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三违"处理若干规定

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及“三违”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重大事故处理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按照国家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订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及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技术人员、生产人员负有安全事故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安全生产领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责任可划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由公司纪委、监察、人力资源部、安全检部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

第四条 组织处理的形式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调离、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党纪处分的形式有: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第五条 矿井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记过、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

警告、记过处分。

第六条 矿井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处分。

第七条 矿井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处分;矿井一年内本系统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矿井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系统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系统副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系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给予系统副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矿井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比照第五条进行处理。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①全矿井非正常停工八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三昼夜以上 的;

②突出危险区误揭突出煤层的;

③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因管理责任造成系统中断,丧失监测监控功能超过10分钟;

④瓦斯异常涌出、浓度达3%以上的;

⑤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的; ⑥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⑦因管理责任误透水,造成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或溃水堵人的。

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以上(含10米)的;

⑨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含5米)的;

⑩巷道冒顶长10米以上(含土0米)的。

第十一条 矿井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处分。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①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二小时以上,但不足八小时或 采区停工八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的;

②井下出现明火或Co浓度超过400PPM的;

③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的;

④因管理责任误透水,造成采区停产或影响生产的;

⑤采煤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含5米)的;

⑥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米以上(含3米)的;

⑦巷道冒顶长5米以上(含5米)的。

第十二条 矿井发生瓦斯超限,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①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8%—1%(含1%)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1.5%(含1.5%),给予有关责任人500元经济处罚,诫勉谈话,警告、记过处分; ②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2%(含2%)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5%—2%(含2%),给予有关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③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2%—3%(含3%)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2%—3%(含3%),给予有关责任人2000元经济处罚,通报批评、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④浓度达到3%以上,给予有关责任人3000元经济处罚,通报批评、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2000元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

评、降职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①无计划停电停风;

②保护甩掉不用;

③电气失爆。

第十四条 地面单位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 地面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发生特大机电事故,比照矿井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进行处理。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机械事故:

①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1oo万元的;

②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的;

③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1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的;

④主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斜井跑车,皮带、电缆着火的;

⑤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0分钟及以上或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及以上的。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机电事故,比照矿井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进行处理。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机械事故:

①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

②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的;

③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④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下;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

上至7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的;

⑤主提升设备暾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电气设备着火,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的;

⑥瓦斯突出矿井地面瓦斯抽排泵站停止运行20分钟以上的;

⑦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0分钟以下或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下的。防尘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十八条 地面发生重、特大火灾的,根据消防部门调查结论和司法部门的裁决、判决结果,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及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及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地面生产、办公区域及职工公共活动场所发生一般火灾,造成人员死亡的,按照地面单位发生死亡事故进行处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直接责任者经济处罚及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对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不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发生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根据公安部门调查结论和司法部门的裁决、判决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调离、免职、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又因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处理人员薪酬及相关待遇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纪委监察、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十二条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单位党政分管副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单位党政正职;党政领导责任共担,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对其党政领导根据所负责任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三违”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规定,为了杜绝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事故,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罚力度,确实使“三违”人员从思想和行动上得到彻底转变,远离“三违”,做到“三不伤害”。对“三违”人员处理规定如下:(附件“三违”界定标准)。

1、“三违”是指员工在工作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三违”按严重程度分: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对轻微三违人员给予300元罚款,该队队长、书记及当班值班队长分别给予100元的罚款;对一般三违人员给予500元罚款,该队队长、书记及当班值班队长分别给予200元的罚款;对严重三违人员给予500元罚款并按过“七关”教育处理,该队队长、书记及当班值班队长分别给予300元的罚款。

3、单位“三违”人员超过规定指标时,严格按各单位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4、严重“三违”人员过“七关”教育,在时间上一般不超过7天;对态度较差或违章事实认识不够的人员,经过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由公司安检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5、在过“七关”教育上,一要违章人员确认违章事实,并写

出书面材料;二要让其明白违章将会带来的后果,并从中吸取教训;三要学习掌握本岗位及工作区域内的岗位责任制、操作技能知识、危险源防范措施及《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安全知识;四是要进行相关理论考核,试卷由安检部存档。

6、严重“三违”人员在过关教育前,必须写出书面“安全保证书”。过关教育后,“安全保证书”交至安检部保存。

7、严重“三违”人员,过关顺序:第一关协管会、亲属子女;第二关:安监员;第三关:连队工会主席;第四关:连队队长、书记;第五关:分矿工会(调度室);第六关:公司工会;第七关:安检部。

第二十五条、严重“三违”人员管理

①凡经公司查处的严重“三违”人员,一律进行过“七关”教育。在过关时,家属在矿区的必须带家属一同过“七关”。否则,由单位工会主席和班长陪同过关。

②对严重“三违”人员进行曝光处理。“三违”人员必须在复工前将照片(五寸照片)交到所在连队,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在曝光台橱窗张贴,照片下注明违纪事实。

③凡到安检部过关的严重“三违’’人员,必须交300元现金做抵押金。半年内不违章,安检部返还“三违”人员200元;半年内,过关后的“三违”人员在工作中抓住一起“三违”人员,并有人证明,经单位确认后,安检部返还其100元。否则,安检部开出罚款单,将100元现金交至财务部;过关的“三违”人员半年内再次出现违章,安检部将300元现金交至财务部,并追加罚款300元。当年度员工累计三次违章,解除劳动合同。

④“三违”人员造成他人伤害,除过“停工七关”教育外,

赔偿因工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10%。

⑤“三违”人员造成本人伤害,伤愈后除过“七关”教育外,赔偿因工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10%。

⑥当年度“三违”人员造成他人或本人工伤两次的,本人伤愈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情况,解除“三违”人员劳动合同。

⑦各生产单位要建立“三违”人员台帐。今后发生工伤需要护理的,本着“谁在工作中违章,谁护理工伤人员”的原则,派该单位“三违”人员进行护理。护理工伤期间,护理人员工资按大黄山豫新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⑧“三违”人员造成重大事故的,解除责任人的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工伤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工伤事故分类:轻伤、重伤、死亡。

①对造成人身轻伤事故的单位,罚单位1万元,给予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5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500,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500元,连带责任人罚款300元,连带领导责任人罚款200元。

②对造成人身重伤事故的单位,罚单位2~5万元,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1000元,连带责任人罚款500元,连带领导责任人罚款500元。

③对造成死亡事故的单位,扣单位当月总工资额的10~20%,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元,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2000元,连带责任人罚款1000元,连带领导责任人罚款1000元,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相关责任

人按上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④其中由于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工伤事故的,根据上述“三违”人员造成工伤事故的责任人处罚情况,对违章指挥人员加倍处罚。

⑤地面非生产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公司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比照上述处罚情况加倍处罚。

⑹发生重大侥幸未遂事故的,罚单位1~5万元元。事故的责任者比照重伤事故处罚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连队)一月内连续出现工伤事故的处理。

①各单位(连队)在一月内连续发生2起2人次或多人次轻伤事故的,对责任单位(连队)队长、书记除上述轻伤责任处罚外,分别追加罚1000元,责任连队罚款5000元。

②各单位(连队)在一月内连续发生2起2人次或多人次重伤事故的,责任单位(连队)队长、书记除上述重伤责任处罚外,分别追加罚2000元,责任连队罚款10000元,并对队长、书记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医疗期满后经公司安委会根据规定划分责任,事故责任人承担事故造成的相应责任后,劳资社保部门根据造成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或员工自身情况,方可为其办理劳动合同一次性解除或伤残级别经济补偿事宜。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当班发生的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对隐瞒事故不报的,罚单位5000元,给予党、政一把手各罚10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元,班(组)长罚款300元,隐瞒事故出现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从重处理;对不按时上报事故的,罚单位3000元,党、政一把手各罚500元;跟班队长罚款300元,班

(组)长罚款200元。同时并沉淀管理人员当月安全责任风险抵押金(按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安全生产纪律

第三十条、服从管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对没有按时或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责任人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工作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发生以次充好,要根据工程或产品质量下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酌情按比例扣回材料费;虚报工作量的要将收入所得全部扣回,并罚款500元。

第三十二条、因本单位(连队)职工工作失职造成设备损失的,按照设备原价的百分比由责任单位(连队)进行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①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100%进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300元;

②价值在2000--5000元(包括2000元)的按50%进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500元;

③价值在5000--10000元(包括5000元)的按30%进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8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800元;

④价值在10000--50000元(包括10000元)的按20%进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1000元;

⑤价值在50000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按10%进行赔偿,对

直接责任人罚款15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1500元;

第三十三条、凡公司员工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和业务;不得利用工作时间承揽私活;不得利用公司的设备、器材、物资为他人加工产品、运输货物、提供能源,从中获利;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带出厂区;发现一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00――5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要爱护公物,保护公司财产,保证设备整洁完好,成品、半成品必须码放整齐;严禁对公司财物非法拆解、变卖,发现一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00――10000元罚款。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工作交接班制度。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按脱岗处理。

第三十六条、考勤管理: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考勤管理处罚细则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①、公司各单位(连队)行政正职,必须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出差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者,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临时指派其它人员参加。

②、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均应遵守会议制度,迟到或早退者每次罚款50元,旷会者每次罚款100元。

③、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带上记录本,不带记录本的罚款50元,并且要做好记录。

④、会议期间所有参加会议人员的手机调至震动或关机状态,否则每响一次罚款50元。

⑤、在会议上不服从会场工作人员安排,顶撞上级,扰乱会场秩序的一次罚款500元。

⑥、不按要求着工装,一次罚款100元。

⑦各单位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培训、安全学习,给予党政一把手罚款100元/次。

第三十八条、因擅自顶班、替班造成工伤、设备事故的,根据“谁上班,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因员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收入的经济活动,造成自身伤亡或对他人伤亡事故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责任,且处理期间不享受公司有关工资、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处以300――800元的罚款:

①、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②、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③、擅离职守未造成重大后果者;

第四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①、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②、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③、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者;

④、弄虚作假、虚报事实者;

⑤、违反公司保密条例的;

第四十二条、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除进行经济处罚1000――

2000元外,经教育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和行政处分仍无效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一天以上者,

②、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器材,浪费能源、原材料,给企业带来损失的;

③、经多次协调,不服从正常安排和调动的

④、在工作期间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的;

⑤、员工擅离值守,造成一般机械设备事故及其他事故

第四十三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连续旷工十五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达三十天以上者

②、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四条、员工的处分,须经主管部门提请,经工会讨论通过,由总经理批准,并公示,同时报劳资部备案。

①、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员工降级的处分,降低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②、处分的程序: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由本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对受处分者进行谈话,听取本人的申辩后,慎重决定。

③、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解除

劳动合同不得超过三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一个月。

④、在批准员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执行。

⑤、受到警告、降级、撤职处分的员工在满一年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员工享受同等对待

第四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员工罚款的金额按规定执行,由所负责的部门单位出据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负责部门单位、财务部、受处罚员工各执一份,罚金在500元以下(包括500元)三天内上交财务部,每推迟一天上交,罚金增加100元。罚金在500元以上的可在本人工资中逐月扣除,但扣除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实际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章 奖 励

第四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

1、在生产、科学研究、工业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2、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在推销产品、回收货款、提高公司产品巿场占有率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引导教育、关心帮助、化解矛盾、解决员工思想问题方面,办法新颖、成效突出的党务、工会、青年、妇女、综治、计划生育等思想政治方面工作者;

5、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或国家利益受重大损失的;

6、见义勇为、大胆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兵地团结、民族团结三股势力斗争中有显著成绩的;

7、维护财经纪律,检举违法人员,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8、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已为人,事迹突出的;

9、在招商引资,经办经济实体增加就业岗位、加大人才引进,培育、管理、使用、人才上有突出贡献者。

10、对举报破坏、盗窃、损坏矿区公共设施、私藏枪支弹药火工品、重大涉案嫌疑人、传播散布反动传单、邪教人员有功者。

第四十八条、敢于大胆抵制和揭发各种三违行为,并勇于与其做斗争的,奖励100—500元。

第四十九条、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第五十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授予先进安全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安全生产标兵荣誉称号,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500--2000元。

第五十一条、发给奖金、授予先进安全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劳动模范、生产标兵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高管决定。各类先进的表彰一般在年末进行,一年一次,特殊情况另行对待。

第五十二条、先进的评选要按照公司的统一布臵,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自下而上地进行,要坚持标准,注重实绩,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公示后产生。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三条、在上级部门获得的荣誉称号,公司比照行政级别享受相应的奖励和待遇。获得师部门级荣誉称号者,按奖励金的50%奖励;获师级或兵团部门级荣誉称号的,按奖励金的1倍奖励,获得兵团、自治区、国家部门级奖励的按奖励金的2倍奖励,没有奖金的个人荣誉奖励2000元,集体荣誉奖励4000元;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按奖励金的5倍奖励,没有奖金的个人荣誉奖励5000元,集体荣誉奖励100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所提处理意见重于本规定的,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执行;如所提处理意见轻于本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还有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发„2009‟90号文件执行。风险抵押金按照公司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豫新公司。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大黄山豫新公司奖惩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

附件: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共同部分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检部门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但未整改任继续作业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 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16.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17.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18.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19.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20.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21.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22.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23.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24.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25.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6.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7.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28.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二)一般“违章”

1.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2.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连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3.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4.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1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11.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12.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13.装火车皮试、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

14.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15、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

16.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17.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18.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19.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

20.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21.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三)轻微“三违”

1.井下脱帽休息的。

2.进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3.下井携带物品在井口登记,上井未及时消户的。

4.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5.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队的。

6.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档行走的。

7.在架空乘人索道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明、不规范的。

二、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1.空顶作业的人员。

2.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3.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

4、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

5.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6.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7.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8.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9.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

10.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11.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12.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13.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

14.延伸工作面溜子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

15.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16.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

17.采煤工作面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停溜子取料的。

18.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19.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机。

20.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

21.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22.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23.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

24.扒装机少挡绳栏而使用的责任人。

25.扒装机无照明灯作业的班组长。

26.煤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27.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米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28.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放炮平行作业的,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二)一般“三违”

1.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的。

2.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3.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站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

4.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的。

5.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6.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

7.机掘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8.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采煤机司机。

9.掘进机前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

10.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5棵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300mm的。

11.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

12.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

13.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

14.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15.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责任人。

16.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17.炮采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

18.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

19.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个棚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取措施的。

20.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的。

21.采煤机上未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臵或装臵失灵的。

22.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规程要求的。

23.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

24.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25.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

26.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臵到底板上的。

27.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

28.未对起吊架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

29.岩巷迎头锚杆连续3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

30.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5棚前后错差大于200mm以上,悬臂不一致的支护。

31.采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的(离操作点5米之外的)。

32.高档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支设的支护工。

33.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34.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35.上下山迎头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勾头的。

36.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任然继续使用的责任人。

37.高档工作面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时,5米范围内动棚的。

38.用单体生根不拴安全绳的。

39.不在指定修理峒室检修电钻的。

40.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

41.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

42.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43.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时,距采煤机距离不足10米的(高档面)或综采面不足15米的。

44.高档工作面调整支架时,一人单独操作的。

45.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46.回采工作面回柱20米范围内平行作业的。

47.用顺槽溜子、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的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

48.移工作面机头时,开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

49.采煤工作面采用放炮回撤单体支柱的。

50.喷混凝土浆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51.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52.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

53.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倾角大于30度的上山支护施工,没有脚手或没搭工作平台的。

54.炮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臵炮眼实行爆破的责任人。

55.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

56.开扒装机、综掘机不开灯的。

57.用回柱绞车回撤单体支柱时,将绳套拴在活柱体上的。

58.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

59.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

60.多台电钻同时钻眼时,交叉作业的。

61.锚喷巷道前探梁安装卡环的锚杆,有3棵最大外露长度超过规程规定的。

62.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

63.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者。

64.采掘工作地点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的。

65.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66.工作面或两巷超前维护连续2-4棵单体不拴安全绳的。

67.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68.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69.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70.回采工作面中,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的责任者(规程规定的除外)

71.采煤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3棚均不铰接的。

72.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

73.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或打设不牢的司机。

74.炮采或高档工作面端头支护3处使用不全的双楔梁肖子的维护工。

75.高档或炮采工作面有3棵铰接梁水平肖子立放的或2处使用不带绳水平肖子的

76.手扶钻杆打眼的。

77.未按设计位臵,施工峒室或车场的。

78.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79.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或机道有人工作时,10架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

80.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81.推拉移工作面前后部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移溜工。

(三)、轻微“三违”

1.话机距迎头或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

2.掘进巷道轨道铺设滞后迎头60米以上的责任人。

3.采煤工作面联网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三、机运专业

(一)严重“三违”

1.矿井主要提升装臵的提升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2.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滚筒驱动皮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的。

4.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暴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5.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

6.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7.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

8.提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9. 提松车辆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的。

10.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

11.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12.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

13.乘坐电机车(电瓶车)及矿车的。

14.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15.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

16.斜巷提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7.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

18.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的、不将控制手把取下的、不扳紧车闸的、关闭车灯的。

19.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

20.乘罐笼时在罐笼运行中私自拉开罐笼门的。

21.电机车或电瓶车车速超过4m/s的。

22、用塔吊运料车提运人的。

23、锅炉安全阀、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24、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

25、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 的。

26、不按规定进行人行车,主付井提升装臵钢丝绳试验的。

27、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不及时处理的。

28、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矸帘的责任人。

29、两列(辆)电机车或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

30、斜巷提升松车时,扒勾工不及时进入安全峒或扒勾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31、违反规程规定推车的。

32.主井绞车在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

33.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的。

34.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3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

36.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

37.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38.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

39.2米及以下和提人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40.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规程措施的除外)。

41.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二)一般“三违”

1.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

2.用千不拉起吊重物,千不拉的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的。

3.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4.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5.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臵失灵的责任者。

6.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 合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者。

7.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8.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

9.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保险绳)

10.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1.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

12.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13.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

14.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

15.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16.在架空线下运输高度超过轨面1.8米设备时,上方没有铺盖绝缘皮子,并使用绝缘绳固定好的。

17.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18.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臵和撒沙装臵,任何一项不正常的。

19.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的继续使用的。

20.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臵不可靠的操作司机。

21.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22.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臵或篦子不使用的。

23.电机车、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24.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25.井下使用电缆的铠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

26.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

27.电气设备标志牌注的整定制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28.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29.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

30.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

31.付井在提升人员时,不按规定上、下罐笼的责任人。

32.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自动化开车除外)

33.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

34.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35.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者。

36.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作电钻电源无措施的。

37.小绞车双向提升的责任者。

38.多台皮带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

39.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40.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的。

41.无故将停放车辆压道岔的。

42.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

43.罐笼未到位,开推车机推动矿车的。

44.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

45.用机车(包括绞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46.车辆掉道,用电机车或电瓶车牵引复道的。

47.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的或非车场顶车的。

48.在非车场顶车不挂肖环的;前方无专人开路或顶车数超过规定的。

49.电机车开反向运行档而进行停车的司机。

50.2.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6辆的责任者。

51.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12辆的责任者。

52.电瓶车在有架空线轨道上行驶的司机(特殊情况除外)。

53.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

54.罐笼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扒勾工或信号工。

55.在井上、下顶车或罐笼运行期间,阻车器打开的或人员离阻车器2米以内的。

56.乘人期间,所有的挡、阻车器没全部闭合,车辆向井口方向移动或井口两端5米内有车辆或其它物件的责任人。

57.用V型车装运设备、材料的责任者。

58.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

59.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

60.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

61.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不用混凝土浇灌基础的。

62.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前使用的。

63.井下使用手持式电钻工作而无措施的。

64.绞车扒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封车不好不制止的。

65、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

66、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

67、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不检测瓦斯浓度使用的。

68、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分别追究购货、入井、使用者的责任。

69、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

70、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时,煤仓上口部封口或封口不严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71、压风机风包安全阀、稀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

72、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得责任者。

73、未经调车员同意,中途拦截电机车的或在电机车未停稳,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

74、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

75、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

76、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

77、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臵栅栏及警示灯的。

78、在运行线路上不切断架空线电源检修电机车的。

79.站在道心头部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扒勾工。

80、车场存车个数超过规定的。

81、抢险救灾装备维修、存储不符合规定的。

82、井下电缆、胶带没有按规定进行阻燃等试验的。

83、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操作皮带的责任者。

84、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

85、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

86、锅炉管道各不见带压维护和安装,未采取相关的隔离措施的。

87、移动或使用浓酸、强酸时,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88、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

89、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

(三)、轻微“三违”

1.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2.对人行车、罐笼超员乘坐而不制止的点勾人员。

3、岗点工在工作地点看书和读报的。

四、一通三防专业

(一)严重“三违”

1、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2、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3、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4、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5、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6、局部通风喝循环风的责任人。

7、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臵或风电闭锁装臵不起作用的。

8、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9、违反规定的串联风。

10、瓦斯异常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11、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烧焊的。

12、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

13、井下巷道粉尘堆积超过规程规定的。

14、工作地点煤尘堆积超过规程规定的。

15、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

16、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

17、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

18、盲巷封闭不及时的责任者。

19、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20、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的。

21、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任然继续作业的。

22、出现谎报瓦斯浓度的责任人。

23.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二)、一般“三违”

1、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2、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

4.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5.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6.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7.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8.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

9. 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

10.永久密闭前不设臵检查版牌的。

11.永久密闭无压差计的(盲巷闭除外)。

12.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

12.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

13.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臵的。

14.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15.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16.瓦斯检查第一、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的或超过5小时的(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7.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臵三通的。

18.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9.局扇安设位臵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

20.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

21.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22.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23.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24.人为破坏风筒者。

25.角联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风措施,不能保证风流稳定的。

26.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

27.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

28.采煤机、综掘机司机随身不携带甲烷便携仪的。

29.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

30.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臵的或装臵失效的。

31.采煤机截煤时,不开喷雾的。

32.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臵失效的(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

33.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

34.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臵或使用不正常的。

3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36.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37.炮掘工作面不安设放炮自动喷雾装臵的,不使用的或装臵失灵的责任人。

38.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

39.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灭尘的。

40.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灭尘的。

41.不按规定测尘的。

42.采煤工作面灭尘违反作业规程的。

43.煤体注水不进行封孔的或封孔不严造成严重跑水的。

44.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

45.巷道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

47.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

48.延接管路不吊挂的。

49.不按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砌筑防火墙的责任人。

50.一个地点50米之内同时安装三台及以上局扇的。

(三)、轻微“三违”

1、瓦斯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

2、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

五、地测专业

(一)严重“三违”

1.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2.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3.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古空区、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4.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5.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未规定下达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通知单。

6.测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

(二)一般“三违”

1.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

2.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臵不准确的。

3.采区导线未按规程规定施测两遍的。

4.哟水患威胁,不按规定 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5.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工施工的。

6.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臵,造成损失的。

7.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巷柱的主要责任人。

六、其它

(一)严重“三违”

1.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

2.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

3.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

4.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

5.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

6.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

7.放炮后不够30分钟进入工作面的。

8.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9.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10.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

11.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

12.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的。

13.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

14.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

15.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

16.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

(二)一般“三违”

1.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

2.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的。

3.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

4.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5.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峒室进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

6.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

7.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

8.放炮员或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超过局、矿规定的。

9.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10.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11.电雷管由非放炮员运送的。

12.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1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14.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

15.损坏严重、车底於结煤、矸石、水泥过多,超过容积20%的井口扒勾工。

16.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爆破的。

17.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放炮员。

18.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放炮员。

19.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爆破。

20.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

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及“三违”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重大事故处理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按照国家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订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及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技术人员、生产人员负有安全事故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安全生产领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责任可划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由公司纪委、监察、人力资源部、安全检部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

第四条 组织处理的形式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调离、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党纪处分的形式有: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第五条 矿井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记过、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

警告、记过处分。

第六条 矿井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处分。

第七条 矿井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处分;矿井一年内本系统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矿井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系统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系统副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系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给予系统副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矿井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比照第五条进行处理。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①全矿井非正常停工八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三昼夜以上 的;

②突出危险区误揭突出煤层的;

③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因管理责任造成系统中断,丧失监测监控功能超过10分钟;

④瓦斯异常涌出、浓度达3%以上的;

⑤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的; ⑥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⑦因管理责任误透水,造成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或溃水堵人的。

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以上(含10米)的;

⑨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含5米)的;

⑩巷道冒顶长10米以上(含土0米)的。

第十一条 矿井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处分。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①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二小时以上,但不足八小时或 采区停工八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的;

②井下出现明火或Co浓度超过400PPM的;

③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的;

④因管理责任误透水,造成采区停产或影响生产的;

⑤采煤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含5米)的;

⑥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米以上(含3米)的;

⑦巷道冒顶长5米以上(含5米)的。

第十二条 矿井发生瓦斯超限,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①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8%—1%(含1%)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1.5%(含1.5%),给予有关责任人500元经济处罚,诫勉谈话,警告、记过处分; ②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2%(含2%)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5%—2%(含2%),给予有关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③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2%—3%(含3%)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2%—3%(含3%),给予有关责任人2000元经济处罚,通报批评、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④浓度达到3%以上,给予有关责任人3000元经济处罚,通报批评、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2000元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

评、降职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①无计划停电停风;

②保护甩掉不用;

③电气失爆。

第十四条 地面单位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 地面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发生特大机电事故,比照矿井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进行处理。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机械事故:

①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1oo万元的;

②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的;

③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1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的;

④主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斜井跑车,皮带、电缆着火的;

⑤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0分钟及以上或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及以上的。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机电事故,比照矿井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进行处理。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机械事故:

①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

②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的;

③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④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下;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

上至7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的;

⑤主提升设备暾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电气设备着火,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的;

⑥瓦斯突出矿井地面瓦斯抽排泵站停止运行20分钟以上的;

⑦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0分钟以下或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下的。防尘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十八条 地面发生重、特大火灾的,根据消防部门调查结论和司法部门的裁决、判决结果,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及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及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地面生产、办公区域及职工公共活动场所发生一般火灾,造成人员死亡的,按照地面单位发生死亡事故进行处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直接责任者经济处罚及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对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不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发生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根据公安部门调查结论和司法部门的裁决、判决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调离、免职、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又因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处理人员薪酬及相关待遇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纪委监察、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十二条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单位党政分管副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单位党政正职;党政领导责任共担,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对其党政领导根据所负责任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三违”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规定,为了杜绝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事故,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罚力度,确实使“三违”人员从思想和行动上得到彻底转变,远离“三违”,做到“三不伤害”。对“三违”人员处理规定如下:(附件“三违”界定标准)。

1、“三违”是指员工在工作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三违”按严重程度分: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对轻微三违人员给予300元罚款,该队队长、书记及当班值班队长分别给予100元的罚款;对一般三违人员给予500元罚款,该队队长、书记及当班值班队长分别给予200元的罚款;对严重三违人员给予500元罚款并按过“七关”教育处理,该队队长、书记及当班值班队长分别给予300元的罚款。

3、单位“三违”人员超过规定指标时,严格按各单位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4、严重“三违”人员过“七关”教育,在时间上一般不超过7天;对态度较差或违章事实认识不够的人员,经过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由公司安检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5、在过“七关”教育上,一要违章人员确认违章事实,并写

出书面材料;二要让其明白违章将会带来的后果,并从中吸取教训;三要学习掌握本岗位及工作区域内的岗位责任制、操作技能知识、危险源防范措施及《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安全知识;四是要进行相关理论考核,试卷由安检部存档。

6、严重“三违”人员在过关教育前,必须写出书面“安全保证书”。过关教育后,“安全保证书”交至安检部保存。

7、严重“三违”人员,过关顺序:第一关协管会、亲属子女;第二关:安监员;第三关:连队工会主席;第四关:连队队长、书记;第五关:分矿工会(调度室);第六关:公司工会;第七关:安检部。

第二十五条、严重“三违”人员管理

①凡经公司查处的严重“三违”人员,一律进行过“七关”教育。在过关时,家属在矿区的必须带家属一同过“七关”。否则,由单位工会主席和班长陪同过关。

②对严重“三违”人员进行曝光处理。“三违”人员必须在复工前将照片(五寸照片)交到所在连队,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在曝光台橱窗张贴,照片下注明违纪事实。

③凡到安检部过关的严重“三违’’人员,必须交300元现金做抵押金。半年内不违章,安检部返还“三违”人员200元;半年内,过关后的“三违”人员在工作中抓住一起“三违”人员,并有人证明,经单位确认后,安检部返还其100元。否则,安检部开出罚款单,将100元现金交至财务部;过关的“三违”人员半年内再次出现违章,安检部将300元现金交至财务部,并追加罚款300元。当年度员工累计三次违章,解除劳动合同。

④“三违”人员造成他人伤害,除过“停工七关”教育外,

赔偿因工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10%。

⑤“三违”人员造成本人伤害,伤愈后除过“七关”教育外,赔偿因工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10%。

⑥当年度“三违”人员造成他人或本人工伤两次的,本人伤愈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情况,解除“三违”人员劳动合同。

⑦各生产单位要建立“三违”人员台帐。今后发生工伤需要护理的,本着“谁在工作中违章,谁护理工伤人员”的原则,派该单位“三违”人员进行护理。护理工伤期间,护理人员工资按大黄山豫新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⑧“三违”人员造成重大事故的,解除责任人的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工伤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工伤事故分类:轻伤、重伤、死亡。

①对造成人身轻伤事故的单位,罚单位1万元,给予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5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500,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500元,连带责任人罚款300元,连带领导责任人罚款200元。

②对造成人身重伤事故的单位,罚单位2~5万元,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1000元,连带责任人罚款500元,连带领导责任人罚款500元。

③对造成死亡事故的单位,扣单位当月总工资额的10~20%,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元,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2000元,连带责任人罚款1000元,连带领导责任人罚款1000元,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相关责任

人按上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④其中由于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工伤事故的,根据上述“三违”人员造成工伤事故的责任人处罚情况,对违章指挥人员加倍处罚。

⑤地面非生产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公司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比照上述处罚情况加倍处罚。

⑹发生重大侥幸未遂事故的,罚单位1~5万元元。事故的责任者比照重伤事故处罚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连队)一月内连续出现工伤事故的处理。

①各单位(连队)在一月内连续发生2起2人次或多人次轻伤事故的,对责任单位(连队)队长、书记除上述轻伤责任处罚外,分别追加罚1000元,责任连队罚款5000元。

②各单位(连队)在一月内连续发生2起2人次或多人次重伤事故的,责任单位(连队)队长、书记除上述重伤责任处罚外,分别追加罚2000元,责任连队罚款10000元,并对队长、书记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医疗期满后经公司安委会根据规定划分责任,事故责任人承担事故造成的相应责任后,劳资社保部门根据造成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或员工自身情况,方可为其办理劳动合同一次性解除或伤残级别经济补偿事宜。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当班发生的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对隐瞒事故不报的,罚单位5000元,给予党、政一把手各罚10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元,班(组)长罚款300元,隐瞒事故出现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从重处理;对不按时上报事故的,罚单位3000元,党、政一把手各罚500元;跟班队长罚款300元,班

(组)长罚款200元。同时并沉淀管理人员当月安全责任风险抵押金(按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安全生产纪律

第三十条、服从管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对没有按时或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责任人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工作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发生以次充好,要根据工程或产品质量下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酌情按比例扣回材料费;虚报工作量的要将收入所得全部扣回,并罚款500元。

第三十二条、因本单位(连队)职工工作失职造成设备损失的,按照设备原价的百分比由责任单位(连队)进行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①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100%进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300元;

②价值在2000--5000元(包括2000元)的按50%进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500元;

③价值在5000--10000元(包括5000元)的按30%进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8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800元;

④价值在10000--50000元(包括10000元)的按20%进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1000元;

⑤价值在50000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按10%进行赔偿,对

直接责任人罚款15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1500元;

第三十三条、凡公司员工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和业务;不得利用工作时间承揽私活;不得利用公司的设备、器材、物资为他人加工产品、运输货物、提供能源,从中获利;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带出厂区;发现一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00――5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要爱护公物,保护公司财产,保证设备整洁完好,成品、半成品必须码放整齐;严禁对公司财物非法拆解、变卖,发现一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00――10000元罚款。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工作交接班制度。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按脱岗处理。

第三十六条、考勤管理: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考勤管理处罚细则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①、公司各单位(连队)行政正职,必须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出差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者,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临时指派其它人员参加。

②、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均应遵守会议制度,迟到或早退者每次罚款50元,旷会者每次罚款100元。

③、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带上记录本,不带记录本的罚款50元,并且要做好记录。

④、会议期间所有参加会议人员的手机调至震动或关机状态,否则每响一次罚款50元。

⑤、在会议上不服从会场工作人员安排,顶撞上级,扰乱会场秩序的一次罚款500元。

⑥、不按要求着工装,一次罚款100元。

⑦各单位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培训、安全学习,给予党政一把手罚款100元/次。

第三十八条、因擅自顶班、替班造成工伤、设备事故的,根据“谁上班,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因员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收入的经济活动,造成自身伤亡或对他人伤亡事故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责任,且处理期间不享受公司有关工资、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处以300――800元的罚款:

①、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②、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③、擅离职守未造成重大后果者;

第四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①、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②、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③、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者;

④、弄虚作假、虚报事实者;

⑤、违反公司保密条例的;

第四十二条、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除进行经济处罚1000――

2000元外,经教育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和行政处分仍无效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一天以上者,

②、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器材,浪费能源、原材料,给企业带来损失的;

③、经多次协调,不服从正常安排和调动的

④、在工作期间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的;

⑤、员工擅离值守,造成一般机械设备事故及其他事故

第四十三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连续旷工十五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达三十天以上者

②、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四条、员工的处分,须经主管部门提请,经工会讨论通过,由总经理批准,并公示,同时报劳资部备案。

①、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员工降级的处分,降低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②、处分的程序: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由本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对受处分者进行谈话,听取本人的申辩后,慎重决定。

③、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解除

劳动合同不得超过三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一个月。

④、在批准员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执行。

⑤、受到警告、降级、撤职处分的员工在满一年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员工享受同等对待

第四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员工罚款的金额按规定执行,由所负责的部门单位出据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负责部门单位、财务部、受处罚员工各执一份,罚金在500元以下(包括500元)三天内上交财务部,每推迟一天上交,罚金增加100元。罚金在500元以上的可在本人工资中逐月扣除,但扣除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实际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章 奖 励

第四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

1、在生产、科学研究、工业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2、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在推销产品、回收货款、提高公司产品巿场占有率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引导教育、关心帮助、化解矛盾、解决员工思想问题方面,办法新颖、成效突出的党务、工会、青年、妇女、综治、计划生育等思想政治方面工作者;

5、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或国家利益受重大损失的;

6、见义勇为、大胆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兵地团结、民族团结三股势力斗争中有显著成绩的;

7、维护财经纪律,检举违法人员,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8、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已为人,事迹突出的;

9、在招商引资,经办经济实体增加就业岗位、加大人才引进,培育、管理、使用、人才上有突出贡献者。

10、对举报破坏、盗窃、损坏矿区公共设施、私藏枪支弹药火工品、重大涉案嫌疑人、传播散布反动传单、邪教人员有功者。

第四十八条、敢于大胆抵制和揭发各种三违行为,并勇于与其做斗争的,奖励100—500元。

第四十九条、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第五十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授予先进安全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安全生产标兵荣誉称号,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500--2000元。

第五十一条、发给奖金、授予先进安全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劳动模范、生产标兵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高管决定。各类先进的表彰一般在年末进行,一年一次,特殊情况另行对待。

第五十二条、先进的评选要按照公司的统一布臵,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自下而上地进行,要坚持标准,注重实绩,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公示后产生。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三条、在上级部门获得的荣誉称号,公司比照行政级别享受相应的奖励和待遇。获得师部门级荣誉称号者,按奖励金的50%奖励;获师级或兵团部门级荣誉称号的,按奖励金的1倍奖励,获得兵团、自治区、国家部门级奖励的按奖励金的2倍奖励,没有奖金的个人荣誉奖励2000元,集体荣誉奖励4000元;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按奖励金的5倍奖励,没有奖金的个人荣誉奖励5000元,集体荣誉奖励100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所提处理意见重于本规定的,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执行;如所提处理意见轻于本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还有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发„2009‟90号文件执行。风险抵押金按照公司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豫新公司。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大黄山豫新公司奖惩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

附件: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共同部分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检部门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但未整改任继续作业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 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16.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17.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18.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19.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20.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21.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22.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23.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24.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25.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6.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7.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28.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二)一般“违章”

1.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2.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连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3.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4.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1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11.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12.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13.装火车皮试、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

14.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15、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

16.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17.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18.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19.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

20.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21.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三)轻微“三违”

1.井下脱帽休息的。

2.进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3.下井携带物品在井口登记,上井未及时消户的。

4.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5.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队的。

6.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档行走的。

7.在架空乘人索道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明、不规范的。

二、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1.空顶作业的人员。

2.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3.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

4、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

5.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6.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7.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8.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9.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

10.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11.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12.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13.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

14.延伸工作面溜子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

15.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16.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

17.采煤工作面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停溜子取料的。

18.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19.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机。

20.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

21.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22.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23.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

24.扒装机少挡绳栏而使用的责任人。

25.扒装机无照明灯作业的班组长。

26.煤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27.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米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28.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放炮平行作业的,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二)一般“三违”

1.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的。

2.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3.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站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

4.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的。

5.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6.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

7.机掘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8.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采煤机司机。

9.掘进机前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

10.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5棵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300mm的。

11.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

12.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

13.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

14.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15.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责任人。

16.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17.炮采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

18.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

19.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个棚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取措施的。

20.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的。

21.采煤机上未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臵或装臵失灵的。

22.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规程要求的。

23.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

24.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25.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

26.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臵到底板上的。

27.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

28.未对起吊架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

29.岩巷迎头锚杆连续3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

30.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5棚前后错差大于200mm以上,悬臂不一致的支护。

31.采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的(离操作点5米之外的)。

32.高档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支设的支护工。

33.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34.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35.上下山迎头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勾头的。

36.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任然继续使用的责任人。

37.高档工作面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时,5米范围内动棚的。

38.用单体生根不拴安全绳的。

39.不在指定修理峒室检修电钻的。

40.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

41.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

42.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43.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时,距采煤机距离不足10米的(高档面)或综采面不足15米的。

44.高档工作面调整支架时,一人单独操作的。

45.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46.回采工作面回柱20米范围内平行作业的。

47.用顺槽溜子、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的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

48.移工作面机头时,开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

49.采煤工作面采用放炮回撤单体支柱的。

50.喷混凝土浆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51.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52.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

53.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倾角大于30度的上山支护施工,没有脚手或没搭工作平台的。

54.炮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臵炮眼实行爆破的责任人。

55.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

56.开扒装机、综掘机不开灯的。

57.用回柱绞车回撤单体支柱时,将绳套拴在活柱体上的。

58.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

59.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

60.多台电钻同时钻眼时,交叉作业的。

61.锚喷巷道前探梁安装卡环的锚杆,有3棵最大外露长度超过规程规定的。

62.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

63.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者。

64.采掘工作地点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的。

65.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66.工作面或两巷超前维护连续2-4棵单体不拴安全绳的。

67.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68.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69.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70.回采工作面中,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的责任者(规程规定的除外)

71.采煤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3棚均不铰接的。

72.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

73.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或打设不牢的司机。

74.炮采或高档工作面端头支护3处使用不全的双楔梁肖子的维护工。

75.高档或炮采工作面有3棵铰接梁水平肖子立放的或2处使用不带绳水平肖子的

76.手扶钻杆打眼的。

77.未按设计位臵,施工峒室或车场的。

78.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79.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或机道有人工作时,10架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

80.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81.推拉移工作面前后部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移溜工。

(三)、轻微“三违”

1.话机距迎头或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

2.掘进巷道轨道铺设滞后迎头60米以上的责任人。

3.采煤工作面联网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三、机运专业

(一)严重“三违”

1.矿井主要提升装臵的提升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2.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滚筒驱动皮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的。

4.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暴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5.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

6.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7.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

8.提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9. 提松车辆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的。

10.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

11.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12.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

13.乘坐电机车(电瓶车)及矿车的。

14.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15.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

16.斜巷提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7.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

18.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的、不将控制手把取下的、不扳紧车闸的、关闭车灯的。

19.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

20.乘罐笼时在罐笼运行中私自拉开罐笼门的。

21.电机车或电瓶车车速超过4m/s的。

22、用塔吊运料车提运人的。

23、锅炉安全阀、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24、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

25、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 的。

26、不按规定进行人行车,主付井提升装臵钢丝绳试验的。

27、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不及时处理的。

28、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矸帘的责任人。

29、两列(辆)电机车或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

30、斜巷提升松车时,扒勾工不及时进入安全峒或扒勾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31、违反规程规定推车的。

32.主井绞车在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

33.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的。

34.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3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

36.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

37.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38.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

39.2米及以下和提人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40.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规程措施的除外)。

41.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二)一般“三违”

1.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

2.用千不拉起吊重物,千不拉的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的。

3.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4.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5.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臵失灵的责任者。

6.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 合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者。

7.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8.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

9.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保险绳)

10.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1.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

12.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13.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

14.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

15.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16.在架空线下运输高度超过轨面1.8米设备时,上方没有铺盖绝缘皮子,并使用绝缘绳固定好的。

17.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18.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臵和撒沙装臵,任何一项不正常的。

19.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的继续使用的。

20.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臵不可靠的操作司机。

21.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22.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臵或篦子不使用的。

23.电机车、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24.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25.井下使用电缆的铠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

26.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

27.电气设备标志牌注的整定制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28.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29.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

30.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

31.付井在提升人员时,不按规定上、下罐笼的责任人。

32.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自动化开车除外)

33.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

34.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35.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者。

36.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作电钻电源无措施的。

37.小绞车双向提升的责任者。

38.多台皮带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

39.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40.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的。

41.无故将停放车辆压道岔的。

42.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

43.罐笼未到位,开推车机推动矿车的。

44.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

45.用机车(包括绞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46.车辆掉道,用电机车或电瓶车牵引复道的。

47.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的或非车场顶车的。

48.在非车场顶车不挂肖环的;前方无专人开路或顶车数超过规定的。

49.电机车开反向运行档而进行停车的司机。

50.2.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6辆的责任者。

51.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12辆的责任者。

52.电瓶车在有架空线轨道上行驶的司机(特殊情况除外)。

53.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

54.罐笼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扒勾工或信号工。

55.在井上、下顶车或罐笼运行期间,阻车器打开的或人员离阻车器2米以内的。

56.乘人期间,所有的挡、阻车器没全部闭合,车辆向井口方向移动或井口两端5米内有车辆或其它物件的责任人。

57.用V型车装运设备、材料的责任者。

58.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

59.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

60.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

61.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不用混凝土浇灌基础的。

62.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前使用的。

63.井下使用手持式电钻工作而无措施的。

64.绞车扒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封车不好不制止的。

65、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

66、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

67、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不检测瓦斯浓度使用的。

68、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分别追究购货、入井、使用者的责任。

69、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

70、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时,煤仓上口部封口或封口不严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71、压风机风包安全阀、稀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

72、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得责任者。

73、未经调车员同意,中途拦截电机车的或在电机车未停稳,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

74、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

75、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

76、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

77、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臵栅栏及警示灯的。

78、在运行线路上不切断架空线电源检修电机车的。

79.站在道心头部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扒勾工。

80、车场存车个数超过规定的。

81、抢险救灾装备维修、存储不符合规定的。

82、井下电缆、胶带没有按规定进行阻燃等试验的。

83、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操作皮带的责任者。

84、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

85、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

86、锅炉管道各不见带压维护和安装,未采取相关的隔离措施的。

87、移动或使用浓酸、强酸时,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88、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

89、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

(三)、轻微“三违”

1.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2.对人行车、罐笼超员乘坐而不制止的点勾人员。

3、岗点工在工作地点看书和读报的。

四、一通三防专业

(一)严重“三违”

1、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2、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3、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4、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5、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6、局部通风喝循环风的责任人。

7、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臵或风电闭锁装臵不起作用的。

8、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9、违反规定的串联风。

10、瓦斯异常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11、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烧焊的。

12、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

13、井下巷道粉尘堆积超过规程规定的。

14、工作地点煤尘堆积超过规程规定的。

15、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

16、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

17、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

18、盲巷封闭不及时的责任者。

19、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20、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的。

21、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任然继续作业的。

22、出现谎报瓦斯浓度的责任人。

23.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二)、一般“三违”

1、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2、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

4.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5.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6.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7.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8.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

9. 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

10.永久密闭前不设臵检查版牌的。

11.永久密闭无压差计的(盲巷闭除外)。

12.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

12.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

13.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臵的。

14.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15.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16.瓦斯检查第一、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的或超过5小时的(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7.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臵三通的。

18.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9.局扇安设位臵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

20.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

21.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22.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23.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24.人为破坏风筒者。

25.角联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风措施,不能保证风流稳定的。

26.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

27.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

28.采煤机、综掘机司机随身不携带甲烷便携仪的。

29.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

30.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臵的或装臵失效的。

31.采煤机截煤时,不开喷雾的。

32.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臵失效的(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

33.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

34.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臵或使用不正常的。

3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36.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37.炮掘工作面不安设放炮自动喷雾装臵的,不使用的或装臵失灵的责任人。

38.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

39.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灭尘的。

40.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灭尘的。

41.不按规定测尘的。

42.采煤工作面灭尘违反作业规程的。

43.煤体注水不进行封孔的或封孔不严造成严重跑水的。

44.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

45.巷道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

47.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

48.延接管路不吊挂的。

49.不按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砌筑防火墙的责任人。

50.一个地点50米之内同时安装三台及以上局扇的。

(三)、轻微“三违”

1、瓦斯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

2、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

五、地测专业

(一)严重“三违”

1.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2.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3.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古空区、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4.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5.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未规定下达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通知单。

6.测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

(二)一般“三违”

1.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

2.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臵不准确的。

3.采区导线未按规程规定施测两遍的。

4.哟水患威胁,不按规定 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5.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工施工的。

6.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臵,造成损失的。

7.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巷柱的主要责任人。

六、其它

(一)严重“三违”

1.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

2.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

3.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

4.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

5.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

6.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

7.放炮后不够30分钟进入工作面的。

8.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9.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10.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

11.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

12.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的。

13.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

14.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

15.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

16.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

(二)一般“三违”

1.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

2.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的。

3.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

4.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5.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峒室进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

6.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

7.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

8.放炮员或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超过局、矿规定的。

9.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10.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11.电雷管由非放炮员运送的。

12.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1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14.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

15.损坏严重、车底於结煤、矸石、水泥过多,超过容积20%的井口扒勾工。

16.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爆破的。

17.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放炮员。

18.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放炮员。

19.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爆破。

20.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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