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摘 要]近年来,全国各地频发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不同地区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出现了截然不同判决结果。新法的出台结束了这种同案不同判的尴尬情况。但新法并没有解决所有问题,其中关于可能加害人给予补偿的规定,使一部分无辜牵连者难以接受,导致了判决执行困难的问题。文章从这个现实情况出发,力图寻找一条解决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高空抛物;损害;责任
近年来,全国各地频频出现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如济南的“菜板案”、①重庆的“烟灰缸案”②及深圳的“玻璃案”。③这些案例都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三起案件出现了三种不相同的判决。如济南的“菜板案”法官认为该案原告不能准确确定被告,因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重庆的“烟灰缸案”法官判定由当时可能抛掷烟灰缸的20户住户承担赔偿责任。深圳的“玻璃案”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大厦73户住户的诉求。但时隔两年之后,也就是《侵权责任法》颁布的前几个月,二审法院作出二审改判,由大厦73家住户每户向原告承担4000元的赔偿责任,免除物业公司责任。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使此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至此有法可依,起到结束高空抛物损害责任承担的不统一的情况,达到相同案件裁判一致的规范作用可以说是众望所归。《侵权责任法》于第八十七条这样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律做了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在实践中就可以得到很好地适用,解决之前这类案例中问题,有效地安抚受害人,使受害人和侵权人之间的利益达到一个平衡呢?其实问题没有这么简单。
三起案例中,重庆“烟灰缸案”的判决结果和深圳“玻璃案”的二审都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立法精神,受害人被判决可以得到赔偿,由出事时有人居住的住户分摊损害赔偿责任。看似矛盾得以化解,受害人的损失得以救济,但是据了解,重庆“烟灰缸案”判决生效后,受害人郝某所在的居民区只有两户居民履行了赔偿义务,且这两户并不是普通住户,而是一些公司、企业的办公地点,其余20户住户至今仍未履行赔偿责任。
其实住户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也很容易理解。现代社会建筑物使用人并不比受害人掌握更多的有关周围住户的信息,让其承担起分摊相邻住户的抛物侵权责任未免有失公平,住户不愿承担与己无关的法律责任,这也是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判决和执行的尴尬所在。
一、《侵权责任法》87条的归责原则
浅析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摘 要]近年来,全国各地频发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不同地区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出现了截然不同判决结果。新法的出台结束了这种同案不同判的尴尬情况。但新法并没有解决所有问题,其中关于可能加害人给予补偿的规定,使一部分无辜牵连者难以接受,导致了判决执行困难的问题。文章从这个现实情况出发,力图寻找一条解决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高空抛物;损害;责任
近年来,全国各地频频出现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如济南的“菜板案”、①重庆的“烟灰缸案”②及深圳的“玻璃案”。③这些案例都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三起案件出现了三种不相同的判决。如济南的“菜板案”法官认为该案原告不能准确确定被告,因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重庆的“烟灰缸案”法官判定由当时可能抛掷烟灰缸的20户住户承担赔偿责任。深圳的“玻璃案”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大厦73户住户的诉求。但时隔两年之后,也就是《侵权责任法》颁布的前几个月,二审法院作出二审改判,由大厦73家住户每户向原告承担4000元的赔偿责任,免除物业公司责任。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使此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至此有法可依,起到结束高空抛物损害责任承担的不统一的情况,达到相同案件裁判一致的规范作用可以说是众望所归。《侵权责任法》于第八十七条这样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律做了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在实践中就可以得到很好地适用,解决之前这类案例中问题,有效地安抚受害人,使受害人和侵权人之间的利益达到一个平衡呢?其实问题没有这么简单。
三起案例中,重庆“烟灰缸案”的判决结果和深圳“玻璃案”的二审都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立法精神,受害人被判决可以得到赔偿,由出事时有人居住的住户分摊损害赔偿责任。看似矛盾得以化解,受害人的损失得以救济,但是据了解,重庆“烟灰缸案”判决生效后,受害人郝某所在的居民区只有两户居民履行了赔偿义务,且这两户并不是普通住户,而是一些公司、企业的办公地点,其余20户住户至今仍未履行赔偿责任。
其实住户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也很容易理解。现代社会建筑物使用人并不比受害人掌握更多的有关周围住户的信息,让其承担起分摊相邻住户的抛物侵权责任未免有失公平,住户不愿承担与己无关的法律责任,这也是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判决和执行的尴尬所在。
一、《侵权责任法》87条的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