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息化建设初探_马叶敏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

2012年第 68 期

法院信息 化建设初探

马叶敏(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 法学硕士) 郭 叶(北大法律信息网 主编)

【摘 要】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人类已经站在了信息时代的门槛上,时代开始对传统的司法审 判方式提出挑战。司法信息化是信息化社会的必然要求和产物,信息技术将在司法系统中发挥越 来越重要的作用。法院信息化是司法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取得 了一定成效,但总体来讲仍处在起步阶段,各地法院的信息化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各地法院要从 自身实际出发,合理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做好自己的信息化建设。 在本篇文章中,笔者首先阐述了法院信息化的概念和重要意义,然后介绍了国内外法院信息化 建设的发展状况,接着笔者分析了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局限性及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 困难,最后归纳总结了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我国法院信息化建 设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信息化 法院信息化 机器判案 北大法宝

引 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产业 正在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和支柱产 业。以计算机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与各行各业 日渐融合,有效地促进和推动了各行各业的 信息化发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信息化进 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司法系统必将不 可抗拒地进入信息网络时代。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与时俱进的时代 精神,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早在2002年, 最高人民法院就制定了《人民法院计算机信 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计 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2005年,最 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国家“十一五”规划期 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规划》,明确了人民法 院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2007年,最高人 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

息化工作的决定》,强调了信息化在法院工 作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各级地方法院 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纷纷进行信 息化改革,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法院信息化概述 (一)相关概念 概念是构成问题的基本元素,也是用以 分析问题的基本工具。由于概念本身表达了 一种价值立场和理论视角,因此,对相关基 础概念的准确界定对于研究目的的实现具有 根本意义。所以,本文将从概念入手对法院 信息化的相关问题予以阐述。 在我国,司法机关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机关,狭 义的司法机关仅指人民法院。关于信息化的 概念,有学者认为,信息化是以信息技术广 泛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为核

心、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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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为基础、信息产业为支撑、信息人才为依 托,以法规、政策、标准为保障的综合体 系; 有学者认为,信息化就是计算机、通 信和网络技术的现代化;还有学者认为, 信息化就是从物质生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 向信息产业占主导地位社会转变的发展过 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2006 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将信 息化定义为: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 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 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 史进程。 笔者认为,司法信息化有广义和狭义之 分。广义的司法信息化,主要是指在民事、 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活动中,从案件的立 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执行、结案的各 个环节,通过综合运用信息技术、计算机技 术以及网络技术,来达到提高司法系统管理 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司法程序公正和实体 公正的系统建设工程。广义的司法信息化涉 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 等多个部门,包括侦查工作、检察工作、审 判工作、监狱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狭义的司法信息化,仅指法院信息化, 是指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充分利用现代 科技手段,搭建计算机网络硬件、软件平 台,利用现代通信网络,实现人民法院信息 采集、制作、传输、发布、存储、利用手段 的现代化,实现法院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的 系统建设工程。法院信息化是司法信息化的 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审判流程、司法政务、 队伍管理等各个方面,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 院的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进 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笔者在 本篇文章中将主要探讨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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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问题。 (二)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意义 法院信息化是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必然 要求和产物。对法院自身而言,信息化有助 于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工作质量,提升审判 力;对外而言,信息化有助于司法便民,服 务社会,提高法院公信力。具体来讲,法院 信息化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院信息化可以保证审判流程的公 开,从而促进实体公正 实践证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 院通过信息化可以实现电脑立案,从而减少 私自立案和随意销案的现象;排期法官利用 电脑自动生成承办法官、书记员、开庭时间 和地点,并自动将案件有关信息直接发送给 承办法官,可以减少“人情案”的存在。另 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能够充分利用数 据、语音、图像等处理手段,真实地记录审 判的全过程,并且根据需要,可以使审判的 各个环节像

播放电影一样真实再现,使审判 真正成为阳光下的审判。阳光审判保证了诉 讼程序的公开、公正,从而促进案件实体结 果的公平正义。 2.信息化可以提高审判效率 西方法谚云: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公 正和效率始终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人民法 院在保证案件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同时, 还必须保证诉讼不迟延。法院通过信息化建 设,可以实现自动化、无纸化办公,从立 案、排期、送达、到法庭记录甚至判决文书 的生成,完全通过电脑在网络上进行,不仅 降低了诉讼成本,还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另外,部分法院在审判应用系统上设置红、

①汪维余,张荣:《新军事变革与信息化战争》,人民日 报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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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绿三种审限预警指示灯,可以提示法官 及时审理即将超过审理期限的案件,从根本 上防止人为拖延和超审限办案情况的发生。 可见,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的应用,对于解 决我国诸多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诉 讼拖延”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3.信息化可以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审 判流程规范化 法院工作全面信息化后,每个案件从 立案到结案的各个环节,都按既定的轨道运 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 促进了审判流程的规范化。另外,法院信息 化,能够实现从表格式的静态的事后管理到 网络式的动态的全程监督的转变。网络将根 据个人的职权范围设定每个人的操作权限, 每名法官可以通过网络查阅到管理范围内的 有关资料,了解、掌握工作情况,进行必要 的管理和监督。如业务庭长可以通过网络对 全庭的审判工作负责和监督,主管院长也可 以通过网络对分管的案件进行审批,院长可 以通过网络对全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全面的监 督。这样,通过信息化系统的层层监督,案 件的运行位置始终处在严密监控之中,从客 观上保障了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4.信息化有助于提高法院公信力,建设 服务型司法 通过法院信息化建设,人民群众可以 通过电子开庭公告和触摸屏系统,了解诉讼 信息、开庭信息;通过人民法庭电子签章系 统,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 通过法院的门户网站,可以实现个案信息查 询、案例查询、远程申诉等功能。诸如此类 等一系列便民设施的建设,一定程度上满足 了当事人及社会群众对法院审判管理的信息 需求,有助于提高法院的公信力,推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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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进程并促进服务型司法的形成。 二、国内外现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探讨我国法 院信息化的实现路径之前,有必要考察国内 外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实际状况,以

期从中找 到一些共同的规律性的东西,为我们提供参 考。 (一)国外现状 发达国家法院的计算机应用比较普遍,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 无 论是在法庭还是其他部门,均采用计算机管 理,基本上实现了办公自动化。 1.美国 在美国,法院通过“法院电子记录公共 访问系统”( 2001 年开始) 和“案件管理和 案件电子档案系统”( 1996 年开始) ,实行 法院数字化管理,也使公民实现了通过电子 平台获得法院信息的权利。其中,法院电子 记录公共访问系统是一个可以获取联邦法院 文件的公共电子平台,其提供的信息包括: 诉讼参与人名单,汇编的案例相关信息,诉 讼的立案登记情况,上诉法院的意见,判决 或案件处理情况等等。 ① 案件管理和案件电 子档案系统是为了法院履行记录保管的法律 义务而建立的。另外,在美国,除可以要求 审讯录像在法庭上公开播放外,将法庭录音 录像提供在公共网络上,也成了最近几年美 国司法改革的新举措。 2.德国 德国的司法信息化可以追溯到1975年, 其中,比较有特色的措施有:(1)动化督 促程序,即由电脑审查当事人的申请书,并 发出督促决定;(2)电子签章,德国颁布了

①高一飞:论数字化时代美国审判公开的新发展及其对我 国的启示,载于《学术论坛》201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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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章法》,赋予电子签章在民事证据 法中的私文书效力; (3)电视会议,法庭 可以通过多方电视会议的方式进行取证、法 庭审查;(4)颁布《送达改革法》,规定法 院可以以电子文件方式向当事人送达。 3.新西兰 在新西兰的法院系统,发送传票均采 用计算机联网,有专门机构统一送达。在法 庭中,计算机应用技术比较先进,采用电视 电话庭审系统和电子记录等高科技设备,证 人可以不用出庭作证,甚至被告人在看守所 也可直接参加庭审。新西兰的速录系统很有 特色,庭审活动通过麦克风传到另一间办公 室,由若干名速录员用电脑记录庭审内容, 庭审后15分钟即可提供庭审笔录,1小时后可 将审判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发给当事人和 法官。

②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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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不同程度的实行。我国法院的计算机应 用和自动化办公的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虽 然有一定的差距,但这几年也有了长足的发 展。具体而言,现阶段,我国法院信息化建 设具有以下特点: 1.总体来讲,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尚处 在起步阶段 虽然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在近几年取 得了一定成绩,但总体来讲,仍处在起步阶 段,实现完全的信息化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 走。比如,有的法院建立了局域网络和购

置 了《法院信息管理系统》办公管理软件,但 运行效果不好;有的法院由于管理系统的原 因,局域网络未投入正常运行,造成现有资 源的闲置和进一步发展的困难;有的法院的 信息化建设已具有一定基础,但由于缺少信 息化建设必需的网络或相应的硬件,未配置 办公管理软件,微机的运用仅限于文字处理 和单机版的司法统计等工作。 2.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很不平衡 受经济条件、司法观念、法官素质等因 素的影响,法院信息化建设在我国发展极不 平衡。比如,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的部分 法院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建立了成熟的网 上办公系统,实现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 同步生成,实现了审判流程微机管理,书记 员直接应用笔记本电脑进行庭审记录,总体 上基本实现了常规办公无纸化、档案管理电 子化、流程监控网络化和庭审记录电脑化。

①[德]罗森贝克•施瓦布•哥特瓦尔德,李大雷译:《德国 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 ②白润博:信息化手段在司法行政与审判工作的作用, 中国法制新闻网:http://www.chinalnn.com/Html/ Article/Class77/Class79/79_276730_P2.html。 ③人民法院实现信息化科技化管理是发展的趋势,来源于 法学论文库:http://www.365lvshi.com/lilun/08a/712. html。

4.加拿大 加拿大从1995年开始建设法院系统专 用的计算机网络,内容分为三个层级,即公 众服务部分、法院工作人员部分和法官服务 部分。其中法官服务部分是核心,实行严格 的身份认证,只能由法官使用,其他人不能 进入。法官服务部分设置有法官数据库、判 例数据库、案件数据库、法官讨论区和聊天 区等。另外,加拿大法院的视频系统已实现 了全国法院联网,并且同监狱联网,有些案 件的当事人甚至刑事被告人可以通过视频系 统参加庭审。为保证证人的人身安全,可以 通过技术手段对证人的面部特征、声音进行 技术处理后再让其出庭作证。另外,法院还 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异地远程取证、质 证。③ (二)国内现状 近年来,数字化建设在我国各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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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经济条件落后地 区,个别法院的个别法官还不会用电脑,或 者把电脑只当打字机使用,造成了资源的闲 置和极大浪费。 3. 法院信息化建设面临很多困难 首先,信息化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 入,经费缺口较大已经成为很多法院信息化 建设面临的首要困难。其次,政法干警信息 化意识薄弱。在基层法院,有相当一部分老 同志甚至包括一部分年轻同志,由于对计算 机知识的缺乏,管理和应用计算机水平能力 不足, 在审判管理流程的数

据录入等各方面 都存在一定的困难。 再次,信息化建设需 要懂法律、懂网络和懂管理的复合人才,复 合人才紧缺也成为制约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瓶 颈。 三、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局限性 任何事物均具有两面性。我们在认识到 信息化建设重要性的同时,也应对其局限性 有清醒认识。只有充分考虑到信息化建设的 局限性,并想方设法加以解决,才能推动信 息化建设这项系统工程健康、稳定的向前发 展。 (一)法官可能填写与审判实践不相符 的虚假审判信息 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 案件审理质量,提升法院管理水平和工作效 率。然而,案件的相关审判信息均是法院工 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办理后填写录入 的,为了使案件的审理过程更符合法律规 定,避免自身利益受到影响,他们可能会在 录入有关信息时抱有利己的思想,使案件档 案“格式化”,即录入时对有关信息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筛选,比如,更改案 件的结案日期,以保证案件在法律规定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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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期限内审结。由于当前尚无针对不严格按 照规范要求输入案件信息的行为有效的约 束,势必造成虚假信息的泛滥及真实信息供 给的不足。此后根据含有某种水分的审判管 理信息,所进行的后续分析与评价性的审判 科学性值得推敲。审判管理信息的不真实, 将从根本上制约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成败。② (二)法院信息化可能会导致过分监 督,从而影响司法活跃 法院信息化完全建立后,各审判庭庭长 和法院院长可以随时通过网络监督、检查案 件承办法官的办案情况,在这一过程中,法 官办案的每一个细节都被电脑完整的记录了 下来,上级领导可以据此对法官作出综合评 价。但是,司法活动强调法官独立办案,通 过电子平台、显示器对法官的过分监督,可 能使法官只考虑如何应付领导的监督,进而 影响法官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独立判案, 抑制了司法活跃。当然,对于素质比较高的 法官,这样的监督不算什么,但是在法官素 质较低的法院,则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这样的 问题。 (三)通过电子平台将信息公开,可能 会影响司法权威 近年来,随着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 法官培训等制度逐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各级 法院的法官素质也在不断提升。有人认为, 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所有的公务人员 的平均素质是最高的,但是尽管如此,也有 一部分法官的素质不能令人满意。他们的司 法审判过程能否通过公开的方式展示,如果 展示会不会有损法院形象,会不会影响司法

①刘义生,李润海:法院信息化工作的现状及应对,载于 《人民司

法》2008年第11期。 ②张永进:对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化改革的反思,载于 《三峡大学学报》201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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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这都是信息化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问 题。另外,过渡依赖于信息化平台,过度关 注、过度尊重民意也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和 司法权威。 (四)对“机器判案”的质疑 近年来,某法院开发研制了一套“电脑 量刑”的法律软件:输入案件的具体定罪情 节,电脑就能给出一个量刑参考。法院研制 该软件的目的在于通过把具有强大记忆和检 索功能的电脑运用到司法审判中,从而弥补 了法官这一“人为因素”对量刑的影响,进 而起到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一定程度上 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的作用。 这一目 的本身是好的,但是,随之而来的质疑却从 未间断过。首先,司法是一个能动的过程, 充满了法官基于经验和良知的各种选择与判 断,“电脑量刑”会抹杀掉司法过程中的这 种能动性,容易造成大量案件表面的合法却 实质的不公。其次,要做到“同案同判”, 法官首先要做的就是判定该案件和其他哪些 案件是“同案”。将衡量是否“同案”的难 题交给机器或者企图通过一定标准的设定来 达到机器分辨出“同案”的目的,无异将这 一过程过于简单化、机械化和理想化。最 后,机器最终还是人在操作,利用“机器判 案”这种方式能否达到对法官的监督制约始 终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四、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具体构想 (一)法院信息化建设应坚持的原则 我们在学习任何一门法律学科时,总要 先学习这门学科的基本原则;立法机关在制 定任何一部法律时,也总要首先确定这部法 律的基本原则。法律原则无论是对法的创制 或实施,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进行法院信 息化建设时,也必须首先确立信息化建设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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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的原则,以保障司法的和谐、统一。 1.统一规划、逐步发展原则 计算机网络管理与人工管理最大的不 同,就在于其标准和规范的统一。如果不统 一,上下级法院就联不起来,网络就无法正 常运行,信息资源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共 享和处理,影响网络功能的发挥。所以,信 息化建设一定要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 划”的原则。 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 能一蹴而就。要正确认识全国法院工作和经 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现实,进行统筹规划, 制定建设目标、范围和进度,切实做到系统 建设在全面规划的前提下,分阶段逐步实 施。在信息化建设中不强求“一刀切”,坚 决克服不切实际的盲目建设或与其他法院攀 比的现象。 2.平衡原则 首先,要坚持信息

公开与司法权威的 平衡。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信 息公开,但是,如前所述,如果过度公开信 息,不仅会影响到法官的个人声誉,还会有 损法院的形象,甚至影响整个司法权威。因 此,法院信息化进程中,一定要掌握信息公 开的“度”,明确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 不能公开,哪些信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公开,处理好信息公开与司法权威之间的关 系。 其次,要坚持司法便捷与司法活跃的 平衡。信息技术的应用为法官办案带来极大 便利的同时,也可能使法官过度依赖信息软 件,不愿意积极思考,从而产生惰性。因 此,在信息化建设中,要注重开发能够充分

①来源于垫江法院网:http://www.djcourt.gov.cn/ Information/InformationDisplay.asp?NewsID=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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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法官积极性的软件,防止“法官过度依 靠软件、怠于思考”的局面形成。 3.全面原则 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复杂工程,涉及 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不仅包括审判管理 信息化,还包括法院队伍建设信息化、执行 机制信息化、后勤保障信息化等等。其中审 判管理信息化是重点,囊括了从立案到结案 的所有程序,完善的审判管理信息化要求建 立案件管理系统,审判指导系统,法律法规 资源库系统,审判监督系统,审判文书、数 据分析统计系统,教育、考核系统,公众服 务系统等。 只有既抓好重要环节的建设, 又坚持全面原则,才能保证信息化工程健 康、快速的发展。 4.强化服务原则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法治进 程的不断加快,公民的权利观念日益增强。 司法环境的发展变化导致人民群众的司法需 求日益增长,人民法院依靠传统的工作模式 已很难适应新的形势。法院提供的有限司法 资源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 矛盾已成为法治进程中的主要矛盾之一。因 此,信息化建设中,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 术,按照实用先进、亲和便捷的原则,加强 国际互联网站的建设,开展法制宣传、为公 众提供法律查询、诉讼指南、电子公告等便 民服务,使司法环境进一步优化,实现信息 系统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二)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路径 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高科技含量、 高资金投入的系统工程。各级法院搞信息化 建设,应在统一规划、合理部署的前提下, 以审判管理工作为核心,从自身实际条件出 发,合理借鉴国外及我国先进法院信息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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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中积累的经验,选择实用、安全、性能高 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构建先进、可靠、实 用的网络信息系统。 1.各级法院法官要树立科技化、数字化 的办公理念,充分认

识信息化的意义 信息化不是简单地用计算机代替手工劳 动,也不是将传统的管理方式照搬到计算机 网络中,而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引进现代 管理理念,对落后的经营方式、僵化的组织 结构、低效的管理流程等,进行全面而深刻 的革命。 ②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物质决 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因 此,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不仅要有先进 的办公设备,更重要的是要有具有现代办公 意识和科技化管理理念的法官。唯有如此, 法官才能正确认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才能高效率的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办案。科技 意识对于法院领导阶层尤其重要,只有领导 干部充分发挥模范作用,在日常工作中处处 强调信息化的重大效用,才能提高其他法官 学习先进技能的积极性。 2.从实际出发,合理借鉴,建设与自身 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化工程 当前,各级法院尤其是信息化建设薄弱 的法院,应当赶紧行动起来,向发达国家学 习、向先进法院学习,结合自身法院的发展 实际和现有条件,制定出与自身法院发展相 适应的信息化改造、建设工程。具体内容应 包括: (1)办公信息化 办公信息化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基础。 办公信息化体现在办公无纸化、办公流程自

①王立:信息时代对司法审判的挑战——兼论未来法庭, 载于《法律适用》2005年第4期。 ②朱宁贤:计算机辅助司法( CAJ) ,载于《理论与实践 探讨》,200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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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化、办公数据信息化和资料存档电子化等 几个方面。现代化的办公手段,能够加强办 公管理,实现办公流程及数据资料的计算 机网络化,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办公 数据的准确性和办公流程的高效性。法院实 现办公信息化,所有的诉讼材料,包括起诉 书、答辩状、证据材料、委托授权书、辩护 词、代理词、法庭记录、判决文书等等,都 实行电子化收发、电子化管理和存档,这样 查询、调阅诉讼材料时非常方便,不仅节约 了法院的办案成本,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 还大大节约了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2)审判管理及法庭建设信息化 审判工作是法院的主要工作,庭审环节 是诉讼活动的关键环节,所以,审判管理信 息化和法庭建设信息化就顺利成章地成为法 院信息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所谓审判管理信 息化,就是运用信息技术对案件的整个审理 过程进行网络化管理,使每个案件从立案开 始就进入既定的运行轨道,从而保障审理过 程的公开透明,实现流程控制的透明化、审 判活动的网络化和案件数据的电子化。 法庭建设信息化包括硬件建设和软件建 设两方面内容:在硬件

建设方面,各级法院 要根据自己的财力状况,逐步为各法庭配齐 监控设备、音频设备、视频设备、证据展示 设备等现代化的电子设备,为现代化庭审方 式提供良好的硬件环境;在软件建设方面, 为更方便地开展审判工作,各法院要结合自 身现实条件,自己研发、与商家合作研发或 购买与审判工作配套的法律软件,最大限度 的满足办案法官的合理需求。 (3)队伍建设信息化 队伍建设信息化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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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保障。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综合性极强 的系统工程,完成这项工程,既需要专家型 人才,又需要复合型人才。因此,必须实现 信息化队伍的科学配置,构建一支既有法律 人才、又有一定比例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的队伍。队伍建设信息化包括人事档案管理 信息化、监督考核机制信息化、法官培训信 息化等内容。为配合国家提高法官、检察官 专业素质的要求,法律远程业务培训在近几 年发展的如火如荼,譬如,北大英华公司与 北京大学合作,为全国司法系统提供的法学 远程学历教育支持,建立了全国最大的司法 干部远程培训网,有效提升了法检系统的学 历层次和队伍文化专业结构。另外,还可以 通过开展网上经验交流、在线理论研讨等形 式,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 (4)执行机制信息化 执行机制信息化是法院信息化建设必不 可少的组成部分。当前,各级法院在信息化 进程中,往往只重视审判管理信息化,忽视 了执行机制的信息化建设,使得“执行难” 问题依然得不到有效解决。执行机制信息化 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用计算机把每年执行 的案件情况全部控制管理起来,建立统一数 据库,实现分类查询,合理配置人员,建立 科学的执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二是利用 网络统一指挥调度本部门及下级执行力量, 集中优势,发挥网络作用,以适应执行工作 灵便、快捷、高效、多样化的特点;三是通 过网络或专线电话接受社会对隐匿财产线索 的举报,开展网上执行业务咨询,监督违法 违纪的人员和案件。①

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信息化——现代法院的标 志,载于《山东审判》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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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信息化建设需要一套功能强大的 法律软件作支撑 如前所述,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 意义就是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因此,如何 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就成为信息化建设的重 要方面。笔者认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除了依赖于法官个人素质的提升外,还需要 一套功能强大的智能法律软件作支撑。 关于法院信息化建设所需的法律软件, 笔者在此不

得不提及《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 持系统》。该系统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北大 英华公司在“北大法宝”专业法律数据库 ① 的基础上合作研发的,是一种在计算机局域 网、广域网或单机上使用、以法律法规规章 司法解释检索为核心,对审判工作中法律应 用过程进行全方位支持的数据库系统。该系 统于2003年底开始在全国法院推广,目前已 经有26个省市的高院、中院及基层法院配备 了该系统。其广泛使用极大地提高了法院审 判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 一项重要成果。 笔者认为,法院信息化建设所需的法律 软件,需具备以下功能: 首先,需具备权威的法律法规检索功 能。该软件不仅要能提供全面、权威的法律 法规、司法解释查询服务,还要具备一定的 智能联想功能,以最大限度的满足法官判案 的需要。比如,当法官检索某一法律条文 时,该软件会自动弹出与之相关的司法解 释,立法背景资料,学术论文,以及引用该 条文的司法案例、裁判文书等等。 第二,需具备实用的司法案例检索功 能。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权威法院的 优秀判决书对法官审理同类案件仍然具有重 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法院信息化要求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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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软件提供的司法案例不是杂乱无章的,而 是按案由、案件情节、审理程序、审理法院 等字段进行分类筛选的,法官可以利用该功 能轻松地查询同一案由、同一案件情节、同 一法律依据、同一法院审理的所有司法案 例。 第三,需具备法学文献检索功能。法 院信息化建设所需的法律软件不仅要能对法 官判案起到帮助作用,还要方便法官学习研 究,提高自身的法学素养。因此,该软件还 需具备法学文献检索功能,以帮助法官提高 法学理论水平和学术水平。 第四,该软件需具备“智能纠错”功 能。如前文所述,公开质量不高的判决文书 会损害司法形象,只有保证判决文书的质 量,才能保证司法权威。目前,“北大法 宝” ② 专业法律数据库已推出裁判文书纠错 系统,可对裁判文书的字词问题、文书逻 辑、文书结构、法律引用和关键信息进行纠 错,可实现将文书字体、字号、段间距、行 间距等格式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文书规范的 要求呈现。 4.法院信息化要着力加强便民服务设施 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不仅要能够提高法 院内部各项工作的效率,更要促使法院成为 “为民服务”的平台。目前,有些法院已经 实现了利用网站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指南、 法律法规、公开案例、诉讼问答、诉讼收 费、监督投诉等服务,但信息化建设“服务

①“北大法宝”法律专业数据库V5版:http://www. pkul

aw.cn/。 ②“北大法宝”是由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与北大英华科 技有限公司联合推出的智能型法律信息一站式检索平台, 包括“法律法规”、“司法案例”、“法学期刊”、“专 题参考”、“英文译本”五大检索系统,是目前我国最成 熟、最专业、最先进的法律信息全方位检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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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效能不应仅限于此,还应满足公众 更多的司法需求:如建立“案件流程网上查 询”系统,当事人输入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即 可轻松查询案件的承办法官、进入到哪个环 节等信息;建立“远程立案”系统,使当事 人足不出户即可将案件事实及自己的诉求告 知法院;建立“公开审判实时点播”系统, 将具有指导意义的经典案例的审判过程在网 上同步公开,拉近群众与法院的距离,方便 群众进行监督等等。只有最大化的为人民着 想,高效地为人民提供便利和法律服务,人 民群众才会相信法律,自觉遵行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义务,正确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 益。 5.修改三大诉讼法,解决信息化进程中 产生的新问题 三大诉讼法在发挥保障法官依法履行司 法审判职能的同时,也正在受到信息时代的 冲击与挑战。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进程不断 加快,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中被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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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新情况、新趋势、新诉求的出现,正触 动着每一部诉讼法敏感的“神经末梢”。比 如,信息化建设中,电脑立案、电子签章、 电子送达、庭审同步直播等将被广泛采用, 而如何规范这些现代化的运作方式,出现问 题如何加以解决,三大诉讼法均没有涉及。 所以,要搞好信息化建设,必须根据信息化 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修改三 大诉讼法,填补法律空白。 结 语 法院信息化是司法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 分,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不仅可以提高审 判质量和效率,改善法院内部管理,而且也 有利于规范诉讼行为,节约诉讼资源,促进 资源共享,方便群众诉讼,进而有效提升司 法权威和司法形象。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一项 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搞好信息化,需要各级 法院从实际出发,统一规划,精心设计,周 密部署,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设与 自身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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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 68 期

法院信息 化建设初探

马叶敏(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 法学硕士) 郭 叶(北大法律信息网 主编)

【摘 要】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人类已经站在了信息时代的门槛上,时代开始对传统的司法审 判方式提出挑战。司法信息化是信息化社会的必然要求和产物,信息技术将在司法系统中发挥越 来越重要的作用。法院信息化是司法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取得 了一定成效,但总体来讲仍处在起步阶段,各地法院的信息化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各地法院要从 自身实际出发,合理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做好自己的信息化建设。 在本篇文章中,笔者首先阐述了法院信息化的概念和重要意义,然后介绍了国内外法院信息化 建设的发展状况,接着笔者分析了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局限性及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 困难,最后归纳总结了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我国法院信息化建 设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信息化 法院信息化 机器判案 北大法宝

引 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产业 正在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和支柱产 业。以计算机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与各行各业 日渐融合,有效地促进和推动了各行各业的 信息化发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信息化进 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司法系统必将不 可抗拒地进入信息网络时代。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与时俱进的时代 精神,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早在2002年, 最高人民法院就制定了《人民法院计算机信 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计 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2005年,最 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国家“十一五”规划期 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规划》,明确了人民法 院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2007年,最高人 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

息化工作的决定》,强调了信息化在法院工 作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各级地方法院 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纷纷进行信 息化改革,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法院信息化概述 (一)相关概念 概念是构成问题的基本元素,也是用以 分析问题的基本工具。由于概念本身表达了 一种价值立场和理论视角,因此,对相关基 础概念的准确界定对于研究目的的实现具有 根本意义。所以,本文将从概念入手对法院 信息化的相关问题予以阐述。 在我国,司法机关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机关,狭 义的司法机关仅指人民法院。关于信息化的 概念,有学者认为,信息化是以信息技术广 泛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为核

心、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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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为基础、信息产业为支撑、信息人才为依 托,以法规、政策、标准为保障的综合体 系; 有学者认为,信息化就是计算机、通 信和网络技术的现代化;还有学者认为, 信息化就是从物质生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 向信息产业占主导地位社会转变的发展过 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2006 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将信 息化定义为: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 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 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 史进程。 笔者认为,司法信息化有广义和狭义之 分。广义的司法信息化,主要是指在民事、 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活动中,从案件的立 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执行、结案的各 个环节,通过综合运用信息技术、计算机技 术以及网络技术,来达到提高司法系统管理 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司法程序公正和实体 公正的系统建设工程。广义的司法信息化涉 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 等多个部门,包括侦查工作、检察工作、审 判工作、监狱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狭义的司法信息化,仅指法院信息化, 是指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充分利用现代 科技手段,搭建计算机网络硬件、软件平 台,利用现代通信网络,实现人民法院信息 采集、制作、传输、发布、存储、利用手段 的现代化,实现法院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的 系统建设工程。法院信息化是司法信息化的 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审判流程、司法政务、 队伍管理等各个方面,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 院的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进 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笔者在 本篇文章中将主要探讨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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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问题。 (二)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意义 法院信息化是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必然 要求和产物。对法院自身而言,信息化有助 于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工作质量,提升审判 力;对外而言,信息化有助于司法便民,服 务社会,提高法院公信力。具体来讲,法院 信息化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院信息化可以保证审判流程的公 开,从而促进实体公正 实践证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 院通过信息化可以实现电脑立案,从而减少 私自立案和随意销案的现象;排期法官利用 电脑自动生成承办法官、书记员、开庭时间 和地点,并自动将案件有关信息直接发送给 承办法官,可以减少“人情案”的存在。另 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能够充分利用数 据、语音、图像等处理手段,真实地记录审 判的全过程,并且根据需要,可以使审判的 各个环节像

播放电影一样真实再现,使审判 真正成为阳光下的审判。阳光审判保证了诉 讼程序的公开、公正,从而促进案件实体结 果的公平正义。 2.信息化可以提高审判效率 西方法谚云: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公 正和效率始终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人民法 院在保证案件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同时, 还必须保证诉讼不迟延。法院通过信息化建 设,可以实现自动化、无纸化办公,从立 案、排期、送达、到法庭记录甚至判决文书 的生成,完全通过电脑在网络上进行,不仅 降低了诉讼成本,还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另外,部分法院在审判应用系统上设置红、

①汪维余,张荣:《新军事变革与信息化战争》,人民日 报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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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绿三种审限预警指示灯,可以提示法官 及时审理即将超过审理期限的案件,从根本 上防止人为拖延和超审限办案情况的发生。 可见,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的应用,对于解 决我国诸多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诉 讼拖延”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3.信息化可以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审 判流程规范化 法院工作全面信息化后,每个案件从 立案到结案的各个环节,都按既定的轨道运 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 促进了审判流程的规范化。另外,法院信息 化,能够实现从表格式的静态的事后管理到 网络式的动态的全程监督的转变。网络将根 据个人的职权范围设定每个人的操作权限, 每名法官可以通过网络查阅到管理范围内的 有关资料,了解、掌握工作情况,进行必要 的管理和监督。如业务庭长可以通过网络对 全庭的审判工作负责和监督,主管院长也可 以通过网络对分管的案件进行审批,院长可 以通过网络对全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全面的监 督。这样,通过信息化系统的层层监督,案 件的运行位置始终处在严密监控之中,从客 观上保障了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4.信息化有助于提高法院公信力,建设 服务型司法 通过法院信息化建设,人民群众可以 通过电子开庭公告和触摸屏系统,了解诉讼 信息、开庭信息;通过人民法庭电子签章系 统,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 通过法院的门户网站,可以实现个案信息查 询、案例查询、远程申诉等功能。诸如此类 等一系列便民设施的建设,一定程度上满足 了当事人及社会群众对法院审判管理的信息 需求,有助于提高法院的公信力,推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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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进程并促进服务型司法的形成。 二、国内外现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探讨我国法 院信息化的实现路径之前,有必要考察国内 外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实际状况,以

期从中找 到一些共同的规律性的东西,为我们提供参 考。 (一)国外现状 发达国家法院的计算机应用比较普遍,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 无 论是在法庭还是其他部门,均采用计算机管 理,基本上实现了办公自动化。 1.美国 在美国,法院通过“法院电子记录公共 访问系统”( 2001 年开始) 和“案件管理和 案件电子档案系统”( 1996 年开始) ,实行 法院数字化管理,也使公民实现了通过电子 平台获得法院信息的权利。其中,法院电子 记录公共访问系统是一个可以获取联邦法院 文件的公共电子平台,其提供的信息包括: 诉讼参与人名单,汇编的案例相关信息,诉 讼的立案登记情况,上诉法院的意见,判决 或案件处理情况等等。 ① 案件管理和案件电 子档案系统是为了法院履行记录保管的法律 义务而建立的。另外,在美国,除可以要求 审讯录像在法庭上公开播放外,将法庭录音 录像提供在公共网络上,也成了最近几年美 国司法改革的新举措。 2.德国 德国的司法信息化可以追溯到1975年, 其中,比较有特色的措施有:(1)动化督 促程序,即由电脑审查当事人的申请书,并 发出督促决定;(2)电子签章,德国颁布了

①高一飞:论数字化时代美国审判公开的新发展及其对我 国的启示,载于《学术论坛》201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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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章法》,赋予电子签章在民事证据 法中的私文书效力; (3)电视会议,法庭 可以通过多方电视会议的方式进行取证、法 庭审查;(4)颁布《送达改革法》,规定法 院可以以电子文件方式向当事人送达。 3.新西兰 在新西兰的法院系统,发送传票均采 用计算机联网,有专门机构统一送达。在法 庭中,计算机应用技术比较先进,采用电视 电话庭审系统和电子记录等高科技设备,证 人可以不用出庭作证,甚至被告人在看守所 也可直接参加庭审。新西兰的速录系统很有 特色,庭审活动通过麦克风传到另一间办公 室,由若干名速录员用电脑记录庭审内容, 庭审后15分钟即可提供庭审笔录,1小时后可 将审判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发给当事人和 法官。

②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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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不同程度的实行。我国法院的计算机应 用和自动化办公的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虽 然有一定的差距,但这几年也有了长足的发 展。具体而言,现阶段,我国法院信息化建 设具有以下特点: 1.总体来讲,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尚处 在起步阶段 虽然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在近几年取 得了一定成绩,但总体来讲,仍处在起步阶 段,实现完全的信息化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 走。比如,有的法院建立了局域网络和购

置 了《法院信息管理系统》办公管理软件,但 运行效果不好;有的法院由于管理系统的原 因,局域网络未投入正常运行,造成现有资 源的闲置和进一步发展的困难;有的法院的 信息化建设已具有一定基础,但由于缺少信 息化建设必需的网络或相应的硬件,未配置 办公管理软件,微机的运用仅限于文字处理 和单机版的司法统计等工作。 2.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很不平衡 受经济条件、司法观念、法官素质等因 素的影响,法院信息化建设在我国发展极不 平衡。比如,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的部分 法院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建立了成熟的网 上办公系统,实现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 同步生成,实现了审判流程微机管理,书记 员直接应用笔记本电脑进行庭审记录,总体 上基本实现了常规办公无纸化、档案管理电 子化、流程监控网络化和庭审记录电脑化。

①[德]罗森贝克•施瓦布•哥特瓦尔德,李大雷译:《德国 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 ②白润博:信息化手段在司法行政与审判工作的作用, 中国法制新闻网:http://www.chinalnn.com/Html/ Article/Class77/Class79/79_276730_P2.html。 ③人民法院实现信息化科技化管理是发展的趋势,来源于 法学论文库:http://www.365lvshi.com/lilun/08a/712. html。

4.加拿大 加拿大从1995年开始建设法院系统专 用的计算机网络,内容分为三个层级,即公 众服务部分、法院工作人员部分和法官服务 部分。其中法官服务部分是核心,实行严格 的身份认证,只能由法官使用,其他人不能 进入。法官服务部分设置有法官数据库、判 例数据库、案件数据库、法官讨论区和聊天 区等。另外,加拿大法院的视频系统已实现 了全国法院联网,并且同监狱联网,有些案 件的当事人甚至刑事被告人可以通过视频系 统参加庭审。为保证证人的人身安全,可以 通过技术手段对证人的面部特征、声音进行 技术处理后再让其出庭作证。另外,法院还 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异地远程取证、质 证。③ (二)国内现状 近年来,数字化建设在我国各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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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经济条件落后地 区,个别法院的个别法官还不会用电脑,或 者把电脑只当打字机使用,造成了资源的闲 置和极大浪费。 3. 法院信息化建设面临很多困难 首先,信息化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 入,经费缺口较大已经成为很多法院信息化 建设面临的首要困难。其次,政法干警信息 化意识薄弱。在基层法院,有相当一部分老 同志甚至包括一部分年轻同志,由于对计算 机知识的缺乏,管理和应用计算机水平能力 不足, 在审判管理流程的数

据录入等各方面 都存在一定的困难。 再次,信息化建设需 要懂法律、懂网络和懂管理的复合人才,复 合人才紧缺也成为制约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瓶 颈。 三、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局限性 任何事物均具有两面性。我们在认识到 信息化建设重要性的同时,也应对其局限性 有清醒认识。只有充分考虑到信息化建设的 局限性,并想方设法加以解决,才能推动信 息化建设这项系统工程健康、稳定的向前发 展。 (一)法官可能填写与审判实践不相符 的虚假审判信息 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 案件审理质量,提升法院管理水平和工作效 率。然而,案件的相关审判信息均是法院工 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办理后填写录入 的,为了使案件的审理过程更符合法律规 定,避免自身利益受到影响,他们可能会在 录入有关信息时抱有利己的思想,使案件档 案“格式化”,即录入时对有关信息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筛选,比如,更改案 件的结案日期,以保证案件在法律规定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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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期限内审结。由于当前尚无针对不严格按 照规范要求输入案件信息的行为有效的约 束,势必造成虚假信息的泛滥及真实信息供 给的不足。此后根据含有某种水分的审判管 理信息,所进行的后续分析与评价性的审判 科学性值得推敲。审判管理信息的不真实, 将从根本上制约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成败。② (二)法院信息化可能会导致过分监 督,从而影响司法活跃 法院信息化完全建立后,各审判庭庭长 和法院院长可以随时通过网络监督、检查案 件承办法官的办案情况,在这一过程中,法 官办案的每一个细节都被电脑完整的记录了 下来,上级领导可以据此对法官作出综合评 价。但是,司法活动强调法官独立办案,通 过电子平台、显示器对法官的过分监督,可 能使法官只考虑如何应付领导的监督,进而 影响法官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独立判案, 抑制了司法活跃。当然,对于素质比较高的 法官,这样的监督不算什么,但是在法官素 质较低的法院,则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这样的 问题。 (三)通过电子平台将信息公开,可能 会影响司法权威 近年来,随着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 法官培训等制度逐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各级 法院的法官素质也在不断提升。有人认为, 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所有的公务人员 的平均素质是最高的,但是尽管如此,也有 一部分法官的素质不能令人满意。他们的司 法审判过程能否通过公开的方式展示,如果 展示会不会有损法院形象,会不会影响司法

①刘义生,李润海:法院信息化工作的现状及应对,载于 《人民司

法》2008年第11期。 ②张永进:对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化改革的反思,载于 《三峡大学学报》201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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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这都是信息化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问 题。另外,过渡依赖于信息化平台,过度关 注、过度尊重民意也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和 司法权威。 (四)对“机器判案”的质疑 近年来,某法院开发研制了一套“电脑 量刑”的法律软件:输入案件的具体定罪情 节,电脑就能给出一个量刑参考。法院研制 该软件的目的在于通过把具有强大记忆和检 索功能的电脑运用到司法审判中,从而弥补 了法官这一“人为因素”对量刑的影响,进 而起到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一定程度上 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的作用。 这一目 的本身是好的,但是,随之而来的质疑却从 未间断过。首先,司法是一个能动的过程, 充满了法官基于经验和良知的各种选择与判 断,“电脑量刑”会抹杀掉司法过程中的这 种能动性,容易造成大量案件表面的合法却 实质的不公。其次,要做到“同案同判”, 法官首先要做的就是判定该案件和其他哪些 案件是“同案”。将衡量是否“同案”的难 题交给机器或者企图通过一定标准的设定来 达到机器分辨出“同案”的目的,无异将这 一过程过于简单化、机械化和理想化。最 后,机器最终还是人在操作,利用“机器判 案”这种方式能否达到对法官的监督制约始 终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四、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具体构想 (一)法院信息化建设应坚持的原则 我们在学习任何一门法律学科时,总要 先学习这门学科的基本原则;立法机关在制 定任何一部法律时,也总要首先确定这部法 律的基本原则。法律原则无论是对法的创制 或实施,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进行法院信 息化建设时,也必须首先确立信息化建设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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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的原则,以保障司法的和谐、统一。 1.统一规划、逐步发展原则 计算机网络管理与人工管理最大的不 同,就在于其标准和规范的统一。如果不统 一,上下级法院就联不起来,网络就无法正 常运行,信息资源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共 享和处理,影响网络功能的发挥。所以,信 息化建设一定要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 划”的原则。 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 能一蹴而就。要正确认识全国法院工作和经 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现实,进行统筹规划, 制定建设目标、范围和进度,切实做到系统 建设在全面规划的前提下,分阶段逐步实 施。在信息化建设中不强求“一刀切”,坚 决克服不切实际的盲目建设或与其他法院攀 比的现象。 2.平衡原则 首先,要坚持信息

公开与司法权威的 平衡。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信 息公开,但是,如前所述,如果过度公开信 息,不仅会影响到法官的个人声誉,还会有 损法院的形象,甚至影响整个司法权威。因 此,法院信息化进程中,一定要掌握信息公 开的“度”,明确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 不能公开,哪些信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公开,处理好信息公开与司法权威之间的关 系。 其次,要坚持司法便捷与司法活跃的 平衡。信息技术的应用为法官办案带来极大 便利的同时,也可能使法官过度依赖信息软 件,不愿意积极思考,从而产生惰性。因 此,在信息化建设中,要注重开发能够充分

①来源于垫江法院网:http://www.djcourt.gov.cn/ Information/InformationDisplay.asp?NewsID=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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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法官积极性的软件,防止“法官过度依 靠软件、怠于思考”的局面形成。 3.全面原则 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复杂工程,涉及 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不仅包括审判管理 信息化,还包括法院队伍建设信息化、执行 机制信息化、后勤保障信息化等等。其中审 判管理信息化是重点,囊括了从立案到结案 的所有程序,完善的审判管理信息化要求建 立案件管理系统,审判指导系统,法律法规 资源库系统,审判监督系统,审判文书、数 据分析统计系统,教育、考核系统,公众服 务系统等。 只有既抓好重要环节的建设, 又坚持全面原则,才能保证信息化工程健 康、快速的发展。 4.强化服务原则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法治进 程的不断加快,公民的权利观念日益增强。 司法环境的发展变化导致人民群众的司法需 求日益增长,人民法院依靠传统的工作模式 已很难适应新的形势。法院提供的有限司法 资源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 矛盾已成为法治进程中的主要矛盾之一。因 此,信息化建设中,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 术,按照实用先进、亲和便捷的原则,加强 国际互联网站的建设,开展法制宣传、为公 众提供法律查询、诉讼指南、电子公告等便 民服务,使司法环境进一步优化,实现信息 系统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二)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路径 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高科技含量、 高资金投入的系统工程。各级法院搞信息化 建设,应在统一规划、合理部署的前提下, 以审判管理工作为核心,从自身实际条件出 发,合理借鉴国外及我国先进法院信息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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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中积累的经验,选择实用、安全、性能高 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构建先进、可靠、实 用的网络信息系统。 1.各级法院法官要树立科技化、数字化 的办公理念,充分认

识信息化的意义 信息化不是简单地用计算机代替手工劳 动,也不是将传统的管理方式照搬到计算机 网络中,而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引进现代 管理理念,对落后的经营方式、僵化的组织 结构、低效的管理流程等,进行全面而深刻 的革命。 ②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物质决 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因 此,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不仅要有先进 的办公设备,更重要的是要有具有现代办公 意识和科技化管理理念的法官。唯有如此, 法官才能正确认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才能高效率的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办案。科技 意识对于法院领导阶层尤其重要,只有领导 干部充分发挥模范作用,在日常工作中处处 强调信息化的重大效用,才能提高其他法官 学习先进技能的积极性。 2.从实际出发,合理借鉴,建设与自身 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化工程 当前,各级法院尤其是信息化建设薄弱 的法院,应当赶紧行动起来,向发达国家学 习、向先进法院学习,结合自身法院的发展 实际和现有条件,制定出与自身法院发展相 适应的信息化改造、建设工程。具体内容应 包括: (1)办公信息化 办公信息化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基础。 办公信息化体现在办公无纸化、办公流程自

①王立:信息时代对司法审判的挑战——兼论未来法庭, 载于《法律适用》2005年第4期。 ②朱宁贤:计算机辅助司法( CAJ) ,载于《理论与实践 探讨》,200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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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化、办公数据信息化和资料存档电子化等 几个方面。现代化的办公手段,能够加强办 公管理,实现办公流程及数据资料的计算 机网络化,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办公 数据的准确性和办公流程的高效性。法院实 现办公信息化,所有的诉讼材料,包括起诉 书、答辩状、证据材料、委托授权书、辩护 词、代理词、法庭记录、判决文书等等,都 实行电子化收发、电子化管理和存档,这样 查询、调阅诉讼材料时非常方便,不仅节约 了法院的办案成本,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 还大大节约了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2)审判管理及法庭建设信息化 审判工作是法院的主要工作,庭审环节 是诉讼活动的关键环节,所以,审判管理信 息化和法庭建设信息化就顺利成章地成为法 院信息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所谓审判管理信 息化,就是运用信息技术对案件的整个审理 过程进行网络化管理,使每个案件从立案开 始就进入既定的运行轨道,从而保障审理过 程的公开透明,实现流程控制的透明化、审 判活动的网络化和案件数据的电子化。 法庭建设信息化包括硬件建设和软件建 设两方面内容:在硬件

建设方面,各级法院 要根据自己的财力状况,逐步为各法庭配齐 监控设备、音频设备、视频设备、证据展示 设备等现代化的电子设备,为现代化庭审方 式提供良好的硬件环境;在软件建设方面, 为更方便地开展审判工作,各法院要结合自 身现实条件,自己研发、与商家合作研发或 购买与审判工作配套的法律软件,最大限度 的满足办案法官的合理需求。 (3)队伍建设信息化 队伍建设信息化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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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保障。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综合性极强 的系统工程,完成这项工程,既需要专家型 人才,又需要复合型人才。因此,必须实现 信息化队伍的科学配置,构建一支既有法律 人才、又有一定比例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的队伍。队伍建设信息化包括人事档案管理 信息化、监督考核机制信息化、法官培训信 息化等内容。为配合国家提高法官、检察官 专业素质的要求,法律远程业务培训在近几 年发展的如火如荼,譬如,北大英华公司与 北京大学合作,为全国司法系统提供的法学 远程学历教育支持,建立了全国最大的司法 干部远程培训网,有效提升了法检系统的学 历层次和队伍文化专业结构。另外,还可以 通过开展网上经验交流、在线理论研讨等形 式,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 (4)执行机制信息化 执行机制信息化是法院信息化建设必不 可少的组成部分。当前,各级法院在信息化 进程中,往往只重视审判管理信息化,忽视 了执行机制的信息化建设,使得“执行难” 问题依然得不到有效解决。执行机制信息化 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用计算机把每年执行 的案件情况全部控制管理起来,建立统一数 据库,实现分类查询,合理配置人员,建立 科学的执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二是利用 网络统一指挥调度本部门及下级执行力量, 集中优势,发挥网络作用,以适应执行工作 灵便、快捷、高效、多样化的特点;三是通 过网络或专线电话接受社会对隐匿财产线索 的举报,开展网上执行业务咨询,监督违法 违纪的人员和案件。①

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信息化——现代法院的标 志,载于《山东审判》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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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信息化建设需要一套功能强大的 法律软件作支撑 如前所述,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 意义就是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因此,如何 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就成为信息化建设的重 要方面。笔者认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除了依赖于法官个人素质的提升外,还需要 一套功能强大的智能法律软件作支撑。 关于法院信息化建设所需的法律软件, 笔者在此不

得不提及《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 持系统》。该系统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北大 英华公司在“北大法宝”专业法律数据库 ① 的基础上合作研发的,是一种在计算机局域 网、广域网或单机上使用、以法律法规规章 司法解释检索为核心,对审判工作中法律应 用过程进行全方位支持的数据库系统。该系 统于2003年底开始在全国法院推广,目前已 经有26个省市的高院、中院及基层法院配备 了该系统。其广泛使用极大地提高了法院审 判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 一项重要成果。 笔者认为,法院信息化建设所需的法律 软件,需具备以下功能: 首先,需具备权威的法律法规检索功 能。该软件不仅要能提供全面、权威的法律 法规、司法解释查询服务,还要具备一定的 智能联想功能,以最大限度的满足法官判案 的需要。比如,当法官检索某一法律条文 时,该软件会自动弹出与之相关的司法解 释,立法背景资料,学术论文,以及引用该 条文的司法案例、裁判文书等等。 第二,需具备实用的司法案例检索功 能。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权威法院的 优秀判决书对法官审理同类案件仍然具有重 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法院信息化要求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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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软件提供的司法案例不是杂乱无章的,而 是按案由、案件情节、审理程序、审理法院 等字段进行分类筛选的,法官可以利用该功 能轻松地查询同一案由、同一案件情节、同 一法律依据、同一法院审理的所有司法案 例。 第三,需具备法学文献检索功能。法 院信息化建设所需的法律软件不仅要能对法 官判案起到帮助作用,还要方便法官学习研 究,提高自身的法学素养。因此,该软件还 需具备法学文献检索功能,以帮助法官提高 法学理论水平和学术水平。 第四,该软件需具备“智能纠错”功 能。如前文所述,公开质量不高的判决文书 会损害司法形象,只有保证判决文书的质 量,才能保证司法权威。目前,“北大法 宝” ② 专业法律数据库已推出裁判文书纠错 系统,可对裁判文书的字词问题、文书逻 辑、文书结构、法律引用和关键信息进行纠 错,可实现将文书字体、字号、段间距、行 间距等格式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文书规范的 要求呈现。 4.法院信息化要着力加强便民服务设施 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不仅要能够提高法 院内部各项工作的效率,更要促使法院成为 “为民服务”的平台。目前,有些法院已经 实现了利用网站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指南、 法律法规、公开案例、诉讼问答、诉讼收 费、监督投诉等服务,但信息化建设“服务

①“北大法宝”法律专业数据库V5版:http://www. pkul

aw.cn/。 ②“北大法宝”是由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与北大英华科 技有限公司联合推出的智能型法律信息一站式检索平台, 包括“法律法规”、“司法案例”、“法学期刊”、“专 题参考”、“英文译本”五大检索系统,是目前我国最成 熟、最专业、最先进的法律信息全方位检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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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效能不应仅限于此,还应满足公众 更多的司法需求:如建立“案件流程网上查 询”系统,当事人输入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即 可轻松查询案件的承办法官、进入到哪个环 节等信息;建立“远程立案”系统,使当事 人足不出户即可将案件事实及自己的诉求告 知法院;建立“公开审判实时点播”系统, 将具有指导意义的经典案例的审判过程在网 上同步公开,拉近群众与法院的距离,方便 群众进行监督等等。只有最大化的为人民着 想,高效地为人民提供便利和法律服务,人 民群众才会相信法律,自觉遵行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义务,正确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 益。 5.修改三大诉讼法,解决信息化进程中 产生的新问题 三大诉讼法在发挥保障法官依法履行司 法审判职能的同时,也正在受到信息时代的 冲击与挑战。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进程不断 加快,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中被广泛使用,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

许多新情况、新趋势、新诉求的出现,正触 动着每一部诉讼法敏感的“神经末梢”。比 如,信息化建设中,电脑立案、电子签章、 电子送达、庭审同步直播等将被广泛采用, 而如何规范这些现代化的运作方式,出现问 题如何加以解决,三大诉讼法均没有涉及。 所以,要搞好信息化建设,必须根据信息化 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修改三 大诉讼法,填补法律空白。 结 语 法院信息化是司法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 分,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不仅可以提高审 判质量和效率,改善法院内部管理,而且也 有利于规范诉讼行为,节约诉讼资源,促进 资源共享,方便群众诉讼,进而有效提升司 法权威和司法形象。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一项 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搞好信息化,需要各级 法院从实际出发,统一规划,精心设计,周 密部署,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设与 自身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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