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能人"村干部缘何陷职务犯罪泥潭

河北一名农村致富明星贪污受贿获刑12年

“能人”村干部缘何陷职务犯罪泥潭

( 2015-04-21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件

□本报见习记者周宵鹏

□本报通讯员王丽芳张顺兴

调查原因:河北省一名农村致富带头人因贪污受贿获刑。

调查发现:村委会监督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相关部门重投入、轻监督、轻引导,对涉农项目申报的可行性缺乏充分论证,审查和拨付资金缺乏透明度。

全省“青年致富带头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头雁”、市级劳动模范……谁也没想到,集这些荣誉称号于一身的“能人”,竟然有一天会因贪污受贿沦为阶下囚。

“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这是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对王某作出的一审判决。王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负责办理此案的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志刚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在各种荣誉光环笼罩下,取得成绩后的王某俨然拥有了“免检”的金字招牌,监督的缺失和私欲的膨胀导致王某一次次触犯党纪国法,最终上演了“小官巨贪”的悲剧。

因地制宜带领村民致富

“正是由于有了他这样的好支书,才使得西辛安村由乱到治,由穷变富,在全县乃至全市率先跨入小康村行列。”2006年,河北某省级媒体一篇名为《一心为民的好村官》的文章,记录了王某带领全村群众发家致富的事迹。作为先进典型,王某的名字曾频繁出现在邢台市、河北省媒体的报道中。

2000年,年仅27岁的王某以高票被推举为临城县鸭鸽营乡西辛安村党支部书记。当时,头脑灵活、有思路、有办法、抱负远大,是村民对他的普遍印象。

上任之初,面对本村纯农作不富裕的现状,王某和村班子成员进家入户,搜集情况,反复研究,确定了村北建成米粮仓、南岗要变花果岗、岗丘脚下蔬菜场、园中养上猪牛羊的发展思路。

随后,王某因地制宜,动员带领村民建大棚种蔬菜、打井修路、治理荒岗、整修街道,积极向上级和职能部门申请项目、资金。他的执着和朴实受到了上级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认可,给予了大力支持,村民也尝到了蔬菜种植带来的甜头。

为实现蔬菜种植规模化经营,王某发起成立了碧悦蔬菜有限公司,带动全乡发展绿色无公害蔬菜。2006年,王某所属的鸭鸽营乡被评为“全国优质蔬菜生产基地”。王某本人在获得一系列荣誉的同时,还被招录为乡公务员,提拔为挂职副乡长。

“经过多年的努力,西辛安村从2000年之前农民生活贫困、告状不断,发展到今天村容整洁、村民富裕。客观地讲,作为为民谋利的致富带头人,王某功不可没。”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说。

监督乏力趁机贪污受贿

得到了上级的支持、群众的拥护以及职能部门给予的巨额资金扶助,王某的权力高度集中于一身,失去了有效的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和主管职能监督,他的个人主义思想和贪欲之心不断滋长。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西辛安村财务会计和账目管理形同虚设,村会计、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会计由同一人担任,没有专职出纳员,蔬菜专业合作社财务由王某一人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实际掌管着村委会、扶贫互助协会和蔬菜专业合作社的全部资金收支,申请的各项资金到账后,任由其个人支配。显然,对于资金的去向和用途,村委会监督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同样缺乏监督的还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经查实,王某发起成立的农民蔬菜专业合作社和扶贫互助协会,均为王某个人出资、虚构成员申请登记成立,存在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投机心理。蔬菜专业合作社由其虚构6名社员和注册资金50万元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由其虚构57名会员,经扶贫办审查后由民政部门核准登记。

临城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工商管理和扶贫、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互助协会的核准登记,在审批登记前对社员、会员构成、出资情况、章程形成过程等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在登记后未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此外,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停留于账面审查,缺乏实地检查项目落实情况和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没有严格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以致出现一个职能部门连续几年投资,多个职能部门多项目投资的情况。

经查,2010年年初至2013年7月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不记账、少记账、混乱记账的手段隐瞒收入,采取重复报支出和虚列支出等虚假报账手段,将财政、扶贫、农业等部门拨付给村委会、蔬菜专业合作社、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专项资金以及南水北调占地补偿款共计82.326万元占为己有。其间,他还向本村水利工程管道供货方索要现金两万元。

“主管部门重投入、轻监督、轻引导,对项目申报的可行性缺乏充分论证,审查和拨付资金缺乏透明度。”陈志刚坦言,面对巨额扶助资金和占地款,王某目不暇接,加之监督缺失,给他的贪污犯罪提供了土壤。

强化监督培养德才兼备

随着中央惠农政策的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大量资金流入农村,大批项目在农村落户。与此同时,一些村干部的权力也越来越大,支配村级财物的随意性也越来越大。

陈志刚表示,农村干部是农民致富领路人,是新农村建设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者,是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最后一站,在新农村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然而,一些主管部门和人员在涉农项目资金管理中措施不力,致使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大肆侵吞涉农项目资金,严重危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和政府形象。

记者对近年来“村官”腐败犯罪案件梳理发现,作案的村干部大多都曾经是当地的“能人”,有着带领村民发家致富的历史,其中不少都头顶诸多炫目的光环。

保定市曲阳县七里庄村原村支书刘会民在任期间,村里陆续将泥泞的土路修成水泥路,街道上安装了路灯,村里修通了自来水、铺了下水道,村民也搬进了统一的住房,七里庄村也于2012年成为保定市“生态文明村”。然而,由于涉黑和非法敛财近7000万元等犯罪行为,2013年8月,刘会民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河北省衡水市纪委通报,2014年年底以来,衡水在为期两个月的惩治“村官腐败”专项行动中,共办案33件,给予党政纪处分53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16人,涉案金额4800余万元。此外,查处村官涉黑涉恶案件9件,涉及村干部10人。相关案件显示,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往往盘根错节,并且多发生在经济条件较好、发展较快的村。

“选拔和培养一名德才兼备的农村干部至关重要。”陈志刚说,对村干部要不断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增强他们带领群众发展经济、致富奔小康的为民服务意识,要重其“才”更要重其“德”。

临城县检察院审查王某案件后提出,防止村干部腐败案件的发生,要加大监督预防和警示教育力度,提高农村干部的法治观念和底线思维;要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村财乡管”机制,完善村务公开规定,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增强监督责任,对涉农资金实行分类管理,把有限的资金监督落实到项目建设的实处。”陈志刚表示,只有形成使村干部贪腐不能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机制,才能使专项资金产生最大效益,真正确保农民增收致富。

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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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4-21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件

□本报见习记者周宵鹏

□本报通讯员王丽芳张顺兴

调查原因:河北省一名农村致富带头人因贪污受贿获刑。

调查发现:村委会监督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相关部门重投入、轻监督、轻引导,对涉农项目申报的可行性缺乏充分论证,审查和拨付资金缺乏透明度。

全省“青年致富带头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头雁”、市级劳动模范……谁也没想到,集这些荣誉称号于一身的“能人”,竟然有一天会因贪污受贿沦为阶下囚。

“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这是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对王某作出的一审判决。王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负责办理此案的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志刚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在各种荣誉光环笼罩下,取得成绩后的王某俨然拥有了“免检”的金字招牌,监督的缺失和私欲的膨胀导致王某一次次触犯党纪国法,最终上演了“小官巨贪”的悲剧。

因地制宜带领村民致富

“正是由于有了他这样的好支书,才使得西辛安村由乱到治,由穷变富,在全县乃至全市率先跨入小康村行列。”2006年,河北某省级媒体一篇名为《一心为民的好村官》的文章,记录了王某带领全村群众发家致富的事迹。作为先进典型,王某的名字曾频繁出现在邢台市、河北省媒体的报道中。

2000年,年仅27岁的王某以高票被推举为临城县鸭鸽营乡西辛安村党支部书记。当时,头脑灵活、有思路、有办法、抱负远大,是村民对他的普遍印象。

上任之初,面对本村纯农作不富裕的现状,王某和村班子成员进家入户,搜集情况,反复研究,确定了村北建成米粮仓、南岗要变花果岗、岗丘脚下蔬菜场、园中养上猪牛羊的发展思路。

随后,王某因地制宜,动员带领村民建大棚种蔬菜、打井修路、治理荒岗、整修街道,积极向上级和职能部门申请项目、资金。他的执着和朴实受到了上级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认可,给予了大力支持,村民也尝到了蔬菜种植带来的甜头。

为实现蔬菜种植规模化经营,王某发起成立了碧悦蔬菜有限公司,带动全乡发展绿色无公害蔬菜。2006年,王某所属的鸭鸽营乡被评为“全国优质蔬菜生产基地”。王某本人在获得一系列荣誉的同时,还被招录为乡公务员,提拔为挂职副乡长。

“经过多年的努力,西辛安村从2000年之前农民生活贫困、告状不断,发展到今天村容整洁、村民富裕。客观地讲,作为为民谋利的致富带头人,王某功不可没。”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说。

监督乏力趁机贪污受贿

得到了上级的支持、群众的拥护以及职能部门给予的巨额资金扶助,王某的权力高度集中于一身,失去了有效的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和主管职能监督,他的个人主义思想和贪欲之心不断滋长。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西辛安村财务会计和账目管理形同虚设,村会计、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会计由同一人担任,没有专职出纳员,蔬菜专业合作社财务由王某一人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实际掌管着村委会、扶贫互助协会和蔬菜专业合作社的全部资金收支,申请的各项资金到账后,任由其个人支配。显然,对于资金的去向和用途,村委会监督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同样缺乏监督的还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经查实,王某发起成立的农民蔬菜专业合作社和扶贫互助协会,均为王某个人出资、虚构成员申请登记成立,存在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投机心理。蔬菜专业合作社由其虚构6名社员和注册资金50万元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由其虚构57名会员,经扶贫办审查后由民政部门核准登记。

临城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工商管理和扶贫、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互助协会的核准登记,在审批登记前对社员、会员构成、出资情况、章程形成过程等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在登记后未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此外,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停留于账面审查,缺乏实地检查项目落实情况和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没有严格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以致出现一个职能部门连续几年投资,多个职能部门多项目投资的情况。

经查,2010年年初至2013年7月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不记账、少记账、混乱记账的手段隐瞒收入,采取重复报支出和虚列支出等虚假报账手段,将财政、扶贫、农业等部门拨付给村委会、蔬菜专业合作社、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专项资金以及南水北调占地补偿款共计82.326万元占为己有。其间,他还向本村水利工程管道供货方索要现金两万元。

“主管部门重投入、轻监督、轻引导,对项目申报的可行性缺乏充分论证,审查和拨付资金缺乏透明度。”陈志刚坦言,面对巨额扶助资金和占地款,王某目不暇接,加之监督缺失,给他的贪污犯罪提供了土壤。

强化监督培养德才兼备

随着中央惠农政策的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大量资金流入农村,大批项目在农村落户。与此同时,一些村干部的权力也越来越大,支配村级财物的随意性也越来越大。

陈志刚表示,农村干部是农民致富领路人,是新农村建设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者,是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最后一站,在新农村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然而,一些主管部门和人员在涉农项目资金管理中措施不力,致使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大肆侵吞涉农项目资金,严重危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和政府形象。

记者对近年来“村官”腐败犯罪案件梳理发现,作案的村干部大多都曾经是当地的“能人”,有着带领村民发家致富的历史,其中不少都头顶诸多炫目的光环。

保定市曲阳县七里庄村原村支书刘会民在任期间,村里陆续将泥泞的土路修成水泥路,街道上安装了路灯,村里修通了自来水、铺了下水道,村民也搬进了统一的住房,七里庄村也于2012年成为保定市“生态文明村”。然而,由于涉黑和非法敛财近7000万元等犯罪行为,2013年8月,刘会民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河北省衡水市纪委通报,2014年年底以来,衡水在为期两个月的惩治“村官腐败”专项行动中,共办案33件,给予党政纪处分53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16人,涉案金额4800余万元。此外,查处村官涉黑涉恶案件9件,涉及村干部10人。相关案件显示,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往往盘根错节,并且多发生在经济条件较好、发展较快的村。

“选拔和培养一名德才兼备的农村干部至关重要。”陈志刚说,对村干部要不断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增强他们带领群众发展经济、致富奔小康的为民服务意识,要重其“才”更要重其“德”。

临城县检察院审查王某案件后提出,防止村干部腐败案件的发生,要加大监督预防和警示教育力度,提高农村干部的法治观念和底线思维;要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村财乡管”机制,完善村务公开规定,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增强监督责任,对涉农资金实行分类管理,把有限的资金监督落实到项目建设的实处。”陈志刚表示,只有形成使村干部贪腐不能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机制,才能使专项资金产生最大效益,真正确保农民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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