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印花税和外经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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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印花税和外经证的问题

A B C三个公司 A公司是发包方,在佛山 B公司是承包方,在广州 B公司把项目转包给C公司(在广州),而我司就是C公司。现在项目地点是在佛山。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 1.B公司与C公司签的合同,上面并没有注明合同金额,合同金额就是A与B的结算金额的50%,结算是一年以后的事情。我们现在需要收取进度款,那在开外出经营可证的时候,金额如何确定?能否让甲方开个付款证明,通过付款证明来确定开外经证的金额。还是一定要另外签一份合同?如果合同结算金额现在无法确定,那我们是否就不能收进度款。 2.我们的印花税,应该如何确定金额? 3.印花税在贴花以后,是否需要申报? 4.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在办理外经证后,收款后再申报?

作 者: 小黄 时 间:2010-05-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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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关于合同、印花税和外经证的问题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税收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请将问题表述清楚(具体提供什么劳务?企业所得税所属征管部门?)以便我站作出指引,或可拨打(020)12366-2进行人工咨询。

一、依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依据以上规定,即只要应税行为已开始提供,收取的款项均作为计税营业额,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和租赁业除外。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请详见《转发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8]393号)查阅。

二、根据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25号)的规定,计税金额不明确情况下的贴花规定:

1、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3、对只标明租金而没有租赁期限,无法确定租金总额的财产租赁合同,年内继续租用的,先按当年租赁之日起至年末的租金总额计算贴花。以后年度继续租用的,按当年的租金总额计算补贴花,直到合同结束为止。

按照印花税的政策规定,交纳印花税有四种方法:(1)贴花法: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印花税票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与凭证交接在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2)采用缴款书代替贴花法: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用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完税,并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盖完税戳记代替贴花。(3)按期汇总缴纳法。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4)代扣代缴法。

另根据《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4〕57号)从2004年6月1日起,纳税人统一设置使用《广州市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附件1),亦可按此式样设置电子版,在登记时,如有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税凭证,要分别进行登记;如未分别记载应税凭证的,应以记载总金额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和登记,要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逐一登记。

纳税人对发生业务的应税凭证较多,贴花次数频繁,可将当天发生的应税凭证按税目汇总登记,对应税凭证进行编号,并在《登记簿》的备注栏中注明宗数和编号,以便于核查。采用汇总登记方式的纳税人必须报经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备案。每年分两期报送汇总情况,即在当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的申报期向经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并连同《广州市印花税应税凭证汇总报告》一起报送,上述资料亦可通过网上报送。

三、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作 者: 12366 时 间: 201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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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小黄 时 间:2010-05-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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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税收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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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依据以上规定,即只要应税行为已开始提供,收取的款项均作为计税营业额,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和租赁业除外。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请详见《转发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8]393号)查阅。

二、根据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25号)的规定,计税金额不明确情况下的贴花规定:

1、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3、对只标明租金而没有租赁期限,无法确定租金总额的财产租赁合同,年内继续租用的,先按当年租赁之日起至年末的租金总额计算贴花。以后年度继续租用的,按当年的租金总额计算补贴花,直到合同结束为止。

按照印花税的政策规定,交纳印花税有四种方法:(1)贴花法: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印花税票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与凭证交接在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2)采用缴款书代替贴花法: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用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完税,并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盖完税戳记代替贴花。(3)按期汇总缴纳法。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4)代扣代缴法。

另根据《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4〕57号)从2004年6月1日起,纳税人统一设置使用《广州市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附件1),亦可按此式样设置电子版,在登记时,如有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税凭证,要分别进行登记;如未分别记载应税凭证的,应以记载总金额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和登记,要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逐一登记。

纳税人对发生业务的应税凭证较多,贴花次数频繁,可将当天发生的应税凭证按税目汇总登记,对应税凭证进行编号,并在《登记簿》的备注栏中注明宗数和编号,以便于核查。采用汇总登记方式的纳税人必须报经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备案。每年分两期报送汇总情况,即在当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的申报期向经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并连同《广州市印花税应税凭证汇总报告》一起报送,上述资料亦可通过网上报送。

三、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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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12366 时 间: 201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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