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出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发出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国发[1996]35号 国务院公报96.27 新华社9月14日报道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

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

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这是国务院在曰前发出的《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中决定的。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

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

项目法人不承柜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

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

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经营性投资项目试行

资本金制度,目的是深化投资体到改革,建立投资风险

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

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按照国务院的决定,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

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

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

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

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

定的除外。投资者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

源有: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

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

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

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它预

算外资金;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

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

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

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社会个人

合法所有的资金;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

资本金的资金。

《通知》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其中,交

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钢铁、

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电力、机

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

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投资

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

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

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

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

比例。

此外,对某些投资回报率稳定、收益可靠的基础设

施、基础产业报资项目,以及经济效益好的竞争性投资 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试行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或 组建股份制公司发行股票方式筹措资本金。

《通知》说,为扶持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国家 主要通过在报资项目资本金中适当增加国家投资的比 重,在信贷资金中适当增加政策性贷款比重以及适当 延长政策性贷款的还款期等措施,增强其投融贤能力。 《通知》规定,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 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试行资本金制度 的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就资本金筹措情 况作出详细说明。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欧的投资项目, 投资者应将资本金按分年应到位数量存人其主要贷款 银行,主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应将资 本金存入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银行。投资项目资本金 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抽回。有关 银行承诺贷款后,要根据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本金 到位情况分年发放贷款。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 投资项目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通知》还规定,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 目参照执行上述规定。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 制度。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新华社讯,9月15日《人民日报》) 国务院作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新华社9月16日报道,国务院近日作出进一步

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在决定中指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整个 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农村金融服 务体系,对于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 展,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 远景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在决定中说,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 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 要,围绕“九五”计划和2010年农业发展远景目标,建 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 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 水平,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促进贸、工、农综合经营, 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 对外开放。改革的重点是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 进一步增强政策性金融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国有商 业银行的主导作用。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把农 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 为人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改革的主要内容 是:加强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建设;强化中国人民银行 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和管理;中国农业银行不再领导

管理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性强、难度大,为使农村信用合作 事业稳定、健康地发展,改革中要注意维护农村信用社 的合法权益,国家要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中国人民银 行要制定防范风险的对策和具体措施。

二、办好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农村合作银行。在农 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的业务主要实行自营以后,中国农业银行要适 应新的变化,努力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发 挥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导作用,为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 设作出新的贡献。中国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 理,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建立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机制。对中国农业银行在农 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国家将给予适当 的政策支持。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其他 国有商业银行要根据商业化经营的原则,适当调整县 以下分支机构。

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商业化经营 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可合并组建成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的性质是股份制的商业银行,与城市合 作银行一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要求 设立。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最少要有5000万元实收资本 金。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为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及农村其 他各类企业服务,其固定资产贷款不得超过贷款总额 的30%。

三、增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加强农产 品收购资金管理。按照精简、高效原则适当增设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基本实现业务自营。在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总行,省级分行设立营业部,在地(市)、县

(市)设立分行、支行;地(市)、县(市)同在一地的,只 设一个机构;业务量小的县(市)可不设分支机构,其业 务由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

继续实行地方政府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筹措收购 资金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财政 补贴农产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企业不得挪用收 购资金搞其他建设和经营项目。

四、逐步建立各类农业保险机构。在总结试点经验 的基础上,逐步在农业比重较大的县建立农村保险台 作社,主要经营种养业保险。

在发展农村合作保险的基础上,创造条件成立国 家和地方农业保险公司,主要为农村保险合作社办理 分保和再保险业务。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在中国人民保 险(集团)公司原有农业保险机构的基础上组建。

五、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凡农村合作基金会 实际上已经营金融业务,存、贷款业务量比较大的,经 整顿后可并入现有的农村信用社,也可另设农村信用 社。不愿并入现有农村信用社或另设农村信用社的,必

须立即停止以招股名义吸收存款,停止办理贷款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农业部尽快制定《农村合作基金 会管理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权 债务关系、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妥善处理,以保护农 民的利益。

国务院在决定中强调,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涉及面 广,情况复杂,要坚持稳健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加 强领导,统一规划,有序进行。要注意防范和消除改革 过程中暴露出的风险,保持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 定。在改革中,要加强组织纪律性,设立、合并、撤销 金融机构,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决定同时强调,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直接涉及到农 村经济的发展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影响 面广,对增加农产品生产和供应,提高农民的收入,以 及抑制通货膨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 府要从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局出发,加强对农村金 融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使这项改革积极稳妥地 进行。农村金融系统广大干部和职工要顾全大局,在深 化改革中不误农时地做好各项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 济的全面发展。

(新华社讯,9月17日《人民日报》)

国务院发出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国发[1996]35号 国务院公报96.27 新华社9月14日报道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

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

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这是国务院在曰前发出的《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中决定的。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

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

项目法人不承柜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

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

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经营性投资项目试行

资本金制度,目的是深化投资体到改革,建立投资风险

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

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按照国务院的决定,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

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

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

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

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

定的除外。投资者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

源有: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

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

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

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它预

算外资金;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

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

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

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社会个人

合法所有的资金;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

资本金的资金。

《通知》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其中,交

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钢铁、

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电力、机

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

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投资

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

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

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

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

比例。

此外,对某些投资回报率稳定、收益可靠的基础设

施、基础产业报资项目,以及经济效益好的竞争性投资 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试行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或 组建股份制公司发行股票方式筹措资本金。

《通知》说,为扶持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国家 主要通过在报资项目资本金中适当增加国家投资的比 重,在信贷资金中适当增加政策性贷款比重以及适当 延长政策性贷款的还款期等措施,增强其投融贤能力。 《通知》规定,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 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试行资本金制度 的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就资本金筹措情 况作出详细说明。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欧的投资项目, 投资者应将资本金按分年应到位数量存人其主要贷款 银行,主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应将资 本金存入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银行。投资项目资本金 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抽回。有关 银行承诺贷款后,要根据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本金 到位情况分年发放贷款。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 投资项目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通知》还规定,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 目参照执行上述规定。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 制度。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新华社讯,9月15日《人民日报》) 国务院作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新华社9月16日报道,国务院近日作出进一步

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在决定中指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整个 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农村金融服 务体系,对于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 展,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 远景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在决定中说,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 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 要,围绕“九五”计划和2010年农业发展远景目标,建 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 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 水平,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促进贸、工、农综合经营, 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 对外开放。改革的重点是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 进一步增强政策性金融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国有商 业银行的主导作用。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把农 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 为人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改革的主要内容 是:加强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建设;强化中国人民银行 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和管理;中国农业银行不再领导

管理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性强、难度大,为使农村信用合作 事业稳定、健康地发展,改革中要注意维护农村信用社 的合法权益,国家要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中国人民银 行要制定防范风险的对策和具体措施。

二、办好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农村合作银行。在农 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的业务主要实行自营以后,中国农业银行要适 应新的变化,努力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发 挥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导作用,为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 设作出新的贡献。中国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 理,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建立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机制。对中国农业银行在农 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国家将给予适当 的政策支持。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其他 国有商业银行要根据商业化经营的原则,适当调整县 以下分支机构。

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商业化经营 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可合并组建成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的性质是股份制的商业银行,与城市合 作银行一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要求 设立。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最少要有5000万元实收资本 金。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为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及农村其 他各类企业服务,其固定资产贷款不得超过贷款总额 的30%。

三、增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加强农产 品收购资金管理。按照精简、高效原则适当增设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基本实现业务自营。在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总行,省级分行设立营业部,在地(市)、县

(市)设立分行、支行;地(市)、县(市)同在一地的,只 设一个机构;业务量小的县(市)可不设分支机构,其业 务由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

继续实行地方政府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筹措收购 资金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财政 补贴农产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企业不得挪用收 购资金搞其他建设和经营项目。

四、逐步建立各类农业保险机构。在总结试点经验 的基础上,逐步在农业比重较大的县建立农村保险台 作社,主要经营种养业保险。

在发展农村合作保险的基础上,创造条件成立国 家和地方农业保险公司,主要为农村保险合作社办理 分保和再保险业务。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在中国人民保 险(集团)公司原有农业保险机构的基础上组建。

五、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凡农村合作基金会 实际上已经营金融业务,存、贷款业务量比较大的,经 整顿后可并入现有的农村信用社,也可另设农村信用 社。不愿并入现有农村信用社或另设农村信用社的,必

须立即停止以招股名义吸收存款,停止办理贷款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农业部尽快制定《农村合作基金 会管理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权 债务关系、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妥善处理,以保护农 民的利益。

国务院在决定中强调,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涉及面 广,情况复杂,要坚持稳健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加 强领导,统一规划,有序进行。要注意防范和消除改革 过程中暴露出的风险,保持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 定。在改革中,要加强组织纪律性,设立、合并、撤销 金融机构,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决定同时强调,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直接涉及到农 村经济的发展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影响 面广,对增加农产品生产和供应,提高农民的收入,以 及抑制通货膨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 府要从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局出发,加强对农村金 融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使这项改革积极稳妥地 进行。农村金融系统广大干部和职工要顾全大局,在深 化改革中不误农时地做好各项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 济的全面发展。

(新华社讯,9月17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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