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内容
申领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二)服务对象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三)工作依据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
(四)办理流程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受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指导申领人填写《四川省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核实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并录入信息系统。
2.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复核失业人员申领材料,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注明;对材料不齐全的,返回受理机构(窗口)一次性告知本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做好记录,出具书面意见告知申请人。
3.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系统信息,按规定和程序核定申领人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和标准,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栏目上做好相应记录。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返回受理机构(窗口)交还申请人。
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将初次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银行账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月确认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失业状况,在信息系统中记载。
5.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名单、金额、账号等送代发银行,并按月将失业保险金划拨代发银行,由银行将失业保险金划转失业人员个人账户。
(五)工作时限
按规定执行。
(六)绩效评估
核定准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一)工作内容
申领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二)服务对象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三)工作依据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
(四)办理流程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受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指导申领人填写《四川省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核实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并录入信息系统。
2.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复核失业人员申领材料,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注明;对材料不齐全的,返回受理机构(窗口)一次性告知本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做好记录,出具书面意见告知申请人。
3.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系统信息,按规定和程序核定申领人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和标准,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栏目上做好相应记录。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返回受理机构(窗口)交还申请人。
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将初次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银行账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月确认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失业状况,在信息系统中记载。
5.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名单、金额、账号等送代发银行,并按月将失业保险金划拨代发银行,由银行将失业保险金划转失业人员个人账户。
(五)工作时限
按规定执行。
(六)绩效评估
核定准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