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件谈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从一起案件谈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抵销是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作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抵销可以经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形成。从合同法上述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抵销可分为两种,即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法定抵销是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法定抵销权。合意抵销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互负债权债务抵销的合意,它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仅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在实践中一般比较容易处理,而法定抵销权常常是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合意而且产生分歧的情况下予以行使,在审判实务中如何正确处理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有这样的一个案例:1995年3月份,某银行为扩大网点建设,与某电机厂签订房

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银行租赁电机厂门面房若干间作为银行的分支机构,双方对租金、租期等作了约定。1999年3月,银行从电机厂的门面房中撤出,双方房屋租赁关系终止。2000年5月份,电机厂与银行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银行向电机厂提供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电机厂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银行遂于2002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机厂还款付息。

电机厂在庭审中辩称:因该银行尚欠其房屋租金30000元,故应当予以抵销相应的借款。

银行辩称,欠电机厂30000元租金属实,但该租金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且与本案的借款合同非同一法律关系,电机厂在诉前从未通知过本行,故不同意抵销,电机厂应另行提起诉讼。

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请,对电机厂的答辩理由未予采纳。判决电机厂给付银行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

在此案例当中,双方对抵销不能达成合意,故不存在合意抵销问题。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法定抵销权;二、行使抵销权的通知在方式和时间上有何要求;三、自动债权与受动债权之间是否需要存在同一法律关系。上述争议是法定抵销权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

下面笔者结合上述争议及法学原理阐述在审判实务中如何正确行使法定抵销权。

一、法定抵销权的构成要件

法定抵销权是依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属形成权的一种,只有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形成该种权利。

第一,双方当事人要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是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对方既负有债务、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的问题。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当然不能抵销。另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未成就前,债权尚未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销。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销;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销权后条件成就时,抵销仍为有效。

第二,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正因为要求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故抵销通常在金钱债务中适用较多。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相同时,有几种情况不得抵销:①标的物种类虽相同,但品质不同时,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品质较好的种类物可作为自动债权主张抵销;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约定债权一

般不能与法定债权抵销,法定债权人可以放弃其法定债权的特殊利益而主张与约定债权人抵销;③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未到期债权一般不能与到期债权相互抵销,但到期债权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而与未到期的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三,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抵销具有清偿功能,应当自债权清偿权届至时,才可以现实地请求清偿,从而主张抵销。在破产程序中,法律有特殊的规定,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可抵销。

第四,双方的债务需可用于抵销。不能抵销的债权主要有两种:一是性质上不得用于抵销的,如不作为的债务;二是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如禁止强制履行的债务。

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法定抵销权

对此问题,法律未有明文规定。有一种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行使抵销权,理由是会损害未过时效一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而认为超过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抵销权。根据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自然债权,其本质在于“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履行”,而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也不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债务人自愿履行,债权人可以接

受,法律对此是予以确认的。债务人不自愿履行的,但双方互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且符合法定抵销权构成要件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无须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对方如有异议,可在通知到达后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仅就抵销权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和裁判。

三、抵销权通知行使的方式、时间及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通知的形式作出,当事人通知的义务是法定的,但对通知的方式以及应当何时作出通知未作规定。关于通知的方式,笔者认为在法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口头通知方式与书面通知的方式应该说都是允许的,这样符合民法中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理。只是原则上应提倡使用书面形式。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照其规定。关于法定抵销权通知的时间,合同法未予限定。从理论上说,只要符合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法定抵销权。有权行使法定抵销权的当事人作为被告在行使抗辩权过程中为达到抵销债权、保护自己的目的,可以抗辩的形式行使法定抵押权,行使抵销权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无须另行提起诉讼。在诉前可行使,在诉讼中行使也并无法律上的障碍。只是应由引发纠纷一方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关于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第一,抵销权行使后,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为债的绝对消灭,故抵销权行使后不得撤回;第二,双方债权的数额不符时,对尚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第三,抵销生效时,双方债权的消灭效力溯及到抵销权发生之时。抵销权发生后的互生利息,统归消灭;抵销后的迟延给付责任,归于消灭,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也得以免除。

四、自动债权与受动债权之间的关系

从法定抵销权的构成要件中可以看出,自动债权与受动债权之间强调的是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与品质相同,法律并未规定二者之间必须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存在同一法律关系。在前述案例中,银行所欠的租金以及电机厂所欠的借款,均属金钱给付债务,且已届清偿期,双方对互负的债务均无异议,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电机厂在抗辩时可以依法行使法定抵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银行以两债权之间不存在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予以抗辩是错误的。

法定抵销权债权人只须作出通知即可产生债务抵销的法律效力,银行是将法定抵销权的构成要件与反诉的构成要件相互混淆了。

从一起案件谈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抵销是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作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抵销可以经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形成。从合同法上述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抵销可分为两种,即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法定抵销是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法定抵销权。合意抵销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互负债权债务抵销的合意,它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仅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在实践中一般比较容易处理,而法定抵销权常常是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合意而且产生分歧的情况下予以行使,在审判实务中如何正确处理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有这样的一个案例:1995年3月份,某银行为扩大网点建设,与某电机厂签订房

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银行租赁电机厂门面房若干间作为银行的分支机构,双方对租金、租期等作了约定。1999年3月,银行从电机厂的门面房中撤出,双方房屋租赁关系终止。2000年5月份,电机厂与银行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银行向电机厂提供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电机厂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银行遂于2002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机厂还款付息。

电机厂在庭审中辩称:因该银行尚欠其房屋租金30000元,故应当予以抵销相应的借款。

银行辩称,欠电机厂30000元租金属实,但该租金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且与本案的借款合同非同一法律关系,电机厂在诉前从未通知过本行,故不同意抵销,电机厂应另行提起诉讼。

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请,对电机厂的答辩理由未予采纳。判决电机厂给付银行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

在此案例当中,双方对抵销不能达成合意,故不存在合意抵销问题。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法定抵销权;二、行使抵销权的通知在方式和时间上有何要求;三、自动债权与受动债权之间是否需要存在同一法律关系。上述争议是法定抵销权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

下面笔者结合上述争议及法学原理阐述在审判实务中如何正确行使法定抵销权。

一、法定抵销权的构成要件

法定抵销权是依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属形成权的一种,只有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形成该种权利。

第一,双方当事人要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是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对方既负有债务、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的问题。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当然不能抵销。另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未成就前,债权尚未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销。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销;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销权后条件成就时,抵销仍为有效。

第二,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正因为要求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故抵销通常在金钱债务中适用较多。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相同时,有几种情况不得抵销:①标的物种类虽相同,但品质不同时,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品质较好的种类物可作为自动债权主张抵销;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约定债权一

般不能与法定债权抵销,法定债权人可以放弃其法定债权的特殊利益而主张与约定债权人抵销;③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未到期债权一般不能与到期债权相互抵销,但到期债权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而与未到期的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三,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抵销具有清偿功能,应当自债权清偿权届至时,才可以现实地请求清偿,从而主张抵销。在破产程序中,法律有特殊的规定,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可抵销。

第四,双方的债务需可用于抵销。不能抵销的债权主要有两种:一是性质上不得用于抵销的,如不作为的债务;二是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如禁止强制履行的债务。

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法定抵销权

对此问题,法律未有明文规定。有一种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行使抵销权,理由是会损害未过时效一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而认为超过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抵销权。根据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自然债权,其本质在于“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履行”,而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也不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债务人自愿履行,债权人可以接

受,法律对此是予以确认的。债务人不自愿履行的,但双方互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且符合法定抵销权构成要件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无须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对方如有异议,可在通知到达后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仅就抵销权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和裁判。

三、抵销权通知行使的方式、时间及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通知的形式作出,当事人通知的义务是法定的,但对通知的方式以及应当何时作出通知未作规定。关于通知的方式,笔者认为在法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口头通知方式与书面通知的方式应该说都是允许的,这样符合民法中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理。只是原则上应提倡使用书面形式。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照其规定。关于法定抵销权通知的时间,合同法未予限定。从理论上说,只要符合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法定抵销权。有权行使法定抵销权的当事人作为被告在行使抗辩权过程中为达到抵销债权、保护自己的目的,可以抗辩的形式行使法定抵押权,行使抵销权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无须另行提起诉讼。在诉前可行使,在诉讼中行使也并无法律上的障碍。只是应由引发纠纷一方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关于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第一,抵销权行使后,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为债的绝对消灭,故抵销权行使后不得撤回;第二,双方债权的数额不符时,对尚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第三,抵销生效时,双方债权的消灭效力溯及到抵销权发生之时。抵销权发生后的互生利息,统归消灭;抵销后的迟延给付责任,归于消灭,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也得以免除。

四、自动债权与受动债权之间的关系

从法定抵销权的构成要件中可以看出,自动债权与受动债权之间强调的是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与品质相同,法律并未规定二者之间必须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存在同一法律关系。在前述案例中,银行所欠的租金以及电机厂所欠的借款,均属金钱给付债务,且已届清偿期,双方对互负的债务均无异议,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电机厂在抗辩时可以依法行使法定抵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银行以两债权之间不存在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予以抗辩是错误的。

法定抵销权债权人只须作出通知即可产生债务抵销的法律效力,银行是将法定抵销权的构成要件与反诉的构成要件相互混淆了。


相关内容

  • 商法学(上)第二章破产法
  • 第二章 破产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 1.了解和掌握破产的概念:破产法的立法准则: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与破产清算 2.明确破产程序: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 3.弄清破产法的历史沿革:个人破产程序 学时分配:2学时 教学重点.难点: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 思考题: 1.简述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

  • 对诉讼时效与抵销权相冲突的探讨
  • 摘 要 抵销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它分为合意抵销和法定抵销,本文只就法定抵消进行讨论.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会因抵销而消灭,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能否因抵销而消灭?即一方当事人行使抵销权的时候,另一方对事人能否以对方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问题.目前,我国立法并没有就这一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 ...

  • [案例分析]房产律师靳双权代理的一起房产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 内容简介: 作为子女的受赠人对赠与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不履行的或者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案件情况: 郑某华与郑某.郑谋丽系父子.父女关系.2012年3月30日,郑某.郑谋丽购买了位于北京朝阳区南磨房陆某的房屋一套,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在郑某.郑谋丽的名 ...

  • 撤销赠与合同起诉状
  • 篇一: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精选 律师专业尽责,被告也能胜诉!--律师代理房产赠与纠纷一二审均告胜诉 作者:赵红兵律师 法律免费咨询热线:[1**********]日期:2013年01月26日 案情介绍: 2006年,王某某将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房产以赠与的方式赠与其外孙女袁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 ...

  • 第八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 第八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终止的概述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再存在. 其既不同于合同效力的停止或减弱,也不同于合同的解除或变更.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法91) 一是基于合同的目的达到而终止,如清偿.提存: 二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如债务免除.抵销与协议 ...

  • 电力营销常用法律知识(课件)
  • 电力营销常用法律知识(课件) 一. 电力改革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一个最重要特点就是提高引入竞争,利用竞争来推动电力发展,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电业人士必须认清,在这个大趋势中,政府起着推动和主导作用.建立与市场化电力工业相适应的新电力监管体制,则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和新电力体制顺 ...

  • 本案优先购买权应适用除斥期间
  • 本案优先购买权应适用除斥期间 「案情」2001年1月30日,甲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租用乙公司商业用房一间,至2003年7月30日期满.2002年2月1日,因乙公司欠丙银行贷款,法院依法将该房屋强制执行给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告知甲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甲未主张该权利.同年3月3日,丙银行 ...

  • 051|最高法院:被执行人有权依据已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生效判决主张债务抵销.
  • 裁判规则 1.申请执行是当事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的司法程序,给申请执行赋予一个期限,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 2.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但这并不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消灭,其请求在对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抵销对方当事人所 ...

  • 撤销权债权人无权对超过法定期限前破产企业的财产行为行使
  • 债权人无权对超过法定期限前破产企业的财产行为行使撤销权 原告:Rui Hu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公司)被告:扬州通运集装箱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通运清算组) 第三人:扬州润扬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扬公司) 通运公司曾多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