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保证书(自然人)票据.

反担保保证书

致:====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于

日签署的编号为

银委字

(以下简称“授信申请人”)号的《委托担保合同》(以“授信银行”)

日止申请人民币(大写)

下简称“委托合同”),贵公司为授信申请人向自

日起至

元整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在此,本担保人应授信申请人的请求,愿意以担保人的身份向贵公司上述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现出具以贵公司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的担保保证书。本担保人愿作如下保证:

一、担保范围包括:贵公司所担保的上述银行授信的本金、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其它相关费用,以及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本担保人保证对授信申请人的上述授信及有关费用负有法律上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若授信申请人未能按其与授信银行签署的编号为

)规定如期还款,在贵公司按《保证合同》代授信申请人清偿债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无条件地代为清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欠款,不得有任何异议。

三、贵公司同时接受授信申请人或第三方提供的反担保抵押或反担保质押的,贵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贵公司有权要求本担保人立即支付贵公司的代偿金额及本反担保保证书第一条规定的其他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反担保物权;贵公司放弃反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反担保物权的,本担保人仍按本反担保保证书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四、在授信申请人向贵公司清偿贵公司所有的代偿债务之前,本担保人不向授信申请人或其他反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反担保保证书所享有的追偿权。

五、主要不增加担保金额,本担保保证书不因上述《委托合同》和《授信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六、本担保人在此确认并保证:

1、本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足以保证本担保人有能力履行此项担保,并保证配合贵公司对本担保人资产状况和担保能力的调查,如实提供上述情况的相关材料;

2、本担保人愿以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家庭财产)承担保证责任;3、本担保人拥有(但不仅限于)的资产如下:①②③

如贵公司认为有必要,可对上述所列资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本担保人承担;4、本担保人保证对上述所列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本担保人未征得贵公司同意,不得自行处分以上资产(包括设定抵押、质押、转让等)。如贵公司认为有必要,可对其中部份资产进行保险、设定抵押、质押,本担保人保证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如设定抵押、质押,与本担保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以上资产尚不足以承担贵公司的担保费用,则由本担保人对不足部份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直到本担保保证书第一条所述费用全部还清为止。本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贵公司代授信申请人清偿贷款之日起两年。

6、在本反担保保证书有效期间,如发生财产纠纷、另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受到经济处罚、涉及诉讼案件等影响本担保人履行保证能力的重要事件,本担保人于上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贵公司;

7、本担保人如发生住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变更,应事后7日内书面告知贵公司。七、本担保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是本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承兑申请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八、若授信申请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本担保人不履行本担保保证书项下应承担的担保义务和责任,贵公司有权采取各种方式对授信申请人和本担保人的违约行为予以公告。

九、本担保人与贵公司在执行本担保保证书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本担保人同意由贵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本担保保证书自本担保人签字之日生效。

详见附件1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担保人签字及右手食指模:担保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字及右手食指模:担保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字及右手食指模:担保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字及右手食指模:担保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月年

月年

附件1

反担保保证人个人资产情况表

房产

汽车

债券

股份(股票)

银行账户

其他资产

合计

保证人签字:

月日

反担保保证书

致:====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于

日签署的编号为

银委字

(以下简称“授信申请人”)号的《委托担保合同》(以“授信银行”)

日止申请人民币(大写)

下简称“委托合同”),贵公司为授信申请人向自

日起至

元整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在此,本担保人应授信申请人的请求,愿意以担保人的身份向贵公司上述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现出具以贵公司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的担保保证书。本担保人愿作如下保证:

一、担保范围包括:贵公司所担保的上述银行授信的本金、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其它相关费用,以及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本担保人保证对授信申请人的上述授信及有关费用负有法律上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若授信申请人未能按其与授信银行签署的编号为

)规定如期还款,在贵公司按《保证合同》代授信申请人清偿债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无条件地代为清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欠款,不得有任何异议。

三、贵公司同时接受授信申请人或第三方提供的反担保抵押或反担保质押的,贵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贵公司有权要求本担保人立即支付贵公司的代偿金额及本反担保保证书第一条规定的其他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反担保物权;贵公司放弃反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反担保物权的,本担保人仍按本反担保保证书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四、在授信申请人向贵公司清偿贵公司所有的代偿债务之前,本担保人不向授信申请人或其他反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反担保保证书所享有的追偿权。

五、主要不增加担保金额,本担保保证书不因上述《委托合同》和《授信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六、本担保人在此确认并保证:

1、本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足以保证本担保人有能力履行此项担保,并保证配合贵公司对本担保人资产状况和担保能力的调查,如实提供上述情况的相关材料;

2、本担保人愿以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家庭财产)承担保证责任;3、本担保人拥有(但不仅限于)的资产如下:①②③

如贵公司认为有必要,可对上述所列资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本担保人承担;4、本担保人保证对上述所列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本担保人未征得贵公司同意,不得自行处分以上资产(包括设定抵押、质押、转让等)。如贵公司认为有必要,可对其中部份资产进行保险、设定抵押、质押,本担保人保证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如设定抵押、质押,与本担保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以上资产尚不足以承担贵公司的担保费用,则由本担保人对不足部份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直到本担保保证书第一条所述费用全部还清为止。本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贵公司代授信申请人清偿贷款之日起两年。

6、在本反担保保证书有效期间,如发生财产纠纷、另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受到经济处罚、涉及诉讼案件等影响本担保人履行保证能力的重要事件,本担保人于上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贵公司;

7、本担保人如发生住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变更,应事后7日内书面告知贵公司。七、本担保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是本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承兑申请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八、若授信申请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本担保人不履行本担保保证书项下应承担的担保义务和责任,贵公司有权采取各种方式对授信申请人和本担保人的违约行为予以公告。

九、本担保人与贵公司在执行本担保保证书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本担保人同意由贵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本担保保证书自本担保人签字之日生效。

详见附件1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担保人签字及右手食指模:担保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字及右手食指模:担保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字及右手食指模:担保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字及右手食指模:担保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月年

月年

附件1

反担保保证人个人资产情况表

房产

汽车

债券

股份(股票)

银行账户

其他资产

合计

保证人签字:

月日


相关内容

  • 出票的比较法研究
  • 出票的比较法研究 [摘 要]我国<票据法>自公布施行至今已逾十几年,其间仅有一次微乎其微的修改,而在整体上没有任何变动.在我国市场经济已经逐步走向成熟的今天,<票据法>中的许多制度已经与市场相脱节.本文主要探讨其中的出票制度在当下的现状,通过比较研究,梳理我国出票制度中的主要 ...

  • 诉讼保全担保
  • 诉讼保全担保 履约担保 非银行类融资担保业务 银行融资担保 常见的反担保方式 什么是本担保和反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交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主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和财产执行担保等.诉讼保全担 ...

  • 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选择题)
  • 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题库(不定向选择题) 1.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监督对象包括(BC).(银监法第2条) A 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地商业银行 B 在我国境内设立地金融租赁公司 C 在我国境内设立地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D 在我国香港.澳门设立地金融机构 2. 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 ...

  • 国际商法考试重点
  • 1商法:是指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下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法与私法的区别: 1)调整范围不同 公法: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公的生活关系的法律.(横向:上下级) 私法: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私的生活关系的法律.(纵向:平等的) 2)指导理念 ...

  • 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_法学荟萃_
  •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理论认为,票据质押[1]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为质押客体,通过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为被背书人设定质权而做成的背书.{1} (P159)我国<担保法>.<票据法>和<物权法>均对票据质押作了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对票据质押 ...

  • 浅析应收账款质押典当业务风控要点
  • 浅析应收账款质押典当业务风控要点 时间:2013-10-29 来源:烟台融和典当行 阅读:616次 受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占典当行业半壁江山的房地产典当业务的风险日益增大,典当行业的经营压力日益凸显,寻找新的.具有一定替代性的业务类型成为典当行业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应收账款质押典当业务市场空间巨大 ...

  • 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
  • 汇票.本票与支票最初是作为支付工具出现的,它们具有代替现金运送,达到迅速.准确.安全的目的,随后在频繁的贸易活动中,这些票据被广泛地作为信用工具而存在:伴随着现代银行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进行债权债务清算时,这些票据起着结算工具的作用,同时通过贴现,这些票据还起着调度资金的融资作用.因此,研究三者的共 ...

  • 商业信贷期末考试重点
  • 信贷考试复习重点 1. 银行信贷管理 信贷作为经济范畴,在经济理论上有三种互相联系而范围宽窄不同的定义: 信贷即信用,亦即借贷行为,属于宽范围: 指银行信用,亦即银行存贷款等信用业务活动的总称: 指银行贷款,专指以银行为主体的货币资金贷放行为. 银行经营管理是以研究银行自身资产负债配置的" ...

  • 中期票据文件汇编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8]第1号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