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设住宅应当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 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八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严禁以建设农民住宅等为名搞商品房开发。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压滤机滤布 核发证书,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与实施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确定集镇和村庄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要从村情出发,因地制宜,立足于内涵挖潜,节约用地,合理安排村民住宅、村庄道路、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绿化用地等各类用地,从严控制村民宅基地面积。
第十三条 规划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依法登记确权的宅基地以外的预留宅基地、植林地、空闲地、荒废地、荒废沟等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为己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采取措施,对村内土地组织开发复垦整理,达到利用条件。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服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村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同时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由村、镇规划区外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聚。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城市规划,
http://www.freekan.com 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在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翻建、扩建、改建住宅。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包括新建、翻建、扩建、改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交通、水利用地的应当分别取得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新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 因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或者土地复垦整理需要搬迁的;
(三)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 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用)的;
(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凡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
(二)申请人不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申请。农村村民确需宅基地应向村民小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面积等情况;
二、审查、公布。村民小组应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形式讨论通过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村委会,本文来自http://www.gongwen123.com村委会对申请人的条件等进行审查并在村公示栏张榜公布,经公布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查。
三、现场勘察。国土资源所派员到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拟用地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规划等,填制《太和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报表》,组卷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审批。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公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将建房户、宅基地面积和位置等张榜公布。
六、划拨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放线,界定用地范围,设置界桩。
第二十条 申请宅基地,申请人应向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交下列资料:
1、《太和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报表》;
2、宅基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4、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
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建设规划许可意见;
6、现有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
7、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建设住宅竣工后,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向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位置优良地段,村民委员会可按申请的先后秩序或组织有资格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公开招标,中标人优先选择宅基地。http://www.6633.net 招标所得收益,用于村内土地开发及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新房建成后,原有宅基地;
(二)因实施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复垦整理、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后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五)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房屋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户等原因,房屋权属变更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的,接受现有住房的农村村民,必须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当事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或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
(五)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得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登记的;
(六)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滤布 ,满2年未建房使用的;
(七)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允许暂时保留。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村镇规划、一户一宅以外的住房,鼓励转让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县政府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鼓励农民将村庄建设规划区外的空闲或多余的宅基地退出,在自行拆除房屋并复垦耕地后,给予每平方米6-9元的补助,复垦的耕地归复垦人承包经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所建房屋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确因客观原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的,且所建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上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经教育承认错误的,可予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所占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九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出卖宅基地。擅自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 对无权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程序批准占用的宅基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使用宅基地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三十一条 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三十二条 阻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设住宅应当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 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八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严禁以建设农民住宅等为名搞商品房开发。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压滤机滤布 核发证书,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与实施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确定集镇和村庄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要从村情出发,因地制宜,立足于内涵挖潜,节约用地,合理安排村民住宅、村庄道路、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绿化用地等各类用地,从严控制村民宅基地面积。
第十三条 规划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依法登记确权的宅基地以外的预留宅基地、植林地、空闲地、荒废地、荒废沟等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为己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采取措施,对村内土地组织开发复垦整理,达到利用条件。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服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村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同时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由村、镇规划区外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聚。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城市规划,
http://www.freekan.com 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在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翻建、扩建、改建住宅。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包括新建、翻建、扩建、改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交通、水利用地的应当分别取得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新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 因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或者土地复垦整理需要搬迁的;
(三)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 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用)的;
(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凡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
(二)申请人不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申请。农村村民确需宅基地应向村民小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面积等情况;
二、审查、公布。村民小组应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形式讨论通过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村委会,本文来自http://www.gongwen123.com村委会对申请人的条件等进行审查并在村公示栏张榜公布,经公布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查。
三、现场勘察。国土资源所派员到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拟用地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规划等,填制《太和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报表》,组卷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审批。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公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将建房户、宅基地面积和位置等张榜公布。
六、划拨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放线,界定用地范围,设置界桩。
第二十条 申请宅基地,申请人应向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交下列资料:
1、《太和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报表》;
2、宅基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4、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
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建设规划许可意见;
6、现有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
7、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建设住宅竣工后,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向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位置优良地段,村民委员会可按申请的先后秩序或组织有资格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公开招标,中标人优先选择宅基地。http://www.6633.net 招标所得收益,用于村内土地开发及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新房建成后,原有宅基地;
(二)因实施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复垦整理、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后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五)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房屋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户等原因,房屋权属变更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的,接受现有住房的农村村民,必须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当事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或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
(五)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得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登记的;
(六)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滤布 ,满2年未建房使用的;
(七)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允许暂时保留。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村镇规划、一户一宅以外的住房,鼓励转让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县政府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鼓励农民将村庄建设规划区外的空闲或多余的宅基地退出,在自行拆除房屋并复垦耕地后,给予每平方米6-9元的补助,复垦的耕地归复垦人承包经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所建房屋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确因客观原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的,且所建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上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经教育承认错误的,可予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所占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九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出卖宅基地。擅自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 对无权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程序批准占用的宅基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使用宅基地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三十一条 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三十二条 阻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