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

DJ040 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2010年第一版)

税 务 (社 保 缴 费) 登 记 表

(请参阅背面填报说明)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申办设立税务登记及社保费缴费人申办缴费登记时填用。

二、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类型

1.单位(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单位或个体)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临时税务登记:(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扣缴税款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4.临时税源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且不符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办理临时税源登记。 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同时申报办理社保缴费登记。 四、“国有控股情况”指标口径:

“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五、为进一步落实专业化税源管理工作,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已对有手机的纳税人开通了涉税服务短信订制业务(免费)。纳税人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时可以同时申请开通涉税服务短信订制业务,并如实填写正面的申请表格,按照订制的要求和内容,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定时按需发送涉税服务短信到指定的手机号码(手机号码须为申报登记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的手机号码)。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zds.gov.cn)的方式,进行涉税服务短信订制。

注:在管纳税人的上门订制服务,由各征收单位进行受理。如需取消订制可向各征收单位上门申请办理,或通过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的方式进行(变更号码的先取消再重新订制)。

六、本表格可在广州地税网站(http://www.gzds.gov.cn)下载打印填报(自行下载打印须为A4纸)。 七、填写本表请使用碳素或蓝色墨水钢笔、签字笔,并确保字迹清晰。

八、本表一式2份,税务部门办理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与税务部门各存1份。

DJ040 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2010年第一版)

税 务 (社 保 缴 费) 登 记 表

(请参阅背面填报说明)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申办设立税务登记及社保费缴费人申办缴费登记时填用。

二、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类型

1.单位(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单位或个体)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临时税务登记:(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扣缴税款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4.临时税源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且不符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办理临时税源登记。 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同时申报办理社保缴费登记。 四、“国有控股情况”指标口径:

“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五、为进一步落实专业化税源管理工作,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已对有手机的纳税人开通了涉税服务短信订制业务(免费)。纳税人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时可以同时申请开通涉税服务短信订制业务,并如实填写正面的申请表格,按照订制的要求和内容,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定时按需发送涉税服务短信到指定的手机号码(手机号码须为申报登记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的手机号码)。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zds.gov.cn)的方式,进行涉税服务短信订制。

注:在管纳税人的上门订制服务,由各征收单位进行受理。如需取消订制可向各征收单位上门申请办理,或通过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的方式进行(变更号码的先取消再重新订制)。

六、本表格可在广州地税网站(http://www.gzds.gov.cn)下载打印填报(自行下载打印须为A4纸)。 七、填写本表请使用碳素或蓝色墨水钢笔、签字笔,并确保字迹清晰。

八、本表一式2份,税务部门办理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与税务部门各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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