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路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广州路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各处室主任和教师代表7人组成。

第四条 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第六条 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

(三)申诉处理

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以下申诉处理决定:①原处理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②原处理有所不当的,提请学校领导会议修改原处理决定;③原处理明显不当的,建议学校行政撤消原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请申诉。

第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

第八条 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九条 任何部门、年级组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一条 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学校及其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半个月内提出。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师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处室、年级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向受侵害的教师实行名誉恢复和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者受理申诉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各处室工作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的申诉,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校委会。

附1:

广州路小学教师申诉仲裁委员会名单

主 任:董玉景

副主任:杨 强

委 员:周 杰 孙 畅 朱建芬 杨 伟 王善雪

附2:

申诉内容和格式

一、申诉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申诉格式:

教师申诉申请书

申诉人: 性 别: 年 龄: 岗 位: 住 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地 址: 联系电话: 申诉请求:1、

2、

事实和理由:

广州路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各处室主任和教师代表7人组成。

第四条 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第六条 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

(三)申诉处理

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以下申诉处理决定:①原处理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②原处理有所不当的,提请学校领导会议修改原处理决定;③原处理明显不当的,建议学校行政撤消原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请申诉。

第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

第八条 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九条 任何部门、年级组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一条 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学校及其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半个月内提出。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师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处室、年级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向受侵害的教师实行名誉恢复和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者受理申诉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各处室工作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的申诉,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校委会。

附1:

广州路小学教师申诉仲裁委员会名单

主 任:董玉景

副主任:杨 强

委 员:周 杰 孙 畅 朱建芬 杨 伟 王善雪

附2:

申诉内容和格式

一、申诉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申诉格式:

教师申诉申请书

申诉人: 性 别: 年 龄: 岗 位: 住 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地 址: 联系电话: 申诉请求:1、

2、

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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