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精简版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湿式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干式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4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2.1.3 雨淋系统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和启动供水泵后,向开式洒水喷头供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亦称开式系统。

2.1.4 水幕系统

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以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

1 防火分隔水幕

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

2 防护冷却水幕

冷却防火卷帘等分隔物的水幕。

2.1.5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配置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后,组成既可喷水又可喷泡沫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6 作用面积

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

2.1.7 标准喷头

流量系数K=80的洒水喷头。

2.1.8 响应时间指数( RTI )

闭式喷头的热敏性能指标。

2.1.9 快速响应喷头

0.5 响应时间指数 RTI ≤50(m ·s )的闭式洒水喷头。

2.1.10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

流量系数K=115的边墙型快速响应喷头。

2.1.11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0.5响应时间指数RTI ≤28±8(m ·s ) ,用于保护高堆垛与高货架仓库的大流量特种

洒水喷头。

2.1.12 一只喷头的保护面积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相邻喷头的距离与相邻配水支管之间距离的乘积。

2.1.13 配水干管

报警阀后向配水管供水的管道。

2.1.14 配水管

向配水支管供水的管道。

2.1.15 配水支管

直接或通过短立管向喷头供水的管道。

2.1.16 配水管道

配水干管、配水管及配水支管的总称。

2.1.17 短立管

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的立管。

2.1.18 信号阀

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的阀门。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危险级

2 中危险级

Ⅰ级

Ⅱ级

3 严重危险级

Ⅰ级

Ⅱ级

4 仓库危险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4 系统选型

4.1 一般规定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2 系统选型

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 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 严重危险级Ⅱ级。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2.10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 15m (宽)×8m(高) 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6 系统组件

6.1 喷头

6.1.3 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6.2 报警阀组

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6.2.5 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2.8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

2 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 ,总长不宜大于20m 。

6.3 水流指示器

6.3.1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5 末端试水装置

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 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7 喷头布置

7.1 一般规定

7.1.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7.1.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 ,不应大于150mm 。

1 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 ,不应大于100mm 。

2 当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7.2.1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 。

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 仍不能符合7.2.1条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

3 密肋梁板下方的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 ,不应大于100mm 。

4 净空高度不超过8m 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4×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7.1.8 净空高度大于 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7.1.9 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门窗的外侧,应设喷头。

7.1.10 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7.1.11 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确定喷头间距。 尖屋顶的屋脊处应设一排喷头。喷头溅水盘至屋脊的垂直距离,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0.8m ;屋顶坡度<1/3时, 不应大于0.6m 。

7.1.15 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m 。采用水幕喷头时,

喷头不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8 管道

8.0.3 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铜管、不锈钢管应采用配套的支架、吊架。

除镀锌钢管外,其他管道的水头损失取值应按检测或生产厂提供的数据确定。

8.0.6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8.0.8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

8.0.9 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 ;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

9 水力计算

9.1 系统的设计流量

9.1.6 建筑内设有不同类型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其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9.1.7 当建筑物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确定。

9.1.8 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雨淋阀控制的喷头的流量之和确定。多个雨淋阀并联的雨淋系统,其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雨淋阀的流量之和的最大值确定。

9.3 减压措施

9.3.5 减压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报警阀组入口前;

2 入口前应设过滤器;

3 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4 垂直安装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

10 供水

10.1 一般现定

10.1.1 系统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可由市政或企业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持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量。

10.1.2 与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其储水的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标准。 10.1.3 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冰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

10.2 水泵

10.2.1 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10.2.3 系统的供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天然水源时,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10.2.4 每组供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供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2根。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 的试水阀。必要时,应采取控制供水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10.3 消防水箱

10.3.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10.3.2 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 用水量确定。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0.3.3 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

2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的系统,管径不应小于80mm ,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小于100mm 。

10.4 水泵接合器

10.4.1 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计算。

10.4.2 当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11 操作与控制

11.0.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喷头动作后,应由压力开关直接连锁自动启动供水泵。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及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在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立即自动向配水管道供水。

11.0.2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启动供水泵和开启雨淋阀的控制方式;

1 自动控制;

2 消防控制室(盘)手动远控;

3 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

11.0.3 雨淋阀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

当雨淋阀采用充液(水)传动管自动控制时,闭式喷头与雨淋阀之间的高程差,应根据雨淋阀的性能确定。

11.0.4 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在启动供水泵的同时开启。

11.0.5 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水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

12 局部应用系统

12.0.2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in·m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 2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2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湿式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干式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4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2.1.3 雨淋系统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和启动供水泵后,向开式洒水喷头供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亦称开式系统。

2.1.4 水幕系统

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以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

1 防火分隔水幕

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

2 防护冷却水幕

冷却防火卷帘等分隔物的水幕。

2.1.5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配置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后,组成既可喷水又可喷泡沫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6 作用面积

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

2.1.7 标准喷头

流量系数K=80的洒水喷头。

2.1.8 响应时间指数( RTI )

闭式喷头的热敏性能指标。

2.1.9 快速响应喷头

0.5 响应时间指数 RTI ≤50(m ·s )的闭式洒水喷头。

2.1.10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

流量系数K=115的边墙型快速响应喷头。

2.1.11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0.5响应时间指数RTI ≤28±8(m ·s ) ,用于保护高堆垛与高货架仓库的大流量特种

洒水喷头。

2.1.12 一只喷头的保护面积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相邻喷头的距离与相邻配水支管之间距离的乘积。

2.1.13 配水干管

报警阀后向配水管供水的管道。

2.1.14 配水管

向配水支管供水的管道。

2.1.15 配水支管

直接或通过短立管向喷头供水的管道。

2.1.16 配水管道

配水干管、配水管及配水支管的总称。

2.1.17 短立管

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的立管。

2.1.18 信号阀

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的阀门。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危险级

2 中危险级

Ⅰ级

Ⅱ级

3 严重危险级

Ⅰ级

Ⅱ级

4 仓库危险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4 系统选型

4.1 一般规定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2 系统选型

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 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 严重危险级Ⅱ级。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2.10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 15m (宽)×8m(高) 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6 系统组件

6.1 喷头

6.1.3 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6.2 报警阀组

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6.2.5 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2.8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

2 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 ,总长不宜大于20m 。

6.3 水流指示器

6.3.1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5 末端试水装置

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 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7 喷头布置

7.1 一般规定

7.1.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7.1.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 ,不应大于150mm 。

1 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 ,不应大于100mm 。

2 当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7.2.1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 。

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 仍不能符合7.2.1条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

3 密肋梁板下方的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 ,不应大于100mm 。

4 净空高度不超过8m 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4×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7.1.8 净空高度大于 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7.1.9 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门窗的外侧,应设喷头。

7.1.10 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7.1.11 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确定喷头间距。 尖屋顶的屋脊处应设一排喷头。喷头溅水盘至屋脊的垂直距离,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0.8m ;屋顶坡度<1/3时, 不应大于0.6m 。

7.1.15 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m 。采用水幕喷头时,

喷头不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8 管道

8.0.3 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铜管、不锈钢管应采用配套的支架、吊架。

除镀锌钢管外,其他管道的水头损失取值应按检测或生产厂提供的数据确定。

8.0.6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8.0.8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

8.0.9 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 ;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

9 水力计算

9.1 系统的设计流量

9.1.6 建筑内设有不同类型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其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9.1.7 当建筑物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确定。

9.1.8 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雨淋阀控制的喷头的流量之和确定。多个雨淋阀并联的雨淋系统,其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雨淋阀的流量之和的最大值确定。

9.3 减压措施

9.3.5 减压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报警阀组入口前;

2 入口前应设过滤器;

3 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4 垂直安装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

10 供水

10.1 一般现定

10.1.1 系统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可由市政或企业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持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量。

10.1.2 与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其储水的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标准。 10.1.3 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冰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

10.2 水泵

10.2.1 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10.2.3 系统的供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天然水源时,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10.2.4 每组供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供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2根。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 的试水阀。必要时,应采取控制供水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10.3 消防水箱

10.3.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10.3.2 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 用水量确定。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0.3.3 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

2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的系统,管径不应小于80mm ,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小于100mm 。

10.4 水泵接合器

10.4.1 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计算。

10.4.2 当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11 操作与控制

11.0.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喷头动作后,应由压力开关直接连锁自动启动供水泵。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及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在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立即自动向配水管道供水。

11.0.2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启动供水泵和开启雨淋阀的控制方式;

1 自动控制;

2 消防控制室(盘)手动远控;

3 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

11.0.3 雨淋阀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

当雨淋阀采用充液(水)传动管自动控制时,闭式喷头与雨淋阀之间的高程差,应根据雨淋阀的性能确定。

11.0.4 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在启动供水泵的同时开启。

11.0.5 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水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

12 局部应用系统

12.0.2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in·m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 2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2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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