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2-18 9:53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教育局

文  号:哈教发(2008)10号

发布日期:2008-2-18

执行日期:2008-3-1

各区、县(市)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7)27号)和《哈尔滨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有效规范学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随来我市务工的父母在我市城区(含县城)居住的农村户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其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到我市就读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凡随在我市务工的父母在我市暂住、拟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可由其父母向暂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借读申请。

第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借读时,须准备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原件;

(二)暂居住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暂住证;

(三)务工证明(下列三种务工证明之一即可,用人单位出具的经当地就业部门核准的招(聘)用工备案手续;从事个体商业活动的出具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由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四)原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就学证明。

第五条 自愿到民办中小学校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可按民办学校入学条件申请到民办学校就学。

第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小学毕业的,可直接升入对口初中就读,对口初中容纳不下的,由学校所在区、县(市)教育局统筹安排。

第七条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就学的,给予建立借读学籍。具体办法按《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在已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免收借读费和杂费;在未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照“一费制”的办法收取就学费用。

第九条 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对家庭确有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可酌情予以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教育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2-18 9:53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教育局

文  号:哈教发(2008)10号

发布日期:2008-2-18

执行日期:2008-3-1

各区、县(市)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7)27号)和《哈尔滨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有效规范学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随来我市务工的父母在我市城区(含县城)居住的农村户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其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到我市就读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凡随在我市务工的父母在我市暂住、拟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可由其父母向暂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借读申请。

第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借读时,须准备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原件;

(二)暂居住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暂住证;

(三)务工证明(下列三种务工证明之一即可,用人单位出具的经当地就业部门核准的招(聘)用工备案手续;从事个体商业活动的出具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由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四)原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就学证明。

第五条 自愿到民办中小学校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可按民办学校入学条件申请到民办学校就学。

第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小学毕业的,可直接升入对口初中就读,对口初中容纳不下的,由学校所在区、县(市)教育局统筹安排。

第七条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就学的,给予建立借读学籍。具体办法按《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在已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免收借读费和杂费;在未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照“一费制”的办法收取就学费用。

第九条 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对家庭确有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可酌情予以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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