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企业开办费及其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处理进行分析,具体分析了新办小微企业开办费及开办费中业务招待费在会计上的处理及如何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并对其在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填写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开办费;业务招待费 中图分类号: 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1011601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经常发生的一项费用,它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目前,随着李克强总理提倡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新成立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较多,而有的小微企业管理者对财税的理解不到位甚至是不明白,没有享受到国家给予的小微企业的特殊的优惠政策。而在小微企业开办初期,开办费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业务招待费做为开办费中的一项费用也会时常发生。那么,开办期间的费用尤其是业务招待费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处理又有哪些规定呢? 1筹建期的时间确定 据查阅相关资料目前主要有三种说法,分别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及业务要求,自行把握。比如,一般小型商业批发、零售企业,因为筹办的期间较短,商品流通较快,基本上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就可以正式经营了,那么我们在确定企业筹建期的时候,就可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这个时间点来确定其筹建期的结束。 2开办费在会计上的规定 (1)《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管理费用”科目使用说明规定:“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相关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 6602管理费用: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以上可以看出,无论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都将开办费直接列在管理费用中核算。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开办费不符合资产定义,不再符合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而在管理费用科目下核算,期末进行损益结转。 3开办费及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也不能向后年度结转。 (2)国税函〔2009〕98号中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由于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将其列入管理费用科目,故在税法的处理方式中选定“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较为贴切。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4涉及开办费及其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4.1纯筹建期年度 在会计上把开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部份列入管理费用――开办费,把开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40%部份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由于企业在该年度不存在营业收入,既而在会计核算上产生了亏损。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故纯筹建年度企业不应存在损益,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1)该项开办费(含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部份)应填报在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80表第23行,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填报在第1、2、3列,按资产计税金额填报在第4列;第5列、第8列填0或不填,按纳税调整金额填报在第9列(含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部份)。 由于表A105080是A105000的附表,故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时要返回A105000表中第31行第1列填写开办费的帐载金额(与表A105080第23行第1列金额相等),第2列填写开办费的计税金额(与表A105080第23行第4列金额相等),第3列填入开办费 的调增金额(与表A105080第23行第9列为正数的金额相等),第4列填写开办费的调减金额(与表A105080第23行第9列为负数的金额相等)。 以上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做所得税纳税调整处理,待企业有经营收入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再做所得税纳税调减处理。 (2)计入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40%部份)调整金额应填报在表A105000第15行第1、3列中,在税法上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该调增金额不能向后年度结转,即产生永久性差异。 4.2开办费和生产经营并存年度 在会计上把开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部份列入管理费用――开办费,把开办费中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40%部份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金额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企业开办年度内存在营业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处理: (1)该项开办费(含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部份)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由于在税法上对开办费的处理方式中选定“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并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2)计入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开办费中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40%部份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金额)调整金额应填报在表A105000第15行第3列调增金额中,在税法上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该调增金额不能向后年度结转,即产生永久性差异。 例:某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11月1日开始筹办,至2014年11月30日取得营业执照,注册资金40万元,在此期间,发生咨询费1500元,注册登记费500元,差旅交通费500元,办公费1500元,业务招待费1000元;企业12月份取得销售收入10300元,销售成本8700元,发生运费200元,业务招待费800元,工人工资1200元,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其它经济事项略。 企业2014年度会计利润:10000-8700-36-(4600+400+800)-(200+1200)=-5936元 企业2014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5936+(400+800-10000×5‰)=-4786元 企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0×5‰=50元 企业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0。 我们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5000时,在第15行第1列账载金额中填入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200元,在第2列税收金额中填入税前扣除金额50元,在第3列调增金额中填列1150元,这样,关于企业开办费中业务招待费的调整业务就完成了。 以上是对开办费及开办费中业务招待费处理的简析,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运用好相关的财税政策,避免因错用漏用税法相关政策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税函〔2010〕79号[Z].
摘要: 对企业开办费及其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处理进行分析,具体分析了新办小微企业开办费及开办费中业务招待费在会计上的处理及如何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并对其在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填写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开办费;业务招待费 中图分类号: 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1011601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经常发生的一项费用,它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目前,随着李克强总理提倡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新成立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较多,而有的小微企业管理者对财税的理解不到位甚至是不明白,没有享受到国家给予的小微企业的特殊的优惠政策。而在小微企业开办初期,开办费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业务招待费做为开办费中的一项费用也会时常发生。那么,开办期间的费用尤其是业务招待费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处理又有哪些规定呢? 1筹建期的时间确定 据查阅相关资料目前主要有三种说法,分别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及业务要求,自行把握。比如,一般小型商业批发、零售企业,因为筹办的期间较短,商品流通较快,基本上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就可以正式经营了,那么我们在确定企业筹建期的时候,就可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这个时间点来确定其筹建期的结束。 2开办费在会计上的规定 (1)《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管理费用”科目使用说明规定:“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相关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 6602管理费用: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以上可以看出,无论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都将开办费直接列在管理费用中核算。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开办费不符合资产定义,不再符合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而在管理费用科目下核算,期末进行损益结转。 3开办费及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也不能向后年度结转。 (2)国税函〔2009〕98号中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由于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将其列入管理费用科目,故在税法的处理方式中选定“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较为贴切。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4涉及开办费及其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4.1纯筹建期年度 在会计上把开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部份列入管理费用――开办费,把开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40%部份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由于企业在该年度不存在营业收入,既而在会计核算上产生了亏损。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故纯筹建年度企业不应存在损益,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1)该项开办费(含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部份)应填报在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80表第23行,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填报在第1、2、3列,按资产计税金额填报在第4列;第5列、第8列填0或不填,按纳税调整金额填报在第9列(含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部份)。 由于表A105080是A105000的附表,故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时要返回A105000表中第31行第1列填写开办费的帐载金额(与表A105080第23行第1列金额相等),第2列填写开办费的计税金额(与表A105080第23行第4列金额相等),第3列填入开办费 的调增金额(与表A105080第23行第9列为正数的金额相等),第4列填写开办费的调减金额(与表A105080第23行第9列为负数的金额相等)。 以上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做所得税纳税调整处理,待企业有经营收入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再做所得税纳税调减处理。 (2)计入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40%部份)调整金额应填报在表A105000第15行第1、3列中,在税法上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该调增金额不能向后年度结转,即产生永久性差异。 4.2开办费和生产经营并存年度 在会计上把开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部份列入管理费用――开办费,把开办费中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40%部份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金额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企业开办年度内存在营业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处理: (1)该项开办费(含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部份)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由于在税法上对开办费的处理方式中选定“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并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2)计入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开办费中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40%部份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金额)调整金额应填报在表A105000第15行第3列调增金额中,在税法上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该调增金额不能向后年度结转,即产生永久性差异。 例:某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11月1日开始筹办,至2014年11月30日取得营业执照,注册资金40万元,在此期间,发生咨询费1500元,注册登记费500元,差旅交通费500元,办公费1500元,业务招待费1000元;企业12月份取得销售收入10300元,销售成本8700元,发生运费200元,业务招待费800元,工人工资1200元,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其它经济事项略。 企业2014年度会计利润:10000-8700-36-(4600+400+800)-(200+1200)=-5936元 企业2014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5936+(400+800-10000×5‰)=-4786元 企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0×5‰=50元 企业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0。 我们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5000时,在第15行第1列账载金额中填入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200元,在第2列税收金额中填入税前扣除金额50元,在第3列调增金额中填列1150元,这样,关于企业开办费中业务招待费的调整业务就完成了。 以上是对开办费及开办费中业务招待费处理的简析,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运用好相关的财税政策,避免因错用漏用税法相关政策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税函〔2010〕79号[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