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何强聚众斗殴案、曾勇聚众斗殴案和李毅夫聚众斗殴案经过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长达十多天的审理,终于落下了帷幕,法院的判决出台了。这虽然还不是终审判决,但它还是为这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给出了一个法律上的裁断。

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何强、曾勇和李毅夫等人分别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判处了相应的刑罚。这对于那些事先从网络上看过该案部分斗殴视频的人士来说,也许有些失望。因为从视频来看,曾勇等二十多人持刀进入何强所在公司的办公室,随后双方发生了激烈的打斗。在一般人来看,这场打斗是曾勇等人挑起的不法侵害,而何强等人则是正当防卫。那么,一审法院为什么将何强和曾勇双方都认定为聚众斗殴呢?这里涉及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的问题。

从事实层面来看,一审判决为我们还原了整个事件的经过,将我们的视线从发生打斗的那个场面往前拉到此前导致这场打斗发生的前因。一审判决为我们勾勒了事件发生的三个环节:一是起因:本案是由归还赌债引起的纠纷。在本案中,何强的老板徐建忠欠曾勇等人巨额赌债,徐建忠指派何强等人就归还赌债事宜与曾勇交涉,由此引发争端,为此后的斗殴埋下了伏笔。二是冲突:在为归还赌债谈判未果的情况下,何强与曾勇之间互相产生冲突,主要表现在何强与曾勇在电话中双方恶语相向,互有挑衅,致使矛盾激化。三是殴斗:在上述冲突的基础上,曾勇纠集二十多人持刀赶往忠发公司。而何强预料到曾勇会打上门来,亦不示弱,电话召集多人在办公室等候,并准备了菜刀等工具。(作者: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以上三个环节可以说是环环相扣,这是一个事件从前因到后果的完整演变过程。对于本案性质的法律评价如果仅仅着眼于第三个环节,置前两个环节而不顾,就会只看到曾勇率人打上门来,从而片面地得出何强等人是正当防卫的结论。如果我们把上述三个环节联系起来看,就会赞同法院的判决:这是一起由归还赌债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案件。

从法律层面来看,聚众斗殴和正当防卫是不同性质的两种行为。聚众斗殴罪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尤其是持械聚众斗殴,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罪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黑恶势力为争霸一方而引发的斗殴,也有各种纠纷引发的斗殴;既有事先双方预谋的聚众斗殴,又有一方主动发起、另一方临时起意加入的聚众斗殴。以上无论何种聚众斗殴,都具有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

本案是由归还赌债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就赌博的非法性和赌债的不受法律保护而言,本案在起因上具有不法的性质。本案也不是事先双方预谋的聚众斗殴,而属于一方主动发起、另一方临时起意加入的聚众斗殴。在这种形式的聚众斗殴当中,主动发起一方的聚众斗殴性质是十分明确的。至于临时起意加入的一方能否认定为聚众斗殴,尤其是与正当防卫如何区分,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2007年出台的《关于聚众斗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专题研讨》曾经指出:对于一方有斗殴故意,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另一方开始没有斗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进行互殴的情形,对双方均可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罪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我认为,在一方主动挑起斗殴,另一方被动参加聚众斗殴的情形中,考察被动方的行为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应当从起因是否合法、目的是否正当以及手段是否相当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就起因是否合法而言,正当防卫是正与不正之关系,而聚众斗殴是不正与不正之关系。在本案中,双方纠纷的起因是赌债,系非法利益之争,双方均为不法,是不正与不正之关系。就此而言,何强等人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合法性的要件。

第二,就目的是否正当而言,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具有目的的正当性。而聚众斗殴是为了争霸、泄愤或者满足其他非法欲求。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整个斗殴是围绕赌债展开的:曾勇一方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非法债权,何强一方的目的是为了减免非法债务。当然,在斗殴过程中双方持械会给对方造成人身侵害,但因为整个事件是聚众斗殴,因此不能把在斗殴过程中为防护自身而抵御对方打斗的行为视为正当防卫。否则,任何打架加以分解都变成了互相的正当防卫,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就手段的相当性而言,在聚众斗殴中一方突然加大侵害或者采取致命凶器进行侵害,仍然不能否认受到生命威胁的一方为保护自己的生命而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的权利。在本案中双方从一开始均系持械斗殴,曾勇一方是持械打上门来,何强一方是早有预料事先准备刀具。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进行了斗殴,造成人员伤害,因此双方都构成聚众斗殴罪。

本案本来并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刑事案件,之所以被社会广为关注,我以为是与一开始曾勇一方畏罪潜逃、没有及时归案有关。聚众斗殴罪是性质严重的聚众犯罪,而且参与斗殴的双方是彼此俱罪,理当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常熟市人民法院对相关涉案人员分为三案进行审理,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本案判决中,考虑到本起聚众斗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结合曾勇与何强双方在犯罪中的不同情节,尤其是曾勇等人主动挑起聚众斗殴的责任,对双方实行区别对待;对同一方的被告人也按照各自在聚众斗殴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进行分别量刑,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是值得肯定的。

何强聚众斗殴案、曾勇聚众斗殴案和李毅夫聚众斗殴案经过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长达十多天的审理,终于落下了帷幕,法院的判决出台了。这虽然还不是终审判决,但它还是为这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给出了一个法律上的裁断。

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何强、曾勇和李毅夫等人分别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判处了相应的刑罚。这对于那些事先从网络上看过该案部分斗殴视频的人士来说,也许有些失望。因为从视频来看,曾勇等二十多人持刀进入何强所在公司的办公室,随后双方发生了激烈的打斗。在一般人来看,这场打斗是曾勇等人挑起的不法侵害,而何强等人则是正当防卫。那么,一审法院为什么将何强和曾勇双方都认定为聚众斗殴呢?这里涉及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的问题。

从事实层面来看,一审判决为我们还原了整个事件的经过,将我们的视线从发生打斗的那个场面往前拉到此前导致这场打斗发生的前因。一审判决为我们勾勒了事件发生的三个环节:一是起因:本案是由归还赌债引起的纠纷。在本案中,何强的老板徐建忠欠曾勇等人巨额赌债,徐建忠指派何强等人就归还赌债事宜与曾勇交涉,由此引发争端,为此后的斗殴埋下了伏笔。二是冲突:在为归还赌债谈判未果的情况下,何强与曾勇之间互相产生冲突,主要表现在何强与曾勇在电话中双方恶语相向,互有挑衅,致使矛盾激化。三是殴斗:在上述冲突的基础上,曾勇纠集二十多人持刀赶往忠发公司。而何强预料到曾勇会打上门来,亦不示弱,电话召集多人在办公室等候,并准备了菜刀等工具。(作者: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以上三个环节可以说是环环相扣,这是一个事件从前因到后果的完整演变过程。对于本案性质的法律评价如果仅仅着眼于第三个环节,置前两个环节而不顾,就会只看到曾勇率人打上门来,从而片面地得出何强等人是正当防卫的结论。如果我们把上述三个环节联系起来看,就会赞同法院的判决:这是一起由归还赌债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案件。

从法律层面来看,聚众斗殴和正当防卫是不同性质的两种行为。聚众斗殴罪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尤其是持械聚众斗殴,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罪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黑恶势力为争霸一方而引发的斗殴,也有各种纠纷引发的斗殴;既有事先双方预谋的聚众斗殴,又有一方主动发起、另一方临时起意加入的聚众斗殴。以上无论何种聚众斗殴,都具有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

本案是由归还赌债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就赌博的非法性和赌债的不受法律保护而言,本案在起因上具有不法的性质。本案也不是事先双方预谋的聚众斗殴,而属于一方主动发起、另一方临时起意加入的聚众斗殴。在这种形式的聚众斗殴当中,主动发起一方的聚众斗殴性质是十分明确的。至于临时起意加入的一方能否认定为聚众斗殴,尤其是与正当防卫如何区分,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2007年出台的《关于聚众斗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专题研讨》曾经指出:对于一方有斗殴故意,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另一方开始没有斗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进行互殴的情形,对双方均可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罪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我认为,在一方主动挑起斗殴,另一方被动参加聚众斗殴的情形中,考察被动方的行为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应当从起因是否合法、目的是否正当以及手段是否相当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就起因是否合法而言,正当防卫是正与不正之关系,而聚众斗殴是不正与不正之关系。在本案中,双方纠纷的起因是赌债,系非法利益之争,双方均为不法,是不正与不正之关系。就此而言,何强等人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合法性的要件。

第二,就目的是否正当而言,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具有目的的正当性。而聚众斗殴是为了争霸、泄愤或者满足其他非法欲求。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整个斗殴是围绕赌债展开的:曾勇一方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非法债权,何强一方的目的是为了减免非法债务。当然,在斗殴过程中双方持械会给对方造成人身侵害,但因为整个事件是聚众斗殴,因此不能把在斗殴过程中为防护自身而抵御对方打斗的行为视为正当防卫。否则,任何打架加以分解都变成了互相的正当防卫,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就手段的相当性而言,在聚众斗殴中一方突然加大侵害或者采取致命凶器进行侵害,仍然不能否认受到生命威胁的一方为保护自己的生命而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的权利。在本案中双方从一开始均系持械斗殴,曾勇一方是持械打上门来,何强一方是早有预料事先准备刀具。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进行了斗殴,造成人员伤害,因此双方都构成聚众斗殴罪。

本案本来并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刑事案件,之所以被社会广为关注,我以为是与一开始曾勇一方畏罪潜逃、没有及时归案有关。聚众斗殴罪是性质严重的聚众犯罪,而且参与斗殴的双方是彼此俱罪,理当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常熟市人民法院对相关涉案人员分为三案进行审理,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本案判决中,考虑到本起聚众斗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结合曾勇与何强双方在犯罪中的不同情节,尤其是曾勇等人主动挑起聚众斗殴的责任,对双方实行区别对待;对同一方的被告人也按照各自在聚众斗殴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进行分别量刑,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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