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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院有关海淀法院选任人民陪审
员公告
发布时间:2014-08-19 11:34:16
为落实有关人民陪审员的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我院决定选任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报名具体事项
1、时间:截至2014年8月24日。
2、填好以下表格及所需材料后按上述邮寄地址邮寄到我院。
3、所需材料: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三张;身份证、学历证书、身份证、户籍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一份。
4、报名方式:
(1)组织推荐: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推荐,并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
(2)自荐:公民个人向本院直接提出申请,并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5、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干部处(海淀区丹棱街12号海淀区人民法院1312室),邮编100080。
三、资格审查及任命
我院将会同区司法局进行资格审查,依据审查结果及我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颁发任命书,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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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院有关海淀法院选任人民陪审
员公告
发布时间:2014-08-19 11:34:16
为落实有关人民陪审员的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我院决定选任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报名具体事项
1、时间:截至2014年8月24日。
2、填好以下表格及所需材料后按上述邮寄地址邮寄到我院。
3、所需材料: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三张;身份证、学历证书、身份证、户籍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一份。
4、报名方式:
(1)组织推荐: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推荐,并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
(2)自荐:公民个人向本院直接提出申请,并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5、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干部处(海淀区丹棱街12号海淀区人民法院1312室),邮编100080。
三、资格审查及任命
我院将会同区司法局进行资格审查,依据审查结果及我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颁发任命书,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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