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医疗保险宣传汇总

根据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今年我市开展的民主评议机关作风活动中征集到的对医疗保险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改革的形势讲明、意义讲透、政策讲准、内容讲清,提高广大职工群众对三项改革意义的认识,让广大职工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三项改革,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将与兰州晚报共同开展宣传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争取通过一段时间、多种形式的宣传,把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讲明,把就医看病的程序讲透,把医疗费用的分担情况搞清,让每一个参保职工都清楚参加医疗保险应尽的义务和应缴纳的费用,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个人应负担哪些项目的费用,个人帐户IC 卡如何使用等医保实际应用环节。

为突出这一次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和服务性,解决参保人员最关心、最需要掌握的医保政策规定和就医程序、费用结算办法,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将积极配合各家新闻单位,提供全市医保改革的进展情况和政策指导,并在兰州医保网站(网址:http://www.gslz.lss.gov.cn)上及时发布医疗保险信息,共同做好宣传工作。

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

我市目前运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甘政发[1999]54号)以及《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兰政发[2001]11号)来设计的。现就《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和《兰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兰医改组字[2003]4号)等有关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统筹层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外埠党政机关和企业驻甘办事机构及其职工;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

三、关于基金筹集及个人帐户的划分

(一)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比例,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职工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 职工个人缴纳的2%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划入个人帐户;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1、45周岁(含45周岁) 以下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划入; 2、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5%划入;

3、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养老金的4%划入。

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

四、困难企业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困难企业(指因停产、半停产或严重亏损等原因拖欠职工工资连续5个月以上,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无法保障的国有、集体企业)可先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企业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费,企业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所缴费用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设立个人帐户。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时,要广泛征求职工和退休人员意见,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五、破产、改制企业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由接收单位或继续经营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依法宣布破产或撤销、解散及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必须从资产变现中按规定程序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清偿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 破产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如被分流,接受单位继续为接受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破产企业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何以退休人员如没有接

受单位,破产企业应按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余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计算办法:

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平均寿命70岁-该职工实际年龄)×上一年度本市退休人员平均医疗保险费。

参加医疗保险的程序:

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窗口办理手续)

1 、领取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

2 、购买参保申报软件并参加培训学习;

3 、在所在辖区的地税大厅申办医保电脑编号,然后带单位营业执照到1507房工伤科认定工伤费率,在二楼办理参保软件注册手续;

4 、准备以下证件和资料:

a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b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c 、财政拨款单位必须提供编制册。非财政拨款单位必须提供上年度单位工资报表;

d 、上月工资表及养老保险核定明细表;

e 、退休人员社会化发放表;

f 、公务员单位享受副县、副高以上待遇的人员需带证明材料(任职文件或证书);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g 、三张一寸免冠彩色近照。

5 、审核资料合格后, 领取《参保通知书》。

二、 缴费申报、审核(缴费申报、审核窗口办理手续)

1 、凭《参保通知书》、《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办理缴费申报;

2 、对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基数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 , 同意参保;

3 、凭《缴费通知书》, 到地税部门缴费;

三、 增减变异(增减变异窗口办理手续)

1 、于每月十日前 , 将人员增减变异情况及时带软盘办理手续。

2 、单位新增人员办理手续 , 须提供上级主管人事或组织部门的调令、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劳动合同, 学生分配须提供派遣证及工资关系;(以上证件须提

供原件及复印件)

3 、单位减少人员 ( 统筹区域内)办理手续 , 须提供调令、解聘合同、辞职信 , 如无上述手续单位须开据相关证明;

4 、单位人员死亡、调出(统筹区域外)办理手续 , 须提供人员死亡证明、调令收回医保手册、社保卡;

四、证卡发放(证卡发放窗口办理手续)

1 、参保单位凭《甘肃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书》购买医疗保险有关证卡; 2 、新增人员证卡凭发放审批表购买;

3 、证件盖章;

兰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

关于兰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及就医管理,现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兰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兰政办发[2004]37号)、《兰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兰劳社发[2005]52号)的有关主要规定加以说明。

一、制定《办法》、《细则》的目的

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权利,切实解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接续保险关系及个体从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问题,实现病有所医。

二、参保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托管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人员。

三、保险关系的办理

(一)首次参保的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应该到保存其档案关系的劳动保障事务代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目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代办基本医疗保险的机构为

兰州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城关区旧大路293号 电话 8867424 省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

城关区皋兰路78号兴业大厦6楼 电话 8818942

中国兰州工程技术人才市场

城关区庆阳路159-161号民安大厦B 座5楼 电话 8440475

兰州市城关区人力资源市场

城关区陇西路48号1楼 电话 8480802

原在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养老保险接续的人员,一律到兰州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没有在上述代办机构存档的人员,在各县区医疗保险局或委托存档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二)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办理

原在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在与单位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必须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视为新参保人员,

在缴费满 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需携带材料具体如下: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到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供《委托协议书》、户口本(本人登记页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彩色近照3张,并如实填写《兰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审核表》2份。委托代理之前,已在原单位参保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原《兰州市社会保障卡(IC 卡)》,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转证明,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

并与委托代理机构签订银行代扣代缴协议。协议签订后由参保人统一在指定银行开设个人储蓄帐户(医疗保险专用),储蓄专户首次预留资金不得低于15个月的应缴费额。每月初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委托市商业银行按月从个人储蓄专户中划转医疗保险费(含证卡费)。参保人员须于缴费年度底将所需费用按时、足额存入个人储蓄专户,否则视为中断缴费。

同时提供市商业银行的存款证明(存折),当年养老保险的缴费发票。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如何缴费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在未办理退休(职) 手续前, 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本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5%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以2004年本省月社会平均工资1059.25元为例来计算,一年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059.25×4.5%×12=572.04元,大额医疗保险费60元,全年缴费合计632.04元。

《细则》实施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可持原存档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相关证明,按规定到委托代理机构登记办理参保手续,并从办理参加医保手续之日起,每人每月分别缴纳统筹补充金2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5元。

《细则》实施后,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达到《细则》第十条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五、参加医疗保险享受的医疗待遇

医疗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缴费达到一定年龄可享受退休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符合国家法定退休(职)条件,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不少于10年,方可享受退休(职)人员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凡不足以上缴费年限规定的,在退休(职)时,应以本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

数和缴费比例,足额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方可享受退休(职)人员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在《细则》实施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或在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只要未中断缴费,连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设定待遇享受等待期,凡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期满6个月后(等待期内退休的人员也必须在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参保人员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所缴费只建立社会统筹基金,不设立个人帐户,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自付。

灵活就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细则实施前或实施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续保手续的,不受等待期6个月的限制,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缴费次月起,按标准予以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只有退休后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需在参保登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长期驻外”登记手续,其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支,治疗结束后,凭当地医疗机构的病历、出院证明、费用清单、付款发票等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报。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照《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六、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参保人生病住院时,凭本人《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兰州市社会保障卡(IC 卡)》(委托代理机构开具的介绍信)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进行住院登记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根据医院有关规定预缴部分押金后即可在定点医院实行记帐治疗,待治疗终结后凭本人医疗保险证和医保IC 卡办理结算和出院手续,参保人员只需按政策规定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医疗(药)费用。

七、各县区医疗保险局咨询电话

城关区医疗保险局 8436562 七里河区医疗保险局 2664635

西固区医疗保险局 7533832 安宁区医疗保险局 7661380

红古区医疗保险局 6216602 永登县医疗保险局 6414531

榆中县医疗保险局 5237648 皋兰县医疗保险局 5722345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前要掌握医保政策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参保人员在缴费满6个月时,凭《委托协议书》原件,领取《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手册》、《兰州市社会保障卡(IC 卡)》。

兰州市社会保障卡使用说明

★ 社会保障卡的功能

社会保障卡内存储了参保职工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帐户信息以及医疗待遇支付信息等如:姓名、在职、退休、可使用帐户余额、住院次数、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额等信息。社保卡的另一面为市商业银行磁条卡,具有银行卡的各种功能。为了方便参保职工使用,两种卡复合在一起。

参保职工使用社会保障卡,可在与医疗保险局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并用卡上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药费用和住院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 如何使用社会保障卡

门 诊

参保职工在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凭本人社保卡挂号就医并支付就诊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当卡上余额不够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和非医保医疗费用,由职工向定点医疗机构用现金交费。

住 院

参保职工在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本人社保卡办理住院手续,同时由医院进行身份验证,参保职工交纳住院起付额和预交一定数量的押金后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社保卡由医院医保科进行管理出院时凭社保卡办理结算手续。

购 药

参保职工持社保卡,可在联网的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买医保药品,并支付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 如何查询社保卡个人帐户余额

电话查询

参保职工可拨打挂失查询电话1600123查询(目前仅限兰州市电信局固定电话和小灵通)。

网上查询

参保职工可登陆市医保局网站查询,同时也可查询医保相关政策或网上留言。

www.gslz.lss.gov.cn (非实时信息,每月更新一次)。

触屏查询

参保职工可持社保卡在医保局二楼、十五楼触摸屏查询个人的上帐信息、消费信息、帐户余额。

购药查询

参保职工持社保卡在联网的定点药店刷卡购药时,医院药店提供的医保专用

发票可查询个人帐户余额。

如果发现个人帐户金额不符或很长时间未划入,可能是单位未及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请本人与单位联系。

★ 社会保障卡为何不设密码

社保卡的主要功能是因病时刷卡就医。设置密码后会减缓刷卡、收费速度,增长病人排队等待的时间,特别是急诊病人在急诊急救甚至昏迷时,要去输入密码,不合情理。

社保卡保证的重点是及时就医,而银行卡的重点是保证资金安全。两者有所不同。因此银行卡设密码而社保卡一般没有密码。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发放的社保卡都不设密码。为了资金安全和及时就医购药请妥善保管,一旦丢失、损坏后应及时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 如何办理社保卡挂失、注销手续

挂 失 挂失电话为1600123

社保卡丢失、损坏,参保职工可以采用电话挂失或持身份证到医保局二楼四号台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因为电话挂失为计算机自动受理,需输入社保卡号和身份证号,因此请牢记。

参保职工需补办社保卡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一张一寸近期彩照到医保局办理,并交纳社保卡工本费16元/张。

如果参保职工挂失后两周内又找到的,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到医保局办理重新启用手续。

参保职工调离本市或死亡,由单位经办人员持退保人员社保卡到医保局办理注销手续,并将帐户余额退还其家属。

★ 社会保障卡个人帐户如何充值

每月单位缴纳的医保基金到帐后医保局计算机系统自动完成个人帐户划拨。当参保职工就医、购药刷卡时,划入个人帐户金额自动圈存、充值到社保卡内。在网络有故障时,暂时无法圈存充值到社保卡内,这部分金额仍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在下次刷卡时会将累计金额圈入社保卡内。参保职工刷卡时如果发现个人帐户金额不足,就是这个原因造成的。

兰州市参保人员就医规定及费用结算报销说明

有关医疗管理规定的说明根据《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兰政发[2001]11号)、《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与缴费管理办法》等七个配套文件(兰劳发[2001]165号),劳社部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14号),现就我市医疗保险的配套政策及医疗管理规定说明如下:

一、有关医疗项目管理的配套政策

(一) 基本医疗保险使用的三项目录按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执行。

(二) 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要求

1、特殊用药:特殊适应症和在急救、抢救中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血液制品、蛋白质制品的,定点医院要征得患者和家属同意,并报医保局审批后,按乙类药品标准支付。

2、高值医用耗材: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换材料按国产普及型价格计算,个人承担20%,超出部分全部由个人自付;无国产普及型价格可参照的,个人先自付费用的3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比例支付。

(三)审核收费依据

根据省、市物价部门的规定,不同级别的医院相对应的参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或《兰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收费。

二、职工就医管理规定

(一) 门诊就医规定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费用凭《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 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本人用现金支付。

参保职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费用凭《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 卡直接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本人用现金支付。

(二) 住院的就医规定

l 、参保职工需住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并附门诊病情病历及参保人员单位介绍信,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部门办理住院批准手续后,方可住院;危急患者可先住院,3日内补办住院手续。

参保职工办理住院手续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诊治需要收取一定的押金。

2、病人入院后,医院医保科应首先检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 卡,人卡—致时将《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 卡放医院医保科保管,人卡不一致的应及时通知医保经办机构处理。

3、参保职工出院带药量急性疾病一般不超过3天,慢性病不超过7天,最长不超过2-4周。

4、参保职工因急诊不能赴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就近在公办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于次日内报告医保机构。原则上入院后三日内转院到定点医疗机构,三日内因病情不能转院的,应到医保机构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否则,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参保职工住院时因病情需要而进行“乙类项目”检查治疗和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时,应经诊治医生向参保人员或其家属讲解、说明并由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进行。

(三) 在外就医管理规定

1、在外就医包括:因公出差、外出学习、异地工作、异地居住、探亲、转诊转院等。其中因公出差、外出学习、异地工作、异地居住、探亲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本地区医疗保险待遇执行,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20%,再按本地区内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2、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探亲期间在外因病情危急而发生的急诊、急救费用给予报销。慢性病择期在外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上述费用应在回兰后持相关材料到医保机构审核报销。

3、异地工作、异地居住职工应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并在居住地就近选择3—5家公办医疗机构报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备案。参保职工就诊仅限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除急诊外在其它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异地工作、异地居住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经办人与持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4、转诊、转院:因定点医院技术设备、治疗手段等条件限制而需转往上级医院或外地就医的,应先由住院定点医院组织会诊,经医院医务科和医保科审核同意,到医保机构备案登记后办理转院手续,转外费用现由参保人员自行垫付,回兰后由转出医疗机构给予结算。未经批准自行转市内、外地诊治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5、在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审核报销时必须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标准参照本地区药品及诊疗项目目录。

(四)办理长期门诊的规定

凡符合13种特殊疾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长期门诊治疗手续。需到

市医保局或者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填报《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本人近三个月内有关病情证明材料(病历、诊断证明、诊断依据等)。自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即可公布审核结果,申请人应持医保证办理手续。

13种特殊疾病病种:1、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2、肾衰竭患者的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4、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5、糖尿病伴并发症;6、肺源性心脏病;7、慢性肝炎(活动期);8、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9、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10、再生障碍性贫血;11、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12、支气管哮喘(年住院三次以上者);13、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五)办理家庭病床的规定

参保职工患以下疾病的,由本人持定点医疗机构审核表、单位介绍信及个人申请,到医疗保险局办理审批手续。

1、脑中风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而病情符合住院条件者;

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者;

3、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

4、严重心肺疾病具备住院条件但更适合家庭治疗者。

家庭病床治疗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需另行报批,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要求申报定点有关资料,并接受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政策指导和医保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三) 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对参保职工的入院治疗要建立三级查房、三查七对、病例分析讨论、病例方案、处方及病案书写质量等制度。

(四) 加强药品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药品的进销价要张榜公布,并接受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医保机构及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对参保职工的诊断和检查,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规定,凡能使用一般性治疗和检查就能满足诊断治疗需要的,不能使用大型医用仪器进行治疗和检查。凡使用大型医用仪器进行治疗和检查,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六)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张榜公布,

并报医保机构备案,严禁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和巧立名目收费。

(七)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要单独建帐。对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的发生数要逐一登记,住院处方、检查单要一式两份,参保人员出院时要附上由患者家属或本人签字的各项收费项目清单。

(八) 严格坚持诊疗规范,严格出入院管理。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入治疗,不得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不许采用病人挂名住院、分解住院或编造虚假病历套取医疗保险基金,不得将超标准病房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九) 接受医疗保险局的监督和检查,按时间要求提供参保职工的病案。

医疗费用结算与报销说明

一、门诊费用结算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可使用医保IC 卡或现金结算门诊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开据医保专用发票。医保卡个人帐户基金是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金进度划入的,如果出现个人帐户基金不足以支付门诊医疗费时,参保职工用现金结算不足部分。

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凭医疗保险卡、单位证明和入院证到医院医保科登记并办理入院手续,交纳押金,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出院结算时,职工交纳按医保政策规定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1、支付住院起付标准(又称门槛费) 。三级医院为700元,二级医院为550元,一级医院为400元。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递减20%,但最多不可低于门槛费的50%。

2、凡不属于《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均属自费项目。凡属于《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内乙类的及高值医用耗材,均按相应比例部分自付。

3、除去以上应自费的项目以外,进入统筹支付范围的,还需按比例分段自付。起付标准至6000元,6000元至12000元,12000元至26000元,在职人员分别承担15%、10%、5%;退休人员分别承担12%、8%、4%。

4、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医保政策规定个人年度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6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计算,由大额医疗保险支付 90%,职工个人负担10% 。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保险年度18万元。

参保职工出院结算时交纳以上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其它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职工出院结算时应同时核对医保收费明

细表,必要时可查阅本人住院的费用清单,确认无误后在医保发票上签署意见。

三、在外地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结算与报销

在外地医疗机构就医费用主要包括职工因公出差、学习、驻外工作、法定探亲、异地居住(含退休人员随子女居住) 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异地居住、异地安置、驻外地工作职工外出前必须先办理异地安置认定手续,才能在外就医并报销医疗费。否则,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在外地医疗机构就医费用一般是由个人现金垫付,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兰州市医保局审核报销。选定的外地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当地的医疗经办机构确认的5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个人帐户资金凭单位介绍信每年年底可取出发给本人,门诊医疗费用或药店购药由个人自理。

1、 异地安置人员住院费用报销须知:

需提供的资料:本人异地安置表留存联(或复印件);本人的医疗保险证;IC 卡;住院发票;出入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体温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住院费用的汇总清单,上述材料必须加盖医院公章。结算时,须持所需材料到市医保局医药管理科结算。每月5日前上报的于当月结算,5日后上报的于次月结算。个人于每月22-30日办理结算手续。由患者亲属或单位介绍人办理结算。结算时需持患者单位介绍信、医保证、和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2、出差、探亲、外出学习或特殊情况住院报销须知:

需提供的资料: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须证明外出原因事由;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体温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以及有关急救证明材料;出入院证明;个人的医疗保险证;住院发票;住院费用的明细清单;上述材料必须加盖医院公章。

出差、探亲、外出学习、特殊情况下就医的参保职工必须符合急诊、急救的范围方可给予申报结算。结算时,须持所需材料到市医保局医药管理科结算。每月5日前上报的于当月结算,5日后上报的于次月结算。个人于每月22-30日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时需持患者单位介绍信、医保证、和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四、长期门诊费用结算

长期门诊治疗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原则上到定点医疗机构一年报销一次,不满一年但费用超过5000元的可中间结算。一年收取起付标准400元,除去不对症项目,自费项目及乙类项目应自负的20%以外,进入统筹报销范围的个人承担40%,医保报销60%。

兰州市工伤保险政策宣传

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精神要求2004年3月13日出台了兰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一、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凡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工伤保险基金。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施行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以及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及其他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共同构成工伤保险基金。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征收的滞纳金、社会捐赠等资金。

三、工伤保险行业费力率的基准

工伤保险费率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缴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费率之积。.

四、工伤(亡)认定申程序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急诊三日内,向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工伤报告,同时报工伤保险经办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治疗结束3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评残鉴定。

2、根据评残结果由单位负责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工伤保险待遇。

3、认为工亡的由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确认后,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工亡相关待遇。

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一)工伤医疗待遇:1工伤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就医路费、等附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项目)2康复性治疗费用;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二)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伤残津贴;在工伤医疗期内发给相当于本人受伤前月工资收入,医疗期满后或评残后停发,改为伤残待遇或上班

时领取工资。医疗期根据病情定为1-12个月。3生活护理费 评残时确认符合护理条件的,定为全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护理3级,1级每月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级为40%、3级为30%。

(三)工亡待遇: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丧葬补助金;3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六、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兰州军区总医院

省人民医院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兰州军区总医院安宁分院(原兰空医院)

市第一人民医院

兰化职工医院

省建筑职工医院

兰石职工医院

永登县人民医院

榆中县人民医院

皋兰县人民医院

红古区人民医院

甘肃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兰泰职工医院

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名单

甘肃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

德林义肢康复器材(兰州)公司

兰州市生育保险政策宣传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个很重要的险种,国家出台了五种保险——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障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障,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一、生育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国务院1998年6月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劳动部劳险字(199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3、劳动部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4、省劳动厅甘劳发(1997)208号文件;

5、2002年9月27日甘肃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6、省政府2002年第27号令《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7、2001-2010年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对生育保险的主要发展规划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等;

8、《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和开展生育保险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第七十条指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9、甘劳社发(2003)49号文《关于贯彻全国医疗保险工作座谈会精神,积极推进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意见》。

生育保险工作按照劳动保障部提出的“政策先行,协同推进”的工作思路,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实行“三统三分”(即在同一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人群实行统一缴费、统一参保、,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等实行统一管理;两项保险费率分别确定,基金分别列帐,待遇按规定分别支付)。

二、生育保险费为什么实行社会统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女职工多的企业因生育费用负担重,而相对增加人工成本,导致企业不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2)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愿意录用女职工,造成妇女就业困难。在下岗人员中,女职工占多数。

(3)企业的经营效果直接影响生育妇女是否享受法定待遇。部分破产、兼并、停产等企业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不到保障。

(4)单位负担生育费用的办法,不利于国家用工制度的改革和人才的合理流动。

三、生育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生育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成为实现妇女劳动者身体健康、生活稳定和促进社会安定的主要手段之一。要遵循强制性、社会性、互助性等社会保障的普遍原则。

四、什么是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是整个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依据国家法律专门为生育职工支付有关待遇而筹集的款项。其主要作用是为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女职工支付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比例,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生育保险属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首次缴费时预缴一个月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参加生育保险应享受的待遇是什么?

1、>对产假如何规定?

产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时休息的期限。其概念是女职工在分娩前、分娩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晚育并领取>的,产假150天。(3)女职工怀孕四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至30天;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为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为90天。

2、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享受到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生育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生育女职工的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计划生育手术费:主要项目有放置(取出)子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也由生育基金支付。

3、生育津贴: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生育津贴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2002年第27号令)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

六、如何办理生育保险申报手续? 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怎样结算?

1、用人单位参保后,须到医疗保险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填报《兰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表一),并附上近三个月的地税缴费单;另外,由用人单位给定点医院分别出具女职工计生项目及生育住院行政介绍信,经审批后,到各定点医院医保办备案后进行诊治。

2、参保女职工因故需在外地治疗或住院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除急诊外,必须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兰州市生育保险病种结算办法及支付标准给予报销。未审批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支付。

3、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女职工妊娠期的并发症、合并症及产后产褥病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患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七、怎样办理生育津贴申请与发放?

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填报《兰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表二),并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流产证明和本人IC 卡及医疗单据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经审批后,由用人单位或本人持IC 卡到商业银行各网点统一领取生育津贴。

八、什么是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统筹地区内进行审查和评估, 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 符合国家医疗机构条件的, 为参加生育保险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九、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条件有:(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机构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4)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 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5)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建立与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十、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如何列支?

在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之前,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列支渠道基本统一,即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从工资原渠道中列支,生育医疗费用从福利费中列支。在一些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有:

(1)100%列入企业管理费;(2)100%列入企业营业外支出;(3)90%进入成本费用,10%列入企业专用基金等。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作了明

确规定:“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十一、传统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有哪些弊端?

我国大多数开展生育保险地区的管理方式还比较落后,主要采取企业劳资人员代理生育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这种办法的弊端:一是加重企业管理人员事物性负担。企业劳资人员需要携带出生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医院的各种凭证等,往返与职工住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给他们带来诸多的不便;二是一些女职工得不到法定待遇。部分地区出现过企业克扣生育职工费用的情况。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津帖高于本企业工资时,企业将高于部分截留,使生育女职工得不到实际的费用;三是生育职工不能及时享受有关待遇。由于办理手续繁琐,部分参保单位将近期生育人员的手续积攒一起办理,造成生育职工很长时间才能享受待遇。四是医疗费用难以控制。由于生育保险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用,一些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将与生育无关的费用纳入生育医疗费用,造成生育费用增长很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此又没有行之有效的控制办法,导致一些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

十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生活保障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女职工,少部分地区包括男职工配偶,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职工。

(2)生育保险的享受时间是育龄女职工,还取决于妇女的年龄、结婚时间、生育顺序等。按照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国策,女职工一生基本上只享受1次生育保险待遇,极少有享受两次以上的。医疗保险则没有年龄的限制,这是因为无论哪一个年龄段的职工都可能患病,而且享受次数也不加限制。

(3)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正常的分娩无需进行治疗,只要求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以及对产妇和胎儿的监护,以保证正常分娩。而医疗保险主要是通过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对患病的参保者进行治疗,使其早日康复走向工作岗位。

(4)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国家有明确规定。如正常产产假为90天,并且严格规定产前假为15天。医疗保险对享受者的假期没有时间限制,一般以病愈为期限。

(5)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的模式,职工个人要缴纳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而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需缴费。参保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而医疗保险没有疾病津贴。 21

根据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今年我市开展的民主评议机关作风活动中征集到的对医疗保险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改革的形势讲明、意义讲透、政策讲准、内容讲清,提高广大职工群众对三项改革意义的认识,让广大职工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三项改革,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将与兰州晚报共同开展宣传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争取通过一段时间、多种形式的宣传,把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讲明,把就医看病的程序讲透,把医疗费用的分担情况搞清,让每一个参保职工都清楚参加医疗保险应尽的义务和应缴纳的费用,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个人应负担哪些项目的费用,个人帐户IC 卡如何使用等医保实际应用环节。

为突出这一次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和服务性,解决参保人员最关心、最需要掌握的医保政策规定和就医程序、费用结算办法,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将积极配合各家新闻单位,提供全市医保改革的进展情况和政策指导,并在兰州医保网站(网址:http://www.gslz.lss.gov.cn)上及时发布医疗保险信息,共同做好宣传工作。

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

我市目前运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甘政发[1999]54号)以及《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兰政发[2001]11号)来设计的。现就《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和《兰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兰医改组字[2003]4号)等有关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统筹层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外埠党政机关和企业驻甘办事机构及其职工;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

三、关于基金筹集及个人帐户的划分

(一)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比例,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职工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 职工个人缴纳的2%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划入个人帐户;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1、45周岁(含45周岁) 以下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划入; 2、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5%划入;

3、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养老金的4%划入。

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

四、困难企业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困难企业(指因停产、半停产或严重亏损等原因拖欠职工工资连续5个月以上,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无法保障的国有、集体企业)可先参加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企业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费,企业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所缴费用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设立个人帐户。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时,要广泛征求职工和退休人员意见,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五、破产、改制企业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由接收单位或继续经营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依法宣布破产或撤销、解散及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必须从资产变现中按规定程序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清偿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 破产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如被分流,接受单位继续为接受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破产企业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何以退休人员如没有接

受单位,破产企业应按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余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计算办法:

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平均寿命70岁-该职工实际年龄)×上一年度本市退休人员平均医疗保险费。

参加医疗保险的程序:

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窗口办理手续)

1 、领取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

2 、购买参保申报软件并参加培训学习;

3 、在所在辖区的地税大厅申办医保电脑编号,然后带单位营业执照到1507房工伤科认定工伤费率,在二楼办理参保软件注册手续;

4 、准备以下证件和资料:

a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b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c 、财政拨款单位必须提供编制册。非财政拨款单位必须提供上年度单位工资报表;

d 、上月工资表及养老保险核定明细表;

e 、退休人员社会化发放表;

f 、公务员单位享受副县、副高以上待遇的人员需带证明材料(任职文件或证书);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g 、三张一寸免冠彩色近照。

5 、审核资料合格后, 领取《参保通知书》。

二、 缴费申报、审核(缴费申报、审核窗口办理手续)

1 、凭《参保通知书》、《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办理缴费申报;

2 、对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基数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 , 同意参保;

3 、凭《缴费通知书》, 到地税部门缴费;

三、 增减变异(增减变异窗口办理手续)

1 、于每月十日前 , 将人员增减变异情况及时带软盘办理手续。

2 、单位新增人员办理手续 , 须提供上级主管人事或组织部门的调令、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劳动合同, 学生分配须提供派遣证及工资关系;(以上证件须提

供原件及复印件)

3 、单位减少人员 ( 统筹区域内)办理手续 , 须提供调令、解聘合同、辞职信 , 如无上述手续单位须开据相关证明;

4 、单位人员死亡、调出(统筹区域外)办理手续 , 须提供人员死亡证明、调令收回医保手册、社保卡;

四、证卡发放(证卡发放窗口办理手续)

1 、参保单位凭《甘肃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书》购买医疗保险有关证卡; 2 、新增人员证卡凭发放审批表购买;

3 、证件盖章;

兰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

关于兰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及就医管理,现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兰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兰政办发[2004]37号)、《兰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兰劳社发[2005]52号)的有关主要规定加以说明。

一、制定《办法》、《细则》的目的

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权利,切实解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接续保险关系及个体从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问题,实现病有所医。

二、参保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托管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人员。

三、保险关系的办理

(一)首次参保的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应该到保存其档案关系的劳动保障事务代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目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代办基本医疗保险的机构为

兰州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城关区旧大路293号 电话 8867424 省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

城关区皋兰路78号兴业大厦6楼 电话 8818942

中国兰州工程技术人才市场

城关区庆阳路159-161号民安大厦B 座5楼 电话 8440475

兰州市城关区人力资源市场

城关区陇西路48号1楼 电话 8480802

原在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养老保险接续的人员,一律到兰州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没有在上述代办机构存档的人员,在各县区医疗保险局或委托存档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二)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办理

原在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在与单位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必须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视为新参保人员,

在缴费满 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需携带材料具体如下: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到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供《委托协议书》、户口本(本人登记页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彩色近照3张,并如实填写《兰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审核表》2份。委托代理之前,已在原单位参保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原《兰州市社会保障卡(IC 卡)》,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转证明,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

并与委托代理机构签订银行代扣代缴协议。协议签订后由参保人统一在指定银行开设个人储蓄帐户(医疗保险专用),储蓄专户首次预留资金不得低于15个月的应缴费额。每月初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委托市商业银行按月从个人储蓄专户中划转医疗保险费(含证卡费)。参保人员须于缴费年度底将所需费用按时、足额存入个人储蓄专户,否则视为中断缴费。

同时提供市商业银行的存款证明(存折),当年养老保险的缴费发票。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如何缴费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在未办理退休(职) 手续前, 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本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5%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以2004年本省月社会平均工资1059.25元为例来计算,一年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059.25×4.5%×12=572.04元,大额医疗保险费60元,全年缴费合计632.04元。

《细则》实施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可持原存档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相关证明,按规定到委托代理机构登记办理参保手续,并从办理参加医保手续之日起,每人每月分别缴纳统筹补充金2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5元。

《细则》实施后,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达到《细则》第十条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五、参加医疗保险享受的医疗待遇

医疗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缴费达到一定年龄可享受退休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符合国家法定退休(职)条件,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不少于10年,方可享受退休(职)人员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凡不足以上缴费年限规定的,在退休(职)时,应以本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

数和缴费比例,足额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方可享受退休(职)人员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在《细则》实施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或在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只要未中断缴费,连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设定待遇享受等待期,凡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期满6个月后(等待期内退休的人员也必须在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参保人员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所缴费只建立社会统筹基金,不设立个人帐户,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自付。

灵活就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细则实施前或实施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续保手续的,不受等待期6个月的限制,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缴费次月起,按标准予以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只有退休后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需在参保登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长期驻外”登记手续,其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支,治疗结束后,凭当地医疗机构的病历、出院证明、费用清单、付款发票等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报。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照《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六、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参保人生病住院时,凭本人《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兰州市社会保障卡(IC 卡)》(委托代理机构开具的介绍信)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进行住院登记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根据医院有关规定预缴部分押金后即可在定点医院实行记帐治疗,待治疗终结后凭本人医疗保险证和医保IC 卡办理结算和出院手续,参保人员只需按政策规定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医疗(药)费用。

七、各县区医疗保险局咨询电话

城关区医疗保险局 8436562 七里河区医疗保险局 2664635

西固区医疗保险局 7533832 安宁区医疗保险局 7661380

红古区医疗保险局 6216602 永登县医疗保险局 6414531

榆中县医疗保险局 5237648 皋兰县医疗保险局 5722345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前要掌握医保政策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参保人员在缴费满6个月时,凭《委托协议书》原件,领取《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手册》、《兰州市社会保障卡(IC 卡)》。

兰州市社会保障卡使用说明

★ 社会保障卡的功能

社会保障卡内存储了参保职工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帐户信息以及医疗待遇支付信息等如:姓名、在职、退休、可使用帐户余额、住院次数、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额等信息。社保卡的另一面为市商业银行磁条卡,具有银行卡的各种功能。为了方便参保职工使用,两种卡复合在一起。

参保职工使用社会保障卡,可在与医疗保险局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并用卡上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药费用和住院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 如何使用社会保障卡

门 诊

参保职工在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凭本人社保卡挂号就医并支付就诊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当卡上余额不够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和非医保医疗费用,由职工向定点医疗机构用现金交费。

住 院

参保职工在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本人社保卡办理住院手续,同时由医院进行身份验证,参保职工交纳住院起付额和预交一定数量的押金后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社保卡由医院医保科进行管理出院时凭社保卡办理结算手续。

购 药

参保职工持社保卡,可在联网的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买医保药品,并支付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 如何查询社保卡个人帐户余额

电话查询

参保职工可拨打挂失查询电话1600123查询(目前仅限兰州市电信局固定电话和小灵通)。

网上查询

参保职工可登陆市医保局网站查询,同时也可查询医保相关政策或网上留言。

www.gslz.lss.gov.cn (非实时信息,每月更新一次)。

触屏查询

参保职工可持社保卡在医保局二楼、十五楼触摸屏查询个人的上帐信息、消费信息、帐户余额。

购药查询

参保职工持社保卡在联网的定点药店刷卡购药时,医院药店提供的医保专用

发票可查询个人帐户余额。

如果发现个人帐户金额不符或很长时间未划入,可能是单位未及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请本人与单位联系。

★ 社会保障卡为何不设密码

社保卡的主要功能是因病时刷卡就医。设置密码后会减缓刷卡、收费速度,增长病人排队等待的时间,特别是急诊病人在急诊急救甚至昏迷时,要去输入密码,不合情理。

社保卡保证的重点是及时就医,而银行卡的重点是保证资金安全。两者有所不同。因此银行卡设密码而社保卡一般没有密码。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发放的社保卡都不设密码。为了资金安全和及时就医购药请妥善保管,一旦丢失、损坏后应及时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 如何办理社保卡挂失、注销手续

挂 失 挂失电话为1600123

社保卡丢失、损坏,参保职工可以采用电话挂失或持身份证到医保局二楼四号台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因为电话挂失为计算机自动受理,需输入社保卡号和身份证号,因此请牢记。

参保职工需补办社保卡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一张一寸近期彩照到医保局办理,并交纳社保卡工本费16元/张。

如果参保职工挂失后两周内又找到的,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到医保局办理重新启用手续。

参保职工调离本市或死亡,由单位经办人员持退保人员社保卡到医保局办理注销手续,并将帐户余额退还其家属。

★ 社会保障卡个人帐户如何充值

每月单位缴纳的医保基金到帐后医保局计算机系统自动完成个人帐户划拨。当参保职工就医、购药刷卡时,划入个人帐户金额自动圈存、充值到社保卡内。在网络有故障时,暂时无法圈存充值到社保卡内,这部分金额仍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在下次刷卡时会将累计金额圈入社保卡内。参保职工刷卡时如果发现个人帐户金额不足,就是这个原因造成的。

兰州市参保人员就医规定及费用结算报销说明

有关医疗管理规定的说明根据《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兰政发[2001]11号)、《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与缴费管理办法》等七个配套文件(兰劳发[2001]165号),劳社部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14号),现就我市医疗保险的配套政策及医疗管理规定说明如下:

一、有关医疗项目管理的配套政策

(一) 基本医疗保险使用的三项目录按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执行。

(二) 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要求

1、特殊用药:特殊适应症和在急救、抢救中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血液制品、蛋白质制品的,定点医院要征得患者和家属同意,并报医保局审批后,按乙类药品标准支付。

2、高值医用耗材: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换材料按国产普及型价格计算,个人承担20%,超出部分全部由个人自付;无国产普及型价格可参照的,个人先自付费用的3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比例支付。

(三)审核收费依据

根据省、市物价部门的规定,不同级别的医院相对应的参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或《兰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收费。

二、职工就医管理规定

(一) 门诊就医规定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费用凭《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 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本人用现金支付。

参保职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费用凭《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 卡直接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本人用现金支付。

(二) 住院的就医规定

l 、参保职工需住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并附门诊病情病历及参保人员单位介绍信,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部门办理住院批准手续后,方可住院;危急患者可先住院,3日内补办住院手续。

参保职工办理住院手续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诊治需要收取一定的押金。

2、病人入院后,医院医保科应首先检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 卡,人卡—致时将《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 卡放医院医保科保管,人卡不一致的应及时通知医保经办机构处理。

3、参保职工出院带药量急性疾病一般不超过3天,慢性病不超过7天,最长不超过2-4周。

4、参保职工因急诊不能赴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就近在公办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于次日内报告医保机构。原则上入院后三日内转院到定点医疗机构,三日内因病情不能转院的,应到医保机构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否则,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参保职工住院时因病情需要而进行“乙类项目”检查治疗和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时,应经诊治医生向参保人员或其家属讲解、说明并由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进行。

(三) 在外就医管理规定

1、在外就医包括:因公出差、外出学习、异地工作、异地居住、探亲、转诊转院等。其中因公出差、外出学习、异地工作、异地居住、探亲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本地区医疗保险待遇执行,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20%,再按本地区内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2、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探亲期间在外因病情危急而发生的急诊、急救费用给予报销。慢性病择期在外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上述费用应在回兰后持相关材料到医保机构审核报销。

3、异地工作、异地居住职工应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并在居住地就近选择3—5家公办医疗机构报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备案。参保职工就诊仅限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除急诊外在其它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异地工作、异地居住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经办人与持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4、转诊、转院:因定点医院技术设备、治疗手段等条件限制而需转往上级医院或外地就医的,应先由住院定点医院组织会诊,经医院医务科和医保科审核同意,到医保机构备案登记后办理转院手续,转外费用现由参保人员自行垫付,回兰后由转出医疗机构给予结算。未经批准自行转市内、外地诊治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5、在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审核报销时必须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标准参照本地区药品及诊疗项目目录。

(四)办理长期门诊的规定

凡符合13种特殊疾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长期门诊治疗手续。需到

市医保局或者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填报《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本人近三个月内有关病情证明材料(病历、诊断证明、诊断依据等)。自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即可公布审核结果,申请人应持医保证办理手续。

13种特殊疾病病种:1、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2、肾衰竭患者的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4、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5、糖尿病伴并发症;6、肺源性心脏病;7、慢性肝炎(活动期);8、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9、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10、再生障碍性贫血;11、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12、支气管哮喘(年住院三次以上者);13、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五)办理家庭病床的规定

参保职工患以下疾病的,由本人持定点医疗机构审核表、单位介绍信及个人申请,到医疗保险局办理审批手续。

1、脑中风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而病情符合住院条件者;

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者;

3、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

4、严重心肺疾病具备住院条件但更适合家庭治疗者。

家庭病床治疗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需另行报批,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要求申报定点有关资料,并接受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政策指导和医保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三) 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对参保职工的入院治疗要建立三级查房、三查七对、病例分析讨论、病例方案、处方及病案书写质量等制度。

(四) 加强药品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药品的进销价要张榜公布,并接受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医保机构及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对参保职工的诊断和检查,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规定,凡能使用一般性治疗和检查就能满足诊断治疗需要的,不能使用大型医用仪器进行治疗和检查。凡使用大型医用仪器进行治疗和检查,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六)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张榜公布,

并报医保机构备案,严禁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和巧立名目收费。

(七)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要单独建帐。对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的发生数要逐一登记,住院处方、检查单要一式两份,参保人员出院时要附上由患者家属或本人签字的各项收费项目清单。

(八) 严格坚持诊疗规范,严格出入院管理。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入治疗,不得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不许采用病人挂名住院、分解住院或编造虚假病历套取医疗保险基金,不得将超标准病房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九) 接受医疗保险局的监督和检查,按时间要求提供参保职工的病案。

医疗费用结算与报销说明

一、门诊费用结算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可使用医保IC 卡或现金结算门诊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开据医保专用发票。医保卡个人帐户基金是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金进度划入的,如果出现个人帐户基金不足以支付门诊医疗费时,参保职工用现金结算不足部分。

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凭医疗保险卡、单位证明和入院证到医院医保科登记并办理入院手续,交纳押金,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出院结算时,职工交纳按医保政策规定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1、支付住院起付标准(又称门槛费) 。三级医院为700元,二级医院为550元,一级医院为400元。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递减20%,但最多不可低于门槛费的50%。

2、凡不属于《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均属自费项目。凡属于《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内乙类的及高值医用耗材,均按相应比例部分自付。

3、除去以上应自费的项目以外,进入统筹支付范围的,还需按比例分段自付。起付标准至6000元,6000元至12000元,12000元至26000元,在职人员分别承担15%、10%、5%;退休人员分别承担12%、8%、4%。

4、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医保政策规定个人年度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6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计算,由大额医疗保险支付 90%,职工个人负担10% 。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保险年度18万元。

参保职工出院结算时交纳以上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其它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职工出院结算时应同时核对医保收费明

细表,必要时可查阅本人住院的费用清单,确认无误后在医保发票上签署意见。

三、在外地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结算与报销

在外地医疗机构就医费用主要包括职工因公出差、学习、驻外工作、法定探亲、异地居住(含退休人员随子女居住) 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异地居住、异地安置、驻外地工作职工外出前必须先办理异地安置认定手续,才能在外就医并报销医疗费。否则,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在外地医疗机构就医费用一般是由个人现金垫付,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兰州市医保局审核报销。选定的外地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当地的医疗经办机构确认的5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个人帐户资金凭单位介绍信每年年底可取出发给本人,门诊医疗费用或药店购药由个人自理。

1、 异地安置人员住院费用报销须知:

需提供的资料:本人异地安置表留存联(或复印件);本人的医疗保险证;IC 卡;住院发票;出入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体温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住院费用的汇总清单,上述材料必须加盖医院公章。结算时,须持所需材料到市医保局医药管理科结算。每月5日前上报的于当月结算,5日后上报的于次月结算。个人于每月22-30日办理结算手续。由患者亲属或单位介绍人办理结算。结算时需持患者单位介绍信、医保证、和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2、出差、探亲、外出学习或特殊情况住院报销须知:

需提供的资料: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须证明外出原因事由;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体温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以及有关急救证明材料;出入院证明;个人的医疗保险证;住院发票;住院费用的明细清单;上述材料必须加盖医院公章。

出差、探亲、外出学习、特殊情况下就医的参保职工必须符合急诊、急救的范围方可给予申报结算。结算时,须持所需材料到市医保局医药管理科结算。每月5日前上报的于当月结算,5日后上报的于次月结算。个人于每月22-30日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时需持患者单位介绍信、医保证、和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四、长期门诊费用结算

长期门诊治疗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原则上到定点医疗机构一年报销一次,不满一年但费用超过5000元的可中间结算。一年收取起付标准400元,除去不对症项目,自费项目及乙类项目应自负的20%以外,进入统筹报销范围的个人承担40%,医保报销60%。

兰州市工伤保险政策宣传

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精神要求2004年3月13日出台了兰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一、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凡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工伤保险基金。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施行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以及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及其他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共同构成工伤保险基金。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征收的滞纳金、社会捐赠等资金。

三、工伤保险行业费力率的基准

工伤保险费率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缴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费率之积。.

四、工伤(亡)认定申程序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急诊三日内,向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工伤报告,同时报工伤保险经办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治疗结束3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评残鉴定。

2、根据评残结果由单位负责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工伤保险待遇。

3、认为工亡的由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确认后,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工亡相关待遇。

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一)工伤医疗待遇:1工伤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就医路费、等附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项目)2康复性治疗费用;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二)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伤残津贴;在工伤医疗期内发给相当于本人受伤前月工资收入,医疗期满后或评残后停发,改为伤残待遇或上班

时领取工资。医疗期根据病情定为1-12个月。3生活护理费 评残时确认符合护理条件的,定为全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护理3级,1级每月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级为40%、3级为30%。

(三)工亡待遇: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丧葬补助金;3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六、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兰州军区总医院

省人民医院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兰州军区总医院安宁分院(原兰空医院)

市第一人民医院

兰化职工医院

省建筑职工医院

兰石职工医院

永登县人民医院

榆中县人民医院

皋兰县人民医院

红古区人民医院

甘肃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兰泰职工医院

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名单

甘肃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

德林义肢康复器材(兰州)公司

兰州市生育保险政策宣传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个很重要的险种,国家出台了五种保险——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障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障,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一、生育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国务院1998年6月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劳动部劳险字(199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3、劳动部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4、省劳动厅甘劳发(1997)208号文件;

5、2002年9月27日甘肃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6、省政府2002年第27号令《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7、2001-2010年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对生育保险的主要发展规划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等;

8、《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和开展生育保险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第七十条指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9、甘劳社发(2003)49号文《关于贯彻全国医疗保险工作座谈会精神,积极推进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意见》。

生育保险工作按照劳动保障部提出的“政策先行,协同推进”的工作思路,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实行“三统三分”(即在同一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人群实行统一缴费、统一参保、,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等实行统一管理;两项保险费率分别确定,基金分别列帐,待遇按规定分别支付)。

二、生育保险费为什么实行社会统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女职工多的企业因生育费用负担重,而相对增加人工成本,导致企业不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2)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愿意录用女职工,造成妇女就业困难。在下岗人员中,女职工占多数。

(3)企业的经营效果直接影响生育妇女是否享受法定待遇。部分破产、兼并、停产等企业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不到保障。

(4)单位负担生育费用的办法,不利于国家用工制度的改革和人才的合理流动。

三、生育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生育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成为实现妇女劳动者身体健康、生活稳定和促进社会安定的主要手段之一。要遵循强制性、社会性、互助性等社会保障的普遍原则。

四、什么是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是整个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依据国家法律专门为生育职工支付有关待遇而筹集的款项。其主要作用是为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女职工支付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比例,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生育保险属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首次缴费时预缴一个月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参加生育保险应享受的待遇是什么?

1、>对产假如何规定?

产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时休息的期限。其概念是女职工在分娩前、分娩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晚育并领取>的,产假150天。(3)女职工怀孕四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至30天;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为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为90天。

2、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享受到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生育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生育女职工的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计划生育手术费:主要项目有放置(取出)子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也由生育基金支付。

3、生育津贴: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生育津贴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2002年第27号令)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

六、如何办理生育保险申报手续? 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怎样结算?

1、用人单位参保后,须到医疗保险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填报《兰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表一),并附上近三个月的地税缴费单;另外,由用人单位给定点医院分别出具女职工计生项目及生育住院行政介绍信,经审批后,到各定点医院医保办备案后进行诊治。

2、参保女职工因故需在外地治疗或住院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除急诊外,必须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兰州市生育保险病种结算办法及支付标准给予报销。未审批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支付。

3、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女职工妊娠期的并发症、合并症及产后产褥病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患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七、怎样办理生育津贴申请与发放?

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填报《兰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表二),并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流产证明和本人IC 卡及医疗单据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经审批后,由用人单位或本人持IC 卡到商业银行各网点统一领取生育津贴。

八、什么是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统筹地区内进行审查和评估, 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 符合国家医疗机构条件的, 为参加生育保险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九、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条件有:(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机构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4)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 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5)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建立与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十、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如何列支?

在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之前,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列支渠道基本统一,即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从工资原渠道中列支,生育医疗费用从福利费中列支。在一些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有:

(1)100%列入企业管理费;(2)100%列入企业营业外支出;(3)90%进入成本费用,10%列入企业专用基金等。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作了明

确规定:“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十一、传统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有哪些弊端?

我国大多数开展生育保险地区的管理方式还比较落后,主要采取企业劳资人员代理生育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这种办法的弊端:一是加重企业管理人员事物性负担。企业劳资人员需要携带出生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医院的各种凭证等,往返与职工住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给他们带来诸多的不便;二是一些女职工得不到法定待遇。部分地区出现过企业克扣生育职工费用的情况。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津帖高于本企业工资时,企业将高于部分截留,使生育女职工得不到实际的费用;三是生育职工不能及时享受有关待遇。由于办理手续繁琐,部分参保单位将近期生育人员的手续积攒一起办理,造成生育职工很长时间才能享受待遇。四是医疗费用难以控制。由于生育保险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用,一些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将与生育无关的费用纳入生育医疗费用,造成生育费用增长很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此又没有行之有效的控制办法,导致一些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

十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生活保障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女职工,少部分地区包括男职工配偶,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职工。

(2)生育保险的享受时间是育龄女职工,还取决于妇女的年龄、结婚时间、生育顺序等。按照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国策,女职工一生基本上只享受1次生育保险待遇,极少有享受两次以上的。医疗保险则没有年龄的限制,这是因为无论哪一个年龄段的职工都可能患病,而且享受次数也不加限制。

(3)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正常的分娩无需进行治疗,只要求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以及对产妇和胎儿的监护,以保证正常分娩。而医疗保险主要是通过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对患病的参保者进行治疗,使其早日康复走向工作岗位。

(4)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国家有明确规定。如正常产产假为90天,并且严格规定产前假为15天。医疗保险对享受者的假期没有时间限制,一般以病愈为期限。

(5)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的模式,职工个人要缴纳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而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需缴费。参保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而医疗保险没有疾病津贴。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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