六件。最大金额突破数千万元。
针对上述现状,为强化土地管理,提高两个效益,增加财政收入。笔者建议:
1、 强化土地供应集中统一管理,刷新经营土地理念
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鄂综[2007]5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实行集中统一供地,努力实行“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操作模式。凡土地一级市场中的房地产、商业、金融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应由土地储备中心先收购储备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供地;二级市场中的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出让土地、国有划拨土地交易、企业改制土地和法院判决抵偿的土地,要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笼子,一律经土地储备中心优先收购储备后,对同一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使用权自行交易。政府在土地供应中不得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
2、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控制总量的前提是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作为土地供应的重要来源。财政、计划、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行规划定点布局。对土地的供应数量、价格、时间实行控制,做到定量、定性、定时供应,逐步形成土地供应的卖方市场。对集体土地流转要严格控制,提高其进入市场的门槛,防止集体土地冲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3、严格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要严格区分划拨供地和有偿供地界限,防止擅自扩大划拨供地范围。除法律规定和《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减少行政干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让市场配置土地资源。要认真实施(国土资源部2002年11号令),对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供地。严格执行地价评估、集体会审决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