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备注:1.若纳税人到省内外出经营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将通过大集中征管系统传递电子版《外经证》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需要向纳税人打印核发纸质版《外经证》。

2.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外经证》后,在外出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3.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应持有填表说明中的第一点提及的资料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当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不需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经证》。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需持有的资料视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纳税人应当持《外经证》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填表说明

1.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纳税人原《外经证》到期但外出经营活动未结束,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纳税人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原《外经证》(到省外或深圳市经营的纳税人需提供);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1

附表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

填表说明

1.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2.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

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3.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地税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3

附表3:

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本信息登记表

纳税人编码。

备注: 纳税人首次基本信息登记后的纳税人编码全省通用,在省内办理所有涉税事项均使用此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首次来省内经营的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进行基本信息登记时使用。再次来粤时,需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原纳税人编码,不能重复索取纳税人编码。

2.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经证》(持有此证的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提供);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4

附表4:

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

备注:1.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间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前,应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并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项目结束。

填表说明

1.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省内纳税人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但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需持如下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管证》(持有此证的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提供); (3)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纳税人原《外经证》到期但外出经营活动未结束,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纳税人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续期: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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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备注:1.若纳税人到省内外出经营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将通过大集中征管系统传递电子版《外经证》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需要向纳税人打印核发纸质版《外经证》。

2.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外经证》后,在外出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3.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应持有填表说明中的第一点提及的资料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当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不需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经证》。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需持有的资料视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纳税人应当持《外经证》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填表说明

1.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纳税人原《外经证》到期但外出经营活动未结束,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纳税人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原《外经证》(到省外或深圳市经营的纳税人需提供);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1

附表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

填表说明

1.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2.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

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3.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地税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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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本信息登记表

纳税人编码。

备注: 纳税人首次基本信息登记后的纳税人编码全省通用,在省内办理所有涉税事项均使用此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首次来省内经营的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进行基本信息登记时使用。再次来粤时,需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原纳税人编码,不能重复索取纳税人编码。

2.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经证》(持有此证的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提供);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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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

备注:1.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间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前,应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并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项目结束。

填表说明

1.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省内纳税人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但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需持如下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管证》(持有此证的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提供); (3)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纳税人原《外经证》到期但外出经营活动未结束,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纳税人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续期: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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