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四(国有独资)

(广西)百色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四)

(注:适用于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意:有颜色的字体请自行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XX 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授权XX (注: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涉及行政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批准。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出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八条 出资人为 ,出资额为 万元,出资比例为 %;其中以货币出资 万元,出资比例 %;以实物出资 万元,出资比例 %;以知识产权(注:填写具体名称,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技术等)出资 万元,出资比例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万元,出资比例 %;以其他非货币(注:填写具体名称,如:股权、债权等)出资 万元;出资比例 %。

第二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司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并作出决定:

(一)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任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

(三)制定或审议批准公司的章程;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转让出资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注: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注:3-13人),由 (注: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委派;董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由(注: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是否设副董事长由出资人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八)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不做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实,或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度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做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注:不得少于5人)由 (注: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委派;其中公司职工代表 人,(注: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其他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不做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实,或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注: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指定。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任期项可不作规定)

第四章 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注:如果不设定营业期限,则注明为永久存续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因不可抗拒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款情况发生后,由董事会一致作出决定并提出公司解散申请,报经出资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破产或解散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出资人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比如: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事项一并列明。)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广西)百色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四)

(注:适用于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意:有颜色的字体请自行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XX 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授权XX (注: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涉及行政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批准。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出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八条 出资人为 ,出资额为 万元,出资比例为 %;其中以货币出资 万元,出资比例 %;以实物出资 万元,出资比例 %;以知识产权(注:填写具体名称,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技术等)出资 万元,出资比例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万元,出资比例 %;以其他非货币(注:填写具体名称,如:股权、债权等)出资 万元;出资比例 %。

第二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司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并作出决定:

(一)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任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

(三)制定或审议批准公司的章程;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转让出资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注: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注:3-13人),由 (注: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委派;董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由(注: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是否设副董事长由出资人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八)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不做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实,或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度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做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注:不得少于5人)由 (注: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委派;其中公司职工代表 人,(注: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其他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不做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实,或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注: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指定。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任期项可不作规定)

第四章 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注:如果不设定营业期限,则注明为永久存续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因不可抗拒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款情况发生后,由董事会一致作出决定并提出公司解散申请,报经出资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破产或解散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出资人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比如: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事项一并列明。)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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