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服务站管理办法

屏山街道村(社区)为民服务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村级为民服务站的作用,规范管理秩序、拓展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不断满足广大群众的服务需求,结合村(社区)为民服务站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社区)为民服务站坚持“为民、便民、利民”的根本宗旨和“热情周到、依法办事、清正廉洁、高效服务”的工作原则,立足实际、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街道加强对村(社区)为民服务站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具体抓好业务管理,同时各村(社区)成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村(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任工作站站长,具体负责为民服务站管理工作,为民服务站根据工作职责设置相应的服务窗口,各村(社区)为民服务工作队服从为民服务站的管理。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村(社区)为民服务工作站实行领导值班制,村(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居)主任、副主任、大学生村官在为民服务站窗口轮流值班,加强窗口之间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为民服务站实行集中办公制,各村除书记、主任外,其他村(社区)几大员一律到为民服务站集中办公。

第六条 为民服务站设置工作人员亮相台、岗位职责牌、办事指南、公开审批顺序、服务事项及收费依据等告知牌。建立统一的登记簿(表)、受理单,按规定的流程和时限传递办理,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

第七条 群众来服务站或电话要求服务时,所接待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应做好解答、导办或受理工作。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服务咨询时,应对该事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相关信息;在接待服务对象办事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当窗口主办人员因事外出,应委托其它窗口工作人员代为办理或解答。

第十条 对村本级服务应即时办结或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到街道、县两级办理的审批与服务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办理,如遇特事急事,应及时给予代办帮办服务。除法定的规费外,不得另行收取代办帮办费用。

第十一条 需到街道、县两级办理无需本人到场的审批与服务事项,按照各线谁分管谁负责代理的原则实施全程代理。各村(社区)另确定二名(也可是为民服务工作队队员)行政审批业务量大、涉及面广的窗口工作人员作为街道、县行政审批代办员,以保证办件的快捷高效。

第十二条 各村为民服务站应在每月初向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上报各项业务办件情况,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汇总后上报街道为民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第十三条 不断拓宽服务渠道,促进为民服务由

站内向站外延伸,村(社区)为民服务站设立服务热线,建立服务队伍(专业人员、志愿者、村干部),满足群众的各类需求,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审批服务职责: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保工作。解答村民有关咨询,指导村民办理参保、退保、衔接手续,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和信息;做好区域内劳动保障、职业推介工作,采集就业岗位信息,努力做好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培训引导、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证等一系列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审批服务职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信息档案。办理再生育审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胎生殖健康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两免一补”等审批及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土地登记建房审批服务职责:做好辖区内土地管理和规划、房屋信息等工作。办理村民私有建房土地管理登记、宅基地审批登记、分户土地登

记、遗失补办土地登记等服务事项。

第十七条 民政福利残联老龄审批服务职责: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弱势帮扶、民政救助、残疾证办理、残疾人特困临时补助、老年优待证等。

第十八条 城乡医保服务职责:做好城乡合作医疗费用收缴、参保人员信息、合作医疗卡补办等事项。

第十九条 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职责: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及办理相关性证件工作。

第二十条 党群服务窗口职责:做好辖区内发展党员、党员统计、党员培训、困难党员管理、流动党员管理、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对党员的重大求助和反映的重要情况应及时上报,不瞒报、漏报、谎报,及时组织党员进行远程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证照办理服务职责:做好村(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企业申办有关证照及年检年审服务。

第二十二条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职责: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司法调解、信访接待、外来人口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其它便民服务事项,做好农技知识咨询,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农村致富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社区)主办、协办及咨询服务项目工作程序。主要是指本村(社区)窗口可以直接办理无需到街道、县两级办理的服务事项,协助村(居)民办理的事项以及咨询服务,这些服务事项应即时办结或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填写村(社区)本级服务、协办及咨询服务情况登记表,做好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全程代办服务事项工作程序。主要为村(居)民代办需到街道、县两级办理无需本人到场的审批与服务事项,根据服务对象的自愿委托,按照优质服务、无偿代办的原则实施代办,并将代办事项的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和承诺时间向服务对象当面说清,在事项代办过程中,保管好有关材料,认真做好表册登记,具体流程:帮助申请人组织申报材料→填写《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受理单》由办理人和窗口受理人各签名,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办理人、一份留

存→向申请办理人告知承诺时限,填写《行政审批代办服务情况登记表》→上报办理→将代办结果告知申请办理人,并交付代办结果→进行代办结果登记。

第五章 考核及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村(社区)为民服务站实行量化考核。制订《屏山街道村(社区)为民服务站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一),同时列入街道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评选村(社区)示范为民服务站。年终考核时按照《屏山街道村(社区)为民服务站考核评分细则》,得分前三名的为村(社区)示范为民服务站,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奖励。对排名在后的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附件:

1. 屏山街道村(社区)为民服务站考核评分细则

2. 相关表格。

中共屏山街道工作委员会

屏山街道办事处 2011年10月9日

屏山街道村(社区)为民服务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村级为民服务站的作用,规范管理秩序、拓展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不断满足广大群众的服务需求,结合村(社区)为民服务站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社区)为民服务站坚持“为民、便民、利民”的根本宗旨和“热情周到、依法办事、清正廉洁、高效服务”的工作原则,立足实际、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街道加强对村(社区)为民服务站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具体抓好业务管理,同时各村(社区)成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村(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任工作站站长,具体负责为民服务站管理工作,为民服务站根据工作职责设置相应的服务窗口,各村(社区)为民服务工作队服从为民服务站的管理。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村(社区)为民服务工作站实行领导值班制,村(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居)主任、副主任、大学生村官在为民服务站窗口轮流值班,加强窗口之间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为民服务站实行集中办公制,各村除书记、主任外,其他村(社区)几大员一律到为民服务站集中办公。

第六条 为民服务站设置工作人员亮相台、岗位职责牌、办事指南、公开审批顺序、服务事项及收费依据等告知牌。建立统一的登记簿(表)、受理单,按规定的流程和时限传递办理,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

第七条 群众来服务站或电话要求服务时,所接待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应做好解答、导办或受理工作。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服务咨询时,应对该事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相关信息;在接待服务对象办事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当窗口主办人员因事外出,应委托其它窗口工作人员代为办理或解答。

第十条 对村本级服务应即时办结或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到街道、县两级办理的审批与服务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办理,如遇特事急事,应及时给予代办帮办服务。除法定的规费外,不得另行收取代办帮办费用。

第十一条 需到街道、县两级办理无需本人到场的审批与服务事项,按照各线谁分管谁负责代理的原则实施全程代理。各村(社区)另确定二名(也可是为民服务工作队队员)行政审批业务量大、涉及面广的窗口工作人员作为街道、县行政审批代办员,以保证办件的快捷高效。

第十二条 各村为民服务站应在每月初向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上报各项业务办件情况,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汇总后上报街道为民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第十三条 不断拓宽服务渠道,促进为民服务由

站内向站外延伸,村(社区)为民服务站设立服务热线,建立服务队伍(专业人员、志愿者、村干部),满足群众的各类需求,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审批服务职责: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保工作。解答村民有关咨询,指导村民办理参保、退保、衔接手续,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和信息;做好区域内劳动保障、职业推介工作,采集就业岗位信息,努力做好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培训引导、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证等一系列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审批服务职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信息档案。办理再生育审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胎生殖健康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两免一补”等审批及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土地登记建房审批服务职责:做好辖区内土地管理和规划、房屋信息等工作。办理村民私有建房土地管理登记、宅基地审批登记、分户土地登

记、遗失补办土地登记等服务事项。

第十七条 民政福利残联老龄审批服务职责: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弱势帮扶、民政救助、残疾证办理、残疾人特困临时补助、老年优待证等。

第十八条 城乡医保服务职责:做好城乡合作医疗费用收缴、参保人员信息、合作医疗卡补办等事项。

第十九条 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职责: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及办理相关性证件工作。

第二十条 党群服务窗口职责:做好辖区内发展党员、党员统计、党员培训、困难党员管理、流动党员管理、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对党员的重大求助和反映的重要情况应及时上报,不瞒报、漏报、谎报,及时组织党员进行远程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证照办理服务职责:做好村(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企业申办有关证照及年检年审服务。

第二十二条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职责: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司法调解、信访接待、外来人口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其它便民服务事项,做好农技知识咨询,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农村致富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社区)主办、协办及咨询服务项目工作程序。主要是指本村(社区)窗口可以直接办理无需到街道、县两级办理的服务事项,协助村(居)民办理的事项以及咨询服务,这些服务事项应即时办结或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填写村(社区)本级服务、协办及咨询服务情况登记表,做好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全程代办服务事项工作程序。主要为村(居)民代办需到街道、县两级办理无需本人到场的审批与服务事项,根据服务对象的自愿委托,按照优质服务、无偿代办的原则实施代办,并将代办事项的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和承诺时间向服务对象当面说清,在事项代办过程中,保管好有关材料,认真做好表册登记,具体流程:帮助申请人组织申报材料→填写《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受理单》由办理人和窗口受理人各签名,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办理人、一份留

存→向申请办理人告知承诺时限,填写《行政审批代办服务情况登记表》→上报办理→将代办结果告知申请办理人,并交付代办结果→进行代办结果登记。

第五章 考核及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村(社区)为民服务站实行量化考核。制订《屏山街道村(社区)为民服务站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一),同时列入街道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评选村(社区)示范为民服务站。年终考核时按照《屏山街道村(社区)为民服务站考核评分细则》,得分前三名的为村(社区)示范为民服务站,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奖励。对排名在后的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附件:

1. 屏山街道村(社区)为民服务站考核评分细则

2. 相关表格。

中共屏山街道工作委员会

屏山街道办事处 201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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