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某某·丽园(暂定名)”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站前街西苑片旧城改造项目,名称“某某·丽园(暂定名)”。本项目为一期改造项目,位于邢台市车站南大街以东,新西街以南,某某小区以西,市第四运输公司家属院以北。为邢台市中心位置,属旧城改造项目。该项目占地约55亩,居民258户。规划建筑8栋高层住宅及临街商业,建筑面积约15万米2。
2、现该项目已取得的相关文件(附件1)
(1)、2005年4月20日,《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桥东区旧城改造建设用地问题的批复》(邢政函【20**】41号)。
(2)、2007年6月12日,《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领导签批件处理卡片》(关于原邢台地区物资局家属院实施改造有关问题的请示,区政府做出同意改造的批复)。
(3)、2007年9月24日,《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车站南大街片区实施旧城改造的请示》。
(4)、2007年10月9日,《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领导签批件处理卡片》(市政府办关于桥东区车站南街片区实施旧城改造请示的呈办意见)。
第二条 合作形式
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采用合作开发、分段实施的原则,合作项目以甲方名义进行开发。
本项目中,乙方原来和邢台市桥东区建设管理局签订的“邢台市桥东区市委西片区改造委托拆迁及土地整理协议书”,由乙方负责将乙方的权利义务变更到甲乙双方名下。
第三条 项目资金
本项目前期费用预计需1000万元,其中甲方投入800万元,占80%,乙方投入200万元,占20%。
项目的后续投资仍按上述比例由双方进行投资。
第四条 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甲乙双方派员共同设立“某某·丽园(暂定名)”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
项目部由 5 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 4 人,乙方派员 1 人。
第五条 会计财务制度
1、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设立专帐,进行处理。
2、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账户。
第六条 房屋销售
房屋的销售采用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起草由合作项目聘任的法律顾问负责。
第七条 竣工验收和竣工材料的报批
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八条 合同管理
1、合同的洽谈根据合同所涉内容,由项目部负责。根据洽谈的内容由参加人员起草合同要点或草拟合同。合同的审查均由本合作项目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
2、本项目所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合同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3、洽谈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必要时应请求法律顾问予以协助。
第九条 利润分配
本项目销售收入在扣除各种税费后的纯利润,按甲方 80 %,乙方20 %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一方的投资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比例,则按实际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双方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则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它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未经另一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开本协议内容。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码: 邮码: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某某·丽园(暂定名)”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站前街西苑片旧城改造项目,名称“某某·丽园(暂定名)”。本项目为一期改造项目,位于邢台市车站南大街以东,新西街以南,某某小区以西,市第四运输公司家属院以北。为邢台市中心位置,属旧城改造项目。该项目占地约55亩,居民258户。规划建筑8栋高层住宅及临街商业,建筑面积约15万米2。
2、现该项目已取得的相关文件(附件1)
(1)、2005年4月20日,《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桥东区旧城改造建设用地问题的批复》(邢政函【20**】41号)。
(2)、2007年6月12日,《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领导签批件处理卡片》(关于原邢台地区物资局家属院实施改造有关问题的请示,区政府做出同意改造的批复)。
(3)、2007年9月24日,《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车站南大街片区实施旧城改造的请示》。
(4)、2007年10月9日,《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领导签批件处理卡片》(市政府办关于桥东区车站南街片区实施旧城改造请示的呈办意见)。
第二条 合作形式
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采用合作开发、分段实施的原则,合作项目以甲方名义进行开发。
本项目中,乙方原来和邢台市桥东区建设管理局签订的“邢台市桥东区市委西片区改造委托拆迁及土地整理协议书”,由乙方负责将乙方的权利义务变更到甲乙双方名下。
第三条 项目资金
本项目前期费用预计需1000万元,其中甲方投入800万元,占80%,乙方投入200万元,占20%。
项目的后续投资仍按上述比例由双方进行投资。
第四条 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甲乙双方派员共同设立“某某·丽园(暂定名)”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
项目部由 5 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 4 人,乙方派员 1 人。
第五条 会计财务制度
1、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设立专帐,进行处理。
2、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账户。
第六条 房屋销售
房屋的销售采用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起草由合作项目聘任的法律顾问负责。
第七条 竣工验收和竣工材料的报批
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八条 合同管理
1、合同的洽谈根据合同所涉内容,由项目部负责。根据洽谈的内容由参加人员起草合同要点或草拟合同。合同的审查均由本合作项目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
2、本项目所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合同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3、洽谈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必要时应请求法律顾问予以协助。
第九条 利润分配
本项目销售收入在扣除各种税费后的纯利润,按甲方 80 %,乙方20 %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一方的投资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比例,则按实际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双方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则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它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未经另一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开本协议内容。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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