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关于我国税收分类的若干问题]之我见

  【摘要】本文在梳理我国税种分类原则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税种分类的主要方法,并对各税种的归类问题做出自己的分析及思考,希望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问题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税种,分类,流转税,行为目地税

  一、背景介绍

  由于研究的目的不同,对税收分类可以采用各种不同的标准,从而形成不同的分类方法。其中,按课税对象的性质或特征可以将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分为五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目的税类。

  二、按课税对象的性质进行税种分类

  文章主要对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的分类提出与主流不同的观点,同时提出充分的论证。我认为,作者之所以会提出这样的分类方法主要基于对五大类税各自的特点、各税种的税收要素以及分类方法内涵的把握进行的,具体如下:

  (一)流转税类。流转税指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其特点为:第一,以商品、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一般不受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变化的影响,可以保证国家能够及时、稳定、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第二,一般具有间接税的性质,特别是在从价征税的情况下,税收与价格的密切相关。因此,流转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属于流转税。同时作者又提出,将车辆购置税和城建税也作为流转税,这是有一定理论依据的。

  将车辆购置税作为流转税而非行为目的税,作者虽然没有明确说明理由,但我的理解如下:既然是按课税对象的性质而非课税目的来划分,车辆购置税对购置使用的特定车辆按其价款征收10%的比例税,为在流通环节征收,具有流转税的性质。

  将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流转税而非行为目的税,是由于从城建税的课税对象性质来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附加税,其应纳税额是按纳税人在纳税期间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之和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而这三个税都属于流转税,故按其本质来说城建税理应属于流转税。但是,我认为将其称作“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不确切的,因为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但在城市范围内征收,也在县城、乡镇范围内征收,应将其称作“城乡维护建设税”更为确切。

  (二)所得税类。

   所得税是以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收益为计税依据,具有直接税的特点。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归入所得税类毫无疑问,除此之外,作者还将土地增值税归入所得税类而非资源税或财产税,理由如下: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销售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收益,而不是土地资源或房产价值本身。作者认为,土地、房屋是课税对象的载体,而不是课税对象本身,因此将其归入所得税时合理的。

  (三)财产税类。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财产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自然资源和各种科学技术、发明创作的特许权等,国家可以选择某些财产予以课税。财产税属于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它通常不是课自当年创造的价值,而是课自往年度创造价值的各种积累形式。其特点为:第一,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位置固定,标志明显,作为课税对象具有收入上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第二,纳税人的财产情况,一般当地政府较易了解,适宜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有不少国家把这些税种划作地方税收;第三,以财产所有者为纳税人,对于调节各阶层收入,贯彻应能负担原则,促进财产的有效利用,有特殊的功能。因此,将房产税划分为财产税无疑是合理的,将应税车辆和船舶按其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征的车船税划分为财产税也是无可置疑的。

  (四)资源税类。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分为级差资源税和一般资源税。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一般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因此,以矿产品和盐为课税对象的资源税应纳入其中。同时,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建制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耕地状况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具有明显的资源税级差调节的特点,因此也应将其归入资源税类。

  (五)行为目的税类。

   行为目的税是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其特点为:可选择面较大,设置和废止相对灵活,具有因时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征管办法,有利于国家限制和引导某些特定行为而达到预期的目的。行为目的税法一般适用于国家为实现某些经济政策、限制特定行为并为达一定目的需要而制定。因此,以在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应税凭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印花税,为对特定行为征收的税。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者征收的税,是对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这一行为课税属于行为税。对于耕地占用税,作者将其划分为行为目的税而非流转税,我想是由于流转税具有所有权转移的特点,而纳税人对耕地仅仅拥有使用权而不拥有所有权,耕地占用税和车辆购置税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由于这一差异故不能将其作为流转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都具有级差调节的特点且课税对象均为土地,作者将耕地占用税作为行为目的税而非资源税,我想是由于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活动这一行为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而非像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征收,故将其划分为行为目的税。最后,由于烟叶税是国家引导烟叶种植和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是国家对烟草实行“寓禁于征”政策的延续,故将烟叶税划分为目的税。

  参考文献:

  [1]韩宏.关于我国税收分类的若干问题[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3,(7).

  [2]吴俊培.现代财政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摘要】本文在梳理我国税种分类原则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税种分类的主要方法,并对各税种的归类问题做出自己的分析及思考,希望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问题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税种,分类,流转税,行为目地税

  一、背景介绍

  由于研究的目的不同,对税收分类可以采用各种不同的标准,从而形成不同的分类方法。其中,按课税对象的性质或特征可以将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分为五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目的税类。

  二、按课税对象的性质进行税种分类

  文章主要对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的分类提出与主流不同的观点,同时提出充分的论证。我认为,作者之所以会提出这样的分类方法主要基于对五大类税各自的特点、各税种的税收要素以及分类方法内涵的把握进行的,具体如下:

  (一)流转税类。流转税指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其特点为:第一,以商品、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一般不受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变化的影响,可以保证国家能够及时、稳定、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第二,一般具有间接税的性质,特别是在从价征税的情况下,税收与价格的密切相关。因此,流转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属于流转税。同时作者又提出,将车辆购置税和城建税也作为流转税,这是有一定理论依据的。

  将车辆购置税作为流转税而非行为目的税,作者虽然没有明确说明理由,但我的理解如下:既然是按课税对象的性质而非课税目的来划分,车辆购置税对购置使用的特定车辆按其价款征收10%的比例税,为在流通环节征收,具有流转税的性质。

  将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流转税而非行为目的税,是由于从城建税的课税对象性质来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附加税,其应纳税额是按纳税人在纳税期间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之和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而这三个税都属于流转税,故按其本质来说城建税理应属于流转税。但是,我认为将其称作“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不确切的,因为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但在城市范围内征收,也在县城、乡镇范围内征收,应将其称作“城乡维护建设税”更为确切。

  (二)所得税类。

   所得税是以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收益为计税依据,具有直接税的特点。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归入所得税类毫无疑问,除此之外,作者还将土地增值税归入所得税类而非资源税或财产税,理由如下: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销售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收益,而不是土地资源或房产价值本身。作者认为,土地、房屋是课税对象的载体,而不是课税对象本身,因此将其归入所得税时合理的。

  (三)财产税类。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财产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自然资源和各种科学技术、发明创作的特许权等,国家可以选择某些财产予以课税。财产税属于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它通常不是课自当年创造的价值,而是课自往年度创造价值的各种积累形式。其特点为:第一,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位置固定,标志明显,作为课税对象具有收入上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第二,纳税人的财产情况,一般当地政府较易了解,适宜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有不少国家把这些税种划作地方税收;第三,以财产所有者为纳税人,对于调节各阶层收入,贯彻应能负担原则,促进财产的有效利用,有特殊的功能。因此,将房产税划分为财产税无疑是合理的,将应税车辆和船舶按其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征的车船税划分为财产税也是无可置疑的。

  (四)资源税类。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分为级差资源税和一般资源税。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一般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因此,以矿产品和盐为课税对象的资源税应纳入其中。同时,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建制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耕地状况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具有明显的资源税级差调节的特点,因此也应将其归入资源税类。

  (五)行为目的税类。

   行为目的税是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其特点为:可选择面较大,设置和废止相对灵活,具有因时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征管办法,有利于国家限制和引导某些特定行为而达到预期的目的。行为目的税法一般适用于国家为实现某些经济政策、限制特定行为并为达一定目的需要而制定。因此,以在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应税凭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印花税,为对特定行为征收的税。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者征收的税,是对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这一行为课税属于行为税。对于耕地占用税,作者将其划分为行为目的税而非流转税,我想是由于流转税具有所有权转移的特点,而纳税人对耕地仅仅拥有使用权而不拥有所有权,耕地占用税和车辆购置税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由于这一差异故不能将其作为流转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都具有级差调节的特点且课税对象均为土地,作者将耕地占用税作为行为目的税而非资源税,我想是由于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活动这一行为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而非像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征收,故将其划分为行为目的税。最后,由于烟叶税是国家引导烟叶种植和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是国家对烟草实行“寓禁于征”政策的延续,故将烟叶税划分为目的税。

  参考文献:

  [1]韩宏.关于我国税收分类的若干问题[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3,(7).

  [2]吴俊培.现代财政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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