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为贯彻国家教委以及上级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依法治校,以德治教,加强师德教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的场所,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因此,教师要加强政治学习,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牢记人民教师的神圣职责,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决不能以任何借口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二、要认真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懂法,依法执教的合格教师。

三、教师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循循善诱,诲人不倦。

四、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通过生动、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五、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不偏爱一部分学生,歧视另一部分学生,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后进生身上的“闪光点”,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努力上进,。对于个别经常教育无效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六、对学生教育应做到十个不准:不准让学生站着听课;不准将

学生赶出教室或撵回家;不准推拉敲打学生;不准罚学生抄作业、抄试卷;不准让家长出题抄题批作业;不准辱骂讽刺挖苦学生;对家长应为人师表,不准与家长发生口角;不准罚学生干值日;不准不让学生上课或不让参加活动;不准不让学生参加考试。

七、各班要将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列入班主任工作重点,对后进生逐个排队分析,认真填好《后进生转化记录》学校要建立专门的后进生转化档案。

八、学校把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作为一项制度,每个教师应严格遵守,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人员,学校一经发现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认识和纠正错误,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今后,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受到家长投诉的,取消各级评优评先资格,教师期末业绩考评师德修养为零分,情节严重的不发或少发期末奖金,对错误特别严重,丧失人民教师资格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海月学校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我校教师依法施教意识,杜绝我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强调“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根据《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1.全体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2. 对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政教处以及校长举报。学校有关部门须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3. 学校政教处每月底和学期末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调查教职员工是否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现象。

4.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导致学生或家长到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新闻媒体投诉,或使学校成为被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5.通过检举揭发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发现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经查证属实,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①情节较轻的,取消当年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并在教师会上公开检讨。一次扣除当月工资50元,教师业务考核扣5分。

②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如:将学生赶出校门或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使学生在短时间内产生生理或心理障碍,在校内或社会上引起围观、吵闹、投诉、上访、曝光等负面影响),扣除工资200元,教师业务考核扣10分。

③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造成学生身体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学校除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外,还将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6.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因此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费用,一律由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当事人承担。

7. 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所在年级的年级组长应负领导责任,并在教师会上公开检讨。

8. 受到处理者(取消教师资格的除外),在受处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决定;解除处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不再受原处理的影响。

9. 处理决定和解除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附:体罚和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①把学生赶出教室;②要求有缺点的学生退学;③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④在办公室罚站不让上课;⑤打学生(包括打耳光、打头部、打屁股、打手、打脚等);⑥教师让学生代行体罚;⑦教师让学生自罚;⑧放学后罚学生留堂而教师不在场;⑨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以及罚劳动、罚款或停课等处罚行为。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为贯彻国家教委以及上级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依法治校,以德治教,加强师德教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的场所,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因此,教师要加强政治学习,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牢记人民教师的神圣职责,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决不能以任何借口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二、要认真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懂法,依法执教的合格教师。

三、教师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循循善诱,诲人不倦。

四、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通过生动、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五、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不偏爱一部分学生,歧视另一部分学生,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后进生身上的“闪光点”,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努力上进,。对于个别经常教育无效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六、对学生教育应做到十个不准:不准让学生站着听课;不准将

学生赶出教室或撵回家;不准推拉敲打学生;不准罚学生抄作业、抄试卷;不准让家长出题抄题批作业;不准辱骂讽刺挖苦学生;对家长应为人师表,不准与家长发生口角;不准罚学生干值日;不准不让学生上课或不让参加活动;不准不让学生参加考试。

七、各班要将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列入班主任工作重点,对后进生逐个排队分析,认真填好《后进生转化记录》学校要建立专门的后进生转化档案。

八、学校把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作为一项制度,每个教师应严格遵守,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人员,学校一经发现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认识和纠正错误,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今后,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受到家长投诉的,取消各级评优评先资格,教师期末业绩考评师德修养为零分,情节严重的不发或少发期末奖金,对错误特别严重,丧失人民教师资格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海月学校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我校教师依法施教意识,杜绝我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强调“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根据《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1.全体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2. 对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政教处以及校长举报。学校有关部门须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3. 学校政教处每月底和学期末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调查教职员工是否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现象。

4.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导致学生或家长到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新闻媒体投诉,或使学校成为被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5.通过检举揭发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发现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经查证属实,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①情节较轻的,取消当年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并在教师会上公开检讨。一次扣除当月工资50元,教师业务考核扣5分。

②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如:将学生赶出校门或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使学生在短时间内产生生理或心理障碍,在校内或社会上引起围观、吵闹、投诉、上访、曝光等负面影响),扣除工资200元,教师业务考核扣10分。

③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造成学生身体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学校除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外,还将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6.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因此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费用,一律由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当事人承担。

7. 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所在年级的年级组长应负领导责任,并在教师会上公开检讨。

8. 受到处理者(取消教师资格的除外),在受处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决定;解除处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不再受原处理的影响。

9. 处理决定和解除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附:体罚和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①把学生赶出教室;②要求有缺点的学生退学;③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④在办公室罚站不让上课;⑤打学生(包括打耳光、打头部、打屁股、打手、打脚等);⑥教师让学生代行体罚;⑦教师让学生自罚;⑧放学后罚学生留堂而教师不在场;⑨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以及罚劳动、罚款或停课等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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