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Et财富・学术探讨2008年11月
国外遗产税经验借鉴
李娜
(长春税务学院研究生部,长春,130117)
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行的动力,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税收法制不仅在于要求公民依法纳税,更在于立法者完善税收立法。但是我国现行财产课税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财产课税的税种少,税基窄,影响其作用的充分发挥。1994年的税制改革虽然对遗产税作了充分的探讨,但并未实际开征,遗产税并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税收立法亟需完善之,遗产税越来越成为了大众关注的焦点。通过对我国经济形势的分析及外国遗产税的借鉴,可以设计出我国的遗产税制。
关键字:遗产税延期纳税公共产品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585(2008)ll—0230_-02
新加坡税务署专门设立了产业估值及核税处,其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
很多国家评估资产的基本原则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该财产在市场上能够卖出的价格为准。具体评估方法,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日本遗产税法规定了地上权、永佃权、定期金权利等财产的评估方法,对其他财产只规定了根据时价进行评估。国税厅就财产评估问题做出了财产评估基本通知,对不同的财产规定了不同的评估方法。其中宅地的评估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路线价评估方法,适用十城市街区:另一种是固定资产税评估额来以一定用率的倍率方式,适用城市以外的地区。股票分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上市股票的评估以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继承发生当日收盘价格、当月、前一个月、前两个月收盘价格的月平均值这四个价格中最低的价格确定。非上市股票按公司规模的大小确定评估方法。
英国遗产税的估价原则是以市场价为依据。土地由专门的土地评估部门评估:对金银珠宝首饰及文物、艺术品等,聘请专家进行评估;无形资产由资本税收办公室的一个处负责评估:股票分上市与非上市两种,上市股票按死亡:当日股票价格确定,非上市股票主要靠搜集的信息进行评估。
2.申报纳税
日本税法规定,所有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者其课税价格合计超过遗产的基础扣除额,而又不适用配偶税额减免规定的,必须提交遗产税申报书。新加坡税法规定,纳税人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要自觉申报各项遗产,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要填写遗产税申报表。申报期限是自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以内。在填写遗产税申报书时必须填写课税价有关遗产税总额计算的事项、纳税人姓名、地址以及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及债务、各继承人如何分割遗产等事项。
3.分期和延期纳税及其他
日本规定,遗产税额超过lO万日元,根据纳税人申请,原则上允许5年以内分年缴纳。遗产继承税的缓缴期限及缓缴期内利息率由继承财产价额中不动产价额所占的比例来决定,最长为20年(特定的财产对以延长到40年),并按年3.6%一O.6%的利率征收利息税。英国对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加收一定的利息,利率由国内收入局根据银行利息率调整公布。土耳其规定遗产税在5年中每年分两次缴纳。
’
既然遗产:税应该丌征,那么怎样制定遗』托税就成为讨论的重点了。我们完仝可以通过对世界l:其他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遗产税制度进行分析借鉴,吸取优秀的经验为我所用。
(一・)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遗产税税制举例
1.美国
1995年美国的遗产税占联邦税收收入的l%;美国从1981年以后,连续提高统一抵免额的标准,1997年美国规定对公民和居民的统一4抵免额为192800美元,非公民和非居民获得遗产税的统’抵免额为13000美元。美国公民和居民可将已缴纳的外国遗产税税款来抵免他们在美国应缴纳的遗产税。
2.德国
德国的遗产税是对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就其因继承而获得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某些财产权利征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并按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不同税率。计税时必须对财产进行估价,确定计税依据。且不同性质的财产有不同的估价依据。
3.法国
法国足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继承税按受益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受益人得到的遗J越数额的多少设置不同的税率,其遗J如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3%。但是现在的新总统当选后,法国政府将对遗产税进行改革,其改革趋势将是逐步削减甚至取消遗产税。
4.英国
英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1992年英国的遗产税占国税收入的1.6%,英国遗户:税原来实行的足超额累进税率,后改为统一的比例税率,其课税对级非常J。‘泛,免征额为15.4万:英镑。对配偶间的继承财产一律免税。
5.意大利
意大利已经取消了遗产税,原遗产税足实行混合遗产:税制,先按遗产总额征遗产税,再分别法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份额征收继承税。且按纳税人的两种不同分类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二)各国遗产税的征收管理制度1.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
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是遗产与继承税征收管理中十分重要、也是最为复杂的‘项’T:作。许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评估机构负责应税财,扎价值的评估。如日本设有资产评价企划官,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应税财产的评估工作。
230
今日财富・学术探讨2008年11月
此外,有些困家和地区对遗产税规定了实物缴纳制度,如日本等。
4.赠与税制
有些国家和地区不单独设立赠与税,为了达到征税的几的。防止纳税人在生前转移应税财产以逃避征税的情况发生,规定死者生前若干年赠与财产的价值被视同为遗产,征收遗J托税。如津巴布韦对死者生前5年内赠与的财产计入遗j忙总额课税:蚓司规定死亡前7年内的赠与财产,并入遗产征税:文莱规定死亡前1年中所赠与的财产视同遗产1并征税。赞比距对死者生前3年赠与的财产要课征遗产税。单独设置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其税率有些与遗产税的相同,如韩国、美国、法国、希腊、意大利、俄罗斯等。有些则低于遗产税的税率,如爱尔兰的赠与税税率为相对的遗产税税率的75%:菲律宾的遗J龀税税率为5%一
免。欧美发达国家遗产税照收,亚太国家和地区纷纷取消恰恰折射出这些地方的政府不同的执政倾向与能力。
发达国家由于居民的纳税意识较强,征管手段先进,征管制度严密,多选择综合财产税制并普遍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丽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有许多欠缺,多实行特种财产税制度。同时,还应看到,过去由于顾虑征管难度较大和税源较少等原因,j艮多发展中国家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但在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先后开征了遗产税和赠与税,并取得了良好的财政效果和社会效果。可以预见,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发展中国家将会逐渐增多。
我国应尽早及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从完善税制、增加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鼓励勤劳致富等方面考虑征收两税都很有必要。从国际惯例来看,不仅发达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陆续开征了两税。我国尽早开征.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保障了我国的经济权益,还不会造成所谓的人心恐慌等问题。而我国建立遗产税的重点应是进一步完善财产评估工作,包括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同时适当修订有关免税规定。而对发展中国家最主要是加强立法,增强公民的意识,改进财产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财产评估制度,加强税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的培养等等。参考文献:
【1】刘佐.遗产税制度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3.11.
35%.赠与税税率为15%10%。
(三)外国遗产税的分析对我国建立遗产税的借鉴通过对外国各主要国家遗产税的分析可以看到.发达国家都已基本上建立了一套多税种协调配合、功能健全的财产课税制度:而发展中国家虽受经济发展条件、税收征管水平等方面的制约,但大都已开征了多个财产税税种,财产课税制度将会进一步完善。并且各国在尽可能完善税制的同时,还不遗余力地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强化财产课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财产课税制度的调节功能,作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主渠道地位日益巩固。
各国的政治经济规律显示,越是民主、法制的国家,执行的税率越高。纳税人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感到满意,都会自觉主动去纳税,甚至交了一辈子税还要把遗产捐献给社会。如果纳税人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不满意,认为纳税的钱是打了水漂儿,则逃税、抗税在所难
【2】国家信息中心报告建议:中国开征遗产税时机成
熟【J】.2006.08.11.
【3】刘佐.新中国遗产税的发展与展望【J】,《税务研究》2000年第12期.
(上接233页)
评价而忽视外部评价。有人认为,应当以效能导向型目标考核机制来取代1作任务导向型目标考核机制。通过深入开展能力工程培训,提高培训的广度和深度,保证质量,进一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兵简政,轻装上阵,做到职责权对称统一。在此基础上,改革完善目标考核机制,使其由“工作任务型”向“工作效能型”转变。
在具体执行中,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时做到将税收执法依据公开,执法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公开,执行裁决等公开,以利纳税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力与监督制约是现代社会的一对矛盾体,税收行政执法权必须在相应的监督制约之下,这是依法治税的基础和保证。具体到税务部门,对于6类许可事项要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这样的重大行政许可更是要加强检查,对不现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撤销许可。
总之,在坚持以宪法为总依托的前提下,依据税法、税收征管法、行政许可法,在税务执法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使《行政许可法》在税收征管中的用武之地恰到好处地发挥出来,使税务机关在行政许可行为上做到有的放矢,高效便民,更能为构建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和打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带来一片灿烂的阳光。
五、关于《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税收征管工作的完善
(一)健全法律制度
1.完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
税务行政许可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虽然其事项不多,但对依法行使税收管理行政权要求至高,影响极大。只有完善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健全税务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才能为税务行政许可的正确实施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铺平道路。
2.修订和完善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
原来制定的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对于行政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机关形象,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同时,在我们完善与规范税收执法制度的过程中,应该以宪法为统领,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将单行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依据法律授权,由相应立法部门做出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对税收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以利于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进行。
(--)规范执法行为
参考文献:
【l】1顾爱平.国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经验借鉴【D】.苏州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4月.
【2】于玄刘磊.国内外许可制度浅祈【J】.徐州法制办公室,2006年3月.
[3】马永平魏勇.浅论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正确定位【N】.法律论文资料库,2006年
【4】张军.((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税务行政许可的影响【J】.通州市国税局,2005年4月.
231
国外遗产税经验借鉴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李娜
长春税务学院研究生部,长春,130117今日财富
FORTUNE TODAY2008,""(11)0次
参考文献(3条)
1. 刘佐 遗产税制度研究 2003
2. 国家信息中心报告建议:中国开征遗产税时机成熟 20063. 刘佐 新中国遗产税的发展与展望 2000(12)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rcf200811188.aspx
授权使用:武汉科技大学(whkjdx),授权号:67951f6c-cd3a-4958-8c05-9dfc013dc9a4
下载时间:2010年9月25日
今Et财富・学术探讨2008年11月
国外遗产税经验借鉴
李娜
(长春税务学院研究生部,长春,130117)
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行的动力,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税收法制不仅在于要求公民依法纳税,更在于立法者完善税收立法。但是我国现行财产课税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财产课税的税种少,税基窄,影响其作用的充分发挥。1994年的税制改革虽然对遗产税作了充分的探讨,但并未实际开征,遗产税并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税收立法亟需完善之,遗产税越来越成为了大众关注的焦点。通过对我国经济形势的分析及外国遗产税的借鉴,可以设计出我国的遗产税制。
关键字:遗产税延期纳税公共产品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585(2008)ll—0230_-02
新加坡税务署专门设立了产业估值及核税处,其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
很多国家评估资产的基本原则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该财产在市场上能够卖出的价格为准。具体评估方法,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日本遗产税法规定了地上权、永佃权、定期金权利等财产的评估方法,对其他财产只规定了根据时价进行评估。国税厅就财产评估问题做出了财产评估基本通知,对不同的财产规定了不同的评估方法。其中宅地的评估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路线价评估方法,适用十城市街区:另一种是固定资产税评估额来以一定用率的倍率方式,适用城市以外的地区。股票分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上市股票的评估以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继承发生当日收盘价格、当月、前一个月、前两个月收盘价格的月平均值这四个价格中最低的价格确定。非上市股票按公司规模的大小确定评估方法。
英国遗产税的估价原则是以市场价为依据。土地由专门的土地评估部门评估:对金银珠宝首饰及文物、艺术品等,聘请专家进行评估;无形资产由资本税收办公室的一个处负责评估:股票分上市与非上市两种,上市股票按死亡:当日股票价格确定,非上市股票主要靠搜集的信息进行评估。
2.申报纳税
日本税法规定,所有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者其课税价格合计超过遗产的基础扣除额,而又不适用配偶税额减免规定的,必须提交遗产税申报书。新加坡税法规定,纳税人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要自觉申报各项遗产,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要填写遗产税申报表。申报期限是自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以内。在填写遗产税申报书时必须填写课税价有关遗产税总额计算的事项、纳税人姓名、地址以及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及债务、各继承人如何分割遗产等事项。
3.分期和延期纳税及其他
日本规定,遗产税额超过lO万日元,根据纳税人申请,原则上允许5年以内分年缴纳。遗产继承税的缓缴期限及缓缴期内利息率由继承财产价额中不动产价额所占的比例来决定,最长为20年(特定的财产对以延长到40年),并按年3.6%一O.6%的利率征收利息税。英国对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加收一定的利息,利率由国内收入局根据银行利息率调整公布。土耳其规定遗产税在5年中每年分两次缴纳。
’
既然遗产:税应该丌征,那么怎样制定遗』托税就成为讨论的重点了。我们完仝可以通过对世界l:其他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遗产税制度进行分析借鉴,吸取优秀的经验为我所用。
(一・)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遗产税税制举例
1.美国
1995年美国的遗产税占联邦税收收入的l%;美国从1981年以后,连续提高统一抵免额的标准,1997年美国规定对公民和居民的统一4抵免额为192800美元,非公民和非居民获得遗产税的统’抵免额为13000美元。美国公民和居民可将已缴纳的外国遗产税税款来抵免他们在美国应缴纳的遗产税。
2.德国
德国的遗产税是对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就其因继承而获得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某些财产权利征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并按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不同税率。计税时必须对财产进行估价,确定计税依据。且不同性质的财产有不同的估价依据。
3.法国
法国足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继承税按受益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受益人得到的遗J越数额的多少设置不同的税率,其遗J如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3%。但是现在的新总统当选后,法国政府将对遗产税进行改革,其改革趋势将是逐步削减甚至取消遗产税。
4.英国
英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1992年英国的遗产税占国税收入的1.6%,英国遗户:税原来实行的足超额累进税率,后改为统一的比例税率,其课税对级非常J。‘泛,免征额为15.4万:英镑。对配偶间的继承财产一律免税。
5.意大利
意大利已经取消了遗产税,原遗产税足实行混合遗产:税制,先按遗产总额征遗产税,再分别法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份额征收继承税。且按纳税人的两种不同分类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二)各国遗产税的征收管理制度1.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
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是遗产与继承税征收管理中十分重要、也是最为复杂的‘项’T:作。许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评估机构负责应税财,扎价值的评估。如日本设有资产评价企划官,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应税财产的评估工作。
230
今日财富・学术探讨2008年11月
此外,有些困家和地区对遗产税规定了实物缴纳制度,如日本等。
4.赠与税制
有些国家和地区不单独设立赠与税,为了达到征税的几的。防止纳税人在生前转移应税财产以逃避征税的情况发生,规定死者生前若干年赠与财产的价值被视同为遗产,征收遗J托税。如津巴布韦对死者生前5年内赠与的财产计入遗j忙总额课税:蚓司规定死亡前7年内的赠与财产,并入遗产征税:文莱规定死亡前1年中所赠与的财产视同遗产1并征税。赞比距对死者生前3年赠与的财产要课征遗产税。单独设置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其税率有些与遗产税的相同,如韩国、美国、法国、希腊、意大利、俄罗斯等。有些则低于遗产税的税率,如爱尔兰的赠与税税率为相对的遗产税税率的75%:菲律宾的遗J龀税税率为5%一
免。欧美发达国家遗产税照收,亚太国家和地区纷纷取消恰恰折射出这些地方的政府不同的执政倾向与能力。
发达国家由于居民的纳税意识较强,征管手段先进,征管制度严密,多选择综合财产税制并普遍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丽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有许多欠缺,多实行特种财产税制度。同时,还应看到,过去由于顾虑征管难度较大和税源较少等原因,j艮多发展中国家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但在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先后开征了遗产税和赠与税,并取得了良好的财政效果和社会效果。可以预见,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发展中国家将会逐渐增多。
我国应尽早及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从完善税制、增加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鼓励勤劳致富等方面考虑征收两税都很有必要。从国际惯例来看,不仅发达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陆续开征了两税。我国尽早开征.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保障了我国的经济权益,还不会造成所谓的人心恐慌等问题。而我国建立遗产税的重点应是进一步完善财产评估工作,包括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同时适当修订有关免税规定。而对发展中国家最主要是加强立法,增强公民的意识,改进财产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财产评估制度,加强税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的培养等等。参考文献:
【1】刘佐.遗产税制度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3.11.
35%.赠与税税率为15%10%。
(三)外国遗产税的分析对我国建立遗产税的借鉴通过对外国各主要国家遗产税的分析可以看到.发达国家都已基本上建立了一套多税种协调配合、功能健全的财产课税制度:而发展中国家虽受经济发展条件、税收征管水平等方面的制约,但大都已开征了多个财产税税种,财产课税制度将会进一步完善。并且各国在尽可能完善税制的同时,还不遗余力地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强化财产课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财产课税制度的调节功能,作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主渠道地位日益巩固。
各国的政治经济规律显示,越是民主、法制的国家,执行的税率越高。纳税人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感到满意,都会自觉主动去纳税,甚至交了一辈子税还要把遗产捐献给社会。如果纳税人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不满意,认为纳税的钱是打了水漂儿,则逃税、抗税在所难
【2】国家信息中心报告建议:中国开征遗产税时机成
熟【J】.2006.08.11.
【3】刘佐.新中国遗产税的发展与展望【J】,《税务研究》2000年第12期.
(上接233页)
评价而忽视外部评价。有人认为,应当以效能导向型目标考核机制来取代1作任务导向型目标考核机制。通过深入开展能力工程培训,提高培训的广度和深度,保证质量,进一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兵简政,轻装上阵,做到职责权对称统一。在此基础上,改革完善目标考核机制,使其由“工作任务型”向“工作效能型”转变。
在具体执行中,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时做到将税收执法依据公开,执法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公开,执行裁决等公开,以利纳税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力与监督制约是现代社会的一对矛盾体,税收行政执法权必须在相应的监督制约之下,这是依法治税的基础和保证。具体到税务部门,对于6类许可事项要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这样的重大行政许可更是要加强检查,对不现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撤销许可。
总之,在坚持以宪法为总依托的前提下,依据税法、税收征管法、行政许可法,在税务执法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使《行政许可法》在税收征管中的用武之地恰到好处地发挥出来,使税务机关在行政许可行为上做到有的放矢,高效便民,更能为构建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和打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带来一片灿烂的阳光。
五、关于《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税收征管工作的完善
(一)健全法律制度
1.完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
税务行政许可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虽然其事项不多,但对依法行使税收管理行政权要求至高,影响极大。只有完善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健全税务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才能为税务行政许可的正确实施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铺平道路。
2.修订和完善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
原来制定的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对于行政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机关形象,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同时,在我们完善与规范税收执法制度的过程中,应该以宪法为统领,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将单行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依据法律授权,由相应立法部门做出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对税收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以利于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进行。
(--)规范执法行为
参考文献:
【l】1顾爱平.国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经验借鉴【D】.苏州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4月.
【2】于玄刘磊.国内外许可制度浅祈【J】.徐州法制办公室,2006年3月.
[3】马永平魏勇.浅论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正确定位【N】.法律论文资料库,2006年
【4】张军.((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税务行政许可的影响【J】.通州市国税局,2005年4月.
231
国外遗产税经验借鉴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李娜
长春税务学院研究生部,长春,130117今日财富
FORTUNE TODAY2008,""(11)0次
参考文献(3条)
1. 刘佐 遗产税制度研究 2003
2. 国家信息中心报告建议:中国开征遗产税时机成熟 20063. 刘佐 新中国遗产税的发展与展望 2000(12)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rcf200811188.aspx
授权使用:武汉科技大学(whkjdx),授权号:67951f6c-cd3a-4958-8c05-9dfc013dc9a4
下载时间: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