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养犬通知

致广大业主的一封信

尊敬的各位业主: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业主休闲意识的增强,养犬已成为不少业主的日常需求和生活乐趣,全市犬只数量逐年增加。养犬业主中绝大多数能够自觉遵守有关犬只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依照法律规范养犬。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和谐、不文明的现象,有的不对犬只进行免疫;有的违规携犬出户,甚至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有的放任犬只随意便溺,由此引发了犬只扰民、伤人案(事)件、污染环境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高度重视。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安居环境,请广大业主严格遵守《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自觉做到文明养犬、规范养犬。

一、业主养犬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养犬重点管理区养犬的,每户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犬只和大型犬。

(二)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由养犬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所属派出所)做养犬登记,办理犬只准养证。

(三)根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犬只准养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养犬人应当提供犬只当年的免疫证明。年检时间按犬只准养证注册日期的次年月份进行年检,逐年类推。

(四)根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办理犬只准养证注销手续。 (五)根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候机室等不宜进入的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准养证,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带犬只出户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处理;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应立即将受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二、禁养犬种类: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除36种小型犬属于准养犬只品种外的都属禁养犬种。

(二)杂交犬要求成年后肩高不超40厘米,体长不超60厘米,其他品种的犬只一律禁止饲养。

(三)用于盲人导盲、肢体重残人士辅助作用的金毛寻回猎犬、拉布拉多猎犬不受以上限制。

三、办理犬只准养证所需材料:

(一)《石家庄市居民养犬申请登记表》(需养犬人居住所在地居委会盖章)两份。

(二)《居民养犬义务保证书》两份。 (三)养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两份。

(四)犬只当年的狂犬免疫证明。 (五)养犬人两寸彩色照片两张、犬只三寸模板彩色照片两张。 (六)犬类饲养登记注册费400元。

四、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问题。 (二)饲养犬无准养证的问题。

(三)流浪犬、无主犬、弃养犬的问题。 (四)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问题。

(五)统计、清理市区内非法从事犬只繁殖、销售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犬只养殖厂。

五、法律责任:

(一)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一下罚款。

(三)驱使犬只伤害他人致轻伤以上的,依照追究刑事责任。

(四)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犬只和大型犬的或一户饲养2只以上犬只的,根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暂扣犬只,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市区内无证养犬的,按《石家庄市养犬管理规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暂扣犬只,责令5日内办理犬只准养证,逾期未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不按时年检的,根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犬只准养证。

(八)根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规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石家庄市养犬管理规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

(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罚款。

六、违章养犬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白天:0311-896670002 夜间:0311-86863030

如遇紧急情况可拨打110报警。

我们衷心希望各位养犬的业主朋友,为了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为了文明城市的创建,请自觉养成良好的公德意识,从我做起,文明养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争做文明守法的好业主,使我们的生活环境更温馨、更健康、更和谐。

XX物业服务处

二〇一三年五月

致广大业主的一封信

尊敬的各位业主: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业主休闲意识的增强,养犬已成为不少业主的日常需求和生活乐趣,全市犬只数量逐年增加。养犬业主中绝大多数能够自觉遵守有关犬只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依照法律规范养犬。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和谐、不文明的现象,有的不对犬只进行免疫;有的违规携犬出户,甚至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有的放任犬只随意便溺,由此引发了犬只扰民、伤人案(事)件、污染环境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高度重视。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安居环境,请广大业主严格遵守《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自觉做到文明养犬、规范养犬。

一、业主养犬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养犬重点管理区养犬的,每户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犬只和大型犬。

(二)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由养犬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所属派出所)做养犬登记,办理犬只准养证。

(三)根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犬只准养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养犬人应当提供犬只当年的免疫证明。年检时间按犬只准养证注册日期的次年月份进行年检,逐年类推。

(四)根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办理犬只准养证注销手续。 (五)根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候机室等不宜进入的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准养证,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带犬只出户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处理;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应立即将受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二、禁养犬种类: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除36种小型犬属于准养犬只品种外的都属禁养犬种。

(二)杂交犬要求成年后肩高不超40厘米,体长不超60厘米,其他品种的犬只一律禁止饲养。

(三)用于盲人导盲、肢体重残人士辅助作用的金毛寻回猎犬、拉布拉多猎犬不受以上限制。

三、办理犬只准养证所需材料:

(一)《石家庄市居民养犬申请登记表》(需养犬人居住所在地居委会盖章)两份。

(二)《居民养犬义务保证书》两份。 (三)养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两份。

(四)犬只当年的狂犬免疫证明。 (五)养犬人两寸彩色照片两张、犬只三寸模板彩色照片两张。 (六)犬类饲养登记注册费400元。

四、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问题。 (二)饲养犬无准养证的问题。

(三)流浪犬、无主犬、弃养犬的问题。 (四)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问题。

(五)统计、清理市区内非法从事犬只繁殖、销售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犬只养殖厂。

五、法律责任:

(一)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一下罚款。

(三)驱使犬只伤害他人致轻伤以上的,依照追究刑事责任。

(四)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犬只和大型犬的或一户饲养2只以上犬只的,根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暂扣犬只,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市区内无证养犬的,按《石家庄市养犬管理规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暂扣犬只,责令5日内办理犬只准养证,逾期未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不按时年检的,根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犬只准养证。

(八)根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规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石家庄市养犬管理规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

(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罚款。

六、违章养犬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白天:0311-896670002 夜间:0311-86863030

如遇紧急情况可拨打110报警。

我们衷心希望各位养犬的业主朋友,为了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为了文明城市的创建,请自觉养成良好的公德意识,从我做起,文明养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争做文明守法的好业主,使我们的生活环境更温馨、更健康、更和谐。

XX物业服务处

二〇一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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