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奎屯市人民法院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院决定面向全市选任20名人民陪审员。现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优先选任;
4、具有奎屯市户籍或以奎屯市为经常居住地,年满二十三周岁;
5、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6、热心陪审事业,有时间和精力从事陪审工作,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法院内部规章制度。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方法、时间、名额和报名要求:
(一)选任方法:
根据《决定》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我院推荐,或者本人直接向我院提出申请。
(二)推荐报名要求:
1、时间: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3月20日止;
2、地点:奎屯市人民法院政工科(法院五楼);
3、报名分两种方式:
(1)组织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推荐,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
2、公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身份的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5、现实表现证明材料(推荐单位出具);
6、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未受过刑事处分、未曾被开除公职的证明。
(2)、个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
2、第一种推荐方式中第2-6项材料,其中现实表现材
料由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
《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可到我院政工科领取,或网上下载打印。
(三)选任名额:
根据《决定》和《意见》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确定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20名。
四、选任程序:
1、推荐、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本人(系本市户籍或以本市为经常居住地的)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奎屯市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3、征求意见。将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征求市司法局意见,必要时会同市司法局到相关单位、组织进行调查。
4、提请任命。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已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由奎屯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颁发任命书,同时,向社会公告。
五、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1、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2、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3、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六、其他事项:
1、本次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将在集中培训后正式上岗开展工作。
2、本次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任期5年。
3、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奎屯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4、联系电话:3239950 [1**********]
5、联 系 人:万健山
附:点击下载 人民陪审员(申请)推荐表
奎屯市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2014年奎屯市人民法院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院决定面向全市选任20名人民陪审员。现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优先选任;
4、具有奎屯市户籍或以奎屯市为经常居住地,年满二十三周岁;
5、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6、热心陪审事业,有时间和精力从事陪审工作,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法院内部规章制度。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方法、时间、名额和报名要求:
(一)选任方法:
根据《决定》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我院推荐,或者本人直接向我院提出申请。
(二)推荐报名要求:
1、时间: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3月20日止;
2、地点:奎屯市人民法院政工科(法院五楼);
3、报名分两种方式:
(1)组织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推荐,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
2、公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身份的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5、现实表现证明材料(推荐单位出具);
6、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未受过刑事处分、未曾被开除公职的证明。
(2)、个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
2、第一种推荐方式中第2-6项材料,其中现实表现材
料由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
《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可到我院政工科领取,或网上下载打印。
(三)选任名额:
根据《决定》和《意见》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确定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20名。
四、选任程序:
1、推荐、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本人(系本市户籍或以本市为经常居住地的)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奎屯市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3、征求意见。将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征求市司法局意见,必要时会同市司法局到相关单位、组织进行调查。
4、提请任命。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已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由奎屯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颁发任命书,同时,向社会公告。
五、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1、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2、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3、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六、其他事项:
1、本次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将在集中培训后正式上岗开展工作。
2、本次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任期5年。
3、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奎屯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4、联系电话:3239950 [1**********]
5、联 系 人:万健山
附:点击下载 人民陪审员(申请)推荐表
奎屯市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