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CY-ZY0702.7-2002 设计文件校审和签署管理规定
为了实现设计验证过程,通过设计文件的逐级校审和签署,确保设计输出文件完整、表达方式准确并符合设计输出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
o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计文件的校审和签署的职责、要求、程序、方法等内容。
o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程设计各阶段设计输出文件的校审和签署。
∙
o
o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Q/HCY-CX0702-2002 设计控制程序 Q/HCY-ZY0702.9~19-2002 专业设计文件校审细则(各专业)
∙
o
o 3 定义 3.1 校审 确定设计活动的结果是否满足设计输入和符合设计输出的要求,以及这些输出的要求是否有效达到预定目标的、有系统的、独立的检查。
o 注:1 设计文件校审是设计组织内部对设计文件的检查,是设计验证的方法之一。
o 2 设计文件校审包括对设计文件的校核、审核与审定。设计校审在设计文件输出之前都应进行。
∙
o 4 职责 4.1 各设计分院是设计文件校审和签署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设计文件逐级校审和签署。
o 4.2 各专业负责人或主任工程师(副)负责组织设计的校
核、审查。
o
∙
∙
o 4.3 项目负责人组织必要的设计审定。 5 工作程序 5.1 设计文件的校审 5.1.1 工程设计开始时,必须在项目设计的开工报告中明
确各专业的校核、审核、审定人员。在设计进行的过程中,设计、校核、审核人员应密切合作,及时商讨和制订有关设计方案。
o 5.1.2 对可行性研究及以前阶段的工程咨询项目的校核、
审核可以跨专业综合进行,在开工报告中确定的校核、审核人员允许不按专业列出,但所列校、审人员至少应具有一个专业的相应资格。 o 5.1.3 设计人应提供校审人员在校审时所需的全部设计依
据。方案阶段提供方案讨论用的初步计算和方案图纸。
o 5.1.4 设计人向校审人提供设计成品或中间成品供校审时,
需同时提供校审所需的资料。如计算书的校审,应提供原始条件、公式和数据来源资料等;如为图纸的校审,应提供设计计算书,原始设计条件及有关样本图纸等。
o 5.1.5 为提出专业条件所需的设计计算书最迟必须在提出
条件前校审修改完毕。设计文件、图纸提交校审前,其所需的计算书必
须校审、修改完毕。专业间必须交叉进行的工作应及时对本专业的图纸进行中间审核,以避免造成其他专业的重大返工修改。
o 5.1.6 校核人认为设计文件质量低劣、不完整、不具备校核条件时,可将文件退回设计人,并说明理由。
o 5.1.7 本标准列出了矿山、化工类工程设计文件校审及签署的级别,详见见附录A~附录F(规范性附录)。其它类型工程的设计文件可按行业的有关规定或比照矿山、化工类,由项目具体确定校审级别。
o 5.1.8 设计文件按本标准要求不需要审核的,设计人员在确认校核人意见后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再送交校核人进行复核。 o 5.1.9 设计文件按本规定要求需要审核的,校核人员将填好的校审记录卡连同设计文件和设计依据一起送交审核人。设计修改可在审核后一并进行。但设计修改较多,审核人认为应按校核意见修改后再审的,则应先修改后再提交审核。
o 5.1.10 审核人认为设计文件未经仔细认真校核,不具备审核条件时,可将文件退回校核人重校,并说明理由。
o 5.1.11 设计人应认真研究和领会校审人员的修改意见,并确认其合理后修改原稿。若有不同意见时,可提交校审人员再议,再议还有异议时,提交上一级人员裁定。设计人按裁定意见修改,同时在设计文件校审卡修改栏阐明自己意见,由裁决引起的这部分责任由校审人承担。
o 5.1.12 对按规定需要审定的设计文件(图纸),在进行了
设计校核、审核,完成了相应的修改,校核、审核人员签署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提交规定人员审定。提交审定时,应将与所审定文件有关的所有设计依据、校核、审核的记录等一并提交。
o 5.1.13 设计校核、审核、审定均用《专业设计校审记录卡》
(格式见《设计控制程序》的附录G)进行记录。《专业设计校审记录卡》在项目阶段完工后应由项目负责人统一归档。
∙
∙
o 5.2 设计文件签署 5.2.1 签署程序 5.2.1.1 设计人员完成每项设计成品或中间成品后应经自
校并签署再提交校核人。经校核并按校核意见修改,由校核人验证其修改符合要求后签署,再提交审核人审核并修改,审核人验证符合要求后签署。
o 5.2.1.2 设计文件按本规定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
D、附录F 要求需要审定时,审定人在设计文件审定确认后签字,若有意见时,应在确认意见得到修改并符合要求后签字。
o 5.2.1.3 在设计图纸内的“校核”、“审核”、“审定”
签署栏上不允许一人签两栏或多栏,即不允许设计人、校核人、审核人、审定人相互兼任。
∙ 5.2.2 校审标记
o 5.2.2.1 校核人需在设计图纸、设计条件表、条件图、计
算书等已经校核无误的公式、数据和每项运算结果数字的右上角用红笔作小“√”标记。
o 5.2.2.2 校核人需在设计图纸、设计条件表、条件图等已
经校核无误的图签上方填写的说明项目、尺寸、重量、技术特性数据等右上角用红笔作“√”标记,需在每条技术要求或说明开端左上方作“√”标记。
o 5.2.2.3 对错误或有疑问的地方,在其下方用红笔画一直
线,应在问题得到澄清或修改后,补作“√”标记。
o 5.2.3 文件的签署要求 5.2.3.1 各阶段设计图纸,在有效完成了校核、审核及必
要的审定并形成了记录后,校审人员在图签的相应栏内签署其姓名和日期。
o 5.2.3.2 高阶段设计的文本文件,采用《设计文件审批单》
签署,文件在出院前由各类印章的管理员凭有效签署《设计文件审批单》在文件签署页上统一加盖指定责任人的印章。
o 5.2.3.3 在规定必须盖各类注册师章的文件签署页或设计
图纸上,应由注册师本人盖章。
o
o 5.2.3.4 咨询项目文件签署见本规定附录A、附录B。 5.2.3.5 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签署见本规定附录C、附
录D。
o 5.2.3.6 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签署见本规定附录E、
附录F。
o 5.2.3.7 咨询项目及初步设计说明书,校审人可在说明书
底稿上用有颜色区别的字直接修改,并在底稿上的空白处签署,说明书底稿至少保存二年。
o 6 记录 《专业设计校审记录卡》(R0702-7C)。
附录A 矿山咨询项目文件签署范围表
附录B 化工咨询项目文件签署范围表
附录C 矿山项目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签署范围表
附录D 化工项目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签署范围表
附录E 矿山项目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签署范围表
附录F 化工项目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签署范围表
Q/HCY-ZY0702.7-2002 设计文件校审和签署管理规定
为了实现设计验证过程,通过设计文件的逐级校审和签署,确保设计输出文件完整、表达方式准确并符合设计输出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
o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计文件的校审和签署的职责、要求、程序、方法等内容。
o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程设计各阶段设计输出文件的校审和签署。
∙
o
o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Q/HCY-CX0702-2002 设计控制程序 Q/HCY-ZY0702.9~19-2002 专业设计文件校审细则(各专业)
∙
o
o 3 定义 3.1 校审 确定设计活动的结果是否满足设计输入和符合设计输出的要求,以及这些输出的要求是否有效达到预定目标的、有系统的、独立的检查。
o 注:1 设计文件校审是设计组织内部对设计文件的检查,是设计验证的方法之一。
o 2 设计文件校审包括对设计文件的校核、审核与审定。设计校审在设计文件输出之前都应进行。
∙
o 4 职责 4.1 各设计分院是设计文件校审和签署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设计文件逐级校审和签署。
o 4.2 各专业负责人或主任工程师(副)负责组织设计的校
核、审查。
o
∙
∙
o 4.3 项目负责人组织必要的设计审定。 5 工作程序 5.1 设计文件的校审 5.1.1 工程设计开始时,必须在项目设计的开工报告中明
确各专业的校核、审核、审定人员。在设计进行的过程中,设计、校核、审核人员应密切合作,及时商讨和制订有关设计方案。
o 5.1.2 对可行性研究及以前阶段的工程咨询项目的校核、
审核可以跨专业综合进行,在开工报告中确定的校核、审核人员允许不按专业列出,但所列校、审人员至少应具有一个专业的相应资格。 o 5.1.3 设计人应提供校审人员在校审时所需的全部设计依
据。方案阶段提供方案讨论用的初步计算和方案图纸。
o 5.1.4 设计人向校审人提供设计成品或中间成品供校审时,
需同时提供校审所需的资料。如计算书的校审,应提供原始条件、公式和数据来源资料等;如为图纸的校审,应提供设计计算书,原始设计条件及有关样本图纸等。
o 5.1.5 为提出专业条件所需的设计计算书最迟必须在提出
条件前校审修改完毕。设计文件、图纸提交校审前,其所需的计算书必
须校审、修改完毕。专业间必须交叉进行的工作应及时对本专业的图纸进行中间审核,以避免造成其他专业的重大返工修改。
o 5.1.6 校核人认为设计文件质量低劣、不完整、不具备校核条件时,可将文件退回设计人,并说明理由。
o 5.1.7 本标准列出了矿山、化工类工程设计文件校审及签署的级别,详见见附录A~附录F(规范性附录)。其它类型工程的设计文件可按行业的有关规定或比照矿山、化工类,由项目具体确定校审级别。
o 5.1.8 设计文件按本标准要求不需要审核的,设计人员在确认校核人意见后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再送交校核人进行复核。 o 5.1.9 设计文件按本规定要求需要审核的,校核人员将填好的校审记录卡连同设计文件和设计依据一起送交审核人。设计修改可在审核后一并进行。但设计修改较多,审核人认为应按校核意见修改后再审的,则应先修改后再提交审核。
o 5.1.10 审核人认为设计文件未经仔细认真校核,不具备审核条件时,可将文件退回校核人重校,并说明理由。
o 5.1.11 设计人应认真研究和领会校审人员的修改意见,并确认其合理后修改原稿。若有不同意见时,可提交校审人员再议,再议还有异议时,提交上一级人员裁定。设计人按裁定意见修改,同时在设计文件校审卡修改栏阐明自己意见,由裁决引起的这部分责任由校审人承担。
o 5.1.12 对按规定需要审定的设计文件(图纸),在进行了
设计校核、审核,完成了相应的修改,校核、审核人员签署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提交规定人员审定。提交审定时,应将与所审定文件有关的所有设计依据、校核、审核的记录等一并提交。
o 5.1.13 设计校核、审核、审定均用《专业设计校审记录卡》
(格式见《设计控制程序》的附录G)进行记录。《专业设计校审记录卡》在项目阶段完工后应由项目负责人统一归档。
∙
∙
o 5.2 设计文件签署 5.2.1 签署程序 5.2.1.1 设计人员完成每项设计成品或中间成品后应经自
校并签署再提交校核人。经校核并按校核意见修改,由校核人验证其修改符合要求后签署,再提交审核人审核并修改,审核人验证符合要求后签署。
o 5.2.1.2 设计文件按本规定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
D、附录F 要求需要审定时,审定人在设计文件审定确认后签字,若有意见时,应在确认意见得到修改并符合要求后签字。
o 5.2.1.3 在设计图纸内的“校核”、“审核”、“审定”
签署栏上不允许一人签两栏或多栏,即不允许设计人、校核人、审核人、审定人相互兼任。
∙ 5.2.2 校审标记
o 5.2.2.1 校核人需在设计图纸、设计条件表、条件图、计
算书等已经校核无误的公式、数据和每项运算结果数字的右上角用红笔作小“√”标记。
o 5.2.2.2 校核人需在设计图纸、设计条件表、条件图等已
经校核无误的图签上方填写的说明项目、尺寸、重量、技术特性数据等右上角用红笔作“√”标记,需在每条技术要求或说明开端左上方作“√”标记。
o 5.2.2.3 对错误或有疑问的地方,在其下方用红笔画一直
线,应在问题得到澄清或修改后,补作“√”标记。
o 5.2.3 文件的签署要求 5.2.3.1 各阶段设计图纸,在有效完成了校核、审核及必
要的审定并形成了记录后,校审人员在图签的相应栏内签署其姓名和日期。
o 5.2.3.2 高阶段设计的文本文件,采用《设计文件审批单》
签署,文件在出院前由各类印章的管理员凭有效签署《设计文件审批单》在文件签署页上统一加盖指定责任人的印章。
o 5.2.3.3 在规定必须盖各类注册师章的文件签署页或设计
图纸上,应由注册师本人盖章。
o
o 5.2.3.4 咨询项目文件签署见本规定附录A、附录B。 5.2.3.5 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签署见本规定附录C、附
录D。
o 5.2.3.6 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签署见本规定附录E、
附录F。
o 5.2.3.7 咨询项目及初步设计说明书,校审人可在说明书
底稿上用有颜色区别的字直接修改,并在底稿上的空白处签署,说明书底稿至少保存二年。
o 6 记录 《专业设计校审记录卡》(R0702-7C)。
附录A 矿山咨询项目文件签署范围表
附录B 化工咨询项目文件签署范围表
附录C 矿山项目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签署范围表
附录D 化工项目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签署范围表
附录E 矿山项目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签署范围表
附录F 化工项目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签署范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