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

(2001年2月27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ocial Work Association缩写为(CSW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和关心社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政府与基层社会工作机构和基层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进社会福利事业、优抚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宏扬社会主义道德,促进社会互助,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承办民政部交办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工作改革;推进社会工作实践,交流信息,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

第七条 团结和组织社会工作理论研究工作者,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推进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 培训社会工作人员,承办社会工作者的资格认证和职称评定,印制、颁发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推动社会工作行业的发展。

第九条 开展同港、澳特别行政区、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世界各国社会工作界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

第十条 承办部本级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向民政部项目评审委员会提出资助方案;跟踪检查重大资助项目的工程进度、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承办福利事业单位执业资格认证、等级福利院评审的具体工作,并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二条 开展民政康复医学科技学术交流,组织重点课题研究及科学考察活动,推动各类民政康复医学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医学康复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承办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合作事宜,承担中国SOSS儿童村的管理、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全国福利企业改制改组、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善福利企业管理等课题调研工作,推动福利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十五条 承办社会福利企业、福利事业单位及优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培训及评比表彰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承办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中国政府有关社会福利合作项目的具体工作以及助医办公室的工作。承办接收、分配捐赠款物的工作。

第十七条 承办婚姻管理的专题调研、政策法规的咨询,婚姻管理人员的培训及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倡导文明节俭办婚事,举办具有示范意义的婚庆活动;推动婚姻服务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表彰、推广文明、和睦、友爱的家庭。

第十九条 承办我驻外使、领馆的婚姻证件的发送工作,印制婚姻证书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条 开展社区建设、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的调查研究和学术理论交流活动,承办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乡镇评比表彰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社会工作协会(民政学会)、社会福利协会、城区发展促进会、婚姻家庭协会等属社会工作性质的协会和社会福利企业、福利事业单位以及关心和支持社会工作的单位和社会志愿者组织。

个人会员为从事、关心和支持社会工作的实际工作者,或从事社会工作理论研究的个人。

对本会有重要贡献的国际组织、华人华侨团体、港澳台人士、国际友好人士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成为单位或个人荣誉会员、名誉理事、名誉顾问。

几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人民币10万元(或等额外币或实物)以上者;即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荣誉会员;凡海外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人民币30万元(或等额外币或实物)以上者,即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荣誉会员。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会5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本会办公室发给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证。 第二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

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很民政部审核并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试召开。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埋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本会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专业、学术)工作的会员可以组成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可成立理事会;推荐主任、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也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若干人。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设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主持本会工作;

(六)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起草有关文件材料,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度考核、总结;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按规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捐赠;

(三)国际SOS儿童村组织提供的定向经费;

(四)国内外政府机构及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

(五)兴办或管理与业务相关的实体所得的收入;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

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1年2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

(2001年2月27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ocial Work Association缩写为(CSW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和关心社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政府与基层社会工作机构和基层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进社会福利事业、优抚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宏扬社会主义道德,促进社会互助,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承办民政部交办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工作改革;推进社会工作实践,交流信息,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

第七条 团结和组织社会工作理论研究工作者,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推进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 培训社会工作人员,承办社会工作者的资格认证和职称评定,印制、颁发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推动社会工作行业的发展。

第九条 开展同港、澳特别行政区、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世界各国社会工作界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

第十条 承办部本级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向民政部项目评审委员会提出资助方案;跟踪检查重大资助项目的工程进度、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承办福利事业单位执业资格认证、等级福利院评审的具体工作,并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二条 开展民政康复医学科技学术交流,组织重点课题研究及科学考察活动,推动各类民政康复医学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医学康复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承办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合作事宜,承担中国SOSS儿童村的管理、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全国福利企业改制改组、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善福利企业管理等课题调研工作,推动福利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十五条 承办社会福利企业、福利事业单位及优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培训及评比表彰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承办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中国政府有关社会福利合作项目的具体工作以及助医办公室的工作。承办接收、分配捐赠款物的工作。

第十七条 承办婚姻管理的专题调研、政策法规的咨询,婚姻管理人员的培训及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倡导文明节俭办婚事,举办具有示范意义的婚庆活动;推动婚姻服务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表彰、推广文明、和睦、友爱的家庭。

第十九条 承办我驻外使、领馆的婚姻证件的发送工作,印制婚姻证书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条 开展社区建设、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的调查研究和学术理论交流活动,承办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乡镇评比表彰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社会工作协会(民政学会)、社会福利协会、城区发展促进会、婚姻家庭协会等属社会工作性质的协会和社会福利企业、福利事业单位以及关心和支持社会工作的单位和社会志愿者组织。

个人会员为从事、关心和支持社会工作的实际工作者,或从事社会工作理论研究的个人。

对本会有重要贡献的国际组织、华人华侨团体、港澳台人士、国际友好人士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成为单位或个人荣誉会员、名誉理事、名誉顾问。

几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人民币10万元(或等额外币或实物)以上者;即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荣誉会员;凡海外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人民币30万元(或等额外币或实物)以上者,即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荣誉会员。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会5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本会办公室发给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证。 第二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

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很民政部审核并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试召开。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埋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本会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专业、学术)工作的会员可以组成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可成立理事会;推荐主任、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也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若干人。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设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主持本会工作;

(六)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起草有关文件材料,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度考核、总结;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按规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捐赠;

(三)国际SOS儿童村组织提供的定向经费;

(四)国内外政府机构及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

(五)兴办或管理与业务相关的实体所得的收入;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

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1年2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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