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合伙人(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合伙人(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合伙人(丁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鉴于,几方投资人有共同的投资愿景,经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几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合伙人之间相互帮助、合作发展、精诚团结、互惠互利;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成立“佛山市瑛超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能源供应机械设备、
能源节能管理咨询及服务、饮水系统设备及服务、生物质环保燃料供应
等有潜在市场的产业;
第三条 合伙期限
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共10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方式、股分比
合伙人__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占股30%;
合伙人__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占股25%;
合伙人__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占股30%;
合伙人__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占股15%;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
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出资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
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
比例在10日内向该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合伙人双方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重大疾病、死亡、破产)合伙公司的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另一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结算后的退伙金额除非各股东同意否则将在结算日起180日后再以现金或转帐形式给予该退伙人,避免造成恶性退伙事件。 退伙结算应当含退伙当月起三个月的公司固定支出。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公司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结算。
第七条 合伙公司负责人及合伙公司事务执行。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______为合伙公司的总经理。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______为合伙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人。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______负责合伙公司的销售及市场。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______负责合伙公司的技术及售后服务。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______负责合伙公司的财务及采购。
几方合伙人共同商议合伙公司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几方签署。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公司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公司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公司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伙公司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公司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其它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公司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公司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公司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双方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公司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双方合伙人担任。
3.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公司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
—3—
不成,可向佛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公司,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三)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公司,对外为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则依据本协议确定各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经四方合伙人签名后即日生效。
合伙人(甲方): 合伙人(乙方):
合伙人(丙方): 合伙人(丁方):
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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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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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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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几方投资人有共同的投资愿景,经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几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合伙人之间相互帮助、合作发展、精诚团结、互惠互利;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成立“佛山市瑛超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能源供应机械设备、
能源节能管理咨询及服务、饮水系统设备及服务、生物质环保燃料供应
等有潜在市场的产业;
第三条 合伙期限
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共10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方式、股分比
合伙人__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占股30%;
合伙人__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占股25%;
合伙人__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占股30%;
合伙人__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占股15%;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
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出资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
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
比例在10日内向该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合伙人双方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重大疾病、死亡、破产)合伙公司的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另一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结算后的退伙金额除非各股东同意否则将在结算日起180日后再以现金或转帐形式给予该退伙人,避免造成恶性退伙事件。 退伙结算应当含退伙当月起三个月的公司固定支出。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公司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结算。
第七条 合伙公司负责人及合伙公司事务执行。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______为合伙公司的总经理。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______为合伙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人。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______负责合伙公司的销售及市场。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______负责合伙公司的技术及售后服务。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______负责合伙公司的财务及采购。
几方合伙人共同商议合伙公司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几方签署。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公司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公司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公司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伙公司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公司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其它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公司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公司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公司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双方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公司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双方合伙人担任。
3.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公司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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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可向佛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公司,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三)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公司,对外为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则依据本协议确定各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经四方合伙人签名后即日生效。
合伙人(甲方): 合伙人(乙方):
合伙人(丙方): 合伙人(丁方):
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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