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云南丽江机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

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承包人用工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 〕489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路投发〔2007〕351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家、交通部、云南省政府、省交通厅等相关部门关于农民工问题的有关规定、意见和要求,并结合丽江机场公路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理单位、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意见执行,同时应把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纳入施工合同管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第二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三条 承包人在获得业主支付的工程款时应优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并将支付情况报业主审核,确保农民工工资能按时、足额发放。一般情况下,由承包人从工程款中支付农民工工资,当出现投诉、上访等特殊情况时,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户银行从工资保障金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也可以由业主从各项保证金中代为支付,同时,将支付情况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四条 承包人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建立长效机制,与业主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书,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严禁经由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等中间环节代发,否则由承包人负责解决由此带来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第五条 承包人必须建立农民工档案及相关台帐,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发项目及实发数额、支付日期、依法扣除的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签认、劳动者考勤记录、保险情况等内容,同时按照《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每月填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表,该档案应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业主将配合有关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进行检查,若发现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造成农民工上访、闹事等事件发生,业主将按《云南丽江机场公路违约处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第六条 承包人必须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专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额度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本项目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

第七条 保证金专户由项目属地的地方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未经业主和相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障金。

第八条 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承包人在得到业主支付的开工预付款后,应从预付款中一次性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内按合同工程价款的3%预存工资保障金,并向业主提供由工资保障金开户银行出具的工资保障金存入凭证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资保障金查验证明。已设立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的承包人,每发生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并已由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应在10天内按照原来工资支付保障金预存额度的150%补足。业主负责审验承包人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凭据。承包人未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业主不予拨付第一期计量支付工程款。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业主、承包人分别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配备责任心较强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业主加强对承包人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会同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相关部门建立高速公路建设工资支付保障监管联系制度,定期沟通保障金交纳、支付、投诉处理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业主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在办理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时,业主同时向工程承包企业签发《办理高速公路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告知函》。

第十一条 业主将建立信用档案,完善诚信机制。配合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失信单位名单”登记制度,由业主及时收集和上报各承包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发生上访事件影响较大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的中标单位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对失信单位在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公路建设项目的市场准入与清除等方面予以惩戒。

第十二条 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一)、业主一经核实承包人有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改正的;

(二)、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交工时,由承包人在工地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算公示(公示应包括当地政府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同时书面或传真告知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示期满10日后,方可办理终止该项目的支付保障手续,退还保障金余款。凡在建设期间动用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在项目建成通车后一年内不予退还各项保证金。

第十四条 鼓励承包人针对各施工队使用农民工数量建立企业内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保障金,一旦出现工程支付障碍或者项目核算亏损,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支付的,可使用该保障金进行内部调处,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承包人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禁止使用童工,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第十六条 承包人必须及时为每位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七条 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业主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民工档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执行及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并与工程计量支付挂勾,业主在对承包人阶段目标进行考核时,将把农民工工资的兑付纳入考核内容,进行捆绑考核。

第十八条 该办法解释权归业主所有。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合同协议书一经签定即生效执行。

云南丽江机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

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承包人用工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 〕489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路投发〔2007〕351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家、交通部、云南省政府、省交通厅等相关部门关于农民工问题的有关规定、意见和要求,并结合丽江机场公路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理单位、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意见执行,同时应把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纳入施工合同管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第二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三条 承包人在获得业主支付的工程款时应优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并将支付情况报业主审核,确保农民工工资能按时、足额发放。一般情况下,由承包人从工程款中支付农民工工资,当出现投诉、上访等特殊情况时,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户银行从工资保障金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也可以由业主从各项保证金中代为支付,同时,将支付情况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四条 承包人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建立长效机制,与业主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书,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严禁经由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等中间环节代发,否则由承包人负责解决由此带来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第五条 承包人必须建立农民工档案及相关台帐,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发项目及实发数额、支付日期、依法扣除的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签认、劳动者考勤记录、保险情况等内容,同时按照《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每月填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表,该档案应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业主将配合有关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进行检查,若发现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造成农民工上访、闹事等事件发生,业主将按《云南丽江机场公路违约处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第六条 承包人必须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专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额度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本项目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

第七条 保证金专户由项目属地的地方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未经业主和相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障金。

第八条 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承包人在得到业主支付的开工预付款后,应从预付款中一次性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内按合同工程价款的3%预存工资保障金,并向业主提供由工资保障金开户银行出具的工资保障金存入凭证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资保障金查验证明。已设立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的承包人,每发生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并已由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应在10天内按照原来工资支付保障金预存额度的150%补足。业主负责审验承包人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凭据。承包人未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业主不予拨付第一期计量支付工程款。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业主、承包人分别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配备责任心较强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业主加强对承包人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会同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相关部门建立高速公路建设工资支付保障监管联系制度,定期沟通保障金交纳、支付、投诉处理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业主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在办理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时,业主同时向工程承包企业签发《办理高速公路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告知函》。

第十一条 业主将建立信用档案,完善诚信机制。配合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失信单位名单”登记制度,由业主及时收集和上报各承包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发生上访事件影响较大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的中标单位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对失信单位在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公路建设项目的市场准入与清除等方面予以惩戒。

第十二条 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一)、业主一经核实承包人有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改正的;

(二)、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交工时,由承包人在工地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算公示(公示应包括当地政府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同时书面或传真告知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示期满10日后,方可办理终止该项目的支付保障手续,退还保障金余款。凡在建设期间动用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在项目建成通车后一年内不予退还各项保证金。

第十四条 鼓励承包人针对各施工队使用农民工数量建立企业内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保障金,一旦出现工程支付障碍或者项目核算亏损,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支付的,可使用该保障金进行内部调处,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承包人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禁止使用童工,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第十六条 承包人必须及时为每位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七条 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业主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民工档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执行及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并与工程计量支付挂勾,业主在对承包人阶段目标进行考核时,将把农民工工资的兑付纳入考核内容,进行捆绑考核。

第十八条 该办法解释权归业主所有。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合同协议书一经签定即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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