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签订时间: 年 月

签订地:

甲方: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 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地址: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甲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乙方为其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的定点单位。根据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报价文件及其承诺,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照如下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性质

本合同项下条款系保险公司按险种类别出具的保险单条款的特别约定条款。本合同未涉及的条款,以保险单条款为准;保险单条款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部分,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二、保险对象

本合同的保险对象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本部和下属17个市分公司的公务用车。

三、保险险种

投保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保险费、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赔付标准

甲方车辆所保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的价格为按乙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所计算的标准保费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费。

保险金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新车购臵价或当前同类新车市场购臵价。

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万元。

赔付标准:甲方所投保车辆视同足额投保;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付,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五、保险方式及资金结算

甲方所属各级单位根据车型、车况、使用情况等因素,决定每辆车的参保险种,从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保险险种范围内,选择一项或多项险种参保。

甲方所属各级单位根据本合同条款跟乙方当地分支机构签订保单,保险费由甲方投保单位向当地保险分支机构支付。由于乙方银行帐户出现问题导致的收款延迟,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应开具本行业的正规发票。

六、约定期限、保险单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所有车辆保险单的截止日期统一为 年 月 日 时,乙方应提供12个月和短于12个月的保险单期限。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根据约定指定乙方为其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的定点单位。

(二)甲方各投保单位有权决定其在中标的各保险公司中的投保比例。

(三)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机动车辆保险服务,乙方若违约,甲方可决定中止合同,并且取消乙方以后年度的投标资格。

乙方权利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二)乙方必须保证全省17个市(包含青岛市)的分支机构能够严格执行本合同约定条款。

(三)乙方必须执行其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投标文件及双方协商的投(承)保、索(理)赔服务等所有条款及承诺,承诺方及其授权代表做出的任何书面承诺或响应,一经甲方认可,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四)保证出具的保单为一车一单。

(五)服务周到,上门承保,出现场及时,按规定标准及约定定损修车,及时、足额赔付车损。

(六)成立项目服务小组,提供省、市负责人名单。

(七)根据甲方需要,提供各市统一保险、赔付数据信息及分析报告。

(八)甲方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乙方《机动车辆保险

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及服务承诺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八、新车购买的处理

甲方各投保单位购臵的新车可以凭新车购臵发票、合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保险手续。

九、纠纷处理的约定

甲方车辆投保时,由乙方当地分支机构向投保车辆所在单位签发保险单,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引起的索赔纠纷,在投保车辆所在地处理。

十、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甲方各投保单位与乙方签订的保险单的生效日,以双方约定的保险启期日为准,与保费缴纳时间无关。

十一、违约责任

(一)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违约受理甲方车辆保险业务,若发现一例,乙方应向甲方缴纳 元违约金。

(二)乙方在承保、理赔服务过程中不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发现一次或有效投诉一次,乙方应向甲方缴纳 元违约金。

(三)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并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赔偿。

十二、争议的解决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如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合同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除违约责任外,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分公司(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签订时间: 年 月

签订地:

甲方: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 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地址: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甲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乙方为其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的定点单位。根据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报价文件及其承诺,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照如下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性质

本合同项下条款系保险公司按险种类别出具的保险单条款的特别约定条款。本合同未涉及的条款,以保险单条款为准;保险单条款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部分,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二、保险对象

本合同的保险对象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本部和下属17个市分公司的公务用车。

三、保险险种

投保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保险费、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赔付标准

甲方车辆所保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的价格为按乙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所计算的标准保费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费。

保险金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新车购臵价或当前同类新车市场购臵价。

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万元。

赔付标准:甲方所投保车辆视同足额投保;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付,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五、保险方式及资金结算

甲方所属各级单位根据车型、车况、使用情况等因素,决定每辆车的参保险种,从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保险险种范围内,选择一项或多项险种参保。

甲方所属各级单位根据本合同条款跟乙方当地分支机构签订保单,保险费由甲方投保单位向当地保险分支机构支付。由于乙方银行帐户出现问题导致的收款延迟,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应开具本行业的正规发票。

六、约定期限、保险单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所有车辆保险单的截止日期统一为 年 月 日 时,乙方应提供12个月和短于12个月的保险单期限。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根据约定指定乙方为其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的定点单位。

(二)甲方各投保单位有权决定其在中标的各保险公司中的投保比例。

(三)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机动车辆保险服务,乙方若违约,甲方可决定中止合同,并且取消乙方以后年度的投标资格。

乙方权利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二)乙方必须保证全省17个市(包含青岛市)的分支机构能够严格执行本合同约定条款。

(三)乙方必须执行其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投标文件及双方协商的投(承)保、索(理)赔服务等所有条款及承诺,承诺方及其授权代表做出的任何书面承诺或响应,一经甲方认可,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四)保证出具的保单为一车一单。

(五)服务周到,上门承保,出现场及时,按规定标准及约定定损修车,及时、足额赔付车损。

(六)成立项目服务小组,提供省、市负责人名单。

(七)根据甲方需要,提供各市统一保险、赔付数据信息及分析报告。

(八)甲方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乙方《机动车辆保险

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及服务承诺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八、新车购买的处理

甲方各投保单位购臵的新车可以凭新车购臵发票、合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保险手续。

九、纠纷处理的约定

甲方车辆投保时,由乙方当地分支机构向投保车辆所在单位签发保险单,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引起的索赔纠纷,在投保车辆所在地处理。

十、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甲方各投保单位与乙方签订的保险单的生效日,以双方约定的保险启期日为准,与保费缴纳时间无关。

十一、违约责任

(一)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违约受理甲方车辆保险业务,若发现一例,乙方应向甲方缴纳 元违约金。

(二)乙方在承保、理赔服务过程中不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发现一次或有效投诉一次,乙方应向甲方缴纳 元违约金。

(三)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并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赔偿。

十二、争议的解决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如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合同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除违约责任外,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分公司(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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