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的缺失――中国司法改革的"软肋"

  摘要法律信仰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精神动力,但中国社会法律信仰的缺失现状令人堪忧,成为司法改革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一颗“毒瘤”。其形成原因主要是中国历史传统的影响、中国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法律运行成本过高、司法腐败的恶劣影响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本文指出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需要注意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科学契合、完善法律体系,解决法律冲突,同时需要根除司法腐败、对民众进行普法教育等多项措施的联合并用。   关键词法律信仰 司法改革 司法腐败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03-02      一、前言   从1999年到2009年十年间,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三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逐步将中国的司法改革推上了历史舞台。纵观十年来的司法改革成果,我国的司法体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局面,一系列改革举措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步,但是从宏观上来说,客观方面的制度阻力和稀缺的配套措施致使中国的司法改革仍然几乎处于停滞不前的状况。几千年历史文明的发展证明了人民群众在改革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司法改革同样需要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而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法律信仰程度。但是,当前中国法律信仰的严重缺失直接导致了司法改革的步履维艰,成为司法改革的“软肋”,深入分析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找寻培育法律信仰的良策,成为助推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法律信仰概述   法律信仰作为人的信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界关于它的概念解释很多,其中笔者认为最中肯的当属许章润老师的看法,即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   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落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种民族的创新精神。”伯尔曼在其代表作《法律与宗教》中也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这些都凸显了法律信仰在法治中不可磨灭的地位和作用,徒法不足以自行,要达到我们所追求的法治之境,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法律信仰的法治是苍白无力的。同时,法律信仰也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精神动力,是法治社会形成的最终标志。   “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律不健全。”由此戏谑的民间俚语我们可以一窥当前中国民众法律信仰的现状。受历史传统、物质条件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人民的法律信仰缺失严重,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立法技术水平较为低下,致使许多法律形同虚设,不具有使用价值;司法效率低下,冤假错案频发,致使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大打折扣;受传统“无讼”观念的影响,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对法律的利用率比较低,法律的基本价值难以实现;行政政策与法律以及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严重,法律权威难以确立,等等。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成为重新燃起司法改革激情的希望之火。   三、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中国人民法律信仰的缺失源于历史、文化、制度等各个层面,科学地分析其原因,找出症结所在,对症下药,是提高司法改革效率、加快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首要条件。具体分析来说,中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历史传统的影响   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是一个自然经济、宗法专制制度和儒家文化三位一体的国家。三纲五常、等级特权的人治历史几乎占据了中华五千年的全部。因此,对待权力,人们奉若神明;对待权利,人们轻视淡薄,不以为然。虽然社会发展到今天,中国已经基本完全融入现代文明,实现与国际接轨,但是,历史沿袭下来的伦理主义和礼治传统依然根深蒂固,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再加上乡土社会的熟人特性,人们的“耻讼”、“厌讼”观念仍然存在,司法真正成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除非迫不得以,人们不会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选择德高望重的村长、族长等解决问题,或者寻求行政机关的救济。   (二)法律工具主义的文化传统   中华民族是一个注重实用的民族,几千年的发展历史却从来没有一种信念获得过公众的普遍信仰,法律更是未能例外,这种实用主义的思维模式直接导致了中国法律工具主义的文化传统。人们在下意识中把法律看成统治者镇压老百姓的工具,对法律存在极重的畏惧感和厌恶感,当权利受到损害时,人们宁愿寻求私力救济或寄希望于所谓的“父母官”而拒绝法律的适用。   (三)中国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运行成本高   一方面,中国是外发型的法制现代化发展模式,在法律移植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水土不服现象,再加上中国立法技术水平仍然有待提升,法律体系仍不完善,法律间相互冲突以及“无法可依”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都容易造成民众在适用法律上茫然无措,法制现代化道路依然漫长。另一方面,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诉讼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事人提起诉讼需要支付巨额费用,同时,错案率的居高不下,更是极大地增加了当事人的上诉、申诉成本,使得当事人对司法救助望而却步,而当前对案件判决的执行不力更是使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日渐消退,这都使得法律成为普通大众遥不可及的镜中花、水中月。   (四)司法腐败现象频发,致使法律公信力下降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著名哲学家培根的这句至理名言便蕴含了司法公平的重要性。司法人员作为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直接操作者,其行为直接关系到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然而,在当前中国各种司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的形势下,司法腐败现象频繁发生,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办“人情案”、“金钱案”以及“权力案”成为许多地区司法改革的一颗“毒瘤”,司法独立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广大人民群众在污浊的司法环境之下望洋兴叹,当被建议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有效地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有没有熟人,如何托关系、走门路,关系成本是否大于收益”,司法机关对法律的亵渎使中国的司法改革走上了一条难以扭转的崎岖道路。   (五)公民的权利意识淡薄   虽然当今中国已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中国公民的平均教育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教育的不均衡现象依然存在,教育水平依然跟预期有很大差距。在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仍然存在大量的文盲,而法律也仅仅是在本科阶段才作为公共课程以皮毛形式进入人们的视野,懂得法律深层含义的人仅限于一小部分专业人士和法律爱好者,法盲的数量之多又是文盲的数量所不能比拟的。公民的权利意识淡薄导致其在权利受到损害时无法有效地保存证据,不能科学地寻求法律的援助,法律的利用率不高,侵权却无处不在。   四、培养法律信仰,护航司法改革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中国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成法治社会,就不得不对社会公众进行法律情感的培养,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不得不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当前中国司法改革的出发点应立足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从根源上清除法制现代化的障碍。

  (一)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科学契合   世界上每个民族、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以及经济、政治、文化和风俗特点,在司法改革的政策选择过程中,要注意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科学契合,根据客观需要科学地借鉴国外优秀立法经验,切忌照搬照抄、生拉硬拽、牵强附会,同时要特别关注中国的特殊国情,制定出符合中国民众心理特点和风俗习惯的法律,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渗透和融合,确保其能顺应民意,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状况,并且确保法律的实用性,避免将制定法束之高阁,变成一纸空文。   (二)完善法律体系,解决法律冲突   博登海默曾说:“当民众从现行法律中找到公平、安全和归属感的时候,就会对法律充满信任、尊重,觉得自己有法律人格,他就会自觉守法、衷心拥护法乃至以身捍卫法。当民众从法律那得到的只有压抑、恐惧、冤屈、暴力、显然的不公平,他又怎会信任、自觉服从并且衷心拥护与他利益相悖的法律条文或命令呢?”这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制定良法对培育公民法律信仰的重要作用。在立法方面,要从根源出发,重新整理立法机构及其职权,防止“越权”,“错权”、“漏权”,对于现存法律,该删则删,当改则改,及时地清理立法漏洞和法律之间的冲突,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实现“有良法可依”、“有适法可依”。   (三)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监督并根治腐败问题   法律信仰的培养首先应从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开始,严格控制司法机关的进入门槛,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形象意识,确保司法人员较高的法律素质和人格素养;其次,要坚决实行司法独立,避免行政机关对司法的不正当干预,使司法机关能够不受干扰地行使职权,具体来说,要保证司法机关的财政独立和人事关系独立;再次,要加强对司法的法律和社会监督,健全舆论监督、民主考核等相关制度,减少并杜绝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从制度层面上根治司法腐败问题。   (四)送法下乡,普法教育   在提高民众文化水平的同时,要加强普法教育。笔者建议将法律常识列为初中义务教育的科目,普及义务教育的同时实现全民懂法。另外,要继续贯彻“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长远政策,根据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文化水平的人的特点,采用报刊、杂志、电视、电影等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以通俗易懂的法律个案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引发人们的权利观念,号召人们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注释:   刘旺洪.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1页.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   朱洁莹.法律信仰及其形成条件研究.发展.2009(4).   [美]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周薇.法律信仰的生成与培养.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2(3).   刘思斯.对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思考.当代法学.2002(12).

  摘要法律信仰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精神动力,但中国社会法律信仰的缺失现状令人堪忧,成为司法改革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一颗“毒瘤”。其形成原因主要是中国历史传统的影响、中国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法律运行成本过高、司法腐败的恶劣影响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本文指出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需要注意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科学契合、完善法律体系,解决法律冲突,同时需要根除司法腐败、对民众进行普法教育等多项措施的联合并用。   关键词法律信仰 司法改革 司法腐败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03-02      一、前言   从1999年到2009年十年间,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三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逐步将中国的司法改革推上了历史舞台。纵观十年来的司法改革成果,我国的司法体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局面,一系列改革举措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步,但是从宏观上来说,客观方面的制度阻力和稀缺的配套措施致使中国的司法改革仍然几乎处于停滞不前的状况。几千年历史文明的发展证明了人民群众在改革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司法改革同样需要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而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法律信仰程度。但是,当前中国法律信仰的严重缺失直接导致了司法改革的步履维艰,成为司法改革的“软肋”,深入分析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找寻培育法律信仰的良策,成为助推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法律信仰概述   法律信仰作为人的信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界关于它的概念解释很多,其中笔者认为最中肯的当属许章润老师的看法,即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   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落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种民族的创新精神。”伯尔曼在其代表作《法律与宗教》中也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这些都凸显了法律信仰在法治中不可磨灭的地位和作用,徒法不足以自行,要达到我们所追求的法治之境,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法律信仰的法治是苍白无力的。同时,法律信仰也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精神动力,是法治社会形成的最终标志。   “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律不健全。”由此戏谑的民间俚语我们可以一窥当前中国民众法律信仰的现状。受历史传统、物质条件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人民的法律信仰缺失严重,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立法技术水平较为低下,致使许多法律形同虚设,不具有使用价值;司法效率低下,冤假错案频发,致使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大打折扣;受传统“无讼”观念的影响,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对法律的利用率比较低,法律的基本价值难以实现;行政政策与法律以及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严重,法律权威难以确立,等等。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成为重新燃起司法改革激情的希望之火。   三、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中国人民法律信仰的缺失源于历史、文化、制度等各个层面,科学地分析其原因,找出症结所在,对症下药,是提高司法改革效率、加快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首要条件。具体分析来说,中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历史传统的影响   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是一个自然经济、宗法专制制度和儒家文化三位一体的国家。三纲五常、等级特权的人治历史几乎占据了中华五千年的全部。因此,对待权力,人们奉若神明;对待权利,人们轻视淡薄,不以为然。虽然社会发展到今天,中国已经基本完全融入现代文明,实现与国际接轨,但是,历史沿袭下来的伦理主义和礼治传统依然根深蒂固,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再加上乡土社会的熟人特性,人们的“耻讼”、“厌讼”观念仍然存在,司法真正成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除非迫不得以,人们不会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选择德高望重的村长、族长等解决问题,或者寻求行政机关的救济。   (二)法律工具主义的文化传统   中华民族是一个注重实用的民族,几千年的发展历史却从来没有一种信念获得过公众的普遍信仰,法律更是未能例外,这种实用主义的思维模式直接导致了中国法律工具主义的文化传统。人们在下意识中把法律看成统治者镇压老百姓的工具,对法律存在极重的畏惧感和厌恶感,当权利受到损害时,人们宁愿寻求私力救济或寄希望于所谓的“父母官”而拒绝法律的适用。   (三)中国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运行成本高   一方面,中国是外发型的法制现代化发展模式,在法律移植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水土不服现象,再加上中国立法技术水平仍然有待提升,法律体系仍不完善,法律间相互冲突以及“无法可依”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都容易造成民众在适用法律上茫然无措,法制现代化道路依然漫长。另一方面,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诉讼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事人提起诉讼需要支付巨额费用,同时,错案率的居高不下,更是极大地增加了当事人的上诉、申诉成本,使得当事人对司法救助望而却步,而当前对案件判决的执行不力更是使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日渐消退,这都使得法律成为普通大众遥不可及的镜中花、水中月。   (四)司法腐败现象频发,致使法律公信力下降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著名哲学家培根的这句至理名言便蕴含了司法公平的重要性。司法人员作为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直接操作者,其行为直接关系到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然而,在当前中国各种司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的形势下,司法腐败现象频繁发生,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办“人情案”、“金钱案”以及“权力案”成为许多地区司法改革的一颗“毒瘤”,司法独立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广大人民群众在污浊的司法环境之下望洋兴叹,当被建议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有效地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有没有熟人,如何托关系、走门路,关系成本是否大于收益”,司法机关对法律的亵渎使中国的司法改革走上了一条难以扭转的崎岖道路。   (五)公民的权利意识淡薄   虽然当今中国已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中国公民的平均教育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教育的不均衡现象依然存在,教育水平依然跟预期有很大差距。在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仍然存在大量的文盲,而法律也仅仅是在本科阶段才作为公共课程以皮毛形式进入人们的视野,懂得法律深层含义的人仅限于一小部分专业人士和法律爱好者,法盲的数量之多又是文盲的数量所不能比拟的。公民的权利意识淡薄导致其在权利受到损害时无法有效地保存证据,不能科学地寻求法律的援助,法律的利用率不高,侵权却无处不在。   四、培养法律信仰,护航司法改革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中国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成法治社会,就不得不对社会公众进行法律情感的培养,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不得不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当前中国司法改革的出发点应立足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从根源上清除法制现代化的障碍。

  (一)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科学契合   世界上每个民族、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以及经济、政治、文化和风俗特点,在司法改革的政策选择过程中,要注意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科学契合,根据客观需要科学地借鉴国外优秀立法经验,切忌照搬照抄、生拉硬拽、牵强附会,同时要特别关注中国的特殊国情,制定出符合中国民众心理特点和风俗习惯的法律,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渗透和融合,确保其能顺应民意,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状况,并且确保法律的实用性,避免将制定法束之高阁,变成一纸空文。   (二)完善法律体系,解决法律冲突   博登海默曾说:“当民众从现行法律中找到公平、安全和归属感的时候,就会对法律充满信任、尊重,觉得自己有法律人格,他就会自觉守法、衷心拥护法乃至以身捍卫法。当民众从法律那得到的只有压抑、恐惧、冤屈、暴力、显然的不公平,他又怎会信任、自觉服从并且衷心拥护与他利益相悖的法律条文或命令呢?”这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制定良法对培育公民法律信仰的重要作用。在立法方面,要从根源出发,重新整理立法机构及其职权,防止“越权”,“错权”、“漏权”,对于现存法律,该删则删,当改则改,及时地清理立法漏洞和法律之间的冲突,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实现“有良法可依”、“有适法可依”。   (三)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监督并根治腐败问题   法律信仰的培养首先应从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开始,严格控制司法机关的进入门槛,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形象意识,确保司法人员较高的法律素质和人格素养;其次,要坚决实行司法独立,避免行政机关对司法的不正当干预,使司法机关能够不受干扰地行使职权,具体来说,要保证司法机关的财政独立和人事关系独立;再次,要加强对司法的法律和社会监督,健全舆论监督、民主考核等相关制度,减少并杜绝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从制度层面上根治司法腐败问题。   (四)送法下乡,普法教育   在提高民众文化水平的同时,要加强普法教育。笔者建议将法律常识列为初中义务教育的科目,普及义务教育的同时实现全民懂法。另外,要继续贯彻“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长远政策,根据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文化水平的人的特点,采用报刊、杂志、电视、电影等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以通俗易懂的法律个案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引发人们的权利观念,号召人们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注释:   刘旺洪.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1页.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   朱洁莹.法律信仰及其形成条件研究.发展.2009(4).   [美]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周薇.法律信仰的生成与培养.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2(3).   刘思斯.对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思考.当代法学.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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