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 | 给你三个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理由

6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做出修订。

为什么要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呢?原因有三:

第一,习总书记指出“对少数民族进城,要持欢迎的心态”

城市,寄托着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尽管我国民族地区资源富集,但受自然环境条件和历史传统等因素制约,社会经济发展方面仍相对滞后。同时,在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大部分民族地区属于限制开发或禁止开发区域。这既赋予了民族地区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筑牢生态之基的光荣使命,又使得民族地区丧失了一些发展产业和提供就业岗位的机会。为了谋取更好的生活,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同胞来到了城市。

当前,我国已进入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的活跃期,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不可逆转的历史大势。2014年末,全国流动人口已达2.53亿。其中,少数民族约占10%。在东部一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已经超过本地世居少数民族人口。

在很多民族工作者和学者看来,少数民族人口进入城市所产生的影响,可从三方面来看。对于少数民族同胞来说,进入城市有利于增长见识,增加收入,过上更好的生活;在城市打拼过的返乡人员,能以新理念、新技术、新本领,带领家乡人民脱贫致富。对于城市来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进入带来了稳定的劳动力供给,可缓解东部沿海地区企业的“用工荒”。而对于整个国家来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为增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这一心愿和共同目标。

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旗帜鲜明地指出:“对少数民族进城,要持欢迎的心态。”

第二,原《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城市流动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事实上,党和政府一直都非常重视城市民族工作。1993年,国务院批准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如何做好城市民族工作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改变了我国城市民族工作长期无法可依的状况,使城市民族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20多年过去了,当年在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主要针对城市世居少数民族所制订的《条例》,其实施对象和环境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如今,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断增加,部分少数民族同胞在融入城市生活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各民族群众在广泛接触中,难免出现磕磕碰碰,发生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

比如说:少数民族群众最初进入城市人生地不熟,无法马上找到工作,为了寻求情感和生活上的支持而找到“老乡”或本民族人员,让人对其产生“抱团扎堆”的印象;一些地方政府存在“关门主义”“鸵鸟政策”的工作倾向;部分城市管理工作者缺乏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出现“平时不去抓,出事则乱抓”等现象;部分窗口行业存在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的做法,伤害了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上述现象归结起来,其实就是“三个不适应”:即进城的少数民族群众对城市的生活和管理方式不适应;城市居民对少数民族人口的某些生活和行为方式不适应;以及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方式和管理机制不适应流动少数民族人口日益增多的现实。

究其实质,这是城镇化发展进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可以在发展中得到逐步解决。虽然这些问题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民族团结大局,但如果处理不慎,就有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痛点、诱发社会矛盾的燃点,成为被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实施渗透破坏的薄弱点。为了适应城市流动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的新要求,让少数民族同胞更好地融入城市、城市更好地接纳少数民族,修订《条例》也就显得十分必要。

第三,修订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有政策指引,有经验支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关注城市民族工作。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等重要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重视城市民族工作,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明确要求:“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能采取‘关门主义’的态度,也不能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关键是要抓住流入地和流出地的两头对接。要把着力点放在社区,推动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注重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和杜绝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

这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城市民族工作,以及《条例》的修订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同时,20多年来,各地各部门都在不断探索、创新城市民族工作。据介绍,北京市对少数民族聚居相对集中的街道社区优先推进整体规划改造,形成了一批“民生街”“团结社区”;武汉市通过优化环境、创新服务,帮助外来少数民族群众创业、就业,切实让他们“进得来,留得住,能收益”;成都市在民族工作重点区域建立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就业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中心及社区少数民族党支部,打通直接联系服务少数民族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这些实践为《条例》的修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来源:中国民族报

6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做出修订。

为什么要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呢?原因有三:

第一,习总书记指出“对少数民族进城,要持欢迎的心态”

城市,寄托着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尽管我国民族地区资源富集,但受自然环境条件和历史传统等因素制约,社会经济发展方面仍相对滞后。同时,在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大部分民族地区属于限制开发或禁止开发区域。这既赋予了民族地区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筑牢生态之基的光荣使命,又使得民族地区丧失了一些发展产业和提供就业岗位的机会。为了谋取更好的生活,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同胞来到了城市。

当前,我国已进入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的活跃期,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不可逆转的历史大势。2014年末,全国流动人口已达2.53亿。其中,少数民族约占10%。在东部一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已经超过本地世居少数民族人口。

在很多民族工作者和学者看来,少数民族人口进入城市所产生的影响,可从三方面来看。对于少数民族同胞来说,进入城市有利于增长见识,增加收入,过上更好的生活;在城市打拼过的返乡人员,能以新理念、新技术、新本领,带领家乡人民脱贫致富。对于城市来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进入带来了稳定的劳动力供给,可缓解东部沿海地区企业的“用工荒”。而对于整个国家来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为增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这一心愿和共同目标。

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旗帜鲜明地指出:“对少数民族进城,要持欢迎的心态。”

第二,原《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城市流动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事实上,党和政府一直都非常重视城市民族工作。1993年,国务院批准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如何做好城市民族工作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改变了我国城市民族工作长期无法可依的状况,使城市民族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20多年过去了,当年在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主要针对城市世居少数民族所制订的《条例》,其实施对象和环境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如今,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断增加,部分少数民族同胞在融入城市生活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各民族群众在广泛接触中,难免出现磕磕碰碰,发生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

比如说:少数民族群众最初进入城市人生地不熟,无法马上找到工作,为了寻求情感和生活上的支持而找到“老乡”或本民族人员,让人对其产生“抱团扎堆”的印象;一些地方政府存在“关门主义”“鸵鸟政策”的工作倾向;部分城市管理工作者缺乏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出现“平时不去抓,出事则乱抓”等现象;部分窗口行业存在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的做法,伤害了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上述现象归结起来,其实就是“三个不适应”:即进城的少数民族群众对城市的生活和管理方式不适应;城市居民对少数民族人口的某些生活和行为方式不适应;以及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方式和管理机制不适应流动少数民族人口日益增多的现实。

究其实质,这是城镇化发展进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可以在发展中得到逐步解决。虽然这些问题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民族团结大局,但如果处理不慎,就有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痛点、诱发社会矛盾的燃点,成为被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实施渗透破坏的薄弱点。为了适应城市流动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的新要求,让少数民族同胞更好地融入城市、城市更好地接纳少数民族,修订《条例》也就显得十分必要。

第三,修订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有政策指引,有经验支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关注城市民族工作。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等重要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重视城市民族工作,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明确要求:“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能采取‘关门主义’的态度,也不能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关键是要抓住流入地和流出地的两头对接。要把着力点放在社区,推动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注重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和杜绝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

这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城市民族工作,以及《条例》的修订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同时,20多年来,各地各部门都在不断探索、创新城市民族工作。据介绍,北京市对少数民族聚居相对集中的街道社区优先推进整体规划改造,形成了一批“民生街”“团结社区”;武汉市通过优化环境、创新服务,帮助外来少数民族群众创业、就业,切实让他们“进得来,留得住,能收益”;成都市在民族工作重点区域建立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就业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中心及社区少数民族党支部,打通直接联系服务少数民族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这些实践为《条例》的修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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