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 1 4 年第 4 期 民主 与法治 论 意见 证 据规 则在 民事 诉讼 中的适 用 。 高星 阁 证人证 言是 民事诉讼 中最 常见 的证据类 型之 一 。 证 人证 言是将 证人 在法庭 上就 其亲身 经历 的案件 事 实所作 的客观 陈述作 为证 明案件 事实 的资料 。英 美 法 系 国家奉行证人 中心主义 , 证人证 言在所有 的证 据 类 型 中居于核心地 位 ; 大陆法系 国家证人 证言 的地 位 虽 区别于英美法 系国家 , 但仍然是 一种重要 的证据 类 型。大 陆法 系 国家将 证人定 位 为 向法庭 陈述其 感 知 的事 实 的第三者 , 其 首先将 当事人排 除在证人范 围之 外。 学者 一般认 为 , 证人证 言是指证 人就 自己 了解 到 乏客 观公 正 的立场 , 他们 往往 以支持一方 的诉讼 为 目 的, 故意提供 虚假证 言 的现象 较为常见 。 在 司法 实践 中, 法 官对证 人证言 的认定非 常谨慎 , 仅 仅依靠证 言 来认定 案件事实 的情况 比较少见 , 证人证 言只能起 到 辅助 证 明案件事 实 的作 用 。证 人本来 的使命 就是 客 观地 向法庭 陈述其感 知到的案件事实 , 但 由于我 国缺 乏证人宣誓 制度等规范证 人 向法庭陈述证言 的规定 , 导致 其在 客观 陈述案 件事实 的时候不 可避免 地加入 个人 的主观意志 , 较强 的个人 随意性与倾 向性就会导 致证 人证 言这种 重要 的证据类 型在 民事诉讼 实践 中 的适用 不尽如人 意 ; 同时 , 个别 的审判人员 或者律师 对证人 的询 问方式容易诱使证人 陈述其意见证言 , 导 致 了审判过 程 中证 人在法 庭 陈述案件 事实时容 易附 带陈述其 意见证言 , 这也会对法 官认定 案件事实产生 极 大干扰 。 正 因为 以上 问题 的存 在 , 笔者认 为有 必要 寻求一种合 理的规则 , 在保证证人 客观陈述案件事实 的案件事实 向法 院所作的陈述 , 不包 括向当事人所作 的陈述 … 。同时 , 还将证人 限定于是将 其感 官体验 的 案件 事实 向法院作 陈述 的人 , 具有不 可替代性 , 从 而 又将专家证人排除在证人和证人证言范围之外 。从 我 国的法律传统 和法律规定来看 , 对诉讼 中 的专 门伺 题是通 过鉴定和鉴定 意见 来判断 的 , 对待 当事人 的陈 述不是按 照证人证 言的规则进行 的 , 其 与大陆法系 国 家 的做法基本 一致 。 的基础上 , 合理 规制其意 见证言 , 通过制度架构 保证 由于证 人 证言是证 人主观的反 映, 具有—定的不稳 证人证 言最 大程度地 发挥其 证 据功能 ,还原案 件事 定性和不 可靠性 。 哪些证言不具有相关 I 生, 哪些证言不 实 , 从而使 法官能够 依据案 件事实 , 公 正裁判 。 具有可采 性 ,都需要一套科学的证据规则进行合理取 二、 意见 证据规则在 民事诉讼 中适用的实践基础 舍, 意见证 据规则便是其中不能 回避 的—个 问题 。意 ( 一) 意见证据 解析 见证 据规则 在英美 法 系国家 已经形成 了较 为 丰富 的 意见证 据即证人的意见 , 也就是证人对 案件事实 理论 , 但 是从我 国民事诉 讼法律法规 的规定来看 , 其 的看法 和推 测 。麦 克威 的解 释是 :‘ 证 人基于直 接呈 并没有规定 民事诉讼 意见 的证据规则 , 只是在 《 最高 现 于其感 官上 的事 实 , 推论 系争事实存 在与否 , 法律 人 民法 院 ( 关于 民事诉 讼证据 的若 干规定 ) 》 ( 以下简 上 称之为意 见 , 证人 本于上述 推论所作 的陈述 , 称 之 称 ‘ 证 据规定” ) 中有简单 的涉及 , 而它并不 能够全面 为 意见 证据 。 ” 结合上述定义我们 可以发 现意见 证据 地诠 释意见 证据规 则 。随着庭 审制度 改革 的深 入和 之所 以在 民事诉讼 的适 用 中存在不安定性 , 是 因为它 证据制度 的发展 , 法庭渐渐成 为控 辩双方展示证 据的 不 同于对客观事实 的陈述 , 它是证人在事实 的基础上 舞台 , 也 成为法官审查证 据 、 决定 案件事实 的主要场 进 行 的推论 , 表达 了个人 的主观意见 。同时 , 证人 对 所 。特别 是在证人作证 中, 双方律 师的交叉询 问会把 事 实和意见 的 区别往 往不是 泾渭分 明的。因此 , 从某 事实 问题变 得异常复杂 , 因此 , 有 必要 通过对意 见证 种 程度上来 说 , 证人证 言都可 以看做是意见 证据 。 正 据规则 的借鉴 , 完善和发展我 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 因为上述 界定 的模糊性 和不明确性 , 导致 了实践 中对 我国证 人证言 制度存在 的问题 证人 证言适 用 的不安 定性 , 因而 , 才产 生 了对其进行 在 民事诉讼 中 ,证人证 言是 法定 的证据 种类 之 甄别使 用 的必要性 。 是人 民法 院认 定案件事实 , 依法 裁判的重要依 据 。 ( 二) 意见证据规 则适 用的 实践基础 但是 , 在我 国的民事诉 讼 中, 证人 出庭率 低 、 虚假证 言 在我 国的民事诉讼过 程 中, 之所 以强调意见证据 等 现象 非常 突 出 ,这 导致 了证人 证言 的采信 度 比较 规则 的适用 , 主要是基 于三方 面的考虑 。 低 。在一些 民事案件 中, 证人 具有 明显 的倾 向性 , 缺 首先, 在 法庭审理 过程 中 , 之所 以需要证 人陈述 一、一,I m 民主与法治 党 政 干 部 论 坛 证言, 是要 通过证人对 亲身感 知 的事 实的客观陈述 , 从一定程 度上再 现已经发 生 的案件 事实 。在 英美法 系中 , 证 人就 自己亲身经历 的事实进行 陈述才是证人 证言, 其认 为传唤证人 ( 非专 家证人 ) 时, 法院基于这 样一种推定 : 在证人作证时 , 通常他会说他所看 到 、 听 到、 触摸到、 闻到的等事实情况, 以致法院可以检视证 人们所感觉 到的东西 。然而 , 证人在 陈述所感知 的 客观事 实之外 的推测 、意见等并不 是证人 的客观体 验, 而且也容易对法官客观公正地认定 案件事 实产生 不利影 响 。被 纳人 民事诉 讼程序 最终据 以认 定案件 事实 的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关联 的 , 即证据 的可果 『 生 应 当以相关性 为前 提 。而证人 的推论和意见 与待证 事实之 间并 没有相关性 , 在证据上并无 用途 , 也不符 合证据法 的相关规定 。 其次 , 在 民事诉 讼中对证据事实进行推论和表达 意见 , 是法 院裁判者的职能 。法官对案件 的裁判 内容 包括 以证 据为依据 , 对案件事实进行必要 的推论和形 成 自己的意见 。然而 , 证人 的职责在于为法官进行裁 判提供判断事实 的材料 , 而不能替代作为裁判者的法 官进行事实认定和判断。如果允许证人进行推论或者 是发表意见 , 就会侵犯法官的职权 和权威 , 或是对法官 进行误导 , 从而妨碍法官发现事实真相 , 客观公正裁判。 最后 , 在立法层 面上 , 民事诉讼 “ 证 据规定” 第5 7 条规 定 了排除意见证 据的原则 , 即证 人在作证 时 , 不 得使 用猜 测 、 推断或者是评 论性 的语 言。 虽然 缺乏对 排 除意见证 据法律后果 的明确规 定 , 但 是在立法层面 体现 了对意见证据 的态度 , 从 而为意见 证据在民事诉 讼过 程 中的适用提供 了法律基础 。 三、 意见证据规 则的 比较 法考察 意见证 据规则最先 产生 于英 美法 系国家 。英 美 法 系 的大 多数 国家都 有关 于意见证据 规则 的规 定 。 在英 国 1 8 世纪 以及更 早些时候 的用法 中, “ 意见” 最 基本 、 最重要 的含义是 “ 见解” 或“ 没有证据或某 种知 识 去说服人” 。这个 词语暗含缺乏 根据的意思 , 这与 美 国现在使用 的含 义有所 不同 , 美 国现在特指一种未 经 完全证实 的推论 、 想法或结论 。英美法 系诸 多 国 家的证据法 典都有对 意见证 据规则 的明确规定 ,例 英美法 系 国家的证据法上 , 意 见证据 区分为普通证人 的意见证 据和专 家证 人 的意见证 据 。而意 见证据 规 则 主要适用 于普通证人 的意见证据 , 而后者则是 意见 证 据规则 的例外 ; 同时 , 对普 通证人 的意见证据 经历 了 由绝 对排除到相对排除 、 可采性从例外到扩 大的发 展历程 。 而且最为 明显 的体现是 , 将普通 证人意 见证 据可采性 的例 外规定 由条款化 、 明细化 , 转 向以较为 笼统 的方 式来界定 普通证 人 的意 见证据 可以采 纳的 条件 。 英美 法系有关意见 证据规则 的完 善和发 展与 经济社会 的高速 发展所带 来的纠 纷复杂化 和多 洋化 以及证 据规则 的进步是密不可分 的 , 这也是 两大法系 相互融合和借鉴的必然结果 。结合现阶段我国的国 情 以及 司法实践 的现状 ,对我 国的 民事诉 讼证据 规 则, 特别是对在我们 国家证据体系 中 占据重要地 f 立的 证 人证 言的科学适用具有重大意义 , 同时也有 助 于实 现公正裁判 , 维护司法权威 。 大 陆法系 国家和地 区中对意见 证据规 则 的: 观定 较少 , 只有俄罗斯 以及我 国的台湾和澳 门地 区在刑事 诉讼 中有简略 的规定 。就意 见证 据 的适用 的立法 现 状来看 , 我国台湾地 区采 取的是完全否 定的态度 , 这 与英美法系大多数 国家采取 限制使用 、 存有 例外的做 法是不 同的。 例如 : 《 美 国联邦证据规 则 》 ( 白1 9 7 5年 7 月1 F t 起生效 ) 中第 7 0 1 条规定 , “ 外行证人 的: 卷见 证言 : 如 果证人不是作 为专家作证 , 则其 以意见 或推 理的形式表达 的证人证言仅 限于下述 意见 和推理 : 其 合理建立在证人 的感觉之 上 ; 其二, 有 助于澄清该 证人证 言或确定争议事 实” 。这 大概是与两 大法系 的审理模式 的不 同有一定关 系 , 大 陆法 系采 取耽 } 又主 义 的审 理模 式 , 以法 官为 中心 , 强 调法官对证 据审查 的独立性 , 排除意见证据 对法官 的不 当干扰 , 并 此 基础上 自由心证 , 发现案件真实 , 从而适用法律进行裁 判 。大陆法系 国家在专家意见证据方面的发展具 先 进 陛, 特别是对有关鉴定制度 、 鉴定人的问题上, 有相对 具体的规定和审查制度。 但是 , 在实践操作 中对普通证 人意见证据的绝对排除是否可行还值得进一 步商榷 。 一,四、 意见证据规 则对我国的启 示 我 国的 民事诉讼 “ 证据规定” 对证人作证 的有关 总体上确立 了以证人 出庭 作证: 勾 原 如, 《 美 国联 邦证 据规则》 第7 章对 意见 证据规则作 了 问题作 出了规定 ,规定, 将意见分为两类: 非专家证人和专家, 主要涉及 则 , 庭外作证为例外 、 直接言辞为原则, 其他方式: 勾 例 采 纳非专家证人 意见的例外 、 专 家的资格等 , 第 7章 外等 的有关言词证据 的证据制度体 系。 新修 订的《 民 第7 0 1 . 7 0 6 条详 细规 定了 “ 外行证人 的意见和专家证 事诉讼法 》 第7 2 条确立 了单位 和个 人作证 的义务 ; 第 3条确立 了证 人作证 的方 式 ,即传 闻证 言在 民事证 词” ; 澳大利亚联邦《 1 9 9 5 年证据法》 第7 6 条规定 , “ 意 7见证 据规则 : 不得 采纳意见证据以证明所表达意见 的 事实之存在” , 第7 7 条 和第 7 8 条规定 了意见 证据排 除规则 的例外情形 。 综合上述各法 律条文 的规定 , 我们可 以看 出 , 在 据领域 的适用情形 。 但是 , 它对 意见证据却 没有给予 明确 规定 。加 之前文所 述 的我国证人 证言制 度 巾存 在 的一些 问题 , 我们必须 在民事诉讼 领域寻求意见证 据规则 的构建与发展 。 固 2 0 1 4 年第 4 期 民主与法治 结合上述对英美法系有关于意见证据的思考 , 对 于普通证 人的意见证据 , 我们既不能全盘否定 , 也不能 全然肯定 , 应该借鉴英美法系有关立 法的模式 , 合理构 建我 国的意见证 据规则 。 具体来讲 , 主要有 以下几点 。 ( 一) 明确普通证人 意见 的可采性 范 围 在证 人 出庭作证 的过 程 中, 证人如果是 根据 自己 体验 的事实 提供意见 , 而该 意见 与体验 的事实 又难 以 区分 , 只有混合 起来才 能发现案 件事实 , 并且又 不能 证 人 出庭 作证 接受 双方 当事人 的对质 和质证 。英美 法 系 以交叉询 问的方式体现对证人 的对质和质证 , 其 传 统上也将 其视 为发现真实 的发动机 , “ 对质权 的唯 功能在 于发现真 实 , 利用证 人 的对 质 , 确保其 陈述 的真实性 , 是证据法 的 目的” [ 1 0 ] O因此 , 从程序上保 障 证 人 的出庭 , 使其 接受质证 和对质 , 通过交叉询 问这 种查 明案件真实 的机 制 , 最大限度地排 除普通 证人证 言中 的主观 意见 , 减少其 非理性 因素的影响 。所 以 , 一够为其 他证据所 替代 , 则应 当视 其为证人 证言 , 承认 应 当保障证人 的出庭 , 通过交叉询 问来进行 对质和质 其具 有可采 性 。其他 的意见则 一般 不予 采纳 。这些 证 , 以发 现案件 的真实 , 适用 法律 , 公 正裁判 。 可采意见 的范围主要包括 以下几种情况 , 一是看 见有 意见证据规则虽然来 自于英美法 系国家 , 与我围 关事物或者 事件 , 这是指普通证 人对看见 的事 物或事 的立法传 统和制度设计不一定能很好地契合 , 但 是在 件 的各种表 现形式 , 能 够在合 理 、 可靠 的基础上 提供 两大法系逐渐走 向统一 的时代背景下 , 特别是意见证 描述 性意见 ; 二是听见 有关事物 或者事 件 , 这是 指普 据规则 的合理性 已经被诸多 国家经过实践论证 的情况 通证人根据听见的有关事物或事件的声音 , 能够在合 下 , 在 民事诉讼 中引入也具 有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通 理、 可靠 的基 础上提供 辨认或 确认 性意 见 ; 三是 感知 过对两大法系有关意见证据规则越来越成熟 的立法和 有关 事物或 事件 , 这是指普通证 人凭借 经验或 常理 , 实践的介绍 、 引入及借 鉴 , 意在推动我 国的民事诉讼意 对有 关事 物或事 件 的形 态或状 况产 生的一 种推测 意 见证据规 则的发展 , 最终建 立完善的具有 中国特色的 见; 四是 闻到有关物质 气味 , 这 是指普通 证人通 过 闻 民事诉讼 意见证据规则 , 使我 国的 民事诉 讼证据制度 到 的物质气 味 , 凭其 日常生活 经验 , 可 以判断 出某事 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 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开 更好地 维护社 会和谐 、 公平正义 , 提供新的动力。 物气 味的意见 ; 五是对查 明争议 中的事实有证 明作用 展 , 的其 他意见证 据 , 比如说 , 如果 案件事 实 的发生 是如 [ 参 考文献 ] 此突然 , 以至于证人来不及 反应或根本意识不 到有对 [ 1 ] 江伟 : 《 民事诉讼 法原理 》 ,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 这一 事件加 以记 的必要 , 这时如果禁止证人 在他 的 社 1 9 9 9年版 , 第4 7 9页。 叙述 中提 出他 的意见 、 判 断或推论 是不合理 的 。 [ 2 ] 高芙 蓉: 《 构建我 国民事诉讼 意见证据规 则的 ( 二) 合 理规 范对证人 的询 问方式 思考 》 , 《 内蒙 古大学 学报 》 ( 哲 学社会科 学版 ) 2 0 1 3年 对证人 的询 问是证 据调查 的重要方法 , 也是保 障 第 1 期。 [ 3 ] 刁荣华 : 《 比较刑 事证据 法各 论》 , 汉林 出版社 证人 证言真 实性的必要 手段 。民事诉讼 “ 证据规 定” 第5 8 条规定 了审判人员和 当事人 可 以对证人 进行询 1 9 8 4年版 , 第2 5 9页。 [ 4 ] S t e p h e n A. S a l t z b u r g著 , 段 重 民译 : 《 美 国联邦 问; 第6 0条规定 了当事人对证 人 的询 问需要 经过法 庭 的许可 。但 是关于 法官或 者 当事 人 的诱 导性 询 问 证据 法》 , 台湾司法周刊 杂志社 1 9 8 5年版 , 第8 3页。 致使 证人 在陈述 其感 知到 的客观事 实 的同时发 表 的 [ 5 】 何 家弘、 张卫平 : 《 外 国证据 法选译 ) × 下卷) , 人 0 0 0年版 , 第2 3 l页。 倾 向性意 见没有 作 出具 体 的规制 。 由于 审判人 员 的 民法 院 出版社 2 业务水平各异 、 加之当事人胜诉 的迫切愿望 , 他们在对 [ 6 ] 约翰 ・w ・ 斯 特龙著 , 汤维建译 : 《 麦考 密克 , 中国政 法大 学 出版 社 2 0 0 4年版 , 第2 6页。 证人 的询 问过程 中 , 往往会通过各 种途径 和手段引导 论证据 》 当事人发表倾 向性 的言论 , 这对法 庭发现案件事实产 [ 7 ] 宋英辉 、 汤 维建 : 《 我 国证据 制度 的理论 与 实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 出版社 2 0 0 6年版 , 第1 2 3页。 生 了极 大干扰。因此 , 我们 有必要 借鉴英美法系交叉 践》 [ 8 ] 王 以真 : 《 外 国刑 事诉讼 法参考资料 》 , 北京 大 询 问的方式 , 由法官 通过合 理利用意见证据规则进行 9 9 5 年版, 第1 0 9页。 判断和审查 , 尽可能地还原真实 ; 法官如有需要对证人 学 出版社 l [ 9 ] 杨庆莉 : 《 意见证据及其排 除规则的理性透视》 , 进行询问时 , 要站在客观 公正的立场上 , 不能使用具有 0 0 4级硕 士学位论 文。 倾 向性或者引导性的问题使 证 ^ 发表意见证言 , 以从源 华 东政 法学 院 2头上规 范证 人证言 中影响客观真实 的意见证 言。 [ 1 0 ] 熊秋红 : 《 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之反 思一 以对质 权为 中心的分析 》 , 《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 ) 2 0 0 9 年第 5 期。 ( 三) 从 程序上保 障证人 的 出庭 ( 作者 单位 西 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 ) 在英美法 系国家的证据法 中 , 证人 出庭具有举 足 ( 责任编辑 张 娅 ) 轻 重 的作用 。 普 通证人 的陈述 以事 实为主 , 但 是对事 实 的感知不 可避免地 存在一定 偏差 , 因此 , 必须 保证 固
2 0 1 4 年第 4 期 民主 与法治 论 意见 证 据规 则在 民事 诉讼 中的适 用 。 高星 阁 证人证 言是 民事诉讼 中最 常见 的证据类 型之 一 。 证 人证 言是将 证人 在法庭 上就 其亲身 经历 的案件 事 实所作 的客观 陈述作 为证 明案件 事实 的资料 。英 美 法 系 国家奉行证人 中心主义 , 证人证 言在所有 的证 据 类 型 中居于核心地 位 ; 大陆法系 国家证人 证言 的地 位 虽 区别于英美法 系国家 , 但仍然是 一种重要 的证据 类 型。大 陆法 系 国家将 证人定 位 为 向法庭 陈述其 感 知 的事 实 的第三者 , 其 首先将 当事人排 除在证人范 围之 外。 学者 一般认 为 , 证人证 言是指证 人就 自己 了解 到 乏客 观公 正 的立场 , 他们 往往 以支持一方 的诉讼 为 目 的, 故意提供 虚假证 言 的现象 较为常见 。 在 司法 实践 中, 法 官对证 人证言 的认定非 常谨慎 , 仅 仅依靠证 言 来认定 案件事实 的情况 比较少见 , 证人证 言只能起 到 辅助 证 明案件事 实 的作 用 。证 人本来 的使命 就是 客 观地 向法庭 陈述其感 知到的案件事实 , 但 由于我 国缺 乏证人宣誓 制度等规范证 人 向法庭陈述证言 的规定 , 导致 其在 客观 陈述案 件事实 的时候不 可避免 地加入 个人 的主观意志 , 较强 的个人 随意性与倾 向性就会导 致证 人证 言这种 重要 的证据类 型在 民事诉讼 实践 中 的适用 不尽如人 意 ; 同时 , 个别 的审判人员 或者律师 对证人 的询 问方式容易诱使证人 陈述其意见证言 , 导 致 了审判过 程 中证 人在法 庭 陈述案件 事实时容 易附 带陈述其 意见证言 , 这也会对法 官认定 案件事实产生 极 大干扰 。 正 因为 以上 问题 的存 在 , 笔者认 为有 必要 寻求一种合 理的规则 , 在保证证人 客观陈述案件事实 的案件事实 向法 院所作的陈述 , 不包 括向当事人所作 的陈述 … 。同时 , 还将证人 限定于是将 其感 官体验 的 案件 事实 向法院作 陈述 的人 , 具有不 可替代性 , 从 而 又将专家证人排除在证人和证人证言范围之外 。从 我 国的法律传统 和法律规定来看 , 对诉讼 中 的专 门伺 题是通 过鉴定和鉴定 意见 来判断 的 , 对待 当事人 的陈 述不是按 照证人证 言的规则进行 的 , 其 与大陆法系 国 家 的做法基本 一致 。 的基础上 , 合理 规制其意 见证言 , 通过制度架构 保证 由于证 人 证言是证 人主观的反 映, 具有—定的不稳 证人证 言最 大程度地 发挥其 证 据功能 ,还原案 件事 定性和不 可靠性 。 哪些证言不具有相关 I 生, 哪些证言不 实 , 从而使 法官能够 依据案 件事实 , 公 正裁判 。 具有可采 性 ,都需要一套科学的证据规则进行合理取 二、 意见 证据规则在 民事诉讼 中适用的实践基础 舍, 意见证 据规则便是其中不能 回避 的—个 问题 。意 ( 一) 意见证据 解析 见证 据规则 在英美 法 系国家 已经形成 了较 为 丰富 的 意见证 据即证人的意见 , 也就是证人对 案件事实 理论 , 但 是从我 国民事诉 讼法律法规 的规定来看 , 其 的看法 和推 测 。麦 克威 的解 释是 :‘ 证 人基于直 接呈 并没有规定 民事诉讼 意见 的证据规则 , 只是在 《 最高 现 于其感 官上 的事 实 , 推论 系争事实存 在与否 , 法律 人 民法 院 ( 关于 民事诉 讼证据 的若 干规定 ) 》 ( 以下简 上 称之为意 见 , 证人 本于上述 推论所作 的陈述 , 称 之 称 ‘ 证 据规定” ) 中有简单 的涉及 , 而它并不 能够全面 为 意见 证据 。 ” 结合上述定义我们 可以发 现意见 证据 地诠 释意见 证据规 则 。随着庭 审制度 改革 的深 入和 之所 以在 民事诉讼 的适 用 中存在不安定性 , 是 因为它 证据制度 的发展 , 法庭渐渐成 为控 辩双方展示证 据的 不 同于对客观事实 的陈述 , 它是证人在事实 的基础上 舞台 , 也 成为法官审查证 据 、 决定 案件事实 的主要场 进 行 的推论 , 表达 了个人 的主观意见 。同时 , 证人 对 所 。特别 是在证人作证 中, 双方律 师的交叉询 问会把 事 实和意见 的 区别往 往不是 泾渭分 明的。因此 , 从某 事实 问题变 得异常复杂 , 因此 , 有 必要 通过对意 见证 种 程度上来 说 , 证人证 言都可 以看做是意见 证据 。 正 据规则 的借鉴 , 完善和发展我 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 因为上述 界定 的模糊性 和不明确性 , 导致 了实践 中对 我国证 人证言 制度存在 的问题 证人 证言适 用 的不安 定性 , 因而 , 才产 生 了对其进行 在 民事诉讼 中 ,证人证 言是 法定 的证据 种类 之 甄别使 用 的必要性 。 是人 民法 院认 定案件事实 , 依法 裁判的重要依 据 。 ( 二) 意见证据规 则适 用的 实践基础 但是 , 在我 国的民事诉 讼 中, 证人 出庭率 低 、 虚假证 言 在我 国的民事诉讼过 程 中, 之所 以强调意见证据 等 现象 非常 突 出 ,这 导致 了证人 证言 的采信 度 比较 规则 的适用 , 主要是基 于三方 面的考虑 。 低 。在一些 民事案件 中, 证人 具有 明显 的倾 向性 , 缺 首先, 在 法庭审理 过程 中 , 之所 以需要证 人陈述 一、一,I m 民主与法治 党 政 干 部 论 坛 证言, 是要 通过证人对 亲身感 知 的事 实的客观陈述 , 从一定程 度上再 现已经发 生 的案件 事实 。在 英美法 系中 , 证 人就 自己亲身经历 的事实进行 陈述才是证人 证言, 其认 为传唤证人 ( 非专 家证人 ) 时, 法院基于这 样一种推定 : 在证人作证时 , 通常他会说他所看 到 、 听 到、 触摸到、 闻到的等事实情况, 以致法院可以检视证 人们所感觉 到的东西 。然而 , 证人在 陈述所感知 的 客观事 实之外 的推测 、意见等并不 是证人 的客观体 验, 而且也容易对法官客观公正地认定 案件事 实产生 不利影 响 。被 纳人 民事诉 讼程序 最终据 以认 定案件 事实 的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关联 的 , 即证据 的可果 『 生 应 当以相关性 为前 提 。而证人 的推论和意见 与待证 事实之 间并 没有相关性 , 在证据上并无 用途 , 也不符 合证据法 的相关规定 。 其次 , 在 民事诉 讼中对证据事实进行推论和表达 意见 , 是法 院裁判者的职能 。法官对案件 的裁判 内容 包括 以证 据为依据 , 对案件事实进行必要 的推论和形 成 自己的意见 。然而 , 证人 的职责在于为法官进行裁 判提供判断事实 的材料 , 而不能替代作为裁判者的法 官进行事实认定和判断。如果允许证人进行推论或者 是发表意见 , 就会侵犯法官的职权 和权威 , 或是对法官 进行误导 , 从而妨碍法官发现事实真相 , 客观公正裁判。 最后 , 在立法层 面上 , 民事诉讼 “ 证 据规定” 第5 7 条规 定 了排除意见证 据的原则 , 即证 人在作证 时 , 不 得使 用猜 测 、 推断或者是评 论性 的语 言。 虽然 缺乏对 排 除意见证 据法律后果 的明确规 定 , 但 是在立法层面 体现 了对意见证据 的态度 , 从 而为意见 证据在民事诉 讼过 程 中的适用提供 了法律基础 。 三、 意见证据规 则的 比较 法考察 意见证 据规则最先 产生 于英 美法 系国家 。英 美 法 系 的大 多数 国家都 有关 于意见证据 规则 的规 定 。 在英 国 1 8 世纪 以及更 早些时候 的用法 中, “ 意见” 最 基本 、 最重要 的含义是 “ 见解” 或“ 没有证据或某 种知 识 去说服人” 。这个 词语暗含缺乏 根据的意思 , 这与 美 国现在使用 的含 义有所 不同 , 美 国现在特指一种未 经 完全证实 的推论 、 想法或结论 。英美法 系诸 多 国 家的证据法 典都有对 意见证 据规则 的明确规定 ,例 英美法 系 国家的证据法上 , 意 见证据 区分为普通证人 的意见证 据和专 家证 人 的意见证 据 。而意 见证据 规 则 主要适用 于普通证人 的意见证据 , 而后者则是 意见 证 据规则 的例外 ; 同时 , 对普 通证人 的意见证据 经历 了 由绝 对排除到相对排除 、 可采性从例外到扩 大的发 展历程 。 而且最为 明显 的体现是 , 将普通 证人意 见证 据可采性 的例 外规定 由条款化 、 明细化 , 转 向以较为 笼统 的方 式来界定 普通证 人 的意 见证据 可以采 纳的 条件 。 英美 法系有关意见 证据规则 的完 善和发 展与 经济社会 的高速 发展所带 来的纠 纷复杂化 和多 洋化 以及证 据规则 的进步是密不可分 的 , 这也是 两大法系 相互融合和借鉴的必然结果 。结合现阶段我国的国 情 以及 司法实践 的现状 ,对我 国的 民事诉 讼证据 规 则, 特别是对在我们 国家证据体系 中 占据重要地 f 立的 证 人证 言的科学适用具有重大意义 , 同时也有 助 于实 现公正裁判 , 维护司法权威 。 大 陆法系 国家和地 区中对意见 证据规 则 的: 观定 较少 , 只有俄罗斯 以及我 国的台湾和澳 门地 区在刑事 诉讼 中有简略 的规定 。就意 见证 据 的适用 的立法 现 状来看 , 我国台湾地 区采 取的是完全否 定的态度 , 这 与英美法系大多数 国家采取 限制使用 、 存有 例外的做 法是不 同的。 例如 : 《 美 国联邦证据规 则 》 ( 白1 9 7 5年 7 月1 F t 起生效 ) 中第 7 0 1 条规定 , “ 外行证人 的: 卷见 证言 : 如 果证人不是作 为专家作证 , 则其 以意见 或推 理的形式表达 的证人证言仅 限于下述 意见 和推理 : 其 合理建立在证人 的感觉之 上 ; 其二, 有 助于澄清该 证人证 言或确定争议事 实” 。这 大概是与两 大法系 的审理模式 的不 同有一定关 系 , 大 陆法 系采 取耽 } 又主 义 的审 理模 式 , 以法 官为 中心 , 强 调法官对证 据审查 的独立性 , 排除意见证据 对法官 的不 当干扰 , 并 此 基础上 自由心证 , 发现案件真实 , 从而适用法律进行裁 判 。大陆法系 国家在专家意见证据方面的发展具 先 进 陛, 特别是对有关鉴定制度 、 鉴定人的问题上, 有相对 具体的规定和审查制度。 但是 , 在实践操作 中对普通证 人意见证据的绝对排除是否可行还值得进一 步商榷 。 一,四、 意见证据规 则对我国的启 示 我 国的 民事诉讼 “ 证据规定” 对证人作证 的有关 总体上确立 了以证人 出庭 作证: 勾 原 如, 《 美 国联 邦证 据规则》 第7 章对 意见 证据规则作 了 问题作 出了规定 ,规定, 将意见分为两类: 非专家证人和专家, 主要涉及 则 , 庭外作证为例外 、 直接言辞为原则, 其他方式: 勾 例 采 纳非专家证人 意见的例外 、 专 家的资格等 , 第 7章 外等 的有关言词证据 的证据制度体 系。 新修 订的《 民 第7 0 1 . 7 0 6 条详 细规 定了 “ 外行证人 的意见和专家证 事诉讼法 》 第7 2 条确立 了单位 和个 人作证 的义务 ; 第 3条确立 了证 人作证 的方 式 ,即传 闻证 言在 民事证 词” ; 澳大利亚联邦《 1 9 9 5 年证据法》 第7 6 条规定 , “ 意 7见证 据规则 : 不得 采纳意见证据以证明所表达意见 的 事实之存在” , 第7 7 条 和第 7 8 条规定 了意见 证据排 除规则 的例外情形 。 综合上述各法 律条文 的规定 , 我们可 以看 出 , 在 据领域 的适用情形 。 但是 , 它对 意见证据却 没有给予 明确 规定 。加 之前文所 述 的我国证人 证言制 度 巾存 在 的一些 问题 , 我们必须 在民事诉讼 领域寻求意见证 据规则 的构建与发展 。 固 2 0 1 4 年第 4 期 民主与法治 结合上述对英美法系有关于意见证据的思考 , 对 于普通证 人的意见证据 , 我们既不能全盘否定 , 也不能 全然肯定 , 应该借鉴英美法系有关立 法的模式 , 合理构 建我 国的意见证 据规则 。 具体来讲 , 主要有 以下几点 。 ( 一) 明确普通证人 意见 的可采性 范 围 在证 人 出庭作证 的过 程 中, 证人如果是 根据 自己 体验 的事实 提供意见 , 而该 意见 与体验 的事实 又难 以 区分 , 只有混合 起来才 能发现案 件事实 , 并且又 不能 证 人 出庭 作证 接受 双方 当事人 的对质 和质证 。英美 法 系 以交叉询 问的方式体现对证人 的对质和质证 , 其 传 统上也将 其视 为发现真实 的发动机 , “ 对质权 的唯 功能在 于发现真 实 , 利用证 人 的对 质 , 确保其 陈述 的真实性 , 是证据法 的 目的” [ 1 0 ] O因此 , 从程序上保 障 证 人 的出庭 , 使其 接受质证 和对质 , 通过交叉询 问这 种查 明案件真实 的机 制 , 最大限度地排 除普通 证人证 言中 的主观 意见 , 减少其 非理性 因素的影响 。所 以 , 一够为其 他证据所 替代 , 则应 当视 其为证人 证言 , 承认 应 当保障证人 的出庭 , 通过交叉询 问来进行 对质和质 其具 有可采 性 。其他 的意见则 一般 不予 采纳 。这些 证 , 以发 现案件 的真实 , 适用 法律 , 公 正裁判 。 可采意见 的范围主要包括 以下几种情况 , 一是看 见有 意见证据规则虽然来 自于英美法 系国家 , 与我围 关事物或者 事件 , 这是指普通证 人对看见 的事 物或事 的立法传 统和制度设计不一定能很好地契合 , 但 是在 件 的各种表 现形式 , 能 够在合 理 、 可靠 的基础上 提供 两大法系逐渐走 向统一 的时代背景下 , 特别是意见证 描述 性意见 ; 二是听见 有关事物 或者事 件 , 这是 指普 据规则 的合理性 已经被诸多 国家经过实践论证 的情况 通证人根据听见的有关事物或事件的声音 , 能够在合 下 , 在 民事诉讼 中引入也具 有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通 理、 可靠 的基 础上提供 辨认或 确认 性意 见 ; 三是 感知 过对两大法系有关意见证据规则越来越成熟 的立法和 有关 事物或 事件 , 这是指普通证 人凭借 经验或 常理 , 实践的介绍 、 引入及借 鉴 , 意在推动我 国的民事诉讼意 对有 关事 物或事 件 的形 态或状 况产 生的一 种推测 意 见证据规 则的发展 , 最终建 立完善的具有 中国特色的 见; 四是 闻到有关物质 气味 , 这 是指普通 证人通 过 闻 民事诉讼 意见证据规则 , 使我 国的 民事诉 讼证据制度 到 的物质气 味 , 凭其 日常生活 经验 , 可 以判断 出某事 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 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开 更好地 维护社 会和谐 、 公平正义 , 提供新的动力。 物气 味的意见 ; 五是对查 明争议 中的事实有证 明作用 展 , 的其 他意见证 据 , 比如说 , 如果 案件事 实 的发生 是如 [ 参 考文献 ] 此突然 , 以至于证人来不及 反应或根本意识不 到有对 [ 1 ] 江伟 : 《 民事诉讼 法原理 》 ,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 这一 事件加 以记 的必要 , 这时如果禁止证人 在他 的 社 1 9 9 9年版 , 第4 7 9页。 叙述 中提 出他 的意见 、 判 断或推论 是不合理 的 。 [ 2 ] 高芙 蓉: 《 构建我 国民事诉讼 意见证据规 则的 ( 二) 合 理规 范对证人 的询 问方式 思考 》 , 《 内蒙 古大学 学报 》 ( 哲 学社会科 学版 ) 2 0 1 3年 对证人 的询 问是证 据调查 的重要方法 , 也是保 障 第 1 期。 [ 3 ] 刁荣华 : 《 比较刑 事证据 法各 论》 , 汉林 出版社 证人 证言真 实性的必要 手段 。民事诉讼 “ 证据规 定” 第5 8 条规定 了审判人员和 当事人 可 以对证人 进行询 1 9 8 4年版 , 第2 5 9页。 [ 4 ] S t e p h e n A. S a l t z b u r g著 , 段 重 民译 : 《 美 国联邦 问; 第6 0条规定 了当事人对证 人 的询 问需要 经过法 庭 的许可 。但 是关于 法官或 者 当事 人 的诱 导性 询 问 证据 法》 , 台湾司法周刊 杂志社 1 9 8 5年版 , 第8 3页。 致使 证人 在陈述 其感 知到 的客观事 实 的同时发 表 的 [ 5 】 何 家弘、 张卫平 : 《 外 国证据 法选译 ) × 下卷) , 人 0 0 0年版 , 第2 3 l页。 倾 向性意 见没有 作 出具 体 的规制 。 由于 审判人 员 的 民法 院 出版社 2 业务水平各异 、 加之当事人胜诉 的迫切愿望 , 他们在对 [ 6 ] 约翰 ・w ・ 斯 特龙著 , 汤维建译 : 《 麦考 密克 , 中国政 法大 学 出版 社 2 0 0 4年版 , 第2 6页。 证人 的询 问过程 中 , 往往会通过各 种途径 和手段引导 论证据 》 当事人发表倾 向性 的言论 , 这对法 庭发现案件事实产 [ 7 ] 宋英辉 、 汤 维建 : 《 我 国证据 制度 的理论 与 实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 出版社 2 0 0 6年版 , 第1 2 3页。 生 了极 大干扰。因此 , 我们 有必要 借鉴英美法系交叉 践》 [ 8 ] 王 以真 : 《 外 国刑 事诉讼 法参考资料 》 , 北京 大 询 问的方式 , 由法官 通过合 理利用意见证据规则进行 9 9 5 年版, 第1 0 9页。 判断和审查 , 尽可能地还原真实 ; 法官如有需要对证人 学 出版社 l [ 9 ] 杨庆莉 : 《 意见证据及其排 除规则的理性透视》 , 进行询问时 , 要站在客观 公正的立场上 , 不能使用具有 0 0 4级硕 士学位论 文。 倾 向性或者引导性的问题使 证 ^ 发表意见证言 , 以从源 华 东政 法学 院 2头上规 范证 人证言 中影响客观真实 的意见证 言。 [ 1 0 ] 熊秋红 : 《 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之反 思一 以对质 权为 中心的分析 》 , 《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 ) 2 0 0 9 年第 5 期。 ( 三) 从 程序上保 障证人 的 出庭 ( 作者 单位 西 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 ) 在英美法 系国家的证据法 中 , 证人 出庭具有举 足 ( 责任编辑 张 娅 ) 轻 重 的作用 。 普 通证人 的陈述 以事 实为主 , 但 是对事 实 的感知不 可避免地 存在一定 偏差 , 因此 , 必须 保证 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