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思考

关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思考

理论前沿 2007年第20期

[摘要]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是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首要课题。要通过以下基本路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1)培养理性司法观;(2)保障司法独立;(3)完善诉讼程序制度;(4)建设职业化法官队伍;(5)营造良好司法环境;(6)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关键词] 公正; 高效; 权威; 审判制度

[中图分类号] D9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20-0011-03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创审判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举措;是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成为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首要课题。有鉴于此,笔者就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建设路径作一探讨。

一、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内涵、特征

(一)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内涵。

公正即公平正义,它的传统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态度公允、利益平衡等内容。公正司法是指审判机关对诉讼案件及时作出符合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裁判。高效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它是指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来获取最大程度的收益。高效司法是指通过科学设置程序,合理运用司法资源,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果。

权威意味着服从的正当性。司法权威就是要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向当事人和全社会所展示的一种司法威望和公信力。概而言之,所谓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为使案件得到公正且高效的处理,并使这种处理结果得到人民群众认可和执行,所赖以从事司法行为的规则的有机集合。

(二)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特征。

第一,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一致性。和谐社会要求满足人民最根本的利益诉求,实现人民孜孜以求的司法目标。而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始终追求并努力实现的司法目标是司法公正,衡量司法能力强弱和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还是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司法的期盼最热切,对司法不公的指责也最激烈。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标准之一就是是否满足了人们最热切的期盼,是否能将人们的指责降为最低乃至没有,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第二,公正、高效、权威的有机统一性。公正、高效、权威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公正是权威的获得途径。司法的权威从形式上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但其基础则是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司法唯有恪守并实现公平与正义,才能为人民所信赖和信仰。被信仰的司法必然是有权威的司法。高效是公正的具体表现。司法公正必须是有效率的公正。如果案件久拖不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司法的“公正”也就失去了意义。权威是公正的有力保障。人民法

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要实现定分止争的功能,不能没有权威作为坚强后盾,否则即使办理的案件和作出的判决再多再好,也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第三,公正、高效、权威的衡平性。衡平即价值的均衡,在同时追求几种价值的实现时,往往会出现无法同时达到价值最高点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选择衡平的价值。一般来说,在三种价值中,公正是第一位的,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的真正价值就在于它的公正性。如果失去公正,再高的效率、再高的权威也没有意义。案件审判的及时高效、审判的权威性,要在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如果案件不公正,引发当事人上诉、申诉,就没有了效率,就丧失了司法权威。需要指出的是,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在不同历史时期,公正、高效、权威三种价值的顺序可能出现各有侧重的情况。

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基本路径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任务,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最终目的,以马克思主义的司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思想基础,针对制约法院工作的基本矛盾和问题,从宏观上找出通往司法科学发展的基本路径。

(一)观念支持——理性司法观的培养。

观念是制度构建的基础和制度运行的驱动力。首先,要正确把握司法的功能定位。一方面,在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当树立有所作为的思想,在争端解决、权力制约乃至政策形成方面担负更重要的职能,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承认司法的有限性,正确处理好恪守司法的被动性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关系,做到“到位”但不“越位”。其次,要明确司法的应有职责。坚持为大局服务和为人民服务的一致性,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和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既要着力维护社会秩序,又要充分保障人权;既要着力保障国家权力实施,又要依法限制权力滥用。再次,要明确司法工作的检验标准和目标追求。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后,要确立“以人为本”的司法价值观。必须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把以人为本、保障人权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价值观和工作出发点,努力使我国的司法制度及运行实践与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要求相适应。

(二)制度保障——依法独立审判的确立与落实。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首先,要健全司法体制,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独立性是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主要评价标准和关键因素,必须在制度上建构确保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体制。在保障司法的外部独立方面,国家应在法院的编制体制、人事制度、经费预算和拨付方式以及法院的基础装备设施等方面提供充分的保障,使法院不受制于行政机构。在实现司法内部独立方面,应从制度上规定法官的平等地位、独立判断权和表决权,在实现法官职业化的基础上构建法官身份独立制度;按照司法权运行规律合理规范法院内部审判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明确规定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定职责与关系。其次,加强有效监督,保障司法权的公正行使。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审判权作为一种具有终局权威性

的权力,在强调依法独立行使的同时,强化并规范外部当事人的监督、人大监督、检察监督、舆论监督和内部审判监督,健全完善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保障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三)合理规制——完善诉讼程序制度。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应当围绕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合理规制司法权。就公正审判而言,应进一步强化落实公开审判原则,把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全部予以公开;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当事人充分享有诉讼程序中应有的知情权、控辩权、陈述权、举证权等;进一步改革案件管辖制度,探索实行跨地区民事案件的管辖方式,扩大一审案件管辖范围,加强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审理程序,改革完善举证制度,健全法官中立制度,认真执行法官回避制度,确立权力寻租的司法排除规则,严防当事人和法院争夺管辖权的不正常现象。就高效审判而言,应发展和完善简易程序,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审级,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合理确定法院功能和诉讼程序设置之间的关系,严格审限制度和举证时效制度,强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探索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实行委托调解、诉调对接等新的方式方法,积极运用网络信息等高科技手段,确保案件及时、快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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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础要素——建设职业化法官队伍。

法律制度所应获得的尊严和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认识广度以及他们对其所服务的社会的责任感的性质与强度。没有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队伍,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结合当前法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今后的法官队伍建设应继续坚定不移地以职业化、专业化为发展和努力方向。一是完善法院队伍分类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推行法官员额、法官助理和主审法官制,实现审判资源的有效配置;二是探索法官职业准入及流动机制,改革法官选任制度,拓宽法官选任渠道,加强法官职业流动,不断增强法官队伍活力;三是创新教育培训机制,改革现行的以在职教育、一般法律学科教育为主的培训模式,构建符合职业化要求的包括“职前培训”与“继续教育”在内的法官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和培训机制;四是规范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符合职业化特质的以法官为主体的管理模式,建立科学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和独立审判要求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升法官的职业意识和修养;五是完善法官保障机制,探索建立法官职业身份保障制度、职业权力保障制度和职业安全保障制度,逐步提高符合职业化需要的法官保障水平。

(五)社会认同——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认同,可以理解为信任和赞同,是对事物品质真实性和他人行为可靠性发自内心、自觉自愿的一种认可和支持。社会认同在本质上是一种集体观念,是一个社会的成员共同拥有的信仰、价值和行动取向的集中体现。社会认同是司法活动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一个司法认同感缺失的社会,就难以树立司法权威,司法就失去公信力,司法也就无法正常活动。因此,普遍的社会认同感,应该是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内在的凝聚核。问题在于,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司法认同、司法权威如何形成。一方面,应通过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法院法官的良好形象,树立司法的公信力。诉讼应该在公开、公正的环境中进行,法官据以定案的司法标准是统一的,法官应该具备与职业相适应的素质品质;诉讼参与人应该正确对待自身举证责任,恰当行使诉权,尊重司法程序。另一方面,全社会要形成信仰法律的习惯,抵制非法破坏司法权威的因素。必须树立法律是全民的法律,需要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共同遵守的理念,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感。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质,在全体公民中养成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事实证明,审判权威的形成,离不开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也离不开司法部门的强大力量,更离不开全社会对法律的共同认同感。只有在拥有认同感的前提下,人民群众才会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法治社会才能形成,司法权威才得以树立。

(六)根本保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根本保证。首先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就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活动需要通过国家立法予以规范。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必然会加强党对司法的领导。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应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应是党的方针、政策的国家意志化。其次,党要督促、支持和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该努力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带头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最后,改善党对法院的领导方式。党的领导必须是大政方针的领导,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应在整体上把握,全局中总揽,通过着力加强人民法院的党的组织建设和法官队伍建设,指导审判机关坚持正确的工作方向和指导思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领域贯彻落实,领导并推动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以更加充分地发挥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功能和作用。

(本文作者:丁义军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关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思考

理论前沿 2007年第20期

[摘要]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是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首要课题。要通过以下基本路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1)培养理性司法观;(2)保障司法独立;(3)完善诉讼程序制度;(4)建设职业化法官队伍;(5)营造良好司法环境;(6)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关键词] 公正; 高效; 权威; 审判制度

[中图分类号] D9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20-0011-03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创审判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举措;是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成为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首要课题。有鉴于此,笔者就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建设路径作一探讨。

一、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内涵、特征

(一)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内涵。

公正即公平正义,它的传统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态度公允、利益平衡等内容。公正司法是指审判机关对诉讼案件及时作出符合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裁判。高效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它是指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来获取最大程度的收益。高效司法是指通过科学设置程序,合理运用司法资源,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果。

权威意味着服从的正当性。司法权威就是要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向当事人和全社会所展示的一种司法威望和公信力。概而言之,所谓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为使案件得到公正且高效的处理,并使这种处理结果得到人民群众认可和执行,所赖以从事司法行为的规则的有机集合。

(二)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特征。

第一,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一致性。和谐社会要求满足人民最根本的利益诉求,实现人民孜孜以求的司法目标。而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始终追求并努力实现的司法目标是司法公正,衡量司法能力强弱和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还是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司法的期盼最热切,对司法不公的指责也最激烈。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标准之一就是是否满足了人们最热切的期盼,是否能将人们的指责降为最低乃至没有,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第二,公正、高效、权威的有机统一性。公正、高效、权威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公正是权威的获得途径。司法的权威从形式上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但其基础则是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司法唯有恪守并实现公平与正义,才能为人民所信赖和信仰。被信仰的司法必然是有权威的司法。高效是公正的具体表现。司法公正必须是有效率的公正。如果案件久拖不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司法的“公正”也就失去了意义。权威是公正的有力保障。人民法

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要实现定分止争的功能,不能没有权威作为坚强后盾,否则即使办理的案件和作出的判决再多再好,也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第三,公正、高效、权威的衡平性。衡平即价值的均衡,在同时追求几种价值的实现时,往往会出现无法同时达到价值最高点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选择衡平的价值。一般来说,在三种价值中,公正是第一位的,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的真正价值就在于它的公正性。如果失去公正,再高的效率、再高的权威也没有意义。案件审判的及时高效、审判的权威性,要在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如果案件不公正,引发当事人上诉、申诉,就没有了效率,就丧失了司法权威。需要指出的是,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在不同历史时期,公正、高效、权威三种价值的顺序可能出现各有侧重的情况。

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基本路径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任务,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最终目的,以马克思主义的司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思想基础,针对制约法院工作的基本矛盾和问题,从宏观上找出通往司法科学发展的基本路径。

(一)观念支持——理性司法观的培养。

观念是制度构建的基础和制度运行的驱动力。首先,要正确把握司法的功能定位。一方面,在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当树立有所作为的思想,在争端解决、权力制约乃至政策形成方面担负更重要的职能,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承认司法的有限性,正确处理好恪守司法的被动性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关系,做到“到位”但不“越位”。其次,要明确司法的应有职责。坚持为大局服务和为人民服务的一致性,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和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既要着力维护社会秩序,又要充分保障人权;既要着力保障国家权力实施,又要依法限制权力滥用。再次,要明确司法工作的检验标准和目标追求。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后,要确立“以人为本”的司法价值观。必须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把以人为本、保障人权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价值观和工作出发点,努力使我国的司法制度及运行实践与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要求相适应。

(二)制度保障——依法独立审判的确立与落实。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首先,要健全司法体制,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独立性是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主要评价标准和关键因素,必须在制度上建构确保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体制。在保障司法的外部独立方面,国家应在法院的编制体制、人事制度、经费预算和拨付方式以及法院的基础装备设施等方面提供充分的保障,使法院不受制于行政机构。在实现司法内部独立方面,应从制度上规定法官的平等地位、独立判断权和表决权,在实现法官职业化的基础上构建法官身份独立制度;按照司法权运行规律合理规范法院内部审判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明确规定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定职责与关系。其次,加强有效监督,保障司法权的公正行使。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审判权作为一种具有终局权威性

的权力,在强调依法独立行使的同时,强化并规范外部当事人的监督、人大监督、检察监督、舆论监督和内部审判监督,健全完善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保障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三)合理规制——完善诉讼程序制度。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应当围绕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合理规制司法权。就公正审判而言,应进一步强化落实公开审判原则,把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全部予以公开;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当事人充分享有诉讼程序中应有的知情权、控辩权、陈述权、举证权等;进一步改革案件管辖制度,探索实行跨地区民事案件的管辖方式,扩大一审案件管辖范围,加强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审理程序,改革完善举证制度,健全法官中立制度,认真执行法官回避制度,确立权力寻租的司法排除规则,严防当事人和法院争夺管辖权的不正常现象。就高效审判而言,应发展和完善简易程序,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审级,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合理确定法院功能和诉讼程序设置之间的关系,严格审限制度和举证时效制度,强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探索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实行委托调解、诉调对接等新的方式方法,积极运用网络信息等高科技手段,确保案件及时、快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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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所应获得的尊严和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认识广度以及他们对其所服务的社会的责任感的性质与强度。没有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队伍,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结合当前法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今后的法官队伍建设应继续坚定不移地以职业化、专业化为发展和努力方向。一是完善法院队伍分类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推行法官员额、法官助理和主审法官制,实现审判资源的有效配置;二是探索法官职业准入及流动机制,改革法官选任制度,拓宽法官选任渠道,加强法官职业流动,不断增强法官队伍活力;三是创新教育培训机制,改革现行的以在职教育、一般法律学科教育为主的培训模式,构建符合职业化要求的包括“职前培训”与“继续教育”在内的法官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和培训机制;四是规范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符合职业化特质的以法官为主体的管理模式,建立科学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和独立审判要求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升法官的职业意识和修养;五是完善法官保障机制,探索建立法官职业身份保障制度、职业权力保障制度和职业安全保障制度,逐步提高符合职业化需要的法官保障水平。

(五)社会认同——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认同,可以理解为信任和赞同,是对事物品质真实性和他人行为可靠性发自内心、自觉自愿的一种认可和支持。社会认同在本质上是一种集体观念,是一个社会的成员共同拥有的信仰、价值和行动取向的集中体现。社会认同是司法活动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一个司法认同感缺失的社会,就难以树立司法权威,司法就失去公信力,司法也就无法正常活动。因此,普遍的社会认同感,应该是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内在的凝聚核。问题在于,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司法认同、司法权威如何形成。一方面,应通过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法院法官的良好形象,树立司法的公信力。诉讼应该在公开、公正的环境中进行,法官据以定案的司法标准是统一的,法官应该具备与职业相适应的素质品质;诉讼参与人应该正确对待自身举证责任,恰当行使诉权,尊重司法程序。另一方面,全社会要形成信仰法律的习惯,抵制非法破坏司法权威的因素。必须树立法律是全民的法律,需要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共同遵守的理念,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感。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质,在全体公民中养成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事实证明,审判权威的形成,离不开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也离不开司法部门的强大力量,更离不开全社会对法律的共同认同感。只有在拥有认同感的前提下,人民群众才会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法治社会才能形成,司法权威才得以树立。

(六)根本保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根本保证。首先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就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活动需要通过国家立法予以规范。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必然会加强党对司法的领导。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应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应是党的方针、政策的国家意志化。其次,党要督促、支持和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该努力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带头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最后,改善党对法院的领导方式。党的领导必须是大政方针的领导,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应在整体上把握,全局中总揽,通过着力加强人民法院的党的组织建设和法官队伍建设,指导审判机关坚持正确的工作方向和指导思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领域贯彻落实,领导并推动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以更加充分地发挥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功能和作用。

(本文作者:丁义军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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