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1目的
1.1保证及时调查、确认事故(包括未遂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并制定出相应的纠正与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或再发生。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与预防工作程序和内容。
2.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制、修订《事故、事件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2安全部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事件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对口上报,负责未遂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其他各类事故的调查。
3.3 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非等级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其他各类事故的调查。
3.4、公司总经理负责等级事故的上报,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有效减小事故损失。
3.5、生产部参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对上述事故落实防范措施。
3.6、工会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7、综合业务部负责执行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扣奖处理;负责办理职工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
3.8、外委工程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8.1、只涉及乙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原则上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甲方协助。
3.8.2、事故造成甲方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由甲乙方共同成立调查小组,由甲方负责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如对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8.3、事故给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由甲方负责成立三方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如对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9、对未遂事件应参照相应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提出并落实事故整改、预防措施。
4工作程序
4.1 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4.1.1 事故的分类
4.1.1.1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的总称,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我司属于港口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
① 人身伤害事故(包括急性中毒、职业中毒);
② 火灾、爆炸事故;
③ 生产操作事故
④ 设备损坏事故;
⑤ 淹溺;
⑥ 交通事故。
4.1.1.2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污染事故指因各种原因造成水污染、大气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等的污染事故;
4.1.2 事故的分级
依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三大类:
(1) 未遂事故(事件):是指出现了事故苗头,但还未酿成事故的HSSE事件。包括客观(不可抗拒的自然和外力因素)和主观(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玩忽职守等)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或已出现事故苗头,由于发现及时和采取措施得当,或者其它客观因素阻止了事态的发展,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2) 公司级事故,是未出现人员死亡、经济损失较小、够不上等级事故的事故。
(3) 等级事故,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
4.2 事故报告
4.2.1 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发现人或事故单位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部和公司主管领导。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和调度室;人身事故应先报急救;公司外发生交通事故应先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然后再报公司有关部门。报告人或接到报告的人员应记录报告时间、对方姓名、双方的主要交流内容。同时,事故当事人、发现人或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
4.2.2 如发生等级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大榭港口局报告,电话(传真)86764280。
对于事故快报工作,企业一旦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在2小时内将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同时将快报表抄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若发生较大事故,企业应当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立即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该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若发生死亡1至2人的一般事故,企业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大榭港口局,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该快报表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2.3对于事故季报工作,应当在每季度后3个工作日内将上个统计期(即上季度)的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表报送至大榭港口局;如在统计期内未发生事故,可不填报统计表。
4.2.4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4.2.5快报表和季报表均以传真件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后报,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4.2.6出现错、漏报事故报表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如超过48小时,一经发现存在问题,视为谎报,由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
4.2.7 凡在各类事故中涉及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的,综合业务部要在48小时内以口头形式、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人员伤亡情况报告宁波市工伤保险机构。事故单位除按事故的分级规定填写事故报告外,还要按宁波市工伤保险文件要求,填妥有关表格,附上相关材料、证件。
4.3 事故应急处置
4.3.1 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或当班班长,应在组织抢救伤员和报告上级的同时,积极组织事故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工作,并注意保护现场。
4.3.2发生的事故达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应急救援行动,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3.3发生的事故达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启动条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应急处置行动,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4 事故调查与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公司主管领导或安全部应根据事故类别和级别,组织开展相应的事故调查与分析。发生等级或非等级事故,公司内部也应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4.4.1 事故调查权限
4.4.1.1 发生未遂事故(事件)由安全部组织调查。
4.4.1.2 发生公司级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
4.4.1.3 发生等级事故,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立即上报大榭港口局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4.4.2 事故调查组的人选、职责、权限
4.4.2.1 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①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特长;
②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③ 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4.4.2.2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①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② 确定事故责任者;
③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④ 写出事故报告。
4.4.2.3 事故调查人员或事故调查组成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
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
4.4.2.4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向调查人员提供关情况并如实回答调查人员提出的问
题,不得谎报和隐瞒。
4.4.3 事故调查分析的程序和内容
4.4.3.1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内容
a)调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季节、气候、经过、原因、损失、责任情况;
b)调查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工资、级别、职称职务、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技术培训、伤势部位、死亡原因;
c)调查人证、物证、旁证,了解事故前情况,事故中变化,事故后状况。
4.4.3.2 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内容
查明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经过(包括事故当事人和发现人的报告的信息及记录、信息接收人对事故信息的处理情况、有关领导对事故处理的指示、事故处理过程中采取的应急措施)、经济(直接、间接)损失、环境影响或破坏(大气、水、土壤、人、社区、景观、动植物)、政府环保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情况。
4.4.3.3 调查方法
a)现场勘察。保护与事故现场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并做好标记;必要时绘制事故现场图、工艺流程图、设备结构图并采用照相和录相方式保存事故现场视频资料;
b)物证搜集。对损坏的物体、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进行收集和标记; c)人证材料收集。尽快收集证人口述材料,了解事故的经过;
d)背景资料的收集。发生事故当天的工作程序、活动情况;操作者的动作、位置;过去有否事故记录;设备、设施、材料的性能、质量;设计资料、技术文件;工作指令;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个人防护措施及出事故前的健康状况;
e)采集计算机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历史数据。
4.4.3.4 事故分析
a)整理和分析有关的现场调查材料、工艺操作数据、设备技术资料;
b)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基本情况;
c)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d)进行事故责任分析。
4.4.3.5 事故整改、预防措施的提出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分析的结论,提出相应的工种技术措施、教育管理措施,其具体内容如下:
a)工程技术措施:从设备、设施、工艺方面予以改进,减少和消除不安全状态; b)教育培训措施:根据管理工作的需求,开展针对性的教育,使职工掌握防止事故的知识和操作方法,消除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
c)管理措施:贯彻实施有关法令、标准、规范,制定、完善操作规程,组织检查和考核。
4.4.3.6 编制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人员或事故调查组人员在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分析后,应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行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发生事故的日期、类别、地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事故等级等;
b)事故经过(必要时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结构图、图表、照片、图像、技术鉴定等资料);
c)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
d)事故教训及整改、预防措施;
e)事故责任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5 事故处理
4.5.1 事故处理的原则。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4.5.2 事故单位要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报告”提出的整改、预防措施,编制整改实施方案或申报技术措施立项报告。方案编制完毕,经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批复后组织实施。整改、预防措施实施后,事故单位和公司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证考核。
4.5.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对由于以下行为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对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或强令冒险作业,经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b)对已列入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c)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d)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主要责任者;
e)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f)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g)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及拒绝提供材料的责任人。
4.5.4 按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组织进行治疗康复、伤残鉴定及向社保机构申报、办理相应的工伤待遇。
4.5.5 事故调查结束后,公司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各部门,组织职工学习、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4.6 事故汇报
如发生等级事故,公司领导、安全部负责人应按下列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汇报。
4.6.1 汇报人员
4.6.1.1 发生涉及重伤、死亡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其它需上报事故,由公司主管副总或总经理汇报。
4.6.1.2 其它需上报事故,由公司安全部负责人汇报。
4.6.2 汇报材料
4.6.2.1 事故报告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或其它规定。
4.7 事故复查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事故管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报告”提出的整改、预防措施,公司主管部门应及时复查“四不放过”的执行情况。复查的内容为:
a)事故责任者规定和发生事故的班组是否有吸取事故教训的记录;
b)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理是否行文并进入个人档案;
c)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是否兑现;
d)事故的防范措施是否已经落实到位。
5 记录
5.1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5.2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
5.3 《事故调查报告》
5.4 《“四不放过”登记表》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1目的
1.1保证及时调查、确认事故(包括未遂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并制定出相应的纠正与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或再发生。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与预防工作程序和内容。
2.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制、修订《事故、事件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2安全部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事件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对口上报,负责未遂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其他各类事故的调查。
3.3 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非等级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其他各类事故的调查。
3.4、公司总经理负责等级事故的上报,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有效减小事故损失。
3.5、生产部参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对上述事故落实防范措施。
3.6、工会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7、综合业务部负责执行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扣奖处理;负责办理职工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
3.8、外委工程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8.1、只涉及乙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原则上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甲方协助。
3.8.2、事故造成甲方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由甲乙方共同成立调查小组,由甲方负责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如对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8.3、事故给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由甲方负责成立三方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如对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9、对未遂事件应参照相应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提出并落实事故整改、预防措施。
4工作程序
4.1 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4.1.1 事故的分类
4.1.1.1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的总称,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我司属于港口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
① 人身伤害事故(包括急性中毒、职业中毒);
② 火灾、爆炸事故;
③ 生产操作事故
④ 设备损坏事故;
⑤ 淹溺;
⑥ 交通事故。
4.1.1.2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污染事故指因各种原因造成水污染、大气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等的污染事故;
4.1.2 事故的分级
依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三大类:
(1) 未遂事故(事件):是指出现了事故苗头,但还未酿成事故的HSSE事件。包括客观(不可抗拒的自然和外力因素)和主观(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玩忽职守等)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或已出现事故苗头,由于发现及时和采取措施得当,或者其它客观因素阻止了事态的发展,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2) 公司级事故,是未出现人员死亡、经济损失较小、够不上等级事故的事故。
(3) 等级事故,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
4.2 事故报告
4.2.1 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发现人或事故单位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部和公司主管领导。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和调度室;人身事故应先报急救;公司外发生交通事故应先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然后再报公司有关部门。报告人或接到报告的人员应记录报告时间、对方姓名、双方的主要交流内容。同时,事故当事人、发现人或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
4.2.2 如发生等级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大榭港口局报告,电话(传真)86764280。
对于事故快报工作,企业一旦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在2小时内将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同时将快报表抄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若发生较大事故,企业应当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立即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该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若发生死亡1至2人的一般事故,企业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大榭港口局,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该快报表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2.3对于事故季报工作,应当在每季度后3个工作日内将上个统计期(即上季度)的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表报送至大榭港口局;如在统计期内未发生事故,可不填报统计表。
4.2.4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4.2.5快报表和季报表均以传真件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后报,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4.2.6出现错、漏报事故报表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如超过48小时,一经发现存在问题,视为谎报,由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
4.2.7 凡在各类事故中涉及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的,综合业务部要在48小时内以口头形式、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人员伤亡情况报告宁波市工伤保险机构。事故单位除按事故的分级规定填写事故报告外,还要按宁波市工伤保险文件要求,填妥有关表格,附上相关材料、证件。
4.3 事故应急处置
4.3.1 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或当班班长,应在组织抢救伤员和报告上级的同时,积极组织事故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工作,并注意保护现场。
4.3.2发生的事故达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应急救援行动,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3.3发生的事故达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启动条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应急处置行动,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4 事故调查与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公司主管领导或安全部应根据事故类别和级别,组织开展相应的事故调查与分析。发生等级或非等级事故,公司内部也应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4.4.1 事故调查权限
4.4.1.1 发生未遂事故(事件)由安全部组织调查。
4.4.1.2 发生公司级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
4.4.1.3 发生等级事故,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立即上报大榭港口局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4.4.2 事故调查组的人选、职责、权限
4.4.2.1 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①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特长;
②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③ 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4.4.2.2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①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② 确定事故责任者;
③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④ 写出事故报告。
4.4.2.3 事故调查人员或事故调查组成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
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
4.4.2.4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向调查人员提供关情况并如实回答调查人员提出的问
题,不得谎报和隐瞒。
4.4.3 事故调查分析的程序和内容
4.4.3.1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内容
a)调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季节、气候、经过、原因、损失、责任情况;
b)调查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工资、级别、职称职务、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技术培训、伤势部位、死亡原因;
c)调查人证、物证、旁证,了解事故前情况,事故中变化,事故后状况。
4.4.3.2 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内容
查明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经过(包括事故当事人和发现人的报告的信息及记录、信息接收人对事故信息的处理情况、有关领导对事故处理的指示、事故处理过程中采取的应急措施)、经济(直接、间接)损失、环境影响或破坏(大气、水、土壤、人、社区、景观、动植物)、政府环保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情况。
4.4.3.3 调查方法
a)现场勘察。保护与事故现场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并做好标记;必要时绘制事故现场图、工艺流程图、设备结构图并采用照相和录相方式保存事故现场视频资料;
b)物证搜集。对损坏的物体、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进行收集和标记; c)人证材料收集。尽快收集证人口述材料,了解事故的经过;
d)背景资料的收集。发生事故当天的工作程序、活动情况;操作者的动作、位置;过去有否事故记录;设备、设施、材料的性能、质量;设计资料、技术文件;工作指令;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个人防护措施及出事故前的健康状况;
e)采集计算机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历史数据。
4.4.3.4 事故分析
a)整理和分析有关的现场调查材料、工艺操作数据、设备技术资料;
b)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基本情况;
c)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d)进行事故责任分析。
4.4.3.5 事故整改、预防措施的提出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分析的结论,提出相应的工种技术措施、教育管理措施,其具体内容如下:
a)工程技术措施:从设备、设施、工艺方面予以改进,减少和消除不安全状态; b)教育培训措施:根据管理工作的需求,开展针对性的教育,使职工掌握防止事故的知识和操作方法,消除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
c)管理措施:贯彻实施有关法令、标准、规范,制定、完善操作规程,组织检查和考核。
4.4.3.6 编制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人员或事故调查组人员在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分析后,应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行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发生事故的日期、类别、地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事故等级等;
b)事故经过(必要时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结构图、图表、照片、图像、技术鉴定等资料);
c)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
d)事故教训及整改、预防措施;
e)事故责任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5 事故处理
4.5.1 事故处理的原则。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4.5.2 事故单位要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报告”提出的整改、预防措施,编制整改实施方案或申报技术措施立项报告。方案编制完毕,经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批复后组织实施。整改、预防措施实施后,事故单位和公司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证考核。
4.5.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对由于以下行为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对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或强令冒险作业,经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b)对已列入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c)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d)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主要责任者;
e)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f)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g)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及拒绝提供材料的责任人。
4.5.4 按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组织进行治疗康复、伤残鉴定及向社保机构申报、办理相应的工伤待遇。
4.5.5 事故调查结束后,公司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各部门,组织职工学习、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4.6 事故汇报
如发生等级事故,公司领导、安全部负责人应按下列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汇报。
4.6.1 汇报人员
4.6.1.1 发生涉及重伤、死亡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其它需上报事故,由公司主管副总或总经理汇报。
4.6.1.2 其它需上报事故,由公司安全部负责人汇报。
4.6.2 汇报材料
4.6.2.1 事故报告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或其它规定。
4.7 事故复查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事故管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报告”提出的整改、预防措施,公司主管部门应及时复查“四不放过”的执行情况。复查的内容为:
a)事故责任者规定和发生事故的班组是否有吸取事故教训的记录;
b)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理是否行文并进入个人档案;
c)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是否兑现;
d)事故的防范措施是否已经落实到位。
5 记录
5.1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5.2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
5.3 《事故调查报告》
5.4 《“四不放过”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